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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萧梁官班制度下的诸县分等

2021-07-16

历史地理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班次县官县令

姚 乐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江苏南京 210004)

魏晋以来,官分九品,但官职有清浊之别,执掌有闲剧之分,种种差别并不能完全反映到官品制度的设计当中。官员向往清要之职,朝廷则希望不管哪类岗位都能“得人”,于是在国家和官员的博弈互动中,晋代就已出现一套与官品制度平行的铨叙办法,实际决定官职的高低升降,时人谓之“选体”。随着选体的逐步形成,官品日渐失去人事组织的功能,而主要用于区分“官吏的禄秩之别及与之相应的经济利益”(1)张旭华:《萧梁官品、官班制度考略》,《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2期。。晋元康七年(297),吏部尚书刘颂曾想将当时的铨叙惯例制度化、明确化、简单化,“建九班之制”,却碍于阻力,“竟不施行”(2)《晋书》卷四六《刘颂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308页。。梁武帝天监七年(508),吏部尚书徐勉把士人担任的官职分为十八班和不登二品的七班(流外七班),“以班多者为贵”(3)《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729页。,《隋书·百官志》载录了各班对应的官职明细,这成为两晋南朝唯一一份系统、直观展示选体的传世制度文本。因其按“班”为官职分等,后人遂将该制度称为官班制度。

萧梁十八班和流外七班仅对“内职”进行排序,未将作为“外官”的州郡县长官纳入其中。但后者也各有分班,且与内职官班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曰:“其州二十三,并列其高下,选拟略视内职。郡守及丞,各为十班。县制七班。用人各拟内职云。”(4)《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第736页。七班县制既不同于晋、宋官品制度将县官按千石县令、六百石县令、诸县长分为六、七、八三品(5)〔唐〕 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三七《职官·秩品二》,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005—1006、1008页。,也不同于后来陈朝官品制度将建康令、五千户以上县令、不满五千户县令分为七、八、九三品(6)《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第745—746页。,可谓一种特别的制度。七班县官如何“各拟内职”?史云:“大县六班,小县两转方至一班。品第既殊,不可委载。”(7)《隋书》卷二四《食货志》,第675页。意思是说,等级最高的大县令与第六班的内职相当,最低的小县长官“两转方至一班”,需晋升两班才能进入流内的第一班,故而是与流外七班的第六班内职相当。

一、萧梁县官居职前后的任官情况

首先,依据《梁书》《陈书》《南史》等诸部正史,筛除仕宦履历记事明显存在缺略的史料,对梁代县官居职前、后的任官情况进行整理。在搜选相关案例时,还须注意到六朝县官任职的两种特殊情形。

第一种是以他官兼领县官。例如,庾持“迁镇东邵陵王府限外记室,兼建康令”(9)《陈书》卷三四《文学·庾持传》,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457页。,刘遵“为安北谘议参军、带邔县令”(10)《梁书》卷四一《刘遵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593页。,即以军府僚属的本官兼领县令的职权。此种情形下,仅本官具备标示官员等级的功能,所兼职的官班往往与其本官脱钩,所以无法据以判断县官班次。故这类史料再多也只能割舍不用。

第二种是县官加带戎号,也就是将军号。如刘潜“出为戎昭将军、阳羡令,甚有称绩”(11)《梁书》卷四一《刘潜传》,第594页。,乐法才“出为招远将军、建康令”(12)《梁书》卷一九《乐法才传》,第303—304页。。柴芃认为,带有位阶属性的戎号也具有官班补偿的功能,官资较高者因临时需要出任较低官班职位时,便可对其加以将军号来弥补其官班的落差。(13)柴芃:《十八班的实质及意义》,《文史》2018年第3期。既然如此,加戎号的县官,官资应该就要高于不加戎号的同县长官。那么,戎号势将干扰对县官班次的判断。考虑到这一点,张仲胤在选取萧梁郡国长官任职案例时,便把带戎号(将军号)的长官都排除在外。(14)张仲胤、胡阿祥:《萧梁江表诸郡等级考论》,《历史地理研究》2019年第2期。笔者认为,戎号在增荣益禄之外是否具有平衡官资的功能,文献并无强证,严耕望(15)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28—329页。、阎步克(16)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10—472页。等人讨论戎号的意义,也均未言及这一层面,故无需先行设限,不妨对加戎号的县官一并列举。

正史所见梁朝县官前后任职情况可整理如表1所示。其中县官加戎号者,则于人名或官名后加星号(*)予以区别。

表1 梁代县官居职前后任官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①裴之高本贯河东郡,旧属司州,但其一族早已移居豫州寿阳,故该州从事也可能是豫州从事。梁制,州僚佐地位视州刺史身份而定。裴之高出仕在梁初,时司、豫二州刺史皆为庶姓,州从事为流外第六班,比流内第一班低两班,今暂记为“-2”。
注:表格最后一列“正史卷次”中“梁”指《梁书》,“陈”指《陈书》,“南”指《南史》。

从表1看来,县官加戎号,在班次上未必高于不加戎号者。乐法才以八班尚书右丞为建康令,加招远将军号;萧子显、褚球同以八班官为建康令,皆不加戎号。明震、沈瑀、王籍、刘杳都由尚书郎(17)沈瑀以尚书驾部郎兼尚书右丞,本官仍是尚书郎。或官班相当的廷尉正出任余姚令,四人中只有沈瑀当县令时加了振武将军号。故上述戎号之设,应非为了弥补建康令、余姚令班次的不足。沈瑀赴任余姚县时,该县有“大姓虞氏千余家,请谒如市,前后令长莫能绝”,县南“又有豪族数百家,子弟纵横,递相庇荫,厚自封植,百姓甚患之”,瑀到县后皆绳之以法,强召豪族老少承担杂役,遂使“权右屏迹”(18)《梁书》卷五三《沈瑀传》,第768页。。结合沈氏的事迹看来,授予戎号似为增加他的权威,以便更有力地镇抑余姚为非作歹的地方豪强。

二、萧梁县官所拟内职班次分析

表1所示内容,尚不能使各县县官与内职官班的对应关系一目了然。影响分析的特殊干扰因素,有的已在表格的脚注中予以注明,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还有中书舍人、建康正和尚书郎的班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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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朝有少数内职在用人方面不拘班次,最典型的就是中书舍人。《隋志》明确指出,该职“梁用人殊重,简以才能,不限资地,多以他官兼领”(19)《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第723页。。包括建康正在内的所谓“建康三官”是梁武帝新设之职,负责协助审理首都监狱的罪刑,或许是因为职责重大,专业性也较强,可俗情又多不愿沾染刑狱事务,所以有时需要从高班或低班的官员中寻觅兼领该职的合适人选。柴芃指出,建康三官和中书舍人一般都为兼领官,“对班序不产生影响”(20)柴芃:《十八班的实质及意义》,《文史》2018年第3期。,笔者持相同看法。

表1中从建康正转任建康令、秣陵令的刘霁、江革二人,在任建康正以前已分别做到尚书主客侍郎和通直散骑侍郎(21)《梁书·江革传》作通直散骑常侍,然按官班论,此应为通直散骑侍郎。,两者均为六班之位,他们担任建康正,是以六班之资下兼四班之职。江革由建康令、周舍由秣陵令入为中书舍人,亦属高资低兼,但他们又很快分别转为九班的尚书左丞和六班的太子洗马,获取了他们应得的高班官位。所以不能根据这些兼职,便草率得出建康令、秣陵令可拟内职四班的结论。

梁代,尚书郎分为郎中、侍郎二等。天监三年(504),“置侍郎,视通直郎。其郎中在职勤能,满二岁者,转之”(22)《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第721页。。按官班,尚书郎中在第五班,尚书侍郎在第六班,相差一班。但史传中,明确记载某人为侍郎、郎中的,并不如直接简称尚书郎或尚书某曹郎的多见。许多尚书郎究竟是五班郎中还是六班侍郎,实难判定,所以表格只能将其班次标为“5—6”。

也有几名台郎的个人信息较多,故能间接推断其职位。萧介天监八年(509)为尚书金部郎,十二年(513)为尚书主客郎,出任吴县令前,任台郎已超过四年;何炯先后在尚书兵部、库部二曹为郎,在台大概也不止两年,所以萧、何二人应是由尚书侍郎做县官。刘孺任尚书殿中郎前先为六班太子洗马,卞华任尚书仪曹郎前已做过六班的亲王府功曹,故皆为侍郎无疑。贺革任尚书仪曹郎不久就转任秣陵令,不符合升任侍郎的时间条件。刘之遴出台做县官回来后只授五班的荆州治中,其尚书郎为五班郎中也甚明。

还有一种台郎是兼尚书郎,多以皇弟皇子府行参军兼,表1中有姚察和傅岐。行参军在第三班,尚书郎在第五班,以三班官充五班职,故称为“兼”。不过,兼尚书郎和真尚书郎差别已经不大,有的“满岁为真”(23)《陈书》卷三〇《陆琼传》,第396页。,有的“寻而为真”(24)《陈书》卷三四《文学·庾持传》,第457页。“顷之即真”(25)《梁书》卷三三《刘孝绰传》,第480页;卷五〇《列传四四·陆云公传》,第724页。。这类兼尚书郎之后有改任县官的,县官所拟内职班次应与尚书郎接近,姑且判为五班。

不过,县官班次分析之难并非缘于以上特殊干扰项,更多是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官员的内外迁转形式多样,有平调,有升迁,有左降。左降的例子较少,且史书一般会特别说明。但平调和升迁,史官往往都书之为“迁”,导致两者难以区分。相关案例中,仅刘潜从阳羡令任上“擢为建康令”(26)《梁书》卷四一《刘潜传》,第594页。,因有“擢”字,故可证明建康令班次在阳羡令之上。除此以外,若某人由内职出为县官,则难以断定该县官的官班到底是和内职平齐还是高于内职,只有在某县官前后所历内职都同班的情况下,方能大致锁定其所拟内职班次。面对为数更多的前、后职不同班案例,笔者倾向采取的判断原则是“就前不就后”,即主要以前任内职官班为准。因为县官系亲民之职,缺乏治民经验的台府中下级官吏,较无理由擢任高于其人本班的县令。相反,出任县官的经历可以增加内官的从政经验和资本,从而使他们更有机会获得官班较高的内职。

第二,同一县的县官,不同任职者前居内职的班次有时并不统一。例如,表1中秣陵令前居官多属六班,但也有内职七班官员出任,如皇弟皇子府中录事徐摛;延陵令有从五班出任者,如尚书郎刘之遴,但也有八班莅职者,如皇弟皇子公府掾属褚沄。此种情形如何取舍?笔者的判断原则是“就低不就高”,即取较低的数据。郡县长官俸禄较台府中下级官吏优厚,且能获取较多俸外收入,故六朝台府官员很多以家贫为由请求外任。然而,县官员额毕竟有限,富实的大县更是稀缺,居内职者求同班大县不得,则退而求其次,赴任班次低一些的县令,但很少能争到更高档次的外职作为替换。

第三,有效史料过于有限。表1共列出47个县,仅约为梁朝总县数的三十分之一,其中许多县的任官案例仅有一条。根据官员履历推定政区等第,理想情形是同一个县能找到多个任官案例,且其中多数案例指向相同的结果,然览表1之中符合条件的只有海盐、秣陵等数县,故此等情形实属可遇不可求。史料的不足,是深入认识梁代县官班制的最大阻碍。

基于前述原则和有限的资料,可将表1中的47县分入7个等级,如表2所示。

表2 梁代县官试拟内职官班

表2为“县制七班”和“大县六班”的记载提供了一份直观的佐证。所谓“大县六班”,六班只是担任该等级县官所需内职班次的下限,并非仅限用六班之人为官。其余各班也是如此。

三、历史地理视角的观察

先秦以降,县一直是中国主要政区建置之一,故古代的县官班次既是制度史的问题,也与政治地理相关。现从历史政区地理的视角出发,对前述的制度史分析进行补充。

第一,从州的层面观察。有关萧梁县官班次的正史有效案例共91例,涉47县,分布于5个州:扬州27县67例,南徐州10县14例,江州7县7例,益州2县2例,荆州1县1例。扬州所涉之县最多,案例也最丰富,其次为南徐。南朝时期,扬州是京辇所在,物阜民丰;南徐密迩京都,为侨人所聚,又系宋、齐、梁帝室故里,二州地位在南朝诸州中最为紧要,州官班次也居于他州之上。以州别驾论,扬州十班,南徐州八班,其余诸州别驾自六班至二班不等。区位决定能见度,在国家腹心地区任县令,受到关注、向上发展的机会自然更大。相应地,有能力、有背景、受赏识的内官,也更容易获取留在腹心地区做县官的机会。表1中扬、南徐二州案例最多,表2中五班及以上大县全位于此二州境内,与前述政治地理的背景关系甚大。

江州的政治、军事地位不如荆州,经济水平或亦略逊,但区位上距国都更近、离前线更远,内官出任该州县官的案例稍多,想来与此有关。荆州去京稍远,且为重镇,常将本镇军府僚佐将吏任命为境内县官,于是内官直接调任该地县职者更少,班次也更低。益州更远于荆州,两例县官中,顾协是因侍读转任该州巴西梓潼二郡太守的西丰侯萧正德才随正德前往,排除顾协,则《梁书》并无内官出任益州县令的案例。其余诸州缺乏案例,原因大抵与荆、益相似。

第二,从郡的层面来看。各郡有效案例超过5例的,有吴兴(17例)、丹阳(15例)、会稽(12例)、吴郡(9例)、晋陵(9例)、东阳(6例)。信义郡所涉信义、南沙2县,是梁朝时分别从吴郡、晋陵划出的,若算入故郡,则丹阳、吴郡、吴兴、会稽、晋陵均有10例以上,远超扬州、南徐其他诸郡。丹阳是国都所在,会稽是浙东首郡,晋陵是南徐州第一大郡。吴郡、吴兴并称“二吴”,又与会稽并称“三吴”(27)“三吴”所指众说纷纭,吴、吴兴之外的一郡,据杨恩玉整理,主要有会稽、丹阳、义兴三种说法。杨氏主张以义兴郡为是,参见杨恩玉:《东晋南朝的“三吴”考辨》,《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杨文足备参考,本文则仍取古今影响最为广泛的“会稽说”。,是先秦以来江东最早得到开发的区域,也是最主要的粮食产地,系南朝的“国之关辅,百度所资”(28)南齐竟陵王萧子良语,见《南齐书》卷二六《王敬则传》,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482页。。此诸郡可谓腹心之腹心、精华之精华,重要性非他郡可相提并论。这些郡的县官,是人情所乐,更是国家所重,任官者载入史传的比例自然更高。另外,表2中隶属上述诸郡的高班大县也最多,六班、五班之县25个,属于三吴、丹阳和晋陵的有19县。

第三,从县的层面讨论。具体到各个县,县官班次的高低主要由什么因素决定?秦汉以降,在给县官定官名、秩级、官品时,主要依据人口来作区分,同时也会考虑区位因素,如《北堂书钞》引《晋令》云:“(县)千户以上,州郡治五百户以上皆为令,不满此为长。”(29)〔隋〕 虞世南撰,〔清〕 孔广陶校注:《北堂书钞》卷七八《设官部·县令》,上海书店1989年版,第284页。不过,从本文所收案例看来,各县区位对县官班次的影响并不显著。吴郡之吴县、吴兴郡之乌程县、会稽郡之山阴县,并没有因为是郡治所在,县官用人就比同郡的海盐、武康、诸暨等县贵重。建康县作为南朝台城、扬州州城、丹阳郡城所在,县令虽常用八班官员,但武康、诸暨等县也有用八、九班官员担任县令的情况。和建康县隔秦淮河分治,在南朝并称“京邑二县”的秣陵县,同样未因区位而获殊荣,县令用人甚至不如僻在皖南山区的黟县。

排除区位因素,经济条件或者说民户数量才是影响县官班次的关键所在。六朝正史地理志记载户口数量只记到郡一级单位,《梁书》无志,各县户数更加不得而知,其对县官班次的影响,只能通过其他线索窥测一二。本文所涉吴郡诸县中,吴、海盐、钱唐三县皆为六班大县,唯独娄县在第三班。娄县治今江苏昆山市东北,离吴县(治今江苏苏州市)很近,按说经济条件不应差于海盐(治今浙江海盐县)等县,何以县令班次如此卑下?《元和郡县图志》中的一条线索对回答这个问题很有帮助,即“昆山县,本秦、汉娄县……梁分置信义县,又分信义置昆山县”(30)〔唐〕 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卷二五,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02页。。由此可知,萧梁时娄县被一剖为二,分出了信义县。分割县域自然就要分割民户,娄县户数大幅缩水,县令班次较低也就不足为怪了。娄县分割出的信义县,县令只拟二班,同样是户口较少造成的。反过来看,县官班次对判断各县户口多寡也应具备比较明确的标示意义。表2在展示各县班次高下时,实际也反映出各县户数的多寡档次,这无疑可以增进对萧梁各地发展水平的认知,为历史人口地理研究提供侧证。

划分县官班次的各级户口标准如何?虽无直接证据,仍不妨做一些猜想。前文提及,陈朝官品制度中,以所在县的户数是否满五千为标准,将县官分为八、九两品。陈朝官品明显吸收整合了十八班制的内容,所以较晋、宋官品变化非常大(齐、梁官品令无考),此五千户基准线,笔者推测也与十八班制有密切关联。在南朝,五千户无疑是一个很高的户数标准。据《宋书·州郡志》记载,刘宋后期全国县均户数仅约743户,诸州除扬州外,县均户数都在1 500户以下,大多不及1 000户。(31)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7页。又,《北史》称陈亡时有“户五十万”,胡阿祥考证得陈朝末年县数达579个(32)胡阿祥:《六朝疆域与政区研究》,学苑出版社2005年版,第481页。,则县均户数仅864户上下,与刘宋相差不大。因此严耕望说:“按其时县领户皆极少,五千户实为大县,不知究分若干级也。”(33)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22页。笔者认为,五千户极有可能是萧梁六班大县的户数基准线。

本文统计的六班大县,分属丹阳、吴、吴兴、会稽、东阳、新安、晋陵七郡。梁朝情况仍借刘宋后期数据窥测。按《宋志》,丹阳、会稽、吴郡、吴兴四郡,县均户数都在4 000以上;新安、晋陵二郡,县均2 500户左右;东阳郡,县均1 780户。(34)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48页。此七郡的县均户数,位列扬、南徐二州诸郡的前八强。(35)此外还有义兴郡,县均近2 700户。各郡人口并非平均分布,往往会集中于部分属县,如会稽郡52 000余户,首县山阴就号称“民户三万”(36)《宋书》卷八一《顾觊之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079页。,占了一半以上。因此,丹阳、三吴自不待言,新安、东阳等郡在南朝时各拥有一个至多个领民五千户以上的大县,是完全可能的。

余 论

有学者认为,与梁朝官班制度相近的官员迁转逻辑可追溯到西晋乃至曹魏。(37)杨恩玉:《萧梁官班制渊源考辨》,《历史研究》2013年第4期;周文俊:《魏晋南朝官品与官资秩序研究》,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柴芃提出,萧梁官班实萌芽于东晋,在南朝宋齐之际已臻成熟,后又被陈朝继承发展。(38)柴芃:《十八班的实质及意义》,《文史》2018年第3期。那么,县制七班或类似制度可能也非梁朝所独有。然而,晋、宋、南齐三代均无完整的官班文献可征,加上梁武帝对前代的部分职位进行了“革选”,即调整用人资格,故而无从断言某官在梁朝以前处于何等班次。同样,陈朝虽说沿袭梁的官班制,却也无文献可明其细节。所以,尽管本文的研究方法也可用于处理南朝其他时代的史料,但严谨起见,目前只先用来分析萧梁制度。即便如此,本文的考证也难保全然妥帖,梁朝立国长达50余年,很难确保其中途未对天监初年所定官班制度进行重大更改。总之,关键史料的捉襟见肘,是深入研究六朝历史的主要障碍。

还需强调,各县客观条件的变化,如人口的大幅增减,自然会导致县官班次出现升降,但也应注意,人事制度有其惰性,地理的变化未必能即时反映到人事活动当中。而且,规整的制度和混沌的现实本就是一对矛盾体,当两者不相适应时,制度运行就会因现实需要而出现悖离制度文本的情况。所以,尽管梁武帝等人规定了各县对应的内职班次,但实际选官时,几乎各班县官都会出现超班用人的情形。

萧梁之后的陈朝,出任县令者的官资普遍比梁代更高:庾持由亲王府谘议参军(梁九班)除临安县令(39)《陈书》卷三四《文学·庾持传》,第458页。,陈慧纪以黄门侍郎(梁十班)出为安吉县令(40)《陈书》卷一五《陈慧纪传》,第219页。,江德藻虽位至御史中丞、通直散骑常侍(并为梁十一班)却求补新喻县令(41)《陈书》卷三四《文学·江德藻传》,第457页。。陈承梁制,内职官班变化应该不大,但不能认为临安令在陈已拟内职九班、新喻令已拟十一班。在梁代,黄门侍郎、通直常侍可转任中等以上郡国的太守、相,陈朝却屈居县令,这是因为陈朝国土狭小,县级政区数量尚不及梁代一半,县官官缺供不应求的程度居南朝之首,故而县令“高配”的现象也比前代更为突出。

归根结底,县官与县的关系也是一种人地关系,人多地狭,狭则益贵,土地本身的资源禀赋只是决定土地价格的因素之一,从来都不是唯一因素,有时连主要因素都算不上。在人们以县令为美差的南朝时代,高品散官的滥授和官僚体制的过于饱和,导致诸县“增值”,实为一种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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