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到位才能最大限度免除安全责任
2021-07-15吴键
安全风险一直是推进学校体育改革、提升学生体质水平的最大障碍。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大众对体育的认知水平越来越高,尤其在发达地区,对体育价值的认识与20世纪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体育不仅对身体有帮助,更对提高学习效率、完善健全人格有帮助,这一观点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越来越多的家长鼓励,至少不阻拦孩子参加正常的体育活动和体育锻炼,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一、运动伤害处理迎合非理性诉求导致学校体育扭曲
尽管一味反对参与体育的情况越来越少,但开展体育活动仍然面临来自家长的巨大压力。“孩子参加体育活动,是为了增强他们的体质健康,还没有看到好处,先出现了坏处,这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我孩子好好地去学校,却在学校发生事故,一定是学校没有管理好。”“早知道会受伤害,我们就不会参加。”只接受体育带来的好处,不承担风险,绝不接受坏处。这是一种典型的非理性思维。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常识在非理智面前总是无能为力。
在现实社会中,一旦出现伤害问题,各种“校闹”纷纷上演。许多家长不能理智分析原因,一味地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推卸给体育教师和校长。更有甚者,在“我伤我有理”的非理性思维主导下,提出各种超出正常法律规定的苛刻要求,搅乱正常教学秩序。更让体育教师感到伤心的是,明明尽到了安全保护的义务和责任,最后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太冤枉了,但我们毫无办法!”这是曾经遭受运动伤害事件“不公”处理的一线体育教师普遍的感受。
在此背景下,学校正常的体育工作难以顺利开展。20世纪学校正常开展的体育项目,如铅球、铁饼、标枪等风险较大的项目,几乎已销声匿迹。更加令人痛惜的是,一些具有挑战性的体育器材,如跳箱、跳马逐步从学校中消失,一些对学生体质增强比较有效的器材,如单杆、双杠等,除了用于测试外,教学中的使用率越来越低。正常体育课上,对抗性、竞赛性比赛、游戏安排得越来越少。
在“校鬧”的压力之下,作为“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校长,无奈地向体育教师提出体育课“安全第一”“只要不出事,你干啥都行”等“受迫性”非理性要求。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的内容也受到了限制,更有一些学校规定课间休息期间,学生上洗手间要排队前往,不准下楼、出教室、去操场。
正是这种情况,较大地压缩了学生身体活动的时间和空间,较大降低了学校体育的有效性、挑战性和趣味性,从而加剧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下降趋势。据《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结果显示,尽管最近5年有明显改善,但自1985年至2019年,中国学生的体能水平始终处于下行通道。总体上,同样年龄,体能水平最高的是1995年的学生。越保护越弱,越弱越容易受伤,越受伤越要保护,如此,过度保护一直在延续,体能水平在恶性循环中越来越差,这严重影响了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成长。
二、依法处置运动伤害的环境持续改进
如何破解难题、摆脱困境,解除校长的后顾之忧,解放“带着镣铐跳舞”的一线体育教师?进入2020年,我们似乎看到了希望。
1.《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处,讨论的文体活动专指体育活动。
2.重要文件重点关注学校安全风险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探索建立涵盖体育意外伤害的学生综合保险机制。试行学生体育活动安全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强化安全教育,加强大型体育活动安全管理。”
从表面上,上述2个重要法律、政策文本的出台,有利于解除对安全风险的困扰。然而,事实上,认真分析“自甘风险”原则以及近年来有关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即“自甘风险”原则的应用,距离校园还有些远,“自甘风险”原则对中小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动伤害司法问题的解决,在短时间内还不能起到实质性的帮助作用。因为司法实践中,在对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构成要件上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是,“自甘风险”原则所指的“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通常指社会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组织的对抗性、竞赛性体育活动,或者是指在不安全环境中的体育活动。这与中小学校里由教师带领、在校内实施的体育活动性质不同;二是“自甘风险”原则中的“自愿参加”与学生按照课程与教学计划的要求“有组织地参加”教学活动不是相同概念;三是“自甘风险”原则中的参与者是指已经认识风险存在,却仍然冒险参与,从而使得自己处于可能遭受伤害境地的人,显然这通常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中小学生是不同的。
同样的情况是,《意见》所提出各种举措,只是带有指向的指导意见。实际上,各种与安全风险有关的机制在一些地区已经出台并施行多年。但是,这些机制能够起作用的只是普通校园伤害事故。一旦涉及严重的伤害,尤其是死亡事故,这些机制都不能真正起到作用。最后的结果,要么是巨额赔偿,要么是走法律程序。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校长、体育教师认为已尽到责任,但通常情况下,走法律程序也要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超出想象的后果。这里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毫无疑问,尽管有新的法律和新的政策文件,使得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法律、政策氛围有所改善,但是,由于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文件落实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三、只有履职到位才能最大限度地免除安全责任
维护学生的生命健康是学校的最大责任。没有“好消息”,更要强化校园体育安全管理。总结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管理的经验,要围绕以下5个环节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提高安全防控治理能力。
1.科学认知运动伤害,明确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一所学校几百人到几千人,不发生任何伤害事故,几乎是不可能的。预防伤害、控制伤害、减少伤害、减轻损失才是实施高质量体育教育的科学思维。不能因为出现运动伤害就不加分析、不加鉴别地限制,甚至停止面向全体学生的正常体育活动。这种做法是没有责任担当,更是违背教育方针的。从长远看,儿童青少年时期不能养成良好的健康生活方式、获得健康的体魄,对其一生的健康将构成严重威胁。作为学校的法人,维护学生的安全是校长的责任;作为科任教师,保护学生在体育活动中不受到伤害,是体育教师的责任。
2.完善安全教育体系,传授安全防范技能
体育活动中,保护学生身体的最好方法是强壮他们的体魄。不难发现,现在的儿童青少年身高普遍增高了,但是,由于缺乏户外活动、缺乏体育锻炼,学生骨骼的维度不够、韧性不足、密度不高,在遭受来自横向撞击时更容易发生骨折。因此,应给学生提供科学、有效的体育锻炼方法,让他们拥有健康的身体、敏捷的反应、强壮的筋骨,可以在遇到伤害风险时及时抵抗风险、规避风险。
同样重要的是,要防患于未然。体育教师要掌握教学规律、积累经验、提高识别风险能力。中小学生要有计划地接受安全教育,不仅要学习知识,更要学会、掌握安全技能。一些学校仅仅蜻蜓点水式地安排知识讲座、组织安全演习是远远不够的。安全技能是要学习并反复练习才能形成的能力。
3.提供安全有保障的场地设施
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学校提供的场地设施不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致使损害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学校提供有安全保障的场地、设施、器材和环境,是毋容置疑地保护学校和体育教师权益的基本条件。
曾经有一个阶段,学校体育提倡因陋就简自制器材,以解决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不足的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条件的改善,要逐步规范体育器材的制作方法。对于固定的、大中型体育设施器材,尤其是有风险的运动器材,一定要购买符合国家标准、有资质企业生产的产品。轻便器材,尽量由学校统一配置。更重要的是,要对运动环境、器材设施进行定期檢查和安全维护,且要建立检查档案备查。
4.构建无疏漏的运动伤害应对方案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体育课安全事故时,教师没有安全提示、没有在现场、没有及时报告和施行必要的救治等,往往成为承担巨大责任的法律依据。所以,要想最大限度地保护体育教师的权益,就要强化体育课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一些至关重要的环节必须成为体育教师的课堂常规,且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呈现在教案上,并在课堂上实施。这种做法既是安全防控的要求,也是减免或免除责任的重要条件,绝不是形式主义。
学校要掌握学生身体的真实状况,要求家长不隐瞒学生病情,尤其是心、脑、血管等器质性疾病,并要求其做出书面承诺。如果教学中发生身体伤害事故,要有规范、快速的程序性操作。如发生肌肉、皮肤等轻伤事故,按照保护、制动、冷敷、加压包扎和抬高伤肢(PRICE)的处理原则处置,必要时送医治疗;发生出血、骨折以及心肺问题事故,要在第一时间通知校医或者医院,在最短时间内开展急救。
5.健全运动伤害的救助和补偿机制
目前普遍实施的“校方责任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和压力。但是,“校方责任险”的赔付前提是校方承认有责任。目前,教育管理施行“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问责机制。在教育实践中,有些事故,如学生在课堂进行对抗比赛中的伤害,很难界定责任方,也难以判定教师有无责任。在保险理赔时,会导致一个“悖论”:校方无责就不能赔付,但为了赔付就要违心承认有责,而承认了有责,校长就要被问责。对于校长而言,要了赔付,就要被问责;不要被问责,又去哪里要赔付?此种权衡,往往会把校长逼到“墙角”。
对此,为了使在校学生得到全方位的保障,迫切需要在“校方责任险”的基础上,增加“校方无责险”,以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真正解除校长、体育教师的后顾之忧。另外,毋庸讳言,学校要积极鼓励、支持家长给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这种做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相关规定,但当真正出现安全事故时,购买保险就可以大大减轻事故处置时各方的压力。
一些地方探索综合保险,就是将这些保险捆绑在一起,成为一个“全险”,全方位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弥补事故带来的损失。
总之,在相关法规落地尚需时日的当下,学校作为肩负保障学生生命健康与安全的重要责任方,必须要主动担起使命,积极作为,系统梳理总结经验教训,努力建立、完善多维立体的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全面提高安全防控治理能力。因为,只有真正履职到位才能最大限度免除安全责任。
吴键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