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球犯罪分析与侦查对策研究
——以浙江省网络赌球案件为视角
2021-07-02李枭
李 枭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 110000)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移动电子设备在人们的生活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在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其伴生的新型网络犯罪也越来越多,网络赌球犯罪就是其中的一种。网络赌球是传统赌球在网络空间内的延伸和扩展,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网络赌球平台,以体育赛事尤其是足球赛事为赌博对象,意图牟取非法资金的行为。随着足球赛事的转播范围逐渐遍布全球,境外非法赌球集团不断向我国渗透,导致我国网络赌球犯罪也愈演愈烈。本研究基于对发布于裁判文书网的78篇浙江省网络赌球犯罪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旨在发现浙江省网络赌球犯罪的多发时间、经营方式、盈利模式、团伙组织结构和人员分工、赌球信息传播途径等,并总结目前公安机关在网络赌球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以期提出有效的侦查对策,助力打击网络赌球犯罪。
一、基于现代足球赛事的赌球起源与发展
(一)赌球的起源
现存史料记载,世界上最早的一次公开赌球发生在1872年3月16日的首届足总杯决赛中,随后赌球现象在英国越来越普遍。1921年,世界上第一家以足球作为首发彩票的博彩公司在英国正式成立,导致参与赌球的人数越来越多,逐渐弥漫了整个欧洲地区。从1970年开始,东南亚足球强势崛起,号称“马来虎”的马来西亚足球队两度挺进奥运会,大大提升了东南亚民众对足球的热情。1995年8月18日,第一家网络赌博公司在网上正式营业,这标志着网络赌球的正式诞生[1]。在经济迅速腾飞的背景下,赌球活动开始在东南亚盛行,并逐渐渗透进我国南方城市。
(二)赌球的发展
赌球活动在我国境内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地下赌球阶段。由于当时技术和设备落后,赌客数量也较少,所以一般会通过电话等通信设备联络彼此,明确下注金额、比赛场次、结付方式等。主要赌法有三种,即赌输赢、赌比分和赌大小球。赌输赢是指赌两队在90分钟的比赛输赢;赌比分是指赌某场比赛的结果,此外还有赌半场输赢比分,或者赌哪只队伍能够进决赛、哪个球员先进球等;赌大小球是指庄家开“本场比赛或者半场比赛进球数”盘,赌客赌大于或小于此进球数的玩法。总之,整个球场比赛期间发生的事情基本上都可以变成为赌球的方式方法。
第二个阶段是网络赌球阶段。自2000年开始,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庄家将赌球平台接入网络,在境外搭设服务器或者租借境外赌球平台的服务器进行代理,通过层层代理、层层抽水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赌客与庄家不见面、不联系,只通过赌球平台进行下注操作。此时的赌球赌法种类更多,赔率更高。比如“滚球”玩法。这种玩法的优点是具有时效性,即在比赛中可以随时下注,包括大小球、输赢、角球数、有无点球、谁先进球等,很容易令赌客迷失自我,投入大量资金。这种较为便捷的网上投注方式和新奇的玩法,给赌球市场带来了新的变化。
二、文献回顾
(一)国内研究现状
早在2006年,就已经有学者对我国网络赌球犯罪进行了研究。笔者使用“主题词”为检索项、以“网络赌球犯罪”为检索词,在中国知网文献数据库中进行精确检索,截至目前,查到中国知网收录的关于研究网络赌球的中文文献66篇,筛选去重后获得有效文献43篇。我国对于网络赌球犯罪的研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对网络赌球法律方面的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严涵涵、李炜(2010)提出对单位实施的网络赌球行为,可以提高一档追诉标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武汉大学夏婧、武汉体育学院赵蕴(2010)梳理了我国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对网络赌球的处理模式,并提出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完善刑法对网络赌球犯罪的规制[3];大连海事大学赵磊(2015)提出如今网络赌球活动可能牵连更多类型的犯罪活动,应当对网络赌球活动中的犯罪进行科学认定,才能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4];云南大学唐合松(2017)对体育从业人员参与网络赌球犯罪案件提出了定罪量刑意见,认为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将“体育从业人员”列为赌博罪从重处罚的主体[5]。
2.对网络赌球治理困境和对策的研究
南京大学金世斌(2008)提出,应当坚持“严打”态势,遏制网络赌球的猖獗势头;强化金融监管,切断网络赌球的资金流通渠道;加强计算机联网管理,挤压网络赌球生存空间;坚持堵疏结合,适时开放合法网上彩票业务[6]。中南民族大学王帅(2012)认为在管理体制方面,中央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指挥机构;足协由于行政色彩浓厚、缺乏专业素养,对于赌球监管不力;并指出现有的足球彩票在玩法和回报率上缺乏竞争力是成为网络赌球泛滥的重要原因[7]。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王帅(2013)提出通过扩展洗钱罪上游犯罪数目的方式,将第三方支付商置于《反洗钱法》的监督之下[8]。房作铭(2016)指出为了有效地整治网络赌球,需要在法律上增加对网络赌球的量刑力度,建立健全电子取证的适用法律,并在技术方面对移动第三方支付实施监控;同时,体育彩票应该丰富玩法、提高返奖率;完善互联网销售彩票的监管机制,做到防治结合[9]。云南大学王蔚(2017)认为,法律对利用网络进行赌球这一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规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是目前出现治理困境的原因之一[10]。
3.对网络赌球犯罪侦查方面的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李春瑾、王媛媛(2006)提出现场勘查中需全面取证,特别是注意电子证据的收集[1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朱冲(2018)提出可以运用人工智能侦查手段破案,即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丰富资金查控[1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梁胜等(2020)通过社会网络分析法,总结了如何侦查网络赌球犯罪、如何发现犯罪团伙核心成员和组织架构等关键信息[13]。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网络赌球犯罪的研究,多关注网络赌球有关的心理问题和社会学问题。Columb D和O’Gara C(2017)提出体育博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休闲活动,甚至对未成年人也是如此;指出手机应用(129名参与者—68.6%)是最常用的在线赌球设备,其次是笔记本电脑(114名参与者—60.6%)和台式机(82名参与者—43.6%)[14]。Elton-Marshall等(2016)提出虽然在许多情况下,网上赌博行为不会成为一种障碍,但它可能会给参与者带来经济、家庭、学校和社会问题;很多数据已经表明,与传统赌博相比,网络赌博对正处于发展中的病态赌徒(赌博成瘾也称病理性赌博,赌博成瘾者称为病态赌徒)带来了更大的风险[15]。
(三)研究评述
通过梳理国内外文献,可以得知目前整个社会对网络赌球犯罪的治理问题研究已取得了较大进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网络赌球的发展。但在大数据背景下,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犯罪人反侦查意识的提升,对网络赌球犯罪的侦查研究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本研究选取裁判文书网中所载浙江省78篇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进行计量分析和内容分析,以了解网络赌球犯罪团伙的特征,探寻传播网络赌球平台信息的途径;分析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法和目前存在的侦查困境,并提出更为有效的侦查对策。
三、浙江省网络赌球案件的裁判文书分析
笔者以“网络”、“赌球”和“足球”为检索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然后设定刑事案由为“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地域为“浙江省”,共获得83份裁判文书。经梳理筛选,获得78份有效裁判文书,以此作为研究对象。
(一)裁判文书文本特征分析
1.年度分布
通过对78篇“网络赌球”案件的裁判文书数量进行统计,得到“网络赌球”案件的裁判文书数量年度分布图,见图1。
图1 “网络赌球”案件的裁判文书数量年度分布图
据此可知,浙江省网络赌球案件总体呈增长趋势,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08年至2012年)裁判文书数量仅为3篇,占总数量的3.8%;第二个阶段(2013年至2015年)裁判文书数量持续上升,共25篇,占总数量的32.1%;第三个阶段(2016年至2020年)裁判文书数量为50篇,占总数量的64.1%。其中2015年和2019年的裁判文书数量分别达到了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高峰,笔者推测一方面原因是因为2014年和2018年均为世界杯年,而且判决时间都会晚于侦查终结时间,所以裁判文书的数量会陡增;另一方面原因是由于通讯设备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智能手机,可以更加便捷地赌球。
2.法院层级和判决罪名
78篇裁判文书的法院层级和判决罪名分布如图2所示。对于涉及“网络赌球犯罪”的案件,有77例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占总审理数98.7%;仅1例由中级法院审理,占总审理数1.3%。以“开设赌场罪”判决的裁判文书数量为68篇,占裁判文书总数的87.2%;以“赌场罪”判决的裁判文书数量为10篇,占裁判文书总数的12.8%。
图2 法院层级和判决罪名分布图
(二)裁判文书文本内容分析
1.被告人身份情况分析
从2008年起,浙江省共有272人被以“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作出判决,通过裁判文书已查明其中203人的出生年份以及188人的文化程度。被告人年龄分布如图3所示,20—29岁和30—39岁这两个年龄段的被告人数较多,占被告人总数的77.8%;被告人学历分布如图4所示,文化程度多为初中或者高中(含中专),占被告人总人数的64.9%。根据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网络赌球犯罪团伙成员多为青年和中年人、文化程度不高的结论。
图3 被告人年龄分布图
图4 被告人学历分布图
2.犯罪团伙分析
(1)经营模式分析
浙江省网络赌球犯罪经营模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代理模式,即犯罪团伙从境外、上级代理处取得代理权或者获得赌球账号,进而进行招赌、吸赌;第二种是自营模式,即犯罪团伙自行开发网络赌球平台进行招赌、吸赌。从图5可以看出,在78篇裁判文书中,仅有2例网络赌球犯罪为自营模式,占总数的2.6%。根据统计结果,犯罪团伙多从境外赌博网站取得代理权,比如“皇冠赌博网站”“易天堂娱乐城”等。据此可以认定浙江省网络赌球犯罪的主要源头是境外网络赌球公司。只有阻断与境外网络赌球公司的联系,才能从根源上治理浙江省的网络赌球犯罪。
图5 不同模式“网络赌球犯罪”的数量分布图
(2)组织结构分析
不论采用哪种经营模式,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都呈现如图6所示的金字塔型。塔尖为境外赌球公司,他们在网络赌球合法的国家或者地区建立网络赌球平台,然后在禁止网络赌球的国家或者地区寻找总代理;总代理负责在其所在国家内发展区域代理;区域代理进行招赌、吸赌的行为,赌客通过将赌注交给区域代理来参与网络赌球。金字塔结构中处于较高地位的参与者从较低角色级别参与者处收取利益。基于此,笔者将网络赌球犯罪的参与者分为境外赌球公司、总代理、区域代理和赌客。
图6 赌球团伙组织结构
在国内网络赌球犯罪团伙中,成员各司其职,分别承担不同的任务。以陈某岗、陈某天、王某斌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为例,陈某岗和陈某天从境外皇冠赌博网站取得投注代理权,通过电脑、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传送赔率;下级代理王某斌、伍某、陆某航、马某华、梁某、张某宁、朱某龙、潘某根等8人分别接受赌客投注并结算赌资;方某、华某明则负责为陈某岗和陈某天提供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用于转账、结算赌资(1)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杭州省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书,[EB/OL].http://wenshu.court.gov.cn/.。
(3)盈利方式分析
在网络赌球中,赌客首先在赌球平台用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充值以获得虚拟资金,然后选取下注的方式和场次,最后进行提交操作,赌资便会转移至上级代理手中,直至比赛结束进行结算。犯罪团伙的盈利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层层抽水、层层返佣的方式:抽水即不论赌客输赢,代理都会从赌资中抽取一部分资金;返佣则是指代理在赌客输了之后会按一定比例返还赌资。这种类似于传销的方式看似有利于赌客,因而更容易吸引人们参与赌球。但到了最后,遭受经济损失的一定是赌客,盈利者却一定是赌球犯罪团伙。第二种是分成方式。以曹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为例,曹某按照自己持2股、上家持8股的比例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2)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3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EB/OL].http://wenshu.court.gov.cn/.。第三种是对赌方式。即代理自己当庄家,但需提前和上级代理说好结算方式。比如某赌客投注1000元,下级代理经上级代理同意,占赌资30%,然后将700元交给上级代理,剩下的300元就相当于下级代理和赌客进行赌博。如果赌客输了,下级代理就赚300元。如果赌客赢了,下级代理就要亏300元,赌客的剩余700元赌资需由上级代理和庄家共同承担。这种方式虽然下级代理承担的风险大,但是非法收益更大。如果仅仅依靠抽水,下级代理每1000元只能赚100元左右;如果选择对赌的方式,其收益可以翻3倍。
(4)犯罪时间分析
分析发现,犯罪团伙的犯罪时间也具有一定规律。从图7可看到2014年和2018年的网络赌球犯罪较为猖獗,分别为21例和43例,占总数的26.9%和55.1%。2010年、2012年和2016年也有类似情况发生。笔者认为,原因应该是每四年举办一次的世界杯和欧洲杯都是足球界的重大赛事。由于2010年后智能手机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 世界杯年和欧洲杯年的网络赌球发案率持续上升。其中世界杯年更为明显,从2010年的3例,到2014年的21例,再到2018年的43例,说明在世界杯年进行网络赌球犯罪的人数会越来越多。
图7 2007年—2018年网络赌球案件数量图
(5) 传播途径分析
当网络赌球犯罪团伙取得代理权,做好犯罪前准备工作后,通常会经由以下途径发布赌球网站信息。第一,社交平台。犯罪团伙组建QQ群、微信群等聊天群组,散布赌球信息;有的团伙还会在群组或者微信公众号发布国外赌博公司公布的赔率或通过技术分析手段预测比赛结果相关的信息,吸引赌客进行投注。第二,足球直播网站。犯罪团伙在足球直播网站上散布赌球平台信息或者联系人信息以进行吸赌的行为。第三,棋牌馆、酒吧、彩票投注站等。这类场所人流大,并且多数人都有过赌博行为,很愿意尝试网络赌球这种“回报高”、刺激、新奇的玩法。第四,熟人介绍。即以类似于传销的方式进行吸赌。第五,在其它网站发布宣传广告。在黄色网站、借贷网站等非法不良网站发布赌球信息,吸引赌客参与。
四、当前网络赌球犯罪的侦查困境分析
近年来,公安机关连续开展“净网2019”“净网2020”“断链”行动等专项行动,对网络赌球犯罪进行高压严打,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但在世界杯和欧洲杯年,网络赌球犯罪仍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网络赌球犯罪存在手法隐蔽、形式多样等诸多特点,造成公安机关侦查破案难;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存在不足,影响了及时准确打击网络赌球犯罪。通过梳理知网文献并结合相关新闻报道,笔者认为目前造成网络赌球犯罪侦查困境的原因有以下四点。
(一)首要原因:发现犯罪难
开展对网络赌球犯罪的侦查,首要工作是发现犯罪线索。由于网络赌球犯罪的特点之一是无被害人,即赌球参与者也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参赌就要受到打击,所以部分赌客为了逃避处罚,即便输钱也不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目前公安机关发现网络赌球犯罪线索的主要途径为日常巡查[16]。网络赌球犯罪作为非接触性犯罪的一种,原本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随着公安机关的持续打击,犯罪团伙的反侦查意识的不断提升,其身份、行为、组织越发隐蔽,公安机关很难发现犯罪线索。
1.身份隐蔽
在网络中,犯罪团伙主要使用虚拟身份实施犯罪行为,很少留下与真实身份相关的信息;其相互交流多使用暗语,比如“盘口”“滚球”“半球”等,增强了身份的隐蔽性,不易被监管发现。此外,犯罪团伙多使用境外服务器,其银行账户、手机卡基本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公安机关很难通过身份查询进行追踪,导致后续工作难以展开。
2.行为隐蔽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在网络空间搭建赌球平台,赌客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使用电脑和手机等移动设备登陆网站参赌。为了规避被查处的风险,犯罪团伙会使用多种技术,比如VPN技术、访问加速技术等,并且使用多域名、多服务器设置赌博网站。网络赌球犯罪团伙通过不断变换网站名称、域名、登陆界面和更新客户端软件,并采取加密通讯和设置防火墙屏蔽侦查人员的检测,将网络赌球网站包装成“合法”网站;同时,设置隐秘入口和登陆条件限制,只有赌客才能使用账号和密码登录赌博网站。
3.组织隐蔽
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为金字塔型,管理严格、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各级代理通过授权发展下级代理。不同层级代理仅和其上下层级发生联系,且不同区域、地方的代理互不相识,使公安机关难以全面打击此类犯罪。
(二)重要原因:查明赃款难
网络赌球犯罪团伙的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所以犯罪涉及的赌资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赌球活动中,犯罪团伙各层级之间资金来往频繁,对公安机关查清赌资金额和赌资去向等工作主要造成三方面的困扰。
第一,赌客人数多、资金额大、转移方式多,致使公安机关在清查赌资去向时耗时耗力。目前,犯罪团伙多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进行转账。由于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具有严格的监管机制,大量转移资金会引起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注意。为了规避资金风险,犯罪团伙经常通过跑分平台与赌客结算赌资。跑分平台又被称作第四方支付,其本质就是利用收款码进行洗钱活动,具体运作流程如图8所示。首先,跑分平台收购大量个人收款码,然后提供给赌博平台;赌客通过此二维码支付赌资;跑分平台根据赌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支付个人少量报酬。
图8 跑分平台运作流程图
第二,在网络赌球中,上级代理会根据下级代理或者赌客的存款、交易次数等设置“信誉盘”,待赌球结束后再计算赌资,然后将赌资抽水后层层上交。这样就造成了赌球行为和赌资结算行为的非同步性,使赌资的交易更加便捷、隐蔽。
第三,由于涉案赌资较大,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较重的刑法处罚,会供述虚假赌资额度,并模糊赌资来源,给公安机关清算涉案资金工作带来压力。
(三)主要原因:电子数据取证难
网络赌球犯罪涉及的证据多为电子数据,规模大、隐蔽性强,主要有文字类信息和数字类信息两种。文字类信息包括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和网络赌球账号开设、发放记录等;数字类信息包括用于赌资结算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的资金流动记录,赌球平台的后台数据等。
电子数据易变性所导致的取证难是造成当前侦查困境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对网络赌球犯罪进行侦查时,犯罪嫌疑人会使用关机自动删除痕迹的计算机系统,及时销毁电子数据。随着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的提高和反侦查手段的更新,其经常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网站,或者租用境外服务器作为跳板,导致取证难度增大;同时,境外赌博公司和各级代理都会定期清洗部分数据,直接破坏了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17]。另一方面,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相比不易保存、固定和提取,容易受到人为或者环境因素影响导致损毁、修改、丢失。在网络赌球犯罪中,面对海量和复杂的电子数据,侦查机关缺乏专业的取证人员和先进的技术工具;提取电子数据的工作量大、难度较高,会产生数据提取不全的问题,因未能成功提取数据而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减弱甚至消失。
(四)核心原因:国际侦查协作难
目前,我国境内的网络赌球犯罪大多与境外网络赌球公司有所联系,跨地域性是其鲜明特征。犯罪团伙中各层次人员彼此联系较少,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犯罪发生地、犯罪结果地、网络服务器和运营商所在地往往不在同一地区甚至不在同一国家,而是广泛分布在各个地区或国家[18]。赌客一般采用虚拟身份和匿名方式在网络中分散,利用电子货币和网上支付转移资金,表现出很大的隐蔽性和分散性,使得前期研判阶段很多侦查手段无法使用。为了全面打击网络赌球犯罪团伙,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国际侦查协作。目前,国际侦查协作仍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法律问题。由于部分国家赌博合法化,法律冲突使得我国公安机关难以对网络赌球犯罪实施彻底打击;我国与外国在一些罪名的设立和处罚力度方面都有一定的差距,犯罪团伙多利用这方面的漏洞逃脱刑事责任,增加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打击难度。
第二,合作问题。部分国家将网络赌博当成了经济支柱和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加之网络赌博不属于可以普遍管辖和承认的国际犯罪,导致网络赌球方面的国际侦查协作机制不健全,我国的犯罪侦查工作难以得到外国的配合和支持[19]。尤其是在联络沟通、情报交流、协助取证、人员引渡和赃款移交等方面,我国公安机关缺乏合作经验和意识,难以达到很好的默契,导致工作略显被动,部分侦查工作不能衔接到位,国际侦查协作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成本方面。由于受到国家和地区的限制,国际侦查协作的申请程序复杂,而且案件涉及人员多、范围广、资金流向不明,造成侦查活动周期长、成本高和难度大等问题。
五、网络赌球犯罪的侦查对策
针对上文提到的侦查困境,即犯罪隐蔽发现难、资金流动查明赃款难、证据易变取证难和国际协作难,笔者通过研究探索针对性的对策方法,以期能对实务部门的侦查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挖掘网络赌球犯罪情报
目前,公安机关主要依靠日常巡查和群众举报获取网络赌球犯罪线索,线索获取途径较为单一,加之网络赌球犯罪无被害人等特点,通过群众举报获得的线索量较少。对此,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动群众,广辟线索来源。比如,可以发布悬赏令,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可以设置举报邮箱,及时接收网民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应当多注意酒吧、棋牌室和宾馆等特殊场所的情况,此类场所也是网络赌球犯罪的高发地;公安机关还可以设置关于网络赌球的警务宣传网站,以“网”治“网”,时刻提醒广大公民网络赌球的危害性;此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构建“情报助侦”网络巡查体系,以深度挖掘网络赌球犯罪情报。笔者认为,“情报助侦”网络巡查体系的构建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侦查人员的情报意识。任何犯罪都会留下相应的痕迹,网络赌球犯罪也不例外。侦查人员应注重收集和利用与网络赌球犯罪相关的情报信息,不断对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整理、利用,丰富情报数据资源,完善情报内容,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侦查措施。
第二,培养专业情报分析研判人员。情报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直接决定了情报质量的优劣。网络赌球犯罪情报人员不仅需要懂得情报知识,还应熟悉网络赌球犯罪的形式、方法、手段和特点等,以便于全面梳理案件线索,从中找出有价值的情报。
第三,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面对网络空间中的海量数据,只有正确、及时建立情报分析研判系统,才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犯罪情报。
第四,在网络巡查中注意在各个网站、社交软件群组和体育直播平台等空间监测与赌球广告相关的信息,以加强对网络空间的控制,扫除网络巡查盲区。
(二)树立“资金+信息”侦查理念
网络赌球犯罪团伙往往涉及人数众多、资金庞大,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型,其中赌客和底层代理人数众多。要彻底摧毁网络赌球犯罪团伙,应当重点打击其组织者和领导者。侦查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明确犯罪团伙中成员的角色身份,做到严厉打击主要犯罪分子,并且不放过任何一名涉案人员。在此,笔者拟从资金流和信息流出发,梳理犯罪团伙内成员的角色分工,为侦破网络赌球案件提供工作思路。
图9 网络犯罪团伙内部赌资流向图
“资金+信息”侦查理念是指侦查人员从资金流动和联络信息的角度出发,逐步查清犯罪分子所处地位和真实身份。在网络赌球案件中,任何一名成员必然会因为资金、通讯和行为关联其他成员,从而形成一个小团体,并且一名成员可以身处一个或者多个小团体中。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资金流动和通讯联络情况,可以分析犯罪团伙结构和人员的主要分工,并判断出犯罪团伙的主要领导人员。图9描述了犯罪团伙成员的资金和联络关系:双向箭头表示互有联系,单项箭头表示单线联系。
第一,从资金流动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应当主要考虑资金交易频率和资金交易数量,这两个方面都体现了成员在犯罪团伙内的地位。首先,在网络赌球案件中,每天都会有赌客下注,不同区域代理会将赌资汇总,每周(或隔几天)将赌资上交至上层代理直至总代理处,再由总代理将赌资上交至境外网络赌球公司。所以,嫌疑人的资金交易频率越小,证明所处的代理层级越高。其次,网络赌球犯罪的获利方一定是犯罪团伙,并且层级越高,获利越多。底层人员多靠“抽水”获利,剩余的利润全都上交至组织层。组织层会通过分成的方式获取利润,即组织者在一天中收到的钱是最多的,并且没有转出。
第二,从信息流出发,公安机关主要应当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移动通讯记录和聊天记录。一般来说,在组织内部,双线联系的人数越多,越能证明所处地位不高;双线联系的频率越少,越有可能是领导者。此外,公安机关还可以通过对QQ、微信等社交平台的侦控,排查处于相同网络环境下的相同IP、WIFI地址,并且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账号和手机号码等信息碰撞及比对,进一步印证犯罪团伙内各层级人员的真实身份。
随着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的提高以及第四方支付平台的介入,部分网络赌博领导者会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进行隐藏,同时联络记录也存在造假的可能性。所以,在实际办案中,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谨防打击不全的情况出现。
(三)提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
与传统赌博犯罪相比,网络赌球犯罪的现场勘查会提取到大量的电子数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2月1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正式施行。各级公安机关务必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取证,以防电子数据的损毁和灭失。
第一,提高电子数据提取人员的专业性。电子数据的提取人员不仅要具备法律知识、侦查知识和计算机知识,还需具备将其综合运用的素质能力。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考核制度,数据提取人员务必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进行电子数据提取,防止因人为原因而造成证据的全面性、合法性不充分。
第二,抓捕与提取应同步进行,最佳取证时间应为赌客在线投注以及赌球网站数据维护时[20]。在抓捕时,应当注意切断外界联络,及时获取服务器登陆密码,防止犯罪嫌疑人销毁证据。
第三,强化技术,提高取证能力。由于网络赌球犯罪行为一般具有持续性,造成涉案电子数据信息量大且内容复杂,并且与一些案件无关的信息也会存在于原始存储介质中。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大数据技术的关联性、深度挖掘、深度清洗等特点,锁定与网络赌球行为相关的电子数据,避免证据丢失或遭到破坏;获取有效电子数据后,由专人进行查封、扣押;在运送、保管过程中,注意对电子数据的保护。此外,电子数据还应当留有备份文件,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四)完善国际侦查协作
我国网络赌球犯罪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境外网络赌球公司的渗透。我国周边国家赌场林立、赌博泛滥,菲律宾已为网络赌球公司发出约60张网络博彩执照,柬埔寨也发出了160余张赌博执照。随着境外赌博业的迅速发展,赌球公司为牟取暴利利用各种手段不断向我国渗透,很多对足球运动感兴趣又幻想一夜暴富的民众受到吸引,参与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网络赌球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人民财产安全。我国公安机关应当从根源入手,通过境内严厉打击、境外积极开展国际侦查协作,力求彻底摧毁网络赌球犯罪链。完善国际侦查协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的国家、行业、部门范围较广,应当从加强合作、建立机制、完善法律和协议三方面入手,完善国际侦查协作。
第一,积极筹备和参与国际性的共同打击网络赌球犯罪会议。相关各国应秉持维护地区安全的共同意愿,密切彼此协作沟通,持续全面打击跨国网络赌球犯罪。我国应发挥自身优势,改善国家执法之间的差异阻滞,积极推动其他国家的警务执法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共筑安全命运共同体。
第二,建立长效侦、防、控协作机制和网络赌球国际监管协作机制。各国侦查部门应当相互沟通、相互交流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最新进展,同时开展联合行动,积累共同执法办案经验;加强对网络赌球犯罪情报的统一收集和统计,以便准确、及时进行分析研判。
第三,完善国家层面的法律和协议。各国应在互相尊重、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凝聚法治共识,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签署“多边”或“双边”协议,以便于在抓捕、引渡、提取证据时获取相关国家的协助。各国应摒弃对打击网络赌球犯罪的认识误差,积极提供本国法律支持,共同消灭网络赌球犯罪[21]。
六、结语
网络赌球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犯罪的主体,对坚决遵照国家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公安部指示,严厉打击网络赌球犯罪责无旁贷。网络赌球在我国已有数十年发展和积淀,打击和治理网络赌球犯罪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相信随着法律的完善、侦查人员能力的提高和公安技术的创新,我们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断提高,网络赌球犯罪在我国会逐渐受到遏制乃至彻底消失,我国的社会秩序将更加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