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口述史工作的相关法律伦理规范再探
2021-06-22高斐莉
高斐莉
[摘 要]口述史是通过历史事件亲历者口述历史记忆而保存的口述历史史料。它产生于受访者与采访者的访谈互动,是双方共同参与、双重构建的过程。当前,我国口述史法律伦理体系不够健全,从长远发展来看,要防患于未然,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最大程度上确保受访者与采访者等各方的合法利益权限。音乐口述史作为口述史的特殊领域,在研究过程中必然涉及法律伦理方面的问题。爬梳国内外口述史法律伦理学术文本,吸收借鉴大口述史及音乐口述史实践操作经验,是构建音乐口述史规范性法律伦理框架思路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音乐口述史;法律;伦理;操作规范
口述历史通过采访的方式,运用电子技术等媒介设备记录和保存受访者信息叙述的过程,是亲历者“个体在场”1的诉说。杨祥银认为:“口述历史作为一种历史事件的当事人或目击者的回忆而保存的口述证词,它产生于访谈者与受访者之间的互动中,其凝结了双方的原创性创作。”2口述历史是访谈双方共参共建的过程,这就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错综纠缠”3的关系。在访谈结束后,受访者的音视频记录、原始抄本,以及后期建立在访谈之上的“非虚构”创作,如期刊、书籍、传记、纪录片等各种形式的出版物,它们的使用和走向,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着相关法律和伦理问题。目前,我国口述史日益发展,但也伴随着众多问题产生,在口述史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口述史文本资料乱用、冒用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些都是口述史法律伦理体系的不健全和采访者相关意识的淡薄所致。即便在当下没有产生相关法律伦理矛盾,也不能预期今后不会发生,我们要将法律伦理体系贯穿口述史研究的始终,做到“居安思危,有备无患”。音乐口述史作为口述史学研究的特殊领域,在实践操作的过程中,亦存在较多法律伦理问题,很多内容、方法游走在法律伦理边缘,甚至触犯底线,与口述史工作的学术原则相悖。本文基于法律伦理视角对音乐口述史实践操作规范展开探索,提出规范性的法律伦理框架思路。
一、国外口述史法律伦理体系发展简述
现代口述史学发端于20世纪中叶的美国,以1948年哥伦比亚大学口述历史研究室的创建为重要标志。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兴起于加拿大和英国,到八九十年代以辐射形向世界各地延伸。本文以美国、英国和新加坡三国为例,梳理其口述历史相关法律伦理发展体系文本。
(一)美国口述历史协会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律伦理体系
口述历史最先兴起发展于20世纪中叶的美国,其标志性的事件是1948年哥伦比亚大学口述历史研究室的创立。作为口述历史的发端地,美国口述历史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取得了颇为丰富的成就,各类口述历史项目层出不穷,如总统图书馆、少数族裔、妇女史、社区史、劳工史、家庭史等。经过七十多年的不断发展,美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口述历史法律伦理体系,其中最重要的组织就是美国口述历史协会(Oral History Association,简称OHA)。
美国口述历史协会(OHA)创建于1967年,作为全国性的口述历史组织,OHA为口述历史的学术发展和推进提供了交流平台。“口述历史协会旨在推展口述历史,将之视为一种搜集和保存历史资料的方法。此一方法乃是通过录音访谈那些曾经参与过去事件和生活方式的人来完成口述历史的。协会鼓励制作和使用口述历史的人体认某些确切的原则、权利和义务,以便制作出有凭有据、实用可靠的材料。这些包括了針对受访者、专业本身和社会大众等所应尽的义务,以及赞助机构与访谈者彼此之间的义务。”1从创立之时起,“该协会一直致力于规范口述历史实践原则、标准与评估指南,其核心目标是尽可能预防法律风险与维持更高的专业伦理”。2
在OHA成立的第二年,就首次颁布了《口述历史目标与指导方针》(Goals and Guidelines),该方针详细概述了相关访谈者、受访者、赞助机构相互之间必须遵守的原则、权力和义务。 OHA于1979年通过了《口述历史评估指南》(Evaluation Guidelines),旨在评估口述历史项目的规模和用途,并于1989年和2000年进行两次修订。3OHA在2009年10月通过的《口述历史的原则和最佳实践》取代了《口述历史评估指南》。包括访谈者对受访者应尽的九项责任;访谈者对于公众、赞助机构及专业本身应尽的七项责任;赞助与档案保存机构应尽的四项责任。2018年颁布的《口述历史协会原则和最佳实践》是时代的产物。自从1968年《口述历史目标与指导方针》发布以来,美国口述历史的理论和实践变得越来越复杂、细微,这受其从业者基础的扩大和学科知识范式的转变影响。2018年的《口述历史目标与指导方针》在其文档使用中强调道德规范的重要性:要道德规范文件来定义我们领域中的工作,供有兴趣了解口述历史工作者参考和使用。美国口述历史协会的《口述历史协会原则和最佳实践》是美国各个机构口述史研究的重要参考规则。
作为世界领先的口述历史实践和教学中心之一,哥伦比亚大学口述历史研究中心(CCOHR)已成为世界口述历史研究的标杆机构。CCOH由哥伦比亚口述历史研究中心(CCOHR)和哥伦比亚口述历史档案中心(CCOHA)联合完成其任务。CCOHR设在INCITE,负责管理口述史项目研究议程,其目的是“记录独特的生活历史、记录主要历史事件和我们时代的记忆,提供公共程序以及跨学科研究”。4口述历史研究中心一直是学者、学生、活动家、艺术家以及其他许多人探寻纽约市和世界鲜活历史的资源。CCOH在口述历史研究过程中,十分重视法律伦理规范,口述历史工作者在口述历史实践中必须履行一项不可或缺的程序,那就是法律授权协议书的起草、签署与执行问题(见图1)。
该协议是CCOHR中心的“口述历史协议”,共计六条内容,明确了双方的权责关系。第二条允许访问者或访问者批准的第三方以电子、印刷或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作品,且该许可将在版权期限内延续。第四条受访者同意采访者以不同的方式(复制、展示、分发、广播和数字化)使用受访者的姓名、肖像、图像、声音、录音和笔录等。第五条明确了该协议对受访者及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最后一条表明权责双方同意该协议的所有约定,并签字生效。CCOHR中心的“口述历史协议”对权责双方的采访信息、版权使用、版权信息等相关法律内容做出规定,这对于国内口述史协议由法律文书拟定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二)英国口述历史协会法律伦理工作流程
英国口述历史发展悠久,在现代口述史学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英国艾塞克斯大学社会学教授、英国图书馆国家声音档案馆(British Library National Sound Archive)国家生活故事收藏(National Life Story Collection)的创始人和英国口述历史学会(Oral History Society)官方刊物《口述史学》的创办者保罗·汤普森先生,他的口述史学理论专著《过去的声音:口述历史》(The Voice of The Past: Oral History,1978年首次出版,2000年第3版。)至今仍然是口述史学领域的经典著作,可谓是进入口述史学门槛的“金钥匙”。1英国现代口述史学研究领域众多,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教学等各个领域,取得了斐然的成就。
英国口述历史学会成立于1973年,是致力于推动口述历史收集和保存以及研究口述史学自身理论和方法问题的国家性组织。学会针对口述史法律伦理,制定了相关指南书籍《你的口述历史符合法律伦理吗》(又称《英国口述史法律伦理指南》),从准备访谈的道德考量到访谈后的协议签署,对口述史的法律伦理操作做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你的口述历史符合法律伦理吗》指出被访者必须对采访者有基本的信心和信任,这种信任是建立在被访者利益的法律和道德框架内,该指南可确保实现这些目标。《你的口述历史符合法律伦理吗》主要包括规范条款和常见问题解答两部分,前者主要有15条,分为著作权的概念、受访者的权利、口述史学家的权利、协议的签订、口述档案的长期保存、口述档案的网络获取与“云”存储等;后者列举了著作权保护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共19条,如受访者拒绝签订著作权协议书怎么办、著作权如何划分等。2
口述历史协会在访谈实操中,有详细工作流程(见图2)3,从该流程图中的第七部分“受访者与采访者签署访谈协议”,可以看出法律伦理在口述史采访过程的重要性。
如上所示,英国口述协会规定任何参与口述历史采访和后期资料保存的所有人都应采取上述步骤,尤其是在法律伦理方面,各方更应借鉴指南内容,签订法律协定,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从采访前的准备、采访中、采访后、存档使用这几个方面,厘清权责关系,避免纠纷产生。
(三)新加坡国家档案馆法律伦理体系
新加坡口述历史发展于20世纪60年代末。在发展初期,没有清晰的口述历史方法学的概念,访谈方式不规范,未能形成专业、系统的操作体系。1979年新加坡口述历史中心成立,其隶属于新加坡国家文物局属下的新加坡国家档案馆。新加坡国家档案馆成立宗旨是在收集和保存口述历史访谈录音过程中,供学者参考或者通过出版刊物、视听教材、展览,传播口述历史、做国民教育活动,同时也通过举办讲座、工作坊和研讨会教育民众。①新加坡档案馆不断发展,在大量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形成较为完备的口述历史实践操作流程,其中就包含法律伦理研究。
作为公共和专业机构,口述历史中心在采访过程中以及在与受访者交往时,必须密切关注职业、道德及所有权问题。新加坡国家档案馆口述历史中心,在采访之前,发送邀请信件、起草项目文书,并与受访者进行开放和坦诚的沟通,解答并消除受访者可能存在的疑虑。采访者有责任强调有关信息,包括采访目的,谁能查阅采访记录,采访记录如何保护,受访者的版权等。采访者还应解释他所供职机构的做事准则。②新加坡国家档案馆口述历史中心对于采访协议提出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和非签协议三种。
书面协议:1.制作采访记录表,受访者可以自由选择公开哪部分采访记录。2.采访开始之前,受访者可以匿名向社会公开访谈内容,但并不鼓励此种做法(研究者需得知资料的来源属性)。3.采访协议签署之后,要为受访者提供一份,以备日后参考。4.签署“访谈使用权”(见图3)。口头协议:不强求签署书面采访协议,在采访结束之后,利用电子设备录下项目资料利用的口头协议。非签协议:与他录音资料一样,采访录音的版权归受访者和采访者双方共有。具体来说有两种版权属于受访者的口述话语版权和属于采访者(独立研究者)或其代表的组织的录音带版权。如果受访者签署了转让版权的协议,那么采访者或其代表的组织将拥有采访记录的全部版权。如果没有签协议,采访记录要服从新加坡版权法对于演说录音的规定,受访者持有版权直到他去世后75年。③
上图为新加坡国家档案馆口述史访谈使用权(样本)书,受访者在接受口述史访谈之后,访谈内容、版权以及后期的抄本都归属于新加披国家文物局下的口述历史中心,针对访谈录音的信息公开,口述历史中心为访谈者提供三个参考选项,受访者可在这三项中进行选择,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值得学习操作的范本。
二、口述史法律伦理实践操作案例
口述史是国内学术界的一个热点和亮点,各学术领域开展的项目层出不穷,成果比比皆是。下文通过分析口述史实践操作案例,提出音乐口述史法律伦理框架思路。
杨晓的《蜀中琴人口述史》制作,在实际操作中经历了八个步骤。第一步,文献调研;第二步和第三步是确定受访者的名单;第四步,实施访谈;第五步,口述材料整理;第六步,口述文本整编;第七步,请受访琴人审阅口述文本初稿;第八步,与琴人们也逐一签订《口述材料使用设限协议》。杨晓指出,协议的签订明确规定了口述者、制作人与出版方对各种口述材料与最终文本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这在口述史的伦理规范上是至为关键的一环。1陈墨在编纂《中国电影人口述历史丛书》时起草了《丛书编辑条例》,大家参与讨论,通过之后就按照该条例执行,条例的第一部分是关于法律和伦理,其重要性显而易见。丁旭东在阅读相关理论、比较中外学术实践研究后,基于大量“口述音乐史”实践操作之上,在《“口述音乐史”学术实践的六个操作关键》一文中,提出了操作的关键步骤。文中第六关键点是“基于信任基础上的相关协议签订”,它所涉及的协议有三种:第一种是受访人签署的委托出版协议;第二种是口述访谈资料的使用设限协议;第三种是次生協议。丁旭东指出,“签订相关资料授权使用协议,是保障口述史料合法利用与相关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关键。”2湖南图书馆2008年开始进行“湖南抗战老兵”口述历史专题研究,并出版了《不能忘却的纪念——湖南抗战老兵口述录》,在书末对目前图书馆界口述历史工作存在的制度问题提出了新的思考,其中有一部分就是有关“口述历史的相关法律缺位”。书中指出“图书馆口述历史工作的内核是挖掘深藏在人们头脑里的记忆,而这些记忆是由人和事所组成的,它的开展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著作权、隐私、名誉等法律问题,如果没有现成的针对口述历史的法律来约束、指导采访人的行为,口述历史工作很难在法律层面上做到规范化、程序化”。
可见,口述史项目中关于法律伦理规范已经被重视起来,诸多学者也有意进行探讨。下文将针对“音乐口述史”实操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伦理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三、音乐口述史的法律伦理体系流程
(一)资料采集
资料采集是音乐口述史项目实施研究的第一阶段。音乐口述史的资料采集包括访谈生成的口述史料和与访谈内容相关的资料采集工作。这一阶段工作是确保后续工作能否顺利展开的关键一步,直接影响整个口述史的质量。其中,口述访谈是这一环节的核心所在,主要参与者是采访者与受访者(受访者背后的机构、单位以及其他主体)。正是参与主体之间的复杂性,决定了资料采集内容的重要性和归属性。根据访谈中是否存在信息互通,可以划分为自叙式访谈和交互式访谈。3自叙式访谈是指由受访人单独叙述完成访谈,采访者负责访谈记录,毫无疑问,版权归受访者所有。在交互式访谈中,采访者与受访者以一问一答的互动形式呈现,凝结了双方共同的成果。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作作品是由两人及以上完成并能够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合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因此,在交互式访谈中,著作权应由双方及多方共同享有。
美国口述历史工作者在口述历史实践中必须履行一项不可或缺的程序,那就是法律授权协议书的起草、签署与执行问题。4英国口述历史协会,有关口述史版权法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版权拥有权、版权期限权和官方版权三部分内容。5因此,采访者在访谈之前应向受访者解释访谈的内容和形式,并在访谈结束后尽快当面与受访者签订访谈协议。同时,访谈协议应该明确规定访谈录音资料著作权的所有者的权力和义务(见图4)。
上图为课题组与作曲家张小夫签订的“授权委托书”。笔者以参与“张小夫音乐口述史”采访为例,课题组在采访内容结束之后,与受访者张小夫签署“授权委托书”,同时整个团队成员也签署“保密协议书”,承诺对口述史采访涉及的任何信息、数据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未经项目组授权,不可向第三方披露。
(二)资料保存
音乐口述史的资料保存是对第一阶段资料采集过程中收集的口述历史相关文件进行妥善保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伦理问题的核心就是保存机构,保存机构在这一过程中担任着重要角色。采访者或其所属机构,不能满足专业保存的要求,一般移交专业机构进行保管,以便于后期口述史料的开发与利用。口述史料移交入库之后,专业机构就要对其建档保管,因此口述历史资料就具备了口述历史档案属性,就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条例的制约。
作为权威机构的哥伦比亚大学口述历史中心,将采集到的大部分手稿和录音磁带,都存放在巴特勒图书馆进行专业分类、编目保存。而在国内,音乐口述史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音乐口述资料大部分是个人保存,但也有由专门的保管单位进行保存的,如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中国传媒大学崔永元口述历史研究中心也保存了大量的口述历史资料。音乐口述史资料保存大致分为移交、归档、编目、数字化这四个步骤。
音乐口述史目前还没有专业的口述史资料保存机构,笔者所参与的国家十三五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音乐口述史——著名音乐家访谈录”在对不同受访者采访之后,课题组会将采访前收集的资料,采访后的录音、抄本以及受访者提供的相关书籍、图片、手记、手稿等进行打包分类、备份(见图5)。在这个过程中,涉及相关法律伦理问题主要是采访抄本及采访成品(如影像视频、学术论文、书籍等),课题组会将采访抄本进行整理,供受访者查阅,对于受访者不愿向公众展示的内容,课题组会遵循受访者意见,进行删减。在相关成品出版之前,课题组也会将未公开发表的成品交付受访者审定,受访双方共同商讨,达成协定。
(三)资料传播
口述历史传播形式多种多样,各种新式媒体层出不穷。口述历史资料传播过程中一旦涉及法律伦理问题,结果就会变得复杂且难以预料。音乐口述史进入传播阶段以后,实际上就对保存机构提出了一个更高的标准,拓宽了保存机构的业务功能。
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它理所当然成为口述历史传播的重要途径。数据库的检索已经无法满足用户需求,足不出户、随时随地的口述史资源访问是口述史最新需求。随着多媒体的迅速扩张,口述史音像资料已经成为制品上传至网站。这不仅是最适宜数字化的口述史,即便是最传统的档案馆都陆续搬上了网络。但由于网络机构缺乏审查机制,会出现网络资料乱用的现象。口述历史在传播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境遇,数字时代一方面加快了传播速度、扩大传播路径;另一方面,口述历史信息传播存在安全问题,口述资源和一些负面信息会被无限放大。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都要权衡处理其中潜在性的问题。
作为音乐口述史研究者和参与者,我们身上都负有道德义务,这些义务不仅针对口述历史实践与研究方法,而且还涉及到资料的传播共享,这其中也多包含了多重关系原则。从采访者和受访者到资料管理员和研究员,从准备与沟通、合作——口述历史访谈、管理——口述资料的保存和访问等,所有的过程和参与口述历史工作者,都将成为相互责任网的一部分,以确保尊重叙述者的观点、尊严、隐私和安全。
四、总结和思考
在音乐口述史实践过程中,不论处在工作中的哪一个阶段,都应当重视法律伦理问题,厘清各方关系权责,规范实践操作。“音乐口述史”作为探秘人类心灵的一项工作,如不能在具有法律效用的协议规定下開展工作,其必然行之不远且隐患无穷,所以,这项工作虽然容易被人忽视,但非常必要、十分关键。1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口述史法律伦理规范的指导,口述历史项目的开展大多处于“放养”的状态。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口述历史学者已逐渐意识到项目开展过程中法律伦理的重要性,借鉴国外经验进行有益探讨。囿于自身专业限制,在跨学科法律伦理问题探讨中有较多不足之处。“音乐口述史”法律伦理学术实践的规范问题需要更多专家、学者的实践介入,进行专业理论探讨和总结,从而实现“音乐口述史”学术工作规范的科学理论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