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演变趋势及对策分析
2021-06-28王晶徐玉冰
王晶 徐玉冰
摘 要:新形势下,数字经济优势不断凸显,成为推动产业升级改造的重要引擎。与传统服务贸易相比,数字经济衍生出的数字交付服务贸易依托于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具有不同的贸易内容和形式。2019年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额为2240.53亿美元,对我国服务贸易的贡献率达到79.12%,服务贸易数字化已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显著特点和重要趋势。但由于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以及国家信息安全问题,这使得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发展面临极大挑战。在此背景下,我国应积极参与双边及多边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加大数字技术创新力度,夯实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软实力,提高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
关键词: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壁垒;国际服务贸易规则
经济新常态下,全球经济贸易增速显著放缓,传统人口、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红利逐渐减弱甚至消失,世界经济进入一个以传递信息、创意以及创新数据流为特征的数字经济新时代。数字作为一种全新生产要素,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19)》统计显示,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为5.2万亿美元,对GDP贡献率达到36.2%,年均增速为15.6%,成为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体。新冠疫情爆发期间,数字经济更是在疫情监测分析、资源调配和交流沟通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成为统筹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十四五规划强调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进一步表明数字经济发展未来前景可期。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交付服务贸易也展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本文通过梳理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演变趋势,分析当前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发展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期为我国进一步推动数字交付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一、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演变趋势
(一)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结构演变趋势
由于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边界的模糊性,学术界对于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其内涵和外延仍在不断变化中。本文在参照UNCTAD和OECD(2017)衡量标准的基础上,借鉴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将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定义为依托信息通讯网络技术进行远距离交付的服务贸易,具体核算范围包括数字化金融服务、保险养老金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服务、信息通讯技术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及其他数字商业服务(专业管理咨询和销售营销服务)。
从各类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总额看,2019年信息通讯技术服务、专业咨询管理服务、知识产权使用服务贸易额分别为806.45亿美元、732.47亿美元和409.72亿美元,在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中占比合计高达87%。而保险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个人娱乐服务贸易总额为271.70亿美元,占比仅为13%。从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差额来看,在六类数字交付服务贸易中,仅有ICT服务与专业咨询管理服务分别实现269.24和234.72亿美元的贸易顺差。而保险养老金、金融和个人娱乐服务的出口规模显著低于其进口规模,在2019年的贸易逆差分别达到59.88亿美元、24.66亿美元和28.77亿美元。此外,知识产权使用费的贸易逆差最大为343.28亿美元。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发展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需要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与保护,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使用费在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整体中的比重。从各类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变动情况来看,在2010年至2019年间,个人娱乐服务贸易额虽占比较低,但其增长速度最快,年均增长率达到31.31%。其次是金融服务、信息通讯技术服务,平均增速分别为19.40%和19.36%。而保险、专业咨询管理等服务的增速相对较慢,分别为1.62%和8.5%。
(二)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规模演变趋势
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衍生于数字经济,是现代数字信息技术与传统服务贸易的深度融合,在创新服务贸易形式、提高贸易效率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数据库统计显示,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从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总额来看,在2010年至2019年间,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整体呈波动上升趋势。从2010年的344.10亿美元增长到2019年的2240.53亿美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其中,2019年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对实际GDP贡献率达到1.56%,较于2018年同比增长6.21个百分点,并且占服务贸易总额的79.12%,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成为拉动我国服务贸易增长的重要动力。虽然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总规模整体呈逐年增长态势,但出口明显小于进口。在2013年,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逆差甚至达到240.73亿美元。随后除2017年外,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逆差逐渐缩小,并在2019年实现43.37亿美元的贸易顺差。贸易逆差逐渐缩小表明我国在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领域中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就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增速来看,在面临全球经济深度调整、新兴经济体需求减弱的压力,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实际增速整体波动较大,但平均增速维持在10.53%左右,远高于同一时段传统商品和服务贸易的增速。
(三)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地位的演变趋势
2010年至2019年间,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占我国服务贸易的比重整体呈波动上升态势。其中2015年虽有所下降,但对我国服务贸易的贡献率仍维持在22%左右。从数字交付服務贸易进口所占比重来看,近年来,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进口所占比重变化情况与总体服务贸易所占比重基本保持一致,即从2011年开始逐渐降低,在2015年占比为21%,此后又稳步提升。与进口情况不同,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出口规模虽然低于进口规模,但其对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贡献率一直保持稳步上升态势,从2010年的0.29%增加到0.51%。由此可见,当前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所占比重增长主要来自出口方面,说明我国在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方面虽然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但在国家实行强有力的战略支撑且科技创新不断取得进步的背景下,未来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领域仍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我国发展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面临的问题
(一)数据限制成为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出口主要障碍
在全球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蓬勃发展的同时,为保护个人用户隐私和国家信息安全,数据流动有关政策的存在是合法且必要的。但部分国家为实现其非经济政策目标,以数字交付服务贸易中数据来源、数据相关方和设备使用为着力点,通过对互联网数据来源、使用施加实质或程序要求,顺利介入全球数字贸易市场。数据限制措施的广泛实施,对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貿易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是数据限制的一个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本地化、数据留存以及有条件的流动机制三个方面。数据本地化措施可大致分为数据的当地存储要求、本地处理要求和数据跨境传输要求。例如,俄罗斯2014年修正的数据保护法中明确要求数据运营商要确保个人用户、金融和媒体部门数据的更新、存储、检索且必须使用位于俄罗斯境内的数据库,未经个人允许不得对数据进行处理或转移到国外。根据DTE数据统计显示,近年来,世界数据本地化措施发展形势不容乐观。2000年全球范围内存在19项数据本地化措施,而在2016年达到85项左右。其中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措施占比高达42%,本地数据存储和处理要求则分别占比25%和33%。由此可见,数据的跨境流动限制成为我国当前发展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所面临的主要非关税壁垒。
(二)国际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尚未形成统一的惯例与规则
近年来,数字产品贸易与数字交付服务贸易从数量到价值呈指数增长,成为全球贸易增长最显著的领域。然而,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数字交付服务贸易严重依赖于数据的自由流动,在贸易形式和内容上与传统货物贸易相比存在显著差异,多边及区域贸易协定并不能适应数字交付服务贸易的发展,传统的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面临着极大的冲击与挑战。目前,就多边贸易协定而言,多边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协定严重缺失。WTO协定虽在原则上涉及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但受限于历史条件,相关法律文本尚未触及数字贸易规制问题。其次,现有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如TTP、TTIP等协定,多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主导,严重威胁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且这些协定的成员国在有关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规则制定部分仍存在较大分歧。综上而言,国际上关于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规则与惯例的缺失将成为阻碍我国及世界各国未来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发展的又一障碍。
(三)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持续逆差,整体竞争力不足
虽然我国在2019年实现了47.37亿美元的贸易顺差,但在2010年至2019年间,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年均贸易逆差仍然高达99.33亿美元,较美国年均1759.32亿美元的贸易顺差存在较大差距。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作为全球数字技术净进口大国,每年大量引进技术,支付专利许可费成为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逆差的重要来源。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逆差的地位一定程度反映出,当前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面临整体竞争力较弱的局面。具体而言,在2010年至2019年,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竞争力(TC)指数一直在0左右徘徊,即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竞争力不足,显然不利于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四)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内部结构不合理,技术含量不高
随着数字经济以及全球科技与产业变革的迅速发展,国家间贸易竞争的焦点更多表现在技术创新实力的较量上。2018年4月,美国对我国发起的301调查充分印证了高科技竞争与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以及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由图1中可知,当前我国数字交付服务出口贸易主要集中于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以及专业咨询和管理服务,数字金融、数字保险以及数字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规模明显低于其进口规模。而知识产权使用费作为数字交付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9年仍存在343.28亿美元的贸易逆差。较小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与支出规模,反映出的是我国在技术创新和技术输出能力方面的短板。对比美国746.68亿美元知识产权使用费顺差,表明未来我国大力发展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时,依然需要大力培育高价值专利,强化知识产权全球布局,提高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三、推动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参与国际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与制定,积极应对非关税壁垒
虽然数字货物贸易和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在世界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着,但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不同形式的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壁垒成为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主要障碍。
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就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问题提出明确的诉求,企图掌握国际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而发展中国家,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保护个人隐私,更加注重网络安全。面对全球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规则制定的分歧与冲突,我国作为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大国,在积极参与国际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多边谈判时,在现阶段应集中讨论通过互联网实现的服务和货物贸易,讨论目标是厘清国家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与数字交付服务贸易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国家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是多元化概念。为抓住数字经济发展机遇,各国应在搁置深刻价值冲突的基础上,积极寻求某种浅层次合作。在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同时,承认各国数据规制主权,并防止权力滥用。
(二)加强顶层战略设计,完善数字交付服务贸易的治理体系与监管机制
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衍生于数字经济,在催生新产业、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方面起到关键作用。伴随数字交付服务贸易的飞速发展,与数字有关的贸易活动也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超过85%的国家制定了数字贸易战略,如法国国际数字战略和英国数字战略等。
因此,在全球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呈现战略性竞争的背景下,为充分发挥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我国应当在践行十九大提出建设数字中国的基础上,制定路径清晰、目标明确的数字贸易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部署,使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发展顺利进入良性发展轨道。由于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是以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其生产、交换过程与传统货物贸易存在明显区别。我国应当针对数字交付物服务贸易特点,在监管方法方面,对标国际双边、多边贸易规则,加速推进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领域基础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通过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立法,逐步完善数据跨境法律体系建设。在数字交付服务贸易监管方面,政府部门应当整合现有监管力量,综合考量、制定数据流动监管标准,加强数据源与数据服务内容监管。
(三)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
虽然数字贸易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日渐突出,但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尚处于起步阶段,与美德英等主要数字贸易强国相比,不管在数量还是质量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面对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逆差持续存在并且有扩大的趋势,在推动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实现高质量发展时,不仅应当注重外部条件的优化,还应当注重加强国内数字产业的创新发展。
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是以创新为基础,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新型服务贸易形式。因此,提高数字技术创新能力是增强数字交付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有效途径。首先,制度创新驱动技术创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新产权激励制度和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期个体或中小企业创新或者知识产权能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有效保护,激发全民创新热潮,构建健康、科学有效的社会技术创新体系。充分整合社会企业、地方政府和科研院所的技术资源,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系统提高国家在数字产业和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方面的竞争力。其次,政府部门还应当增加科研投资力度,特别对关于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的研发活动。最后,从事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出口的企业应不断创新研发新内容,掌握网络核心关键技术,有效控制生产和经营成本,提高应对进口国采取的各种数据限制贸易壁垒的能力。
(四)增加专业人才供给,支撑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综上可见,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是科技之争、规则之争,其背后更是数字交付服务贸易专业人力资源之争。我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起步较晚,为确保发展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而采取的各种举措得以准确实施,要求加强数字交付服务贸易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建设。首先,建设数字交付服务贸易专业人才应当打造以高等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辅,继续教育进行补充的多层次教育体系,为我国发展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提供充足后备军。其次,各类学校教学内容方面应从数字交付服务贸易特点出发,侧重于培养熟悉、掌握各种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数字媒体或者“互联网+”相关研究方向的专业人才。最后,在培养平台方面,各类高校应当大力提升自身办学水平,不仅有益于学生素质的提高,而且还能够吸引优秀的国外人才。此外,企业可以通过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在职培训,加强在职员工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技能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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