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贩毒案件侦查中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认定
2021-06-28赵子淏
摘要:当前,网络贩毒出现了智能化、小包装化的特点。网络贩毒案件中的电子数据能够直接证明贩毒案件事实,为侦查人员提供案件侦查线索,帮助侦查人员收集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然而,公安机关在网络贩毒犯罪电子数据收集认定中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电子数据难以全面收集、固定,电子数据司法可采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在网络贩毒犯罪电子数据收集取证和认定过程中,要全面提升实践能力,规范取证方式;应用技术手段和侦查手段,关注案件信息;建立电子数据前置保全基础平台,完善证据保全制度;完善审查规制,提升证据效力,从而提高网络贩毒犯罪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认定的工作效率。
关键词:网络贩毒;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
中图分类号:D631.2;D91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3-0081-03
互联网是民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2020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当中表明,中国目前的网民数量已经将近9.4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7%[1]。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使网络犯罪产生了新的发展与变化。对于网络贩毒类型的犯罪来说,电子数据有十分重要的证明作用,可以为该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所利用。
一、网络贩毒的现状与特点
(一)网络贩毒智能化
网络贩毒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贩卖、利用聊天工具进行交流、使用匿名电话卡传递交易信息等。通过互联网进行贩毒是一种智能化的犯罪活动,犯罪分子通常会采取周密的防范措施,然后通过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在这类犯罪活动中,多数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寻找买家,为买家提供毒品原料、生产过程、毒品交易等信息。犯罪分子会采取反侦查手段来逃避打击,包括对自身的IP地址采用代理、伪装等方式加以处理,对警方的侦查活动造成干扰,加大其取证和破案难度[2]。
(二)网络贩毒小包装化
我国一直严厉打击毒品类型的犯罪,犯罪分子也不断地变更犯罪手法,包括毒品包装的小型化以及运输的分散化。其通过缩小包装的方式以提高毒品交易被发现的难度,即使被抓获,在量刑上的处理也较为有限。并且这种缩小单次交易量的贩毒方式正逐渐往线上转移,增加了其隐蔽性,提高了发现和打击的难度。
二、网络贩毒犯罪电子数据收集的种类及运用
在实践中,按照对侦查活动的作用不同,将网络贩毒案件的电子数据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直接证明贩毒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对于网络贩毒类型的案件,侦查人员在进行处理的过程当中通常会对涉案物品进行调查分析,会获得证明贩毒事实的电子数据。这类电子数据包括能够证明和贩毒行为有关的文本数据,用以证明其贩毒的数量、交易的时间以及地点。此外,犯罪嫌疑人手机里的短信和聊天记录也能够成为证明的依据,例如“钱收到了,已经发货”的内容,这些电子数据在当前的案件侦查当中适用也较为广泛。
(二)为侦查人员提供案件侦查线索的电子数据
对于网络贩毒案件的侦查来说,侦查人员经常会获得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然而能够影响侦查方向的电子数据。侦查人员经常会在涉案人员的手机里发现和某些特定人联系的消息,以及某些交易暗语,例如用茶叶指代海洛因等。这些电子数据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从而推动案件的侦查[3],所指向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成为下一步的重点摸排对象。
(三)帮助侦查人员收集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
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里的各种联系方式、衣食住行信息进行归纳分析,可以得到关于犯罪嫌疑人社交圈和个人习惯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使侦查人员对犯罪分子有更加全面的了解,从而推动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案件侦查处理的效率和成功率。
三、网络贩毒犯罪电子数据收集认定的难点
(一)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绝大多数网络贩毒类型的案件中,大部分电子数据都被犯罪嫌疑人存储在电脑、移动硬盘或者是智能手机中。在侦查和固定数据的时候,一般的侦查人员只能够提取其中较为浅显的表层数据,一旦遇到经过修改、加密或者被删除的电子数据则有赖于专业技术人员帮助恢复。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够全面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力的人才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而偏远地区的基层公安机关则缺乏专门的人员。基于电子数据的不稳定性和侦查活动的时效性,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阻碍网络贩毒案件的侦查取证活动,影响了公安机关对网络贩毒犯罪活动的侦查。
(二)电子数据难以全面收集、固定
和传统类型的贩毒案件比较,网络贩毒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无论是在数量还是频次都更大,犯罪嫌疑人利用高科技通信工具能够高效隐蔽地传输交易信息。犯罪嫌疑人既可以通过点对点的方式将毒品交易信息发送给的不特定群体,也可以通过点对点、点面结合的模式为贩毒活动提供便利。这种信息发送方式可以提高其交易的时效性,降低交易时间与交易空間对交易行为产生的限制和影响。由于大部分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呈现碎片化分布,侦查人员在固定、提取这些电子数据的过程中,会由于粗心大意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完整地提取相关数据,导致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无法查清。
(三)电子数据司法可采性方面的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通常会率先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电脑和手机以及其他涉嫌犯罪行为的电子设备,并且由专业的取证人员加以处理。在这一过程当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其在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自身的合法性问题都有需要商榷的问题:
1.真实性无法得到确保。侦查人员在处理网络贩毒案件的过程中,为了使得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能够有所提升,通常会对电子数据进行转化,使得其以书证或者鉴定意见的形式加以呈现,然而这种方式有可能影响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全面性,导致其证明力出现瑕疵。
2.电子数据的关联性难以评估。对于某些疑难案件来说,经常出现电子数据遭受人为损毁的情况,导致其是否和案件存在关联性难以得到明确的判断。由于电子数据和案件事实是否完全相符在实践当中也存在一定的迷惑性,其中内在因果关系是审查电子数据关联性的重点。
3.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不足。一方面,网络贩毒案件在进行侦察的过程当中很难明确谁才是需要侦查的具体对象,为了对其进行确定,侦查人员往往会进行电子信息的收集工作,对和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联系人信息加以拦截。这种方式往往会使一些无关公民的隐私权遭到侵害,收集到的证据也会因为合法性问题遭到排除。另一方面,涉案人员的回避问题也对案件合法性造成影响。在侦查工作中,网络贩毒案件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方式主要由侦查人员决定,这在证据的收集、审查中容易被忽视。最后,技术侦查过程中专家主体的资格问题也影响其合法性的确认。
四、完善网络贩毒犯罪电子数据收集取证和认定的建议
基于上述网络贩毒犯罪电子数据收集认定的难点,笔者认为,网络贩毒犯罪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认定工作需要全面提高,注重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一)提升实践能力,规范取证方式
侦查人员要充分认识电子数据的作用,树立侦查取证与规则意识相结合的理念,落实《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集中学习国内外破获的典型案例,严格保证电子数据取证的程序合法性。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网络贩毒犯罪行为,更加全面、及时地获取网络贩毒犯罪的电子数据,地市级公安机关可以成立电子数据取证专家组,专门从事网络贩毒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侦查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电子数据的取证能力:一是根据侦查中电子数据取证的需要,及时更新、升级电子数据取证设备;二是要加大电子数据取证工具的研发工作,提高其智能水平;三是需要提高侦查人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的证据保护意识,防止电子数据遭遇不当破坏。对于取证工作来说,要尽可能地提高其无损性,对于涉案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信息不得对其进行任何操作,使得其原始性遭到破坏。在扣押存储电子设备的过程当中应当提供适当的环境,防止其受到磁场影响或者外力挤压而受损,最大程度地保障证据安全。对于网络贩毒案件的侦查与处理来说,要使得诉讼活动当中电子数据所具有的价值能够得到全方面地发挥,就要最大程度地保证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以及客观性[4]。
(二)应用技术手段和侦查手段,关注案件信息
对于网络贩毒案件来说,其所涉及的电子数据指的是存储在涉案人员电子设备当中的数据,涉案人员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与毒品交易有关的活动信息也囊括其中,这些都对侦查人员的取证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要防止电子数据遭遇篡改,或者是因为时间因素导致丢失。这些都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时效性提出了要求,并且侦查人员应当最大程度地确保其不会发生损毁。要实现这一要求,在侦查活动当中应当确保一直有专门针对电子数据的取证人员,一旦发现了电子数据立即进行提取和固定,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电子数据加以保护,避免其发生损毁或者丢失,使得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所应当具有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三)建设电子数据前置保全基础平台,完善证据保全制度
对于电子数据的前置保全强调的是证据保全的时效性,要求将证据保全工作的时间提到刑事诉讼正式开始之前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这样能够提高电子证据的取证时效。为落实该制度,要提高电子数据采集工作的效率,提前数据收集时间。同时,加强电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其提取和固定的效率。公安机关要发挥自身在进行社会治安管控过程中所具备的技术层面的优势,在此基础之上针对电子数据的存储与处理构建相应的平台。利用包括人像抓拍在内的技术手段获得电子数据,并且利用公安专网进行传输与存储,与证据系统进行配合,提高电子数据存储的时效性。对于电子数据的存储工作来说,电子数据的前置保全工作以及电子数据平台系统的构建应当逐渐从中央普及到地方,由公安部牵头,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数据存储与处理,对于包括网络贩毒在内的重大案件进行数据的联通共享。
(四)完善审查规制,提升证据效力
1.完善合法性审查规制。首先,应当对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加以审查,确保其具有合法性。在对网络贩毒类型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行审查的过程当中,审查的内容为侦查人员的数量,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其严格遵循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取证,同时对取证过程进行拍照和录像。其次,审查过后,对于确定为非法证据的电子数据应当严格加以排除,如果存在取证主体失格或者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瑕疵的,均需要及时纠正或者进行合理的解释,否则需要加以排除。
2.完善客观性审查规制。对于电子数据来说,需要确保其在内容上具有真实性,同时具备可靠性。因为网络贩毒类型案件自身的特点,在对其电子数据证据加以核实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确保其具有真实的来源以及证据本身具有原始性。要对其原始的存储介质加以检查核验,确保其通过随案移送的方式而具有真实性,并且应当对数据的内容,以及存储在原始介质当中的内容加以对照与比较,确保其具有一致性,应当检查电子数据本身是否存在删改的现象。专家辅助人等相关制度的落实也能够有效保障电子数据所具有的真实性,为提高判决的公正性奠定基础。
3.完善关联性审查规制。在对电子数据关联性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要确保其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其通常包括实体方面的内容,主要指的是电子证据是否能够对犯罪构成是否成立加以证明,以及其是否能够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以证明,同时可以用来参考判断是否存在自首累犯等相关情节,从而对犯罪量刑产生影响[5]。
五、结语
电子数据是网络贩毒犯罪中非常重要的证据类型。但是,虚拟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本身所具有的易丢失等特点,侦查取证人员自身工作上也存在一些不足,导致网络贩毒犯罪电子数据收集和认定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内要从规范证据收集方式、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等方面入手,提高证据收集的完整性、准确性,推动案件侦查;对外要从完善审查规则等方面入手,提高证据效力,方便起诉,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从而有效打击该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009/P020200929546215182514.pdf.
[2]王忠勇,王永貴.毒品犯罪案件常见证据问题及审查要点[J].人民法治,2018(12).
[3]罗华英.公诉视角下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之若干问题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7.
[4]李钊.网络犯罪电子数据收集与固定[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
[5]任惠华,金浩波.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治理之回顾与展望[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2).
作者简介:赵子淏(2000—),男,汉族,山东临沂人,单位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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