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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实效

2021-07-03青海开放大学赵文婧

区域治理 2021年7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少数民族现象

青海开放大学 赵文婧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内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推进,包含制造业、工业、化工业等行业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也对生态环境产生了破坏现象,对于社会发展和人类的身体健康都形成了负面影响。为了切实保障国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效果,就需要从法律层面着手,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积极的引导,使其能够处于正确的方向之上。从微观角度上来说,这对于各项社会工作的开展非常重要;从宏观角度上来说,对于国内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身体健康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就将针对以法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实效进行详尽阐述,希望对国内后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和效果。

一、目前国内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建设基本情况

我国《宪法》中的第九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系统平衡,维护自然生物物种多样化。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破坏、损害和侵占自然资源。同时在《宪法》的第二十六条中还规定:国家维护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防止自然环境被污染和破坏。国家保护森林植被、组织植树造林[1]。

需要知晓的是,宪法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作用,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其抵触和违背,并且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为了切实做好国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又制定、颁布、实施了多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具有代表性作用的主要具有以下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从表1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不难看出,其多样化特征比较明显,除却以上法律法规以外,还具有500多项保护标准和细则,国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建设基本情况还是比较成熟的,对国内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工作内容的开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效果。

表1 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2]

二、国内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建设基本情况来看,国内整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对成熟,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欠缺,而且在现代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压力也不断增强,部分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落后于当地社会的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法缺失情况比较严重,使得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对于社会经济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3]。目前看来,国内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滞后、法律基础薄弱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高度法治的国家,在实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当中也是一样的。国内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平均文化程度水平也不高,这使得少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立法方面受到了严重的限制。而且,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经济水平较低,为了解决生存、发展方面的问题,其习惯于向大自然索取物资,很多地区在发展过程中,人民群众采取的依旧是传统的靠山吃山和靠水吃水的生产方式,这不利于进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最后,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立法,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基础部分,而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水平并不高,限制了社会生态环保意识的提升,相对应的教育宣传和立法教育也难以有序开展,这是非常严重的一个现象,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立法滞后和法律基础薄弱[4]。

(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相对严重

在国内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其中尤其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而在这种情况下,针对相关法律法规适应性方面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譬如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严重的情况下,无法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用进行调整。除此之外,部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存在着比较大的缺失,尤其是监管工作的缺失现象比较严重。例如,部分企业为了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和自身的经济发展,开始忽视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盲目引进不同类型的工业项目,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发展的现象相对明显,这其实也是一种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关系处理不当的现象,是不利于国内整体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的,而且对于人类身体健康的负面影响也是比较大的。

(三)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与经济可持续发展脱节

当前我国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5],并没有明确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少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保护指导思想的地位,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主要基础是当代人的发展诉求,对于后续发展方面的诉求考虑较少,于是就出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与经济可持续性发展互相脱节的现象,这使得实际的立法与实际出现脱节现象,即便成功立法,并且实现了创新、更新,也难以在实际的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中更大的作用和价值。

三、优化当代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实效的可行措施

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而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比较多,立法方面的缺失更加严重,这种情况长期不进行措施的情况下,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的身体健康的负面影响都是比较大的。针对这种情况,接下来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化当代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实效的可行措施;

(1)立法工作贯彻落实可持续性发展观等。少数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立法工作是国内整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并非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坚持和开展,因此需要在法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实效过程中,贯彻可持续性发展等观念,不能再走传统的“先污染后处理”的老路,需要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进行环境保护。另一方面促进经济发展,并且还需要重视绿色GDP背后的深远意义[6],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顶层正常设计提供相对应的参考依据,必要情况下可以相应地降低绿色GDP指标方面的压力,这样才能使得地方政府具有更多的动力参与环境保护和保护立法工作,使得法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实效具有有利条件和重要基础。

(2)将一系列环境保护生态法律法规进行贯彻和落实。在实际的以法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实效的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将一系列环境保护生态法律法规进行贯彻和落实,为了保障这一点,在贯彻和落实的过程中,还需要对应开展监督方面的工作,一旦出现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等现象,就需要及时制止,同时采取相对应的惩治措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进行约束,同时还需要采取相对应的激励措施,这样才能促进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的提升,同时在将一系列环境保护生态法律法规进行贯彻和落实的过程中,还需要对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工作,后续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这一点对于国内整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立法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需要给予相对应的重视程度[7]。

(3)完善工作机制。在传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过程中,之所以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未能取得相对应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细化程度不足,不能将对应的工作职责细化到个人层次,这不仅影响实际的工作成效,同时还容易出现责任推诿的现象。为此,在后续的优化当代少数民族地区法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实效过程中,还需要完善对应的工作机制,坚持主管与协管结合的工作体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明确不同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到科学合理分工,确保权责一致,这样就能够避免出现责任推诿现象[8],可以提升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立法水平,同时提升工作成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就是笔者针对以法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实效的相关研究和分析了,从文中阐述内容中不难看出,国内整体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对成熟,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失,使得一系列工作内容没有办法贯彻和落实,影响了生态环境质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需要重视以法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实效,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有法可循和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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