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办法
2021-06-25
农村百事通 2021年6期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出台了《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6章,共23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信息归集与信用评价、严重失信名单、评价指標有效期与信用修复、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信用评价标准采用扣分制,总分为1000分,包括公共基础信息(300分)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700分)两部分,共由10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组成,包含主体基本情况、生产管控、检验检测、追溯管理、质量提升、违法违规、安全事故等内容。
根据《办法》,按照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于信用等级为A、B级的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可以降低为原来的50%;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100%;对于信用等级为D、E级的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200%;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
(资料来源:农民日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