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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2021-07-11

人民之声 2021年5期
关键词: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文 深 法

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的市立法权,是深圳改革发展的重大优势。自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紧密结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圳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的变通和创新优势,加快推进促进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强化生态保护、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形成了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惯例相衔接、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规框架。自1992年7月1日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至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规247项,其中经济特区法规206项,设区的市(较大的市)法规41项,是全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有力促进了深圳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19年至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印发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明确支持深圳根据授权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变通规定,赋予特区立法巨大探索空间,为新时期特区立法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牢牢抓住建设先行示范区“五大战略定位”和“五个率先”重点任务,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切实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为深圳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人大贡献。

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

制定或修改了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等法规,推动深圳加快建设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2018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圳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指出深圳要“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赋予深圳“高质量发展高地”的战略定位,要求深圳“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科技创新法治建设上先行示范,制定了科技创新条例,对近年来确立的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体制机制、产业布局、载体建设等进行固化,涵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空间保障、创新环境等方面。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规定“市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并建立了科技成果决策尽职免责机制、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允许港澳高校申请内地科技项目、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等国内创新性的制度,为深圳构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筑牢法治基石。

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打造法治城市示范

制定或修改了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平安建设条例、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国际仲裁院条例等法规,推动深圳打造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示范城市。

深圳经济特区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较为完善和成熟的地区,也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商事主体高度活跃的地区,对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深圳先行一步,在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制定个人破产条例,通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导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

条例一方面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破产立法经验,开展制度创新,对个人破产适用范围、破产申请主体、破产程序、豁免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平衡保护债务人债权人权益;另一方面,建立配套责任制度和惩戒制度,明确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的同时,也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相关行为的限制。通过免责考察期、发现遗漏财产追加分配等制度设计避免恶意逃避债务,杜绝“假破产,真逃债”的不法行为。

2020年6月17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

该条例的出台被评为深圳市2020年度“十大法治事件”,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有效助推个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为创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基础,也为国家立法探索和积累了经验。个人破产条例实施的首月,深圳成立了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顺利落地实施。当月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目前已优先受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

创新城市治理模式助力打造城市文明典范

制定或修改了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文明行为条例、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控制吸烟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规,推动深圳加快建设区域文化中心城市和彰显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现代文明之城。

经过40年的高速发展,深圳实现了从小渔村到现代化高密度超大型城市的跨越,成为世界城市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与此同时,土地资源紧缺的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通过盘活存量土地进行二次开发,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对此,城市更新是破题之举。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开展城市更新立法,制定城市更新条例,在坚持政府统筹的前提下,以市场化模式推进城市更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全面调动政府、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等多个方面的积极性,达到合作共赢的目标,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发展长远利益的实现,更好践行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理念,彰显以民为本的法治思想。

该条例着力解决城市更新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最引人注目的是为破解城市更新拆迁难的问题,创设了“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即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95%,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可参照执行,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由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情形的创新变通。从法理来看,城市更新改造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组成部分,是对城市整体空间与土地价值的重构,开展城市更新的目的是落实城市规划,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基于公共利益予以征收的规定精神。从实践来看,深圳存在不少因个别业主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导致城市更新项目难以为继的案例,损害了绝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个别征收制度是对多数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落实落地的一项保障措施。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助力打造民生幸福标杆

制定或修改了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养老服务条例、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健康条例、中医药条例、医疗保障条例、职业教育条例、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法规,依法作出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推动深圳提升教育医疗事业发展水平,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打造民生幸福标杆。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时刻防范卫生健康领域重大风险,要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健全预警响应机制,全面提升防控和救治能力。为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提升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水平,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有必要通过经济特区立法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努力在推进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发挥先行示范作用。

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该条例是我国首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性法规,全面系统规范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全链条工作,赋予应急指挥机构法律地位,首创专家委员会、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与供应、厘清调查确证报告职责、进一步扩大监测网络、实行医疗卫生资源集中调度、创新医保支付政策、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联防联控、群防群治防控体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了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吹哨人”,明确要求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今年3月1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

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助力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

制定或修改了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绿色金融条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排水条例等法规,切实抓紧抓好生态文明建设,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先行先试,率先在全国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规,规范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原则和范围,诉讼主体的权利保障,诉讼及执行过程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强化检察机关起诉职责,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重大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直接提起诉讼。增设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督促、建议的程序,明确起诉事由及适用范围,完善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支持和保障。建立环保禁令制度,针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紧急叫停,杜绝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在诉讼环节继续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该规定为深圳破解阻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体制机制障碍,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打造安全高效的生产空间、舒适宜居的生活空间、碧水蓝天的生态空间进一步提供了法治保障。

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和实施综合改革试点是新时代党中央赋予深圳的新使命、新任务、新要求,也对人大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的起点上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重点围绕“双区”建设和深圳综合改革试点6大领域、40条首批授权事项开展立法,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加快推进新兴领域立法,拿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立法成果,为国家和其他地方的新兴领域立法探索积累经验,作出重要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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