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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后期宦官财权问题研究述评

2021-06-29金小米

文化学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财权宦官学界

金小米

宦官财权指宦官掌握的财政权力,即宦官在国家财赋收支运行过程中掌握的管理权。唐代前后,宦官权力发生了很大变化:唐初,宦官仅作为宫中服务人员,负责阖门廪食、扫洒庭除等杂务;自高宗武后以来,宦官逐渐为皇帝所信用,势力不断发展起来。在此过程中,宦官亦有被委派担任财政相关使职,从而获得一部分财政权力。故而唐后期宦官掌握了内库管理出纳、内廷供御支出等相关财权。唐后期财政体制剧烈变革、宦官权力急剧扩张,研究唐后期宦官掌握的财权,实际上是探究宦官权力在财政领域如何发展,即此二重变化如何进行交互作用。

学界目前多将唐后期宦官财权置于宦官问题及财政问题之下进行考察,现将研究成果分类叙述如下。

一、唐代宦官研究中关于宦官财权的研究

(一)关于宦官财权的专门性研究

学界关于唐代宦官财权的专门性研究成果仅见张晶的《唐代中后期宦官财经权力的扩大》。该文认为宦官掌握财经权力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通过担任采买、宫廷园林、内库等九大类财经使职,直接控制从中央到地方的财权;通过担任政治、军事类使职,以影响皇帝经济决策、与理财之臣相勾结等方式间接控制国家财权[1]。作者全面考察了宦官通过担任使职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财经权力,据之得出唐后期宦官财权确实较前期有所扩大的结论,为展开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笔者认为,关于宦官掌握财权的职权范围和发展演变过程,尤其是宦官通过间接方式掌财这一部分,文章论述稍显简略,还有可补充之处。另外,张晶的研究重点是宦官财权的扩大。如果结合唐后期宦官专权的背景,将宦官的财权与其取得的军事和政治权力进行横向比较,则会发现宦官掌握的财权实际上非常有限。宦官财权在发展过程中并非只有扩张这一个方面的因素,其他方面的因素也值得关注。由以上可知,学界关于宦官财权的专门性、系统性研究成果较为少见。因此,若以宦官财权为独立的考察对象展开系统研究,还具有一定的空间。

(二)关于宦官专门研究中的宦官财权研究

唐后期宦官作为重要而特殊的政治群体,历来为史学界所关注。有学者在关于宦官的研究专著中,涉及唐代宦官掌财的内容。杜婉言《中国宦官史》第四章第二节论述了历代宦官与经济的关系,认为唐代宦官对经济领域介入的情况不同于汉、明两代:一是唐代宦官的食封较少;二是宦官虽有干预财政税收的企图和行为,但总体来说没有管理财赋收支的能力。但是唐代宦官却凭借特权对经济造成恶劣影响,如宫市、五坊小使等利用特权敛财,破坏正常的工商业秩序,而皇帝对宦官的滥赏也加重了唐代财政的负担[2]。唐代宦官虽然介入经济领域,但并非以掌握管理国家财赋权力为前提,这为后来者研究宦官财权提供了基本认识。这启示我们:唐代宦官敛财并非通过财权实现的,更多属于私人敛财行为。田澍《宦官》第四章专论秦汉至明代宦官的经济角色,即掌管皇室财政,为皇帝敛财。其认为唐代宦官虽未全面染指经济事务,但经济角色较为突出,掌握广州市舶收税、皇家庄园、屯田、饲养牛马等经济事务,并掠夺天下财赋,以满足皇帝享乐之需求[3]。王寿南《唐代宦官权势之研究》第三章宦官权势获得之原因分析下列财政权一节,认为宦官主要通过对内库的干预获得财权。国家财富原在左藏、右藏,为外朝官所主,宦官无法干预。但唐后期内库库藏逐渐丰富,宦官通过管理内库取得财政权,干预国家财政[4]。

学界虽然对唐代宦官权力发展情况多有关注,但普遍认为宦官主要凭借其取得的军事和政治权力实现和维护专权,而较少提及财权。笔者认为,唐后期宦官财权较少受到关注的原因很可能是其在宦官权力发展过程中并未起到关键作用,对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影响也有限。而财政权与政治、军事权力同属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唐后期宦官掌握财权的情况有进一步探究的需要。

(三)关于宦官使职体系中的宦官财权研究

唐后期除正规编制的职事官外,还有诸多随事立名的使职。以内廷为主要活动场所的宦官,凭借皇帝的信任而担任诸多名目的使职,其中也包括很多财政类使职。关于宦官担任财政类使职,以下分总体研究和个案研究两大方面说明。

1.宦官担任财政类使职的总体研究

宦官担任财政类使职的总体研究包括两类。一是宦官使职系统下部分与财权有涉的使职。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第一编第四章《理财的内诸司使》专门从财政角度考察内诸司使系统,详细考证了宦官担任的财政相关使职,包括庄宅使、内园使、总监使、如京使、牛羊使等,得出宦官以诸使身份不断侵夺国家财务管理职掌的结论[5]462。还有其他论著在研究宦官使职系统时涉及财政相关使职。唐长孺《唐代的内诸司使》是研究唐代内诸司使行政系统的开篇之作,考证了北司宦官机构下具体使职沿革及职能,其中涉及与财权有关的飞龙使、五坊使、内园总监栽种等使、中尚使、染坊使、内作使、如京使等[6]。杜文玉《唐代内诸司使考略》则主要依据新出土的唐代碑志和敦煌写本伯3723号《记室备要》中的相关资料,对前人已有研究的若干唐代内诸司使职进行补充和辨误,其考证了五坊使的下属机构,考察了大盈和琼林二库库藏种类的区别,辨析了总监使和如京使、总监使和内园使的职能划分等[7]。仲亚东《唐代宦官诸使研究》分类考察了由宦官担任的使职,其中财政型使职包括掌领国库的琼林、大盈库使、如京使和负责征收的市舶使、榷盐使等,并认为宦官通过这些财政型使职掌握中央层面的利益分配,直接控制财源[8]。张高庆《唐代宦官充任使职研究——以宦官充任的中枢使职为主》涉及在经济方面宦官充使对中枢的影响,重点论述宦官担任大盈、琼林库使掌管内库,分割外朝财权;还提及庄宅内园等其他涉及皇帝生活的使职,不过未详细展开讨论[9]。荣亨飞《唐代宦官使职体系研究》则重点考察宦官使职体系机构设置及内部迁转问题,其中涉及大盈、琼林库使等财权相关使职,认为此二使掌管皇帝私人金库[10]。赵雨乐《唐代における内諸司使の構造:その成立時點と機構の初歩的整理》(《唐代内诸司使的结构——对其形成时期和机构的初步清理》)将内诸司使系统下的使职分为九类,其中大盈、琼林、丰德库使掌宫廷财宝,配合君主享乐及赏赐用度,中尚、五作坊、内作坊等使管理内廷作坊工场[11]。黄楼《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唐代宦官诸使》则关注开元天宝时期宦官出使西域,其中市马使与财权相关,重点考察吐鲁番文书所见赵内侍前往市马活动轨迹及沿途接待等问题[12]。辛凤妮《唐代宦官的经济来源研究》提到宦官通过担任内库、宫市、五坊等使损公肥私、借机宣索,扩大非法收入[13]。二是财政系统下部分由宦官担任的使职。宁志新《隋唐使职制度研究(农牧工商编)》将唐代使职按职能划分为五大系统,并重点考察了包含使职最多的财政系统,再细分为十个子系统。在这一分类目录下,宁志新对各使职进行了考证,其中畜牧业生产类闲厩使、飞龙使、群牧使、牛羊使、鸡坊使等使,手工业生产类榷盐使、催勘使、中尚使、作坊使、内作使、染坊使等使,商业贸易类宫市、市舶等使与宦官有关[14]。

上述两类分类标准实际上来源于陈仲安《唐代的使职差遣制》,其将唐代使职分为地方军政制度中的使职系统、财政部门的使职系统、宦官充任的使职系统三类[15]。目前关于宦官担任财政类使职的研究其实大多没有跳出陈仲安三个使职系统分类的框架。如果以宦官财权为研究对象,重点关注财政使职系统和宦官使职系统的交叉部分,并对宦官担任的所有与财权相关的使职进行分类研究,还具有进一步的研究空间。

2.宦官担任财政类使职的个案研究

关于宦官所担任财政类使职的个案研究,主要涉及押蕃舶使、市舶使、宫市使、内庄宅使、五坊使、冰井使等。其中,市舶使职务牵涉海外贸易与外交问题,为学界所重视,相关研究成果较多。李庆新《论唐代广州的对外贸易》认为唐政府在广州设市舶使,又称监舶使、押蕃舶使,多为宦官监军使兼领,专门管理对外贸易从节度使手中分离出贸易管理权收归中央[16]。宁志新《唐代市舶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则认为市舶使与押蕃舶使并非同一使职,岭南节度使通过领押番舶使兼领市舶使,也有以宦官任市舶使和监军兼任市舶使的情况[17]。黎虎《唐代的市舶使与市舶管理》考证了有关市舶使的基本问题,其担任者大体经历了由朝官变为宦官后又为宦官监军使兼任的变化过程。与李庆新认为中央派遣市舶使专管对外贸易不同,黎虎认为市舶贸易权始终掌握在地方长官手中。关于市舶使与押蕃舶使是否为同一使职的问题,其观点与宁志新相同,并认为市舶使作为采购舶货这样一种特定商品的专使,与作为全面负责边境外交、外贸的押蕃使和押蕃舶使根本上是不同性质的使职[18]。王川《论市舶太监在唐代岭南之产生》先肯定了市舶使多由宦官担任这一观点,在此基础上,其认为市舶太监的产生与西汉以来中央差遣宦官市物南海之传统和唐代的“宫市”“宫市使”有关,“市舶使”的活动实际上是将京师市场上的“宫市”活动扩展到了沿海地区的舶来品市场[19]。刘玉峰《试论唐代海外贸易的管理》第二部分讨论了市舶贸易的管理。自玄宗开元十年(722)至唐中晚期,一直存在有宦官市舶使,多数由朝廷差遣,少数由岭南监军使就地充任。宦官市舶使对市舶贸易并不拥有独立完全的管理权,而是与岭南节度使共同掌理[20]。陈明光、靳小龙《论唐代广州的海外交易、市舶制度与财政》则主要反驳了以广州为中心的海外交易是唐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这一观点,认为广州海外交易实际上是为帝室财政采购进口珍异,这对于国家财政是一笔不菲的财政支出。而收市进奉正是为帝室采购的两个环节,因此广州市舶官员的选任才会以宦官为主,偶有朝官[21]。李锦绣《押蕃舶使、阅货宴与唐代的海外贸易管理》补充了有关押蕃舶使的细节,认为押蕃舶是岭南节度使的重要职掌,唐代海外贸易是由岭南节度使与市舶使共同管理的。与监军一样,市舶使主要行监督之责,因而又称“监舶使”。而节度使实际上兼押蕃舶使,成为岭南海外贸易的总主掌者[22]。总的来讲,学界关于市舶使的研究已有丰硕的成果,其争论焦点在市舶使与押蕃舶使是否为同一使职、市舶使是否独立掌管对外贸易、市舶之利是否为唐政府重要财政收入等问题上。而市舶使主要由中央派遣的宦官或监军使兼任,押蕃舶使主要由地方节度使兼任,市舶使与岭南节度使共掌贸易管理权这一观点目前已基本为学术界所公认。

关于宦官担任的其他财政类使者方面,加藤繁《内庄宅使考》认为内庄宅使由宦官专任,其职能是为掌管官有别庄、宅第、田园。并说明唐代官有庄宅有收买、献纳、没收、继承前代四种来源和朝廷自用、喜拾、下赐、出租等用途[23]。赵晶《唐代五坊研究》则详细考察了唐代五坊使的沿革,认为五坊经历了从隶属于殿中省闲厩使到入隶内宫苑使再到隶属于宣徽院的过程,五坊使也由武将出任转变为宦官出任。而唐后期宦官五坊使的暴横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24]。宁欣《内廷与市场:对唐朝“宫市”的重新审视》则涉及对宫市使的研究“宫市”置使、权限扩增、人选趋重的主要原因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大了内廷对市场的需求量。在宦官势力持续膨胀的过程中,“宫市”积弊很深,是为非经济因素对社会经济干扰具有顽固性及持久性的表现[25]。杜文玉《唐代冰井使考略》认为,唐后期随着宦官阶层势力的扩大,有关冰井的管理之责已经从司农寺上林署转移到宦官手中,成为内诸司使系统的一个使职[26]。赵水静《唐代口味库使考》认为口味贡包括各地土产和时人自造的新食品,唐代对口味贡的管理是统一收置于口味库中,并置使掌之,而唐后期口味库的管理权由尚食局转移到了宦官手中[27]。上述个案研究成果为深入理解相关使职的经济职能和厘清其与宦官所掌财经权力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很大帮助。

二、唐代财政研究中关于宦官财权的研究

安史之乱前后,唐王朝财政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变革。唐前期财政由尚书省户部统一主理;唐后期国家财政权归三司,另外以内库为核心的皇室财政系统逐渐发展起来,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补充。这样的财政格局之下,宦官财权本属皇室财政系统的一部分,与内库收支运行的变化密切相关;宦官势力亦渗透入三司财政体系中,对三司财官任命及收入分配等产生间接影响。因此,学界关于唐后期内、外财政体系的研究中,对宦官财权多有涉及。

(一)关于皇室财政系统中的宦官财权研究

先来看内库财政研究中涉及宦官财权的内容。宦官通过出任大盈、琼林库使,掌握部分内库财权,内库相关职权亦为宦官财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进奉作为内库收入重要来源之一,也与宦官势力密切相关,笔者将学界关于进奉的研究在此一起讨论。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第二分册第四章《内库收支》中详细考证了唐后期内库的发展过程和管理机构的变化,认为唐后期宦官主掌的内库,成为可与左藏抗衡的第二类库藏,国家财政也演变为中央、宦官二重财政体系。又有专节论述宦官与进奉的关系,认为唐后期进奉之盛,与宦官专权密不可分,进奉促进了宦官权势的发展[5]1019-1020。许超雄、张剑光《唐代中期两税法“定额支用”下的国库与内库》、许超雄《元和削藩与唐宪宗时期的财政“二元”格局》两篇论文分别着眼于德宗和宪宗时期的削藩战争,认为战争军费需要国库和内库共同支撑,在此基础上,国家财政逐渐形成了内库与国库相互独立又相互协调的“二元”格局,而正是因为宪宗需要内库供军,整个元和时期宦官受到重用参与国家财政[28-29]。葛东升《论唐代中后期内库之嬗变》认为唐代前期和后期内库收入、支出、管理制度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设专门的使职管理、收入来源多元化、支出职能扩大等方面,并认为内库地位变化的原因之一在于宦官权力的膨胀,而内库地位的嬗变使得宦官势力进一步膨胀,宦官通过内库理财达到控制皇帝的目的[30]。仲亚东《八到十世纪唐廷财政体制的演变》从宏观角度分析唐代财政体制的变革,认为宦官是为财政权力转移的最终端,国家财政集中于内库,意味着权力从国家向皇帝私人手中转移,又进一步向“中官”手中分流[31]。蔡次薛《隋唐五代财政史》第四章财政管理制度中以国库与帝王私库划分的角度来考察内库,认为国库与私库在大多数时间是分开的,这样有利于国家财赋的管理,而宪宗以内库并入正库,并以内库财物助军,正是元和中兴在财政上的体现[32]。该文虽然没有提到宦官,但其以内库是否独立于国库的角度考察内库财政,给予笔者思路上的启发。苗倩倩《唐代进奉现象研究》论及进奉与宦官之间的关系,认为宦官权势推动了进奉在唐朝的发展壮大,进奉又不断强化宦官的财政权力[33]。徐恒《唐德宗统治时期进奉相关问题研究》认为进奉在德宗朝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进奉盛行与宦官势力相辅相成,进奉助长了宦官的势力[34]。

从上述关于内库的研究可见,学界普遍认为内库在唐后期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而宦官通过掌管内库,得以干预国家财政,财权不断扩大。亦有不少学者探讨进奉与宦官之间的关系,认为唐后期进奉现象的盛行与宦官势力的膨胀有密切联系,而进奉的发展使得内库库藏丰富,进一步扩大宦官的财权。笔者十分认同上述关于内库与宦官财权之间关系的论述,但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还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一是学界关于宦官掌握内库财权的论述较为笼统,多仅言内库宦官所掌。但是唐后期内库还具有皇帝私库和国库后备之性质,其收支运行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宦官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掌握内库财权、“宦官掌握内库”之说是否符合实际,有进一步的研究空间。二是学界多认为内库地位的提高使得宦官财经权力扩张,而在内库地位变化过程中,内库国用支出的增加是否使得宦官取得了相应的财经权力,还有进一步探究的必要。三是内库本为皇帝私库,又有国有化之发展趋势,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实际上充满了公与私的矛盾。而宦官在管理内库的过程中,也存在扩大内库国用支出与变库藏为私有财产的矛盾。笔者认为,也可通过这一矛盾考察宦官实际所掌的内库财权。

(二)关于国家财政系统中的宦官财权研究

学界在关于三司国家财政体系的研究中,也有涉及宦官对三司财政事务的干涉。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第五章唐后期盐政与社会矛盾中提到宦官对盐政的干预,认为宦官对盐政的干预是导致唐代盐政败坏的重要原因,并指出宦官的干涉具有间接性,主要通过干涉盐铁使的任命来影响盐政[35]。吴丽娱《试析刘晏理财的宫廷背景——兼论唐后期财政使职与宦官关系》认为刘晏在肃宗、代宗两朝得到重用,三任财官,除了他本人的理财能力外,还与宫廷势力的支持密不可分,他相继与宦官李辅国、程元振和刘清潭(忠翼)建立特殊关系,从而成为皇帝心腹。唐后期财政使职交结宦官则更为常见,而“羡余”直入内库成为两者勾结的基础[36]。王小雷《王播与唐代盐铁使研究》以王播通过贿赂宦官长期专盐铁之任,说明在宦官专权的唐代中后期,贿赂宦官成为盐铁使上任及升迁的重要途径[37]。

以上三篇论著均论及唐后期宦官与盐铁使职结交,并在此基础上干预盐铁事务。而在唐后期,三司领导权实归宰相,既然宦官以交结财官的方式间接干预财政事务,那么其与宰相是否产生过斗争、斗争过程及结果如何等问题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三、结语

学界关于唐后期宦官财权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宏观层面,学界在论述宦官权势的发展、宦官使职体系的形成、财政体制的变革等问题时均涉及宦官所掌财政权力及其对政治经济等方面产生的影响。这对将宦官财权发展演变过程置于唐后期财政改革和宦官专权背景下进行考察提供了很大帮助。微观层面,学界对宦官使职系统的研究工作非常深入而细致,已经具体到针对每一使职进行考证,宦官所掌的财政相关使职基本上也都为前人所考。宦官财权实际上由其所领的各个使职职权共同构成,因此针对各个使职职能和沿革的考述,为后世学者研究唐代宦官财权问题打下了基础。在目前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唐代宦官财权问题还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其一,虽然学界很多研究成果涉及宦官财权相关内容,但是很少将宦官财权视为独立的考察对象,即解答“宦官财权是什么”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进一步的研究。可以采用演绎归纳的方法,从宦官所领各个财政相关使职入手,重点考察每一使职发展过程中与宦官财权有涉的部分。在此基础上,明确宦官财权的具体职能和范围及其发展演变过程,从而阐释宦官财权这一研究对象的具体内涵。

其二,宦官专权和官僚系统的使职化同为唐后期典型的政治现象,两者并非彼此孤立,官僚系统的使职化为宦官权力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宦官掌握的内诸司使系统、监军系统等则是使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宦官权势的发展亦反过来促进了官僚系统的使职化进程。因此,学界关于两者的交叉领域,即宦官使职系统多有研究。然而,宦官与使职之间的联系不止宦官领使这一个层面,宦官与财政使职系统亦有密切联系。学界对财政系统的使职化多有研究,尤其重点关注国家三司财政体系的形成和运转。而在唐后期,实际上形成了以三司为核心的国家财政和以内库为核心的皇室财政内外两套财政系统并行的格局。皇室财政与宦官关系密切,唐后期宦官担任大盈、琼林库使,掌握内廷供御相关财权。关于宦官与三司财政体系,学界有从宦官与财官结交等角度进行研究,论述宦官对三司财政的间接影响。而目前尚且缺乏对宦官势力在三司财政领域发展过程的系统梳理。因此,如果将宦官财权与内外两套财政系统的使职化结合起来研究,有进一步的研究空间。

其三,学界关于宦官财权的研究多着眼于宦官掌握财权产生的影响,如宦官领宫市、五坊等使对正常商业秩序的破坏,宦官为皇帝敛财充盈内库以供享乐,宦官与财官、节度使等勾结收受贿赂等。关于宦官得以掌握财权的原因,则少见分析。唐前期宦官作为皇帝的家奴,但掌“阖门廪食”而已,从制度层面而言,宦官也不应掌握财权。但唐后期宦官掌握了一部分财权,这当与宦官势力的发展、财政体制的变革等有密切关系,可进一步探究。

其四,在论述唐后期宦官财权的发展过程时,学界多从权力扩张的角度阐述,这诚然无误。但是,若结合唐后期宦官专权的背景,将宦官的财权与其取得的军事和政治权力进行横向对比,则发现宦官掌握的财权非常有限。唐后期宦官财权职能上围绕内廷供御展开,很少涉及国家财政层面,其势力范围则主要集中在京畿地区,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财政行政系统。在这一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笔者以为可以进一步探究宦官掌握财权有限的原因,即宦官财权发展过程中受到的限制。

总之,在唐后期财政改革、宦官专权的背景下,以宦官财权为独立的考察对象,并与外朝官财权、宦官其他权力进行对比研究,有进一步空间。厘清唐后期宦官财权的发展情况,亦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宦官专权、三司理财等现象的发展情况及交互作用,或许可以为研究唐后期宦官、使职、权利、进奉等相关课题提供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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