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视角下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分析及防控对策研究
2021-07-02孟强
孟 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与世界联系的主要手段。网络世界在便捷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随之而来的网络犯罪也愈演愈烈。尤其是近年来青少年网络犯罪发案频繁,逐渐演变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能否正确使用网络,不仅关系到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广义的网络犯罪既包括以网络为媒介实施传统犯罪,如电信诈骗等;也包括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新型犯罪,如攻击破坏网络系统、窃取网络信息等[1]。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学界尚未达成共识,结合犯罪学相关研究,一般将11至25周岁的人犯罪认定为青少年犯罪。有学者认为,可以将青少年犯罪划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2]:广义解释的年龄段为已满6周岁不满25周岁,狭义解释的年龄段分为14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犯及18周岁到25周岁的成年犯。本文所研究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指14至25周岁的犯罪主体所实施的以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行为对象,利用网络技术,通过各种途径实施的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以及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犯罪之殇: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及类型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
1.青少年网民数量不断增长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8.54亿人,较上一年增长2598万人[3]。我国网民群体主要集中在中青年,年龄段处于10-39岁的网民占比约为55.2%,占网民总数的半数以上(参见图1)。从学历水平来看,初中或高中学历的网民数量占比高达61.9%,与之对应的是我国网络犯罪嫌疑人的学历水平普遍较低,知识水平的匮乏导致这个群体不懂法、不守法,进行网络犯罪自然毫无顾忌。随着近年来青少年网民数量的逐年上升,以青少年为犯罪主体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我国网络安全和社会安全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图1 我国网民的年龄分布
2.青少年网络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青少年是目前网络上的主要在线用户,低龄化特点在网络犯罪中十分显著。北京检方2018年公布的白皮书显示[4],网络犯罪普遍存在低龄化的特点。自2016年9月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网络犯罪案件450起,涉及犯罪人数1076名,涉及罪名27种。其中,“90后”涉案占比高达37.6%,“80后”涉案占比为48.1%,低龄化在众多网络犯罪案件中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参见图2)。
图2 网络犯罪嫌疑人年龄段分布图
3.青少年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
源于互联网高度的虚拟性、隐身性等特点[5],网络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在虚拟网络空间内,万物互通互联,社会和空间的界限被打破,只要通过机械的数据和键盘,就可以掌握打开“潘多拉”魔盒的钥匙,在世界的任意角落隐蔽地实施犯罪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带着“面具”随意进出网络。由于没有物理上的犯罪现场,犯罪证据不易被发现和保存,为网络犯罪的泛滥提供了前提条件,导致此类案件具有很大的侦破难度。
4.青少年网络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犯罪的新兴手段不断出现。青少年群体的学习能力较强,善于钻研新兴事物,使得青少年网络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借助网络窃取机密信息,制造、传播网络病毒,网络诈骗,高技术污染等新型犯罪手段不断涌现,导致整个社会的网络犯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5.青少年网络犯罪危害后果严重
通过对比青少年网络犯罪和传统犯罪特点可以发现,前者侵犯的犯罪客体涉及范围更广,传播速度也更为迅速,对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很大破坏。青少年网络犯罪无论是对犯罪者本人还是家庭、社会都会产生严重影响。作为国家未来的建设者,青少年网络犯罪不仅导致其自身走上犯罪道路、受到刑罚处罚,给其家庭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而且给公众带来强烈的心理冲击,社会也会因弥合犯罪带来的消极影响而造成巨大的财富浪费。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
1.侵财型犯罪
大部分青少年处于就学阶段,由于没有经济收入,从家庭得到的生活费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部分青少年虽然已经步入社会,但自身经济收入难以满足其理想生活中较高的消费开支。经济上的窘迫加之网络隐蔽、便捷的特点使很多青少年产生不劳而获的心理。由于青少年群体法律知识欠缺,对网络犯罪的性质和后果认识不清,往往为了获取财物而不惜采用非法手段,最终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走上犯罪道路。青少年网络犯罪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网络盗窃和网络诈骗犯罪。
2.非法经营类型犯罪
互联网开放、交互、平等、虚拟的特点,导致赌博、传播淫秽色情、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很容易通过网络实施。加之互联网犯罪的实施渠道广、手段多,不论是通过微信群、QQ群,还是以手机应用、建立网站等方式,都可以进行非法经营类型的犯罪,从而给互联网空间尤其是网络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3.数据信息类犯罪
由于处于特殊的心智启蒙阶段,青少年对未知的知识充满渴望,尤其对一些机密数据信息怀有特殊的好奇心理。因为年龄和阅历所限,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并不完备,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导致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考虑。由此可能导致青少年入侵个人、公共系统,企业甚至国家的重要部门的网络系统,使个人信息、社会秘密、国家机密遭到泄漏。如果处理不慎,极易造成严重的安全、经济和社会损失。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青少年运用自己掌握的互联网技术,通过网络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常见的犯罪有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非法利用网络信息为他人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等。以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为例,该类犯罪传播手段丰富、便捷,利用网络监管的漏洞无孔不入、屡禁不止,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尤其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利用网络技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对我国的网络安全提出了严峻挑战,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棘手问题。
5.以技术手段传播网络病毒
网络病毒传播犯罪具有巨大的破坏力。网络病毒具有感染速度快、扩散面广、传播形式多元、无法彻底清除等特点,不仅消耗计算机资源,破坏硬件和网络,而且可以窃取用户资料,严重危害社会和公民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严重的网络病毒会造成特别恶劣的后果,2004年爆发的冲击波和震荡波病毒导致世界性的网络计算机瘫痪,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著名的病毒“AV终结者”通过IFEO(映像劫持)技术,“劫持”计算机自身的相关安全工具及杀毒软件,使其陷入瘫痪状态,进而通过安全系统的漏洞盗取用户的账户信息,极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和社会公众的恐慌。青少年实施传播网络病毒的犯罪动因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炫耀自身的技术和能力,有的是为了获取周围人群的尊重和赞美,还有的是为了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等等。
三、原因剖析:主客观因素的交互影响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观因素
1.个体生理因素
分析犯罪人的生理因素是剖析其犯罪原因的一个重要方面。实证犯罪学派正是从探讨犯罪主体的生物学特征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出发展开研究。青春期是青少年身体机能快速发育的时期,这一阶段的青少年主要有以下生理特征:一是身高、体重增长迅速,身体机能逐渐增强,感知力和行动能力明显提高;二是精力充沛,渴望独立表达,特别是通过与他人的竞争展示自己的能力;三是性发育愈发成熟,特别希望与异性交往,对此有着一种心理上的好奇;四是内心需求不断增加,渴望接触外界新鲜事物,自身接受和适应能力比较强。青少年迅速发展的身体机能与其实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不完全匹配,导致其对自己的行为底线并不清楚。身体上的成熟感和心理上的幼稚性很容易使他们在网络中展示自己的“力量”,进而实施网络犯罪行为。
2.个体心理因素
青少年面临着学习、就业、爱情、婚姻等诸多问题,很容易遇到一些棘手的事情。如果遇到阻碍或困难,虚幻的网络世界就会成为他们的选择与出口,其犯罪动机大多都带有此类因素的烙印。
(1)好奇、冒险心理。青少年的内心普遍存在着好奇、冒险心理[6]。互联网作为便捷的游戏资源、交际工具和知识来源,可以使他们足不出户就了解世界、游戏娱乐、与人沟通,满足了他们对新事物的好奇心,对他们充满了无限吸引力。一方面,青少年对网络着迷,沉溺于通过网络来快速地认识世界、感知世界;另一方面,他们辨别事物的能力较弱,在消极因素的诱导影响下,很容易产生犯罪行为。身心健康的弱点导致青少年缺乏自我监督和自我控制能力,即使知道某些行为是非法的,也会为满足自己的心理需要而不顾后果。
(2)泄愤心理。青少年时期神经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多样而强烈的情绪波动,导致青少年特别容易激动。由于神经系统尚未完全发育,认知和控制能力有限,使青少年的情绪具有不稳定性,常常不能有效理解和控制行为本身。依据犯罪学的挫折—攻击理论,青少年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如果遭遇自身机会被剥夺或者遇到某些障碍的情况,就会在情感上出现敌意与愤恨,之后很可能产生攻击性行为[7]。青少年在生活中遭受挫折或者困难,又没有合理的发泄途径,便会沉溺于网络世界,企图在平等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中寻找发泄的出口。这样一来,就很容易出于泄愤心理而实施网络犯罪。
(3)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表明,人的需要由下到上可以划分为五个层次,其中最高层次的需要就是自我实现的需要[8],即个体通过自己的才能和行动,实现人生的价值追求。青少年处于人生成长的特殊时期,伴随着身体机能发育成熟,产生自我实现的需要往往较为强烈。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其自我实现的需要通常并不容易实现。在互联网平等开放的环境下,青少年处于同一起跑线,网络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也为其实现需要提供了新的空间。互联网的另一特点是对技术的要求较高,因此对互联网技术的钻研与学习,也成为青少年满足自我实现需要的途径之一。大多数沉溺于网络世界的青少年都可能通过炫耀自身的网络技术和在虚拟世界里的成功,来摆脱现实生活中的弱势地位,达到更高层次需要的满足。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客观因素
1.网络消极文化的影响
网络消极文化是指以网络作为载体,通过网络媒介对主流意识形态和公民道德建设带来不利或负面影响的文化内涵和现象[9]。互联网上的色情、暴力、诈骗等诸多现象持续侵蚀年轻人的道德底线。这些消极负面文化很容易扼杀年轻人的意志,误导年轻人的行为,并刺激他们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同时,消极的网络文化也容易诱发心理疾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有网瘾症状的年轻人,暴力网络游戏、色情信息让他们上网时感到异常兴奋;脱离互联网之后,青少年很容易出现网络的“戒断反应”。对互联网的依赖,让他们宁愿相信互联网也不相信社会现实,导致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淡漠和异化,产生诸多与网络犯罪有关的心理症状,进而诱发网络犯罪行为。
2.家庭环境的影响
家庭环境是一种微观具体的社会环境,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和亲属群体。青少年价值观的形成与家庭教育密切相关。部分父母缺乏对孩子有效的指导和监控,家庭提供的网络环境并不健康,致使青少年接触到不良网络信息,心理健康也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畸形的家庭教育、家庭关爱的缺失、对网络犯罪的忽视等因素也都会影响青少年心智与行为。还有的父母自身就实施网络犯罪行为,进而鼓励、怂恿、诱导子女参与犯罪,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更加泛滥。
3.学校环境的影响
学校作为连接学生、家庭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不论是教育方法、教师形象、教学内容,还是学校的行政管理、校园风气等,都可能对青少年的身心发育有所影响。有的学校只关注学生学习成绩和学校的升学率,忽视了孩子的全面发展,导致其网络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匮乏。校园人际关系紧张等问题,也会使青少年的心理压力增大,进而对学校生活产生抵触情绪。在网络世界里,人的身份可以是多重的、焕然一新的,通过这种途径青少年可以释放压抑在心中的渴望,释放其不被主流文化认可的不平衡心理。网络世界提供了一个发泄不满情绪的途径,通过网络犯罪来获得某种成就感、获得感,成为了部分青少年的选择。
4.社区环境的影响
社区是青少年生活的基本环境,是人早期社会化过程中的另一重要场所,可以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美国犯罪学家赫希在关于社会控制的理论中提到,青少年与家庭、伙伴、学校等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越紧密,其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青少年与社会的关联比较微弱,即使其犯罪动机并不强烈,也可能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10]。部分青少年频繁进出网吧,长时间沉溺于虚拟的网络世界,将导致他们与社会的联系十分微弱。社会联系的削弱,加之与网络空间的紧密联系,会使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几率增加。基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网络信息的杂芜性,无论青少年来自于何种社会阶层,都有可能从网络上发现犯罪诱惑、学习到犯罪方法,从而实施犯罪行为。
5.社会环境的影响
社会环境中存在的不良影响是导致青少年产生网络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与相对滞后的法治建设使得社会中的消极影响因素得以存活。开设在学校附近的网吧等娱乐场所很容易成为青少年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襁褓,监管机构依赖民众举报、定期抽查的执法方式所起到的效果十分微弱,难以对违规网络经营产生有效震慑。根据美国犯罪学家C.R.肖和麦凯提出的犯罪生态学理论[11],在转型区域中存在的社会解组是导致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因素。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将原本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改建为工厂、住宅区等,使得地区原有的人口组成和区域文化都发生变化,同时减少了青少年的活动空间,间接地导致青少年沉迷于网络世界。
四、防控对策:预防与改造的多维度手段
(一)重视网络文化建设,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互联网不仅是一种新兴技术手段,也是一种庞大的内容载体和意识形态阵地,其中包含不少暴力、色情和负面信息。一方面,这种情况反映出地方政府在管理网络信息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另一方面,除了建立有效的筛选、监督和治理机制外,政府还需要从战略层面加强网络文化建设[12],以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内容为主体,主动传播优秀的网络文化,逐步减少网络上存在的消极文化内容,维持清朗的网络环境。互联网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现实世界里的规则和秩序,同样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互联网存在平等开放等特点,相比于现实世界更容易传播与公共道德相悖的观点和理念。因此,政府和社会应该更主动、更积极地做好网络环境的维护和净化工作,每一位网民都应该自觉成为网络秩序的遵守者、建设者。
(二)做好青少年道德教育,提高青少年心理素质
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尤为重要。网络文化中精髓与糟粕共生,不能企望青少年都能够自觉抵御消极网络文化。所以,政府、社会和学校应该共同努力,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青少年的心理素质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此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重视青少年的心理教育工作;二是开展专业辅导队伍的培训工作,强化青少年心理辅导;三是完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追踪每个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情况,建立完善的心理健康档案;四是开展心理健康宣讲活动,为提高青少年的心理素质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道德素质教育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注重青少年认知能力、法律素养、社会公德的培养,满足培养未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道德素质与心理素质要求。
(三)规范具体生活环境,发挥积极影响作用
1.重视家庭教育功能,防微杜渐有效监管
家庭功能的正常与否直接影响到个人的社会化过程。家庭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一般可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家长应当从自身做起,合法合理上网,为子女做好榜样。第二,引导孩子正确上网,培养孩子对是非的判断力和对自身行为的自控力。第三,第一次的处置至关重要。发现孩子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时,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必要的批评教育甚至惩罚措施,让孩子明白不良行为的代价巨大,杜绝后续犯罪行为的发生。第四,重视孩子的心理状况,努力和他们成为朋友。现在独生子女家庭很多,青少年在家里感到孤独和沮丧而无处倾诉,很容易通过上网来排遣自己的孤独,发泄心中的不满,部分孩子会由此受到不良思想的诱惑,甚至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家长,必须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充分了解孩子的心理状况,并为之提供必要的引导和帮助。
2.发挥学校教育功能,培养正确网络观念
青少年接受的教育直接来自学校,因而学校对孩子的成长影响巨大。学校不能对网络文化采取一概排斥的态度,要引导青少年正确认识网络,区分良莠,完善他们的心理个性[13]。在教育方式上,要转变传统教学方式,采取互动式和启发式方法,调动青少年内心的学习积极性;在教育内容方面,应根据学生掌握必要法律知识的需要及心智发展状况,有针对性地向学生传授网络安全知识和网络法律法规,使学生充分认识到遵守网络法律的重要性,树立起互联网法律意识。
3.规范社区生活环境,发挥正向影响作用
社区作为青少年的居家生活的周围环境,其日常环境以及依托社区形成的诸多亚文化群很容易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和具体行为。学校的寒假和暑假是青少年的管理真空期,社区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向青少年宣讲网络使用的正确方法。在与年轻人相互联系的过程中,既可以促进社区的和睦氛围,使青少年身心获益;又能让他们走出网络世界,避免受到网络的不良侵害,从而降低网络犯罪的概率。
4.提高社会管理效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管,采取积极主动的执法方式,促使其规范经营;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追求城市发展的同时,不可忽视城市扩张、环境变迁对青少年造成的消极影响,要加强配套免费图书馆、青少年文化宫等公共资源建设,引导青少年“迈出家门”,积极参与有助于身心发展的社会活动。当前网络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针对青少年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此,国家应当大力加强网络空间法治体系建设,加强纵向的统筹法律和横向的有机协调,以有效保护青少年网络权益,规制青少年网络行为。
(四)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建立技术预防体系
强化网络安全管理是青少年健康上网、安全上网的重要保障。健全完善网络安全管理,一是制定青少年网络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法治的方式规范网络安全;二是及时更新网络安全管理技术,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做好预防和预警,不断提高网络环境的安全性;三是注意网络安全管理工具的选择,保证网络安全管理的优质和高效;四是选择合格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保障网络协调运转的稳定性。同时,要结合一般预防与重点预防手段,充分运用技术预防措施,如建立网络监控站、进行实时网络监控等[14],以高压态势打击遏制青少年网络犯罪,通过发挥法律威慑作用,逐步降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数量。
(五)运用社区矫正方法,积极进行教育改造
经过多年探索实践,青少年犯罪适用社区矫正在国外已经取得突出成效。相比于监禁矫正,社区矫正具有更多的优点。首先,社区矫正制度内含刑法的谦抑性,与国际上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规律相契合;其次,社区矫正能够有效避免监禁刑的弊端,使青少年保持同社会的联系,有利于青少年犯罪人回归社会,达到预防再次犯罪的目标。进行社区矫正时,要加强青少年犯罪人与社区之间的互动,充分发挥青少年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进社会力量对青少年犯罪人矫正事业的参与度,为青少年与社区相互融合创造良好的环境,最终实现对犯罪青少年教育转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