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诈骗犯罪发生因果关系模式构建
——以新冠疫情中涉医用口罩类诈骗犯罪为视角
2021-07-02伍芷莹
伍芷莹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出现了大量涉医用口罩类的犯罪案件。随着疫情形势得到有效控制,人民法院对一批疫情期间影响正常医用口罩贸易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审判。从这些裁判文书中,可以分析疫情期间涉医用口罩类犯罪的特征,探究重大疫情期间国家依法打击和惩治该类犯罪的主要思路和做法,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效路径。
一、涉销售医用口罩裁判分析
截至2020年5月19日,笔者以“医用口罩”和“裁判年份:2019”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没有搜索到与销售医用口罩相关的裁判文书。这表明,2019年民事领域销售医用口罩的行业情况良好,完全按照正常贸易秩序运行;在刑事领域,没有发生涉销售医用口罩的犯罪,医用口罩并非犯罪分子关注热点。
同样以“医用口罩”和“裁判年份:2020”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截至2020年5月19日,共搜索到涉销售医用口罩的裁判文书95份,其中刑事案件79起,民事案件16起,说明2020年上半年,涉销售医用口罩案件数量同比激增。笔者对此部分数据进行如下分析(参见图1、图2):
图1 民刑案件数量对比图
图2 民刑案件比例对比图
1.民事案件总量较小
在16起涉销售医用口罩民事案件中,以纠纷原因划分,卖方未按约交货11起,买方主张质量不符3起,买方未按约付款2起(参见图3、图4)。这表明,2020年度涉销售医用口罩的贸易纠纷同比上年有所增长,正常贸易秩序受到干扰。
图3 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对比图
图4 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占比图
2.刑事案件总量大且类型集中
在已宣判的79起刑事案件中,以定罪罪名划分,非法经营罪1起,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4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起,销售伪劣产品罪4起,诈骗罪69起(参见图5、图6)。
由图5和图6可知,涉医用口罩的犯罪在2020年上半年大量增加,其中构成诈骗罪的数量最多,为69起,占79起刑事案件样本总量的88%。
图5 各类刑事案件数量对比图
从诈骗犯罪特征上看,上文提及的69起诈骗犯罪中,均涉及使用互联网手段,以在通讯软件、电子商务平台软件、视频播放软件上发布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受害人钱财为主要作案方式。详细情况参见图7、图8:
图7 诈骗犯罪涉及相关软件的数量分布图
图8 诈骗犯罪涉及相关软件占比图
由图7和图8可知,80%的诈骗犯罪依托微信这一平台的网络传播与交流功能。犯罪分子除了使用微信直接联系受害者外,还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等功能,发布出售或可以代购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寻找潜在受害者(1)参见张宝红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浙09刑终26号,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6f611e395114c38aa64abc000a211ff;邵静帆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豫1721刑初61号,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831f12a3af4475a8762aba600a5161a。。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涉销售医用口罩刑事案件以诈骗犯罪为主,且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均使用互联网作为辅助手段,其中使用微信联系受害者和散播出售医用口罩信息的情况最为普遍。腾讯公司发布的《针对“疫情违规”行为的公告》(以下简称《微信公告》)表明,“从2020年1月27号至2020年3月8号,微信共计对7000余个微信品牌维权平台上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的用户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可见,绝大部分发生于微信平台的相似行为都已由腾讯公司依照规章作了处理,上文所提及的57起发生于微信平台的涉医用口罩诈骗案件只是疫情期间发生在微信平台上诈骗案件的冰山一角。
二、新冠疫情中涉医用口罩类诈骗犯罪解构
(一)突发新冠疫情导致医用口罩紧缺
医用口罩是新冠疫情防控的必需品。由于疫情突发,加之医用口罩并非家庭平时必备卫生防护用品,导致社会公众短时间内大量购置医用口罩,当时的医用口罩库存迅速销售一空。疫情发生时恰逢春节前后,多数制作加工医用口罩的企业已进入节日休业状态,医用口罩市场供给力不足,最终导致医用口罩“一罩难求”的紧张局面。
(二)医用口罩紧缺激发诈骗犯罪
首先需要说明,在上文关于2020年涉销售医用口罩裁判的数据分析中,出现的“非法经营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民事范畴内的卖方未按约交货、买方主张质量不符”等案件都可以纳入广义概念的“诈骗”案件,结合微信公告中出现的以销售医用口罩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的数据可知,本次疫情中出现的诈骗行为(包括诈骗犯罪)的数量甚多。
诈骗犯罪是日常生活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围绕本次疫情出现的大量诈骗犯罪及诈骗行为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假借销售医用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疫情期间公众为防护自身健康急切获取医用口罩的焦虑情绪是诈骗犯罪发生的主要诱因。从具体案件裁决文书来看,法官对上述诈骗犯罪中被告人的行为模式归纳结果较为一致,常用句式包括:“被告人利用被害人防疫迫切需求防护物资的心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完全没有销售渠道的情况下,发布可出售防疫口罩、医用口罩等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2)参见郑治镖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303刑初98号,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fbe8962d5284677ac7bab9c00c49608。以及“在明知没有医用口罩获取渠道的情况下,谎称销售口罩,并利用从他人处获得的口罩装箱视频、物流单号等制造口罩发货假象,骗取受害人钱财”(3)参见陈栩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206刑初61号,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bdf19287f464eb3ad7daba30098a838。等。
(三)微信软件辅助诈骗犯罪
从2020年上半年涉销售医用口罩裁判的数据分析中可以看出,在69起诈骗犯罪中,均涉及使用互联网手段,其中80%使用微信作为技术加持,借助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等功能部件,散播可以代购或者囤有医用口罩准备销售的信息。根据裁判文书表述,具体应用情景包括“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低价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且系现货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联系购买”(4)参见杨帆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皖0103刑初85号,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d5dfdb24b7d4e119861abc200982b3d。及“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口罩厂生产资质、口罩产品图片等虚假信息,假借出售防疫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5)参见应鑫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212刑初127号,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8f3c57601104aa5baedab8a009b8a8a。等。
图9 新冠疫情及诈骗犯罪关系图
三、基本模式归纳和准确性检验
(一)基本模式归纳
通过对相关数据整理分析,笔者认为,“新冠疫情”“医用口罩”“微信”和“诈骗”这四组关键词两两之间的关系已经初步明确,分别是:新冠疫情导致医用口罩紧缺、医用口罩紧缺激发诈骗犯罪以及微信软件辅助诈骗犯罪,上述三组联系构筑了本次疫情期间依托微信平台发生大量涉销售医用口罩的诈骗犯罪。
以上述现象为基础,可以归纳出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诈骗犯罪发生”因果关系的基本模式,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某资源紧缺,诱发与涉该资源的诈骗犯罪,而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会选用网络通讯技术作为辅助手段”。
图1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诈骗犯罪关系图
首先,在这一基本模式中,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具体的“新冠疫情”做抽象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了界定,即“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次,以“资源”对具体的“医用口罩”做抽象处理,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情节,可具化为各类资源,包括医疗用具、防疫用品,食物及水资源等;最后,以“网络通讯技术”对微信软件等具体软件进行概括,除了微信和QQ等以通讯为主要功能的软件外,还包括抖音和快手等具备信息联络功能的自媒体软件。
(二)基本模式准确性检验
创建一个基本模式,必然会招致“该模式是否具备准确性”的质疑。为探究上述基本模式的准确性,需要回归至“基本模式内元素之间的联系是否必然”这一问题,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某资源紧缺”“资源紧缺会诱发涉该资源的诈骗犯罪”和“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会选用微信作为辅助手段”各自内部的联系是否具备必然性。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某资源紧缺
资源紧缺,是指资源的市场供应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状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某资源紧缺”之间联系的必然性程度,取决于该社会事件是否影响了某项资源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是否会使市场需求大幅度提高或市场供给大幅度降低。
根据经济学“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关系理论”,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是推动市场经济运行的力量,两者相互作用使商品价格产生波动。当市场需求增加时,商品价格随之提高,商人为赚取更多利润,会制造更多商品,最终提升市场供给。同时,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的波动存在上下限度。当商品价格亦趋向稳定,达到该商品的均衡价格时,也将到达市场供求均衡状态,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将不再产生大幅波动;当市场供给远高于市场需求或市场需求远高于市场供给时,即处于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失衡状态。
在本次疫情中,公众因防疫需要大量购买医用口罩,市场上现有库存难以满足需求,导致医用口罩的价格逐渐攀升。通常情况下,出现这种情况口罩制造企业会加大生产力度,以满足市场需求并获取相关利润。但因春节假期临近及疫情爆发初期施行的限制生产措施,医用口罩制造企业和上下游相关企业进入休假状态,生产力受到客观环境限制,导致市场供给能力疲弱。由于产能不足因素的影响,即便医用口罩价格一路高企,也没有足量医用口罩进入市场。一边是市场和社会公众的迫切需求,一边是产能不足、供给力疲弱,导致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陷入严重失衡的状况。除疫情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资源的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关系的情况也有很多。比如:大规模的地质灾害导致店铺被毁、店员伤亡,破坏了这一区域的市场运行机制,即便生产力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但人们无法通过商店交换商品来满足需求,就会陷入消极的资源紧缺状况。
综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某资源紧缺”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但如果该事件造成了资源的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失衡状态,陷入“资源紧缺”时,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某资源紧缺”之间的因果关系将会成立。
2.资源紧缺会诱发涉该资源的诈骗犯罪
本次疫情期间的案例现实,“医用口罩紧缺”与“医用口罩诈骗犯罪多发”两者之间存在关系链条。对于是否可以将这一关系上升到模式的高度,取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资源紧缺”是否会引发公众恐慌情绪和犯罪分子的投机心理。具体包括以下两个维度:
(1) 公众陷入恐慌情绪。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当人们处于对未知事物极度恐慌、感到严重缺乏安全感的状态下,思维会集中于眼前的迫切需要,出现的负面作用是视野变得狭隘,容易忽视其他重要信息,导致人们思考问题缺乏计划性,往往在匆忙中做出错误决定;由于行为的理性程度降低,可能导致出现很多违反常理的行为。这是社会群体对未知威胁产生的一种正常应激反应,被称为突发事件下的恐惧心理[1]。
新冠疫情爆发初期,公众对疫病的严重危害后果产生了高度恐慌心理,随之掀起了全国性疫情防护用品抢购潮,各地均发生了抢购医用口罩的事件。随着市场上商店、药店的医用口罩售罄,仅存的少量货源价格被迅速拉高,公众的恐慌心理和焦虑情绪也随之达到峰值,将目光投向所有可能的医用口罩资源。发现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媒介出现出售医用口罩的信息时,民众在恐慌心理作用下视野往往集中于如何获得这些医用口罩,忽视了对信息真伪的分析和辨别,从而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公众听信谣言对资源的哄抢行为正是突发事件下的恐慌心理的具体表现,如疫情初期发生的对碘盐、白醋及板蓝根等物品的哄抢事件。
(2)犯罪分子产生投机心理。“投机心理”一词最早来自于经济学领域,指过分自信的人通常表现为频繁交易,不断地买进卖出,他们对所获得信息的准确性以及自己的判断能力都非常自信[2]。其后,“投机心理”这一概念被犯罪心理学借鉴,指犯罪嫌疑人特别是经济类犯罪嫌疑人从繁杂的社会信息中筛选出具备价值的、利于其犯罪行为成就的信息,寻找时机,乘虚而入,成就犯罪[3]。新冠肺炎爆发初期,诈骗犯罪嫌疑人敏锐地察觉到市场上医用口罩的供给与需求的失衡状态,发现了公众对资源稀缺的恐慌心理等信息,意识到以散布出售医用口罩信息为诈骗手段可以获取巨大犯罪收益。从本次涉疫诈骗行为数量众多、地域范围分布广等特点可以看出,“投机心理”并非特定人群或特定区域内存在的心理现象,而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心理现象。
综上,公众的恐慌情绪与犯罪分子的“投机心理”如同一座桥梁将“资源紧缺”与“涉该资源的诈骗犯罪”这两端相连接。假设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下的“资源紧缺”状况保持清醒认识,没有陷入集体恐慌情绪,能够对个人生产生活做出理智安排;犯罪分子没有产生利用“资源紧缺”获取不当收益这一投机心理,那么“资源紧缺”与“涉该资源的诈骗犯罪”之间的链接关系会因为缺少对应联系部分而不能成立。
3.网络通讯技术成为诈骗犯罪辅助手段
笔者认为,“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会选用辅助手段”这一内部关系的必然性不需要过多分析。犯罪分子为达到犯罪目的,必然会采取相应的犯罪辅助手段。值得探讨的是“以网络通讯技术作为辅助手段”的必然性程度。
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上半年涉销售医用口罩案件的数据分析可知,69起诈骗犯罪均涉及使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其中80%使用微信;根据《微信公告》显示的数据,疫情期间微信软件上发生涉销售医用口罩的诈骗行为甚多。在资源类诈骗犯罪中,微信作为辅助手段出现的原因在于以下两点。一是微信普及性强。疫情期间,存在应用其他社交软件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但数量不多。其原因在于与微信相比,其他软件社交的用户较少,在其他社交软件上发布虚假信息的收益与应用微信发布的收益相比较差。腾讯公司发布的《2020 微信数据报告》显示,2019年微信月均活跃账号达到了11.5亿个,即使这11.5亿个用户数据中存在一人多号、企业公用账号等情形,但也足以说明目前微信拥有强大的用户群,具备“全民软件”的潜质。如上文所述,本次疫情中公众产生恐慌情绪具有普遍性,犯罪分子选择犯罪辅助手段时会尽可能追求扩大与潜在受害者的接触面,即选择受众最为广泛的大众传媒工具,而非选择小众人群或特定人群所使用的软件,以达到其非法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其次,微信的“全民软件”性质决定了犯罪分子很可能自身就是微信使用者,其实施犯罪时选择较为熟悉的软件作为辅助工具的可能性远高于使用并不熟悉的软件。二是成本低廉。就金钱成本而言,区别于专业的销售类软件和电信信息,利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等软件功能组件发布信息不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几乎属于“零成本”;出售医用口罩的信息通过其他用户转发可以快速传播和扩散,能够突破地域和时间限制,信息传播能力极强,使用效率较高;就时间成本而言,微信具备实时沟通及转账功能,大大减少了犯罪分子和受害人在不同软件切换操作需要耗费的时间成本,降低了操作难度。
综上,微信作为辅助手段出现于资源类诈骗犯罪有其特定原因。进入互联网时代,传统的“人人相告,口口相传”的信息传播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出现使诈骗信息传播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微信是目前使用人群较多的网络通讯软件之一,具备普及性广、信息传播能力强和成本低廉等优势条件,自然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诈骗类犯罪中占据重要位置。
“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某资源紧缺,诱发涉该资源的诈骗犯罪,而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会选用网络通讯技术作为辅助手段”,这一基本模式并非适用于所有涉疫诈骗犯罪,只有满足“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资源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失衡状态,导致‘资源紧缺’;公众对资源紧缺陷入恐慌情绪,犯罪分子由此产生‘投机心理’;便利的网络通讯技术存在”这三个条件时,该基本模式才具备高度准确性和必然性,可以为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伴生犯罪提供参考。
四、基本模式的应用
归纳上述基本模式的最大作用在于将其应用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防范和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生的诈骗犯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某资源紧缺”“资源紧缺会诱发与涉该资源的诈骗犯罪”和“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会选用网络通讯技术作为辅助手段”这三个模块之间环环相扣,可通过切断其链接减少和预防诈骗犯罪的发生。
(一) 调节资源的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关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和较强破坏性,仅仅依靠市场调节恢复市场供需均衡关系较为困难,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宏观调控的作用尤其重要。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可以有效缓减资源紧缺,加快恢复市场秩序。完善宏观调控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统一进行资源管理,通过统筹资源输送,有效保障突发事件一线地区的资源供给;2.通过采取限购限价措施,以行政强制力阻碍涉疫医护用品和生活用品价格攀升;3.通过加快复工复产进度,在关键的原料、生产设备,物流运输等相关领域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打通生产链,进而从源头上保证市场供给。
上述前两项措施虽然不能立即从源头上解决资源紧缺问题,但在控制突发事件发展速度、为恢复供给争取时间、暂时稳定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第三项措施通过恢复生产力、增加市场供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资源紧缺问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导致的资源紧缺是后续诈骗犯罪发生的必要前提,有效解决资源问题,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相关诈骗犯罪的发生。当下,医用口罩的市场供给恢复正常,生产销售可以完全满足市场需求,因此与此相关的诈骗犯罪已经大幅度下降。
(二) 稳定公众情绪,打击犯罪分子的“投机心理”
根据社会心理学理论,公众的恐惧情绪来源于未知。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信息公开尤其重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都规定了突发事件中公权力机关的信息公开责任。实践中,虽然我国现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中包括信息公开的内容,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尚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尤其对公众关心的资源统计与分配措施等信息必须及时公开。只有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公众才会消除紧张心理,具备理性认知事件及合理安排生活的可能。
犯罪心理学的“破窗理论”认为,如果放任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存在,就会诱使更多的人们仿效,甚至行为上变本加厉。因此,如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诈骗犯罪没有在初始阶段被遏制和打击,将会助长更多的同类诈骗犯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体工作中,“两高两部”针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精准适用法律,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意见》的及时发布,对帮助公众认识和发现涉疫犯罪,预防和遏制诈骗犯罪行为的蔓延,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有效监控网络通讯安全,制约诈骗犯罪
随着虚拟化应用进程的不断推进,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交互已难以分割,网络通讯技术在人们交流和信息传播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网络通讯安全的监控,及时检测平台中的有害信息、诈骗信息,对多发的诈骗类型、诈骗手法及涉案账号进行曝光,以有效制约诈骗犯罪。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动态,及时检测和甄别相关软件中的有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及时采取行动将违法犯罪行为扼杀于苗头中,将“诈骗犯罪滋生地”转变为打击诈骗犯罪的主战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诈骗犯罪发生”因果关系模式构建可以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的完善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社会公众经历了“迷茫面对”到“理性应对”的过程,涉医用口罩的诈骗犯罪现象从大量爆发到渐渐消失,体现出国家政策和司法应对的及时有效,体现出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但是,疫情过程中诈骗犯罪的激增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