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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2021-07-11刘磊

今日财富 2021年17期
关键词:服务商财产货币

刘磊

私人数字货币不同于传统虚拟财产,其产生机制、用户控制、数据存储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分析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由于用户通过“私钥”对于私人数字货币形成了直接和排他的支配,所以私人数字货币实为物权而非债权。

一、概念引入

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主要是指以分布式储存为底层协议,依托密码学和点对点网络技术所研发的电子货币。其本质特征在于“去中心化”,即数字货币系统没有对数据进行管理的“中心服务器”,其所有数据都分布储存在网络中的每一个节点上。分布式储存技术和加密算法的运用赋予了数字货币难以篡改、难以复制和匿名性的特征。以比特币为首的数字货币被划入了私人数字货币(Private Digital Currency)的范畴。

二、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一)传统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

过去一般认为,虚拟财产主要可以分为三类:(1)账号类,例如网络游戏账号和QQ号;(2)物品类,例如网络游戏装备和虚拟装饰品;(3)货币类,例如Q币和游戏金币。这三类可以称之为传统虚拟财产。

传统虚拟财产在财物属性方面存在分歧。否认传统虚拟财产具有财物属性的观点主要认为传统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游戏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财产性利益,用户对传统虚拟财产的权利实现需要服务商的积极协助,围绕传统虚拟财产发生的争议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即债权纠纷。

在这种背景下,私人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虚拟财产,自然被归属到前述传统虚拟财产中的第三类(货币类虚拟财产),进而将其权利属性认定为债权。事实上,由于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技术构造和运行原理缺乏正确把握,使得私人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认定延续了以往传统虚拟财产的混乱局面。实际上,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私人数字货币与过去所讨论的传统虚拟财产存在本质区别。

(二)私人数字货币与传统虚拟财产的對比

首先,私人数字货币与传统虚拟财产的产生机制截然不同。传统虚拟财产主要是由网络服务商在服务器后端设计生成,并在前端向用户开放,这意味着传统虚拟财产的价格和数量都由服务商自行决定。私人数字货币的产生机制被称为工作量证明机制(PoW ,Proof-of-Work),也被称为“挖矿”。“挖矿”是一个形象的说法,具体而言是指数字货币系统中的每一个“矿工”(任何用户都可以成为)运行“挖矿”软件后,利用自己计算机的算力解决一个工作量证明机制问题(计算区块头的哈希散列值)后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数字货币奖励。与此同时,挖矿所得数字货币奖励并非一成不变的,往往呈现递减趋势,这是因为数字货币系统一般在设计之初便规定了发行总量。可见,私人数字货币的产生及其数量并不由系统中的任意一方决定。

其次,二者在数据储存方面也有显著区别。传统虚拟财产一般采用客户端/服务器(Client/Server)模型,其由服务商生成后依网络服务协议提供给用户,一般而言,其数据资料均储存在中心服务器的数据库内,用户无法直接看到中心服务器中的数据资料。同时,网络服务商往往根据协议保留其对数据及对应传统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当然也负有合理操作和妥善管理之义务。而私人数字货币“没有发行者和管理者”。其系统建立在P2P对等网络模型之上,所有的数据都分布式地储存在系统中的每一个节点(每一个用户的电脑硬盘)上,新交易所产生的数据也会向全网广播,即确保所有数据都由全网所有节点共享。每一个新用户载入私人数字货币网络时,首先都会链入一个临近节点,将目前已有的系统数据同步至自己的计算机内。

再者,从用户控制方式角度而言,私人数字货币与传统虚拟财产也存在差异。传统虚拟财产的数据都掌握在服务商手中,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控制基于服务商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和验证,后授予用户相应的操作权限,例如实名认证、人脸识别、手机短信等。与之相对,用户对私人数字货币的掌控基于密码学原理下的“公钥”和“私钥”,两者成对出现。其中,“私钥”通过特殊算法可以得出“公钥”,而“公钥”则可以生成数字货币存储的电子地址,且这两个过程均不可逆。所以,实际上“私钥”则是进入这个电子地址的唯一方式,这也是确定私人数字货币归属的唯一判断标准,即拥有“私钥”者对相应“公钥”电子地址内的私人数字货币享有完全的控制权,而不需要一个中心机构进行验证。因此,当传统虚拟财产的身份验证失败时,用户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中心机服务器找回,而数字货币“私钥”的丢失意味着用户对数字货币的控制永远丧失了。最后,私人数字货币与传统虚拟财产的交易模式亦大相径庭。由于传统虚拟财产一般采用的是中心服务器模型的网络架构,其交易模式遵循“请求→中心服务器→响应”的机制,即用户在客户端操作发起申请,经中心服务器验证和响应,并在数据库内完成数据修改后走完虚拟财产的交易流程。私人数字货币系统的建立架构是P2P网络模型,其交易模式遵循的是“点对点传输”规则,即在私人数字货币用户之间直接完成交易。这种交易的核心在于密码学原理和共识算法的运用。支付方将数字货币传输至接收方“公钥”所对应的电子地址,同时利用自己的“私钥”生成一段无法伪造的数字签名,后该交易及其所涉及的数字签名和“公钥”会进行全网广播,经系统共识算法验证后生效,并被载入交易记录,因此整个交易流程并非经某一特定中心化机构的审核批准。

(三)私人数字货币的物权属性

在民法上,传统虚拟财产存在债权说与物权说的争论。传统虚拟财产依靠的网络架构是客户端/服务器模式,用户无法对传统虚拟财产背后所对应的数据形成直接控制力,实际上涉及虚拟财产的核心数据依旧由服务商对其进行修改、维护和运行。因此,用户只对传统虚拟财产及其背后的数据享有一定的操作权限,而服务商似乎对传统虚拟财产享有绝对控制权。因此,用户对于传统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属性偏向于债权,而非物权。

然而,私人数字货币系统并不存在传统虚拟财产语境下的服务商。根据协议的安排,其遵循的是系统所预设的P2P对等网络架构和共识算法,所有用户根据这种预设的模式,共同对网络中的数据和交易进行管理、维护,也就是说,私人数字货币的系统并不依靠某一个中介管理者和任何特有服务器资源运转,这也是其“去中心化”的本质特征之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私人数字货币系统实现了对传统虚拟财产系统中心化的解构,从而重塑了人们相互信任的模式。因此,用户对私人数字货币享有的权利事实上具有典型的物权特征:(1)“挖矿”产生私人数字货币的过程具有“原始取得”的特征,即便是从交易平台或者他人处购买也能取得完整的权利,其产生和定价也并非由系统中的任意一方直接决定;(2)私人数字货币系统中的分布式储存机制意味着系统中的数据是公开的,所有用户都能掌握有全部的交易记录和数据,同时也不存在一个主体能够恣意修改系统中的数据或者影响用户的访问。传统虚拟财产的情境下,修改系统数据只需要进入服务商的特有服务器,而想要篡改私人数字货币系统中的数据需要控制整个系统一半以上用户的电脑,这在事实上近乎是不可能的;(3)用户基于“公钥”和“私钥”对其数字货币享有绝对的控制权,这种密码学原理成为了用户支配其私人数字货币的唯一合法基础,同时也是其独特的公示公信模式,体现了“对世性”的特征;(4)私人数字货币的交易无须经过某一特定的中心或者第三方的验证和结算,而是基于密码学原理和系统的共识算法进行,虚假的交易会被系统(所有的“矿工”进行维护和验证)否认而无法载入交易记录中,也就无法生效。传统虚拟财产在系统内的交易验证实际上依赖的是中介或者服务商的准确记录,并且以其信誉作为对交易记录真实有效的背书。由此可以发现,在私人数字货币系统中,对于私人数字货币及其对应的数据,没有一个比用户具有更高管理权限的主体存在。综上所述,私人数字货币的权利属性应当被界定为物权。

三、结语

通过比较私人数字货币与传统虚拟财产,可以发现二者在法律属性上存在本质区别。由于用户通过“私钥”对于私人数字货币形成了直接和排他的支配,因此其权利属性在民法层面应当被界定为物权。正确认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有助于我国数字货币的发展和保护。

(作者单位:华夏银行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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