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效应与路径优化
2021-07-14刘汉成
刘汉成
(黄冈师范学院 商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0)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相较城市而言,农村老龄化速度更快,养老问题更加突出。在传统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功能逐渐弱化的背景下,2009年国家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试点,该制度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农保”模式采取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以及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2011年国家颁布《社会保险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内涵,成为国家第一步关于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2014年国家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构建全国统一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迈出了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关键一步。“新农保”自试点到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实施以来,其政策效应到底如何?怎样进一步优化?为此,本文基于收入再分配、挤出效应以及逆向选择等视角,通过构建相关指标及计量模型分析方法,利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的调查数据,全面系统分析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效应。要分析和解决的问题是:新型社会养老保险是否有助于参保人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是否对传统家庭养老产生挤出效应?是否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这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一、文献综述
从现有文献来看,学术界对养老保险政策效应的研究居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学者们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是社会保障再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基尼系数等指标对比市场收入和再分配收入的不平等程度的变化,以衡量养老保险等政策的再分配效应。Mahler和Jesuit研究发现,养老保险使20个发达国家市场收入基尼系数平均下降0.091[1];Lustig研究表明,25个发展中国家的养老保险使基尼系数平均下降0.01,远低于发达国家[2];王延中等和王亚柯等研究发现,养老保险使得2012年和2013年我国收入基尼系数分别下降0.059[3]和0.051[4],收入再分配效果明显。二是养老保险的挤出效应。Feldstein研究发现,美国实行的现收现付养老金制度导致私人储蓄减少了50%,即养老保险制度对美国居民储蓄产生了明显的挤出效应[5];孟令国等认为养老保险参保率与居民储蓄率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居民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同时也增加了养老储蓄[6];Anette Reil-Held认为现收现付制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对家庭养老行为产生挤出效应[7];刘佩研究发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会显著降低老年人收到子女代际转移的概率[8]。三是养老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Samwick认为在不考虑个人风险差异的养老保险市场中,个人对养老保险的需求与个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呈正向关系[9];张平等认为由于个人面对的缴费条件和标准没有差异,而在领取养老金总额上存在差异,则寿命长的个人领取的养老金总额更多,因此,这类人群更倾向于购买较高档次的养老保险[10]。
目前,学术界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效应的研究还十分有限。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常芳等基于5省101村调查数据分析了农民新农保参保行为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11];杨政怡基于5省1600位农村居民的问卷调查,考察了以新农保为代表的农村社会养老的推行给农村家庭养老带来的变化[12];边芳等利用5省的农户调研数据,使用面板固定效应模型研究了农民参保行为变迁及其影响因素[13]。二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村养老模式及消费支出影响。张晔等利用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数据,使用倍差法评估了新农保对农村居民养老质量的影响[14];杨志武等围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老年人的减贫效果进行了分析[15];徐志刚等基于家庭人口结构和流动性约束的视角,对制度性养老能否替代土地养老进行了探索[16];薛智韵等利用2013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调查数据,评估了新农保对农村老年消费支出的影响[17]。近年来,少数学者围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效应进行了探讨。沈毅基于新农保实践,构建净收益收入再分配模型,测算了代际内部、代际之间和城乡之间养老金收入再分配效果[18];焦克源等基于两期代际扩展模型,分析了新农保的储蓄挤出效应及其影响因素[19];赵建国等基于省域和不同收入组两个维度,考察了新农保制度的逆向选择及其关键因素[20];周磊等基于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论证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逆向选择问题[21]。尽管上述学者就新农保的政策效应进行了尝试性研究,但基于收入再分配效应、挤出效应和逆向选择等多维视角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效应开展综合研究还不多见,这也是本文力图实现的突破之一。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改革历程
(一)“新农保”试点及推广阶段(2002-2013年) 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我国农村养老以家庭养老为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空白,社会福利仅局限于“五保户”供养制度,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处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原因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变革过程中,鉴于国家财力限制,仅能维持城市经济社会的稳定性。这一阶段,国家虽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除收费外,国家没有提供财政补贴支持,最终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陷入困境,最明显的表现是,1998-2001年,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持续下降。
进入21世纪初,我国农村老龄人口快速增长,家庭小型化、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等造成农村养老问题日益凸显,唯有建立社会化养老模式,才能应对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养老的治理力度,将农村养老保障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国家治理体系,逐渐承担起农村养老治理的政府责任。2002年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3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工作逐渐恢复。2004年提出“建立健全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2005年末,全国有近2000个县(市、区)恢复或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补贴”。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同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一阶段,国家开始从政策层面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推进“新农保”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2009年国家在早期试点探索的基础上,正式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如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共筹模式。其中,政府的财政补贴有明确的体现,即农民的缴费补贴全部纳入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提供。这一改革举措具有明显的进步,体现了政府财政责任的回归。2009年试点覆盖面仅为全国范围内10%的县,总体运行比较顺利。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实现“新农保”全覆盖。2011年《社会保险法》正式出台,标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纳入法律保障范围。《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快了“新农保”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步伐,覆盖率快速上升,2011年覆盖率上升至60%;到2012年参保人数达4.6亿人,2013年进一步上升至4.98亿人。“新农保”基本实现了对农村老年人的全覆盖。这一阶段,由于国家在个人缴费与养老金领取两个层面对参保人员进行补贴,较好满足了农村居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激发了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为推动“新农保”制度全覆盖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新农保”与“城居保”统筹阶段(2014年至今) 随着十八大提出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国家启动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统筹融合,并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该意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国家不再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分别进行制度设计,从而开创了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新阶段。为确保“新农保”与“城居保”有机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对接问题,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整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以后,国家不断上调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最初的55元/月上调到2015年的70元/月,2018年又进一步上调至88元/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实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迈向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目标,为未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极大提高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当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本质上仍然属于“新农保”制度的延续。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款,在2018年新修订的《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发生变化,现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仍然沿用原有的账户模式、筹资渠道和激励机制。这一阶段是国家规划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阶段,从2014年国家提出合并各类养老保险制度,到2016年正式实施,体现了政府责任回归的意志和决心,预示着未来农村居民将与城镇居民一起共同享受统一、平等的社会养老福利。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效应分析
(一)收入再分配效应 收入再分配是政府介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动机之一,其效应是否合理直接体现了该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可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从理论上来看,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能够有效增加农村老年人收入、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缓解老年人贫困状况,其重要性日益显现,必将成为未来农村养老的主导模式。从经济学视角看,由于受参保人收入、缴费年限、寿命长短等因素影响,其领取养老金现值与缴费现值不一定相等,其差额可定义为净受益。若净受益为零,则不存在收入再分配,若净受益不为零,则存在收入再分配。如表1所示,甲参保人缴费现值大于养老金领取现值,则存在负向收入再分配效应;乙参保人缴费现值等于养老金领取现值,不则存在收入再分配效应;丙参保人缴费现值小于养老金领取现值,则存在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
表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主要包括代际间收入再分配效应和代际内收入再分配效应。其中,代际间收入再分配效应主要通过现收现付制的方式来实现;代际内收入再分配效应主要通过对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缴费率或养老金计发办法来实现。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大多采取现收现付制,体现较强的代际间财富转移模式;但由于受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代际间财富转移危机日益加大,代际内财富转移逐渐上升为主要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生活方式的转变以及健康意识的提高,人均寿命的提高已成为必然趋势。对于个体而言,预期寿命延长无疑会大大增加人口福利;但对于政府和保险公司而言,长寿则意味着养老金支付时间延长,面临收不抵支等系统性风险,导致老年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在无其他替代收入情况下,老年人面临负向收入再分配,必然会陷入贫困。从政策制定者视角对农村长寿风险的分析发现,不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能适应人均寿命延长的客观现实。作为个体而言,其个人缴费与养老金领取在很大程度上由预期寿命决定。当预期寿命与实际寿命恰好相等时,缴费现值与养老金领取现值实现平衡;当实际寿命大于预期寿命时,领取的养老金难以支持其老年期间的费用支出,个人养老面临贫困危机。由于个人很难准确判断预期寿命,因而往往无法作出社会养老保险最优化选择。
假定以2009年(“新农保”试点年份)为基准年份,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在2009年均参保,养老金领取年龄为60岁,参保人员平均死亡年龄为75岁,基础养老金按照CPI指数动态调整,集体经济不补贴个人账户,地方财政对参保缴费补贴保持30元/年不变,且对各缴费档次补贴额相同。基于此,选择净受益模型来解释代际收入再分配效应。净受益是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不同参保年龄、不同缴费档次参保人的领取养老金现值与缴费现值的差额。其中参保年龄在16-59岁之间,缴费档次分100元/年、300元/年、500元/年3个缴费档次。养老金领取按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其中基础养老金采用“普惠式”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精算原则计发。黄丽等运用保险精算模型对新农保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了研究,构建参保农民总净受益模型:R=R1+R2,其中,R为参保农民总净受益额,R1为基础养老金净受益额,R2为个人账户净受益额[22]。本文借鉴上述模型对不同缴费档次参保人总净受益额进行测算,测算结果见表2所示。
表2 不同年龄和缴费档次参保人净受益额测算结果单位:元
由表2可以看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模式中不同参保年龄农民的净受益额有较大差距。从纵向看,在100元/年、300元/年、500元/年3个缴费档次中,在16-59岁之间,参保年龄越大,净受益额呈现上升态势,这表明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模式实现了财富从年轻一代向年老一代转移,具有一定的代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从横向看,在参保年龄相同的情况下,缴费档次越低的参保人的净受益额越大,原因是采取固定额度缴费和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积累基金将会累退式增长,这将鼓励农民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根据对辽宁省第一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阜新市彰武县的问卷调查,在已参保的农户中有88%的农民选择100元/年的最低档次。建立固定费率缴费方式和弹性补贴机制可能有助于改善这种不公平的缴费机制,激励农民选择较高消费档次增加缴费积累,这需要进一步调整参数进行模拟分析和经验数据来验证。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测度收入分配差距来评价收入再分配效应。假定初始收入为市场收入,即家庭成员通过各种生产要素获得的居民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再分配收入是市场收入扣除养老保险缴费后,再加上养老金。本文利用Musgrave提出的MT指数来比较市场收入、再分配收入的分布情况及其变化,即为衡量收入分配差距效应,其定义为市场收入的基尼系数G减去再分配收入的基尼系数G*,用公式表示为:MT=G-G*,公式中,若MT为正值,说明养老保险降低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具有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若MT为负值,说明养老保险拉大了收入差距,具有负向收入再分配效应。衡量再分配效应的公式为:MT(%)=(G-G*)/G*100(%)[23]。本文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研究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结合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2013年的调查数据,包括14个省份,总计26325个样本,测算收入分配差距结果见表3所示。
表3 城乡养老保险收入分配差距的测算结果
由表3可以看出,在城镇地区,养老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城镇居民的收入不平等。具体来看,城镇居民市场收入基尼系数为0.4598,再分配收入基尼系数下降至0.4233,MT降低了0.0365,MT(%)下降幅度高达8.62%。在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市场收入基尼系数为0.5472,再分配收入基尼系数下降至0.5445,MT降低了0.0027,MT(%)下降幅度高达0.5%。由此可见,虽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均产生了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缩小了收入差距,但相比较而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产生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更低,对缩小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效果更小。
(二)挤出效应 挤出效应是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家庭养老的替代程度。挤出效应可以从政府和家庭两个层面分析。从政府层面来看,农村养老保障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三个方面。其中,社会救助是指政府为特困人员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位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底部,只提供给“穷人”,受助者不需要履行缴费义务或其他义务,但需要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社会福利是指政府针对特殊群体(如高龄老年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长期护理补贴和高龄津贴,它既无需履行缴费义务,也无需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以及财政保障能力的限制,国家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只能针对农村特殊老年群体提供最低风险保障,且保障范围相对有限。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重要工具正日益受到重视,与其他分散风险方式相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具有准入门槛低、参保基数大、风险应对能力强的特点,能够给参保人员提供更加稳定的津贴收入,更能给农村老年人增加财富却无力承担过高风险的需求相契合。从理论上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存在一定程度的挤出效应(见图1)。
图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挤出效应示意图
从家庭层面来看,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变了农村家庭的收入预算约束,使得老年人的经济来源、居住安排和照料模式发生转变,进而影响农村家庭关系、家庭结构与规模。可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产生深远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村家庭养老的挤出效应主要表现为:一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影响。在养老金及身体健康有保障的情况下,部分老年人基于自身隐私和自主性,一般都倾向于与子女分开居住;另一部分老年人由于领取大额养老金但身体状况欠佳,考虑家庭和谐因素,老年人与子女均愿意共同居住,在不给子女增加经济负担的情况下,老年人可以得到子女的照料。二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老年人经济来源的影响。若子女赡养老年人仅仅只为满足其生活需要,则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将会导致子女对老年人的支出减少;若老年人身体健康且能帮助子女从事农业劳动、照看子女的孩子以及料理家务等,即使老人领取养老金,子女对老年人的支出也不会减少。可见,从理论上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同样对家庭养老产生了挤出效应。
类似于Becker,这里构建一个新古典家庭决策模型[24]。其中,家庭由老年父母和成年子女组成。在给定的家庭预算约束下,父母和子女共同决定居住安排、老年照料以及各自的消费水平,从而达到整个家庭的效用最大化。其中,居住安排包括父母独居、父母与子女同住以及机构养老三种模式,不同居住安排面临不同的预算约束,并伴随着不同的老年照料模式和代际转移水平,从而产生不同的效用水平。当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后,会相应改变预算约束,从而可能会带来居住安排、照料模式以及消费水平的变化,这种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代际之间转移支付的结果。为评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家庭养老的挤出效应,这里采用Probit模型,利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2008-2011年的两期数据,总计3761个受访老人,其中参保老人和未参保老人分别为803人和2958人。估计结果见表4所示。
表4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家庭养老挤出效应的估计结果
由表4可知,从居住安排来看,参保老年人独立居住能力明显增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使得参保老年人独立居住的比例上升了4.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参保老年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下降了3.7个百分点。从老年生活照料来看,参保老人对子女的依赖性明显下降,雇人照料明显增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使得参保老年人对子女依赖的比例下降了10.7个百分点,雇人照料的比例上升了10.1个百分点。从老年人主要经济来源来看,参保老年人对子女的经济依赖明显下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使得参保老年人的经济来源主要由子女供养的比例下降了8.1个百分点。可见,从总体上讲,参保老年人独立居住的比例在上升,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在下降;参保老年人雇人照料比例在上升,由子女照料的比例在下降;参保老年人的经济来源表现为对子女依赖在下降。
为进一步探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不同类型老年人养老模式的挤出效应,这里按健康状况(好与差)、年龄(80岁以下及以上)、收入(中位数以下及以上)对老年人养老模式进行了分组估计,估计结果见表5所示。
由表5可知,从居住安排来看,对健康状况较差、年龄在80岁以上以及经济收入在中位数及以下的参保老年人居住安排影响不显著;健康状况较好、年龄在80岁及以下、经济收入在中位数以上的参保老年人独立居住的比例分别上升了10.6个、9.7个和7.7个百分点,而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分别下降了7.4个、6.7个和8.3个百分点。从老年生活照料来看,健康状况较差、年龄在80岁以上以及经济收入在中位数以上的参保老年人雇人照料的比例分别上升了10.2个、9.5个和20.9个百分点,而由子女照料的比例分别下降了10.8个、8.7个和16.6个百分点。从主要经济来源来看,参保老年人无论其健康状况、年龄以及经济收入如何,均对子女供养的依赖程度有所下降。可见,参保老年人只要身体状况良好、经济收入有保障,其独立居住的意愿较为明显;而身体状况较差、年龄偏高、经济收入有保障的参保老年人选择雇人照料的趋势在上升。
表5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不同类型老年人家庭养老挤出效应的估计结果
(三)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实现个人福利最大化,预期寿命长的个体愿意并购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而预期寿命短的个体不愿意购买,在老龄化背景下,由于个人缴费人群数量不足致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出现缺口,最终导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面临不可持续性风险。逆向选择是农村养老保险市场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会造成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的失灵。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健康状况较差的贫困人口对养老保险需求不足,在基本生活尚未满足的情况下,很难对养老保险产生有效需求;对未来寿命的悲观预期、对养老保险产品缺乏了解、投保人对保险的信任感、个人开支以及家庭规模等均是制约贫困人口对养老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市场是一个风险较大的市场,人寿保险公司之所以愿意从事农村养老保险市场业务,并能够承担风险,前提是保险公司可以较为准确地预测风险,并把风险由众多人来分摊。但问题是保险公司只能预测人群中的平均风险,而不能区分人群中的个体风险。人寿保险公司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从而使得养老保险水平不能达到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水平。
由表6可知,认为可能活到75岁的参保农村居民,其选择缴费档次500元/年较参照组(认为自己不太可能活到75岁的农村居民)上升了3.5个百分点;认为很有可能活到75岁的参保农村居民,其选择缴费档次500元/年较参照组上升了4.8个百分点。这反映了农村居民对自己预期寿命越高,其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意愿就越高,反之则越低。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发系数为139个月(约为12年),当参保老年人领取年限低于12年时,其个人账户不存在基金缺口,而当领取年限超过12年时则存在缺口,且缺口额随着年龄的增加而扩大。在年龄相同的情况下,缴费档次越高所带来的个人账户基金缺口越大。根据以上判断,若某个体缴费年限为15年,政府每年补贴为30元,基金收益率为3%,分别对缴费档次为100元/年、300元/年和500元/年三个档次的个人账户基金缺口进行测算,测算方法采用精算模型进行模拟。从测算结果来看,缴费档次为500元/年的基金缺口是100元/年的3倍。可见,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较为明显,且随着我国人均预期寿命的提高和农村老年化的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可能会进一步加剧。
表6 不同变量对缴费档次选择影响的估计结果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收入再分配、挤出效应以及逆向选择等多维视角,通过构建相关指标及计量模型分析方法,利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的调查数据,全面系统分析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效应,得出以下主要结论:第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产生了一定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但效果不明显。在参保年龄相同的情况下,缴费档次越低的参保人的净受益额越大;相比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而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产生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更低,对缩小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效果更小。第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对家庭养老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挤出效应,但未从根本上动摇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从农村全体参保老年人来看,其独立居住和雇人照料的比例总体在上升,而与子女同住、由子女照料以及对子女经济依赖的比例在下降;从不同类型参保老年人群体来看,那些健康状况良好、经济收入有保障的参保老年人独立居住的意愿更为明显,而健康状况较差、经济收入有保障的参保老年人选择雇人照料的意愿更为明显。第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产生了明显的逆向选择问题。农村居民对自己预期寿命越高,其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意愿就越高,反之则越低;缴费档次越高、领取养老金年限越长,其个人账户基金缺口越大。为此,本文提出如下若政策建议。
第一,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假如没有农村养老保险的普遍覆盖,则农村养老保险难以满足“大数定律”要求。
第二,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干预力度,并赋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强制性的合法性。若政府不能实施足够的强制性,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遭致收入再分配以及逆向选择问题将变得更加严重。
第三,增加养老保险缴费对养老金待遇的激励。因为养老保险的再分配功能会强化逆向选择问题,因此一定程度上增加养老保险缴费对养老金待遇的激励会减弱逆向选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