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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教育惩戒,教师要把握好四个度

2021-07-08张曹梦骆

教育·校长参考 2021年5期
关键词:惩戒规则学校

张曹梦骆

学生违反课堂、学校纪律,教师有责任对学生的行为加以管教和约束,但稍有差池又会引发学生、家长、社会对教师与学校的批评、指责,导致“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的两难。那么,教师如何才能既保障学生权益,又实现对学生有效的管理呢?我认为,关键在于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四个度,即明刻度、有温度、保力度和守限度。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2019年11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9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于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上审议通过,12月23日面向社会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对教育惩戒的范围、边界及情形进行了明确,对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实践中把握教育惩戒的尺度具有指导意义,能够促使教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引导学生实现更好的发展。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要“明刻度”

“明刻度”指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要严格依据《规则》中的“情形”“情节严重程度”“影响恶劣程度”进行惩戒,不能根据主观臆断随意施以惩罚。

《规则》指出,该规则在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况下适用,并且划定了教育惩戒的实施条件与范围。《规则》明确了学校和教师的“可为”行为,从学生不同违规违纪情形以及严重程度两个层面操作化规范了教师采取教育惩戒的手段和方式。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教师教育惩戒主要划分为三個等级:第一,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点名批评”“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惩戒,并在事后以“适当方式”告知家长;第二,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使其“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并及时告知家长;第三,对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学校可以采取“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等措施,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要“有温度”

“有温度”要求教师在教育惩戒时铭记“教育”的根本目的,除惩戒之外还需有人文关怀,切勿将“惩戒”的手段视作最终的目的,对不同身体、心理条件的学生也应依据情况差别化施戒。

教育惩戒兼具法律特征与教育属性,而教育本身是有温度的。“惩戒”本质上是一种手段、工具和过程,是“教育”这个最终目的赋予其感情色彩。教育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活动,教师应当将学生视作发展中的独立个体来看待。涂尔干曾指出:“惩罚并不是为了使他人的身体或灵魂吃苦头,而是在遇到过失时确证过失所否认的规范。”

在中小学教学实际中,学生有时会因年幼、经验不足等原因不能及时主动地认识到自身错误,这时就需要教师引导学生发现、分析、反省错误,使学生即使受到惩罚也能感受到教师的关爱与尊重,从而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这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如果没有爱与尊重,教育就不能称为教育,教育惩戒也就失去了它的立意根基。

《规则》第3条要求学校与教师“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其中提及了“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两个概念,两者并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例如第13条指出“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要“保力度”

“保力度”指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教师实施惩戒应具有法律赋予的力度,不因外在因素而“不敢管”或差别化对待学生,以保证教学管理的有效与公平。

教师教育惩戒力度的保障源于其合法性,《规则》的制定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植根于法、取之于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第7条、第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第44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对教育惩戒持认可的态度。

《教师法》第7条赋予了教师“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的权利,第8条规定了教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和“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基于学校教学实际,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离不开教育惩戒。

此外,从学校的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第44条也规定了受教育者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因此,教育惩戒作为教师教学管理的一种方式在法律层面具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具体而言,《规则》的内容是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31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训导”“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措施,这与《规则》中的惩戒方式有相通之处。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要“守限度”

“守限度”指教师要守住底线,不得以不合理、不恰当的方法手段教育惩戒学生。如果说“保力度”是为教师行使权利赋能,那么“守限度”就是规范教师的行为,以保障学生的权利。

与教师相比,学生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易受到不公正、不客观地对待。而教育惩戒本质上是在赋予教师权利,因此,为保障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权益平衡,避免教师对学生产生压倒性的绝对权威,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须要明确“底线”行为。

《规则》第12条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的“不可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采取“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连坐惩罚、“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或“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等方式,如果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有上述行为,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目前《规则》尚处在试行阶段,还需要在教育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同时,我们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面对越来越多样、越来越多元的教育问题,教育惩戒不可能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钥匙。

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教育工作者也千万不要忘记:惩戒不是目的,只是达成教育目的的手段,并时刻秉承立德树人的本心和明刻度、有温度、保力度、守限度的决心。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利用好“惩戒”这把“利刃”,真正实现“惩戒”的育人目的。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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