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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思维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2021-07-17李昕雨

锦绣·中旬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现代化发展治理体系治理能力

李昕雨

摘要:众所周知,以法学思维进行国家长久治安与社会治理能力的有效提升,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的根本核心思想,同时也与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相切合。而通常法学思维中,主要包含了“法律、法治以及法理”三大主要内容,与国家的现有治理体系相辅相成。与此同时,法学思维的维系与有效发展,不仅严格规范了我国法治社会的现代化建设,同时也给国家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过程,提供了必要理论性基础,借此真正意义上实现我国治理体系制度与能力的可持续性发展。本文就此展开相关论述。

关键词:现代化发展;法学思维;治理能力;治理体系

一、法律思维,规范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1)提供合法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政策

通常情况下,国家治理主要包含了“国家综合治理体系内容与实际有效的治理能力”,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内涵本质角度来讲,国家治理体系,指的是一个国家的领导者,在日常工作中所执行相关国家治理体系制度,是维持国家长久治安的关键元素之一。而无论是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维系正常运转的纽带必定是一套完整且合理的治理体系政策。其中以“思想政治体系、政党体系、政权体系、法律规范体系、行政管理体系”等内容为主。而所谓的国家治理能力,实际上是在基于完整制度管理方案之上,国家各个事务管理方面所体现出的综合性能力,是治理体系的集中性表现。两者虽所属方向相同,但却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内容,具有截然不同的“定义内涵、属性特征以及系统结构”。

因此,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进行考虑,就应该科学利用现有法律制度规则,来对国家治理体系内容进行必要优化与创新,并同时针对日常治理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和监督,借此不断提高国家的综合治理能力。例如: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内容相符的规范行为都是合法的,必须严格遵守;凡是违反体系制度所规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遏制;凡是合理的治理体系建议,可适当接纳。如此一来,不仅能有效杜绝并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频繁出现,同时也能实现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2)提供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功能

其一,要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程序的内部控权功能。俗话说:“凡是拥有一定能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手中的职权”。因此,为能有效防止国家的政策治理权利被滥用,避免腐败现象问题的出现,就必须针对国家日常治理行为进行程序规范设定。简单来说,就是站在国家政策角度上,来深入明确治理的主体要素,其中包括了“需要做什么、能做什么、应该怎么做和哪些不该做”。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化确认过程,从而为治理的主要行为方式与权限提供科学的操作指南。

其二,要充分发挥治理体系程序的稳定调和功能。现如今,我国当代社会是一个以“利益”为中心的多元化发展社会,凡是涉及利益的地方都存在矛盾,因此通过科学方式有效协调并处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分歧矛盾,便成为了当前国家治理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与此同时,无论是对于任何一套治理体系程序而言,利益分歧无可避免,倘若不进行管理与约束,分歧将会不断扩大化。但是,倘若所采用的程序调和方式“正当、合理且全面”,就算无法顺利完成相应的治理活动,但是所产生的结果,各治理主体基本上都会接受。因此,从该角度来说,能够将国家治理體系程序的调和作用进行充分发挥,也能有效增强国家治理行为的现代化发展。

二、法治思维,全面保障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1)综合强化相关法治监督政策

其一,是依照实际发展需求,加强立法监督效应。职权法定的重要前提保障是“有迹可循、有法可依”,只有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才能对权利产生有效约束力,为职权法定提供必要的科学性依据,为实现国家治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奠定基础保障。

因此,为了有效解决以上问题,就应该合理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以完善的政策制度内容,来让治理范围覆盖在国家的每一处角落。同时,还要具有针对性地专门出台与国家法律制度相符的监督律法方案,借此不断完善监督主体,从主体角度去创新相应的监督管理方式,从而将国家治理功能进行充分发挥。

其二,是依照国家治理现状,加强执法监督效应。实现国家治理活动现代化、法制化的关键因素,是形成依法用权、科学用权的创新发展格局。也就是说,针对权利的使用,必须是在严格遵循法律制度规定与相关规范程序的基础上,来建立严密的国家内部监督体系机制,从而达到有效防治违法乱纪现象频繁、职权滥用以及政策腐败等现象问题的根本发展目标。真正意义上,将权利关在监督与管理的“笼子”里。

(2)进一步提高并强化法治监督效益

无论是对于任何社会公民而言,权利保护意识并非与生俱来,也并非无中生有。而是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来培养公民的社会主人翁意识,并积极引导公民严格遵循“自觉守法、科学用法”的行为准则,借此形成优良的法治互动学习环境,从而使得社会公民的权利维护工作成为国家治理活动中的自觉行为。

与此同时,在完善并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监督与管理功能效益的过程中,要格外注重国家社会公民权利的维护保障工作,并为其制定出完整的法律制度条款,从而为提高社会公民集体参与度,形成法治思想科学发展观提供必要的可行性方案。而在此间,尤其是在社会公民主动参与国家治理方案与制定的具体安排过程中,还要依照科论证流程,来全面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权利的治理机制合理运行,从而为真正意义上实现法学思维与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做出必要贡献与努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正是基于以上背景,针对我国现有的法治体系与相关能力提升活动进行详细分析与探讨。并以此为基础,将法学思维与其进行充分结合,通过将两者融合发展的过程来实现,并对具体的法治体系现代化发展策略展开综述论述。期望能通过本篇文章的撰写,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思维与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效应提供必要的实质性帮助,仅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刘淑芳.法学思维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21(02):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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