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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存在司法歧视吗?∗
——基于知识产权一审案例的实证研究

2021-06-20龙小宁

经济科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审理外国司法

龙小宁 李 娜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福建厦门 361005)

一、引 言

随着国家间经贸联系的日益加强,知识产权逐渐突破地域性限制,法律关系越来越国际化,依法保护涉外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张愚,2018)。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与中国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频繁。从案件数量来看,2014—2016 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审结涉外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依次是1 716 件、1 327 件和1 667 件,占当年审结全部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比例分别为1.82%、1.31%和1.26%。①数据来源于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虽然涉外案件数量所占比例不高,但一些重大案件,例如“乔丹”商标纠纷案、苹果与唯冠商标权纠纷案、华为起诉三星案等,诉讼金额大,案件持续时间长,引起了广泛关注。

法院如何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直接关系到外界对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认识,进而可能影响一国外商投资、产品进出口、技术溢出、企业国际化等领域的发展(Ghosh和Yamarik,2019;余长林,2011;苏为华和孔伟杰,2010;石丽静和洪俊杰,2019)。另外,与本国知识产权相比,涉外知识产权跨越地域限制,进入其他国家或市场,往往能够为权利人带来更大的商业价值,但同时也更容易发生侵权行为。而由此引发的外国企业对本国企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过程中,相关裁判结果会对涉案企业的市场份额、盈利能力等产生重要影响,法院可能会出于对本国企业的利益关注而做出偏向性裁判,即表现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那么,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是否会出于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的需要而对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呢? 回答这一问题对相关企业来说尤为重要。Harris (2010)认为中国法院为了避免损害被告企业的正常运转或造成裁员,往往很少判高额赔偿金。与国外观点不同的是,国内普遍认为中国司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指出,在涉外案件的处理中,人民法院严格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公平、合理、依法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羡,2018)。

针对国内外关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争论,本文基于2014—2017 年中国各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审案件,从判决结果角度来实证研究法院在一审审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是否对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差别对待,以及若存在差别对待,具体的差异是什么。本文具有三个层次的研究意义:首先,本文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数据,利用计量实证分析方法来具体考察中国一审法院是否在案件审判中对外国企业实施区别待遇。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审理中会偏向外国企业,并且随着外国原告诉求金额的提高,以及地区对外经济依存度的提高,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外国企业的有利程度也会提高,揭示了中国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状况。

其次,本文针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例的研究还具有更一般性的意义。计划经济发展模式的后果以及司法与行政之间密切关系的影响,造成我国地方司法机关常常出于短期利益考虑而偏袒本地当事人,因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长时间被诟病。同时,正如多项研究发现所指出的,偏向本地诉讼人的行为在国际上也屡见不鲜(Moore,2003;Bhattacharya等,2007;Mai 和Stoyanov,2019),而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逆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剧的形势下,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成为经济发展需要面对的重要现实问题,研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针对外国当事人的司法地方保护变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保护主义进行的实证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本文从经济分析的视角探讨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虽然在短期内为当地带来一定收益,但在长期造成的市场分割可能会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这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在司法保护成本与其带来的收益之间进行的取舍,而且这种差异可能会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加强、各地对外贸易发展等发生变化。因此,本文的一系列实证研究均建立在成本收益分析框架的理论基础之上,具有较强的逻辑一致性。

二、文献讨论与理论假说

(一)文献讨论

与本文相关的研究主要有两类:第一类与本文密切相关的研究是关于一国内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学术文献。目前已经有大量研究发现中国存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张维迎和柯荣柱(2002)基于北京某法院的契约纠纷判决书数据发现,从地域角度来看,当地企业的胜诉率比外地企业要高。但这一研究样本只包含北京的案例,样本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龙小宁和王俊(201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例进行研究,发现在一审中存在司法保护主义倾向,在控制当事人类型的情况下,本地原告与外地原告相比,具有更高的胜诉率和判决比。而Long 和Wang (2015)利用更大的案例样本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二审中同样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除了针对国家内部存在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进行的研究,还有一类文献关注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即一国为了确保自身经济利益而偏向本国企业或排斥外国企业的国家保护主义行为,或称母国偏好。针对母国偏好的文献从不同角度研究了企业在其他国家受到的歧视或不公平对待。为了使消费者从外国产品转到本国产品消费,政府往往采用一些贸易政策和条例(如非关税壁垒)来限制外国公司(Goldberg 和Maggi,1999)。在知识产权政策方面,Lerner (2002)认为对外国专利权人的歧视经常表现为:授予期限较短的专利、收取较高的费用、与本国专利覆盖相同技术的外国专利首先到期时就终止该外国专利、专利延期更短。Liegsalz 和Wagner (2013)对1990—2002 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与其他国家的申请人相比,中国申请人更快获得专利授权。

以上文献主要是从政策层面研究了外国企业在进入其他国家或市场时受到的歧视。在司法层面,Moore (2003)利用1999—2000 年美国专利诉讼案件进行多元回归分析揭示,陪审团在专利诉讼案件审判中会偏袒本国当事人。Bhattachary 等(2007)对1995—2000 年2361 家美国上市公司被告和715 家外国公司被告参与的美国联邦诉讼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如果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外国公司败诉的可能性要高于美国公司。Mai 和Stoyanov (2019)利用2007—2010 年加拿大的知识产权诉讼数据考察了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诉讼的结果,发现本国企业相比于外国企业更可能赢得知识产权诉讼,并且这种差异在经济意义上和统计意义上都是显著的,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加拿大法院得到保护的可能性比本国企业低25—30 个百分点。

近年来,也有部分文献基于中国情境来研究这一问题。Love 等(2016)对2006—2011 年中国471 件专利诉讼案件的诉讼人特征、裁判结果进行分析,发现在中国的专利诉讼中,外国公司的胜诉率与中国国内公司相仿。这一研究结果挑战了保护主义的传统观点。Bian (2018)进一步收集了2014 年1 663 件专利诉讼判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与中国专利持有人相比,外国专利权人更可能赢得诉讼、获得禁令,同时外国专利权人获得的损害赔偿是中国专利权人的三倍多。然而现有文献均基于专利诉讼案件数据,样本较为单一,而且在分析方法上主要采用了描述性统计以及简单的统计检验。与现有研究不同,本文利用了包括专利权纠纷在内的中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诉讼案件,从判决结果角度,运用更严谨的计量分析方法实证考察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诉讼上的差异,以此来检验国家层面的司法保护主义是否存在。

(二)理论假说

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动用行政的手段和方法保护当地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观念和行动(马怀德,2003),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实质上是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延伸(龙小宁和王俊,2014)。司法机关偏袒本地当事人的行为虽然在短期内保护了当地企业的利益,减轻了当地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有助于提高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地方经济增长和就业,但是从长期来看,地方保护主义使各地之间形成巨大的贸易壁垒,地区比较优势难以发挥,造成市场分割和扭曲(胡向婷和张璐,2005),地区间的差距可能进一步拉大,而且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会使外部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地方投资环境恶化(潘越等,2015),进而阻碍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因此,是否推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在司法保护的收益和成本之间进行取舍。

传统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认为本地企业对本地经济增长、就业稳定至关重要,其司法保护的收益远超成本,因此法院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对本地企业给予保护(张维迎和柯荣柱,2002;龙小宁和王俊,2014)。即使是在国家层面,一国也会为了保护本国利益而在司法诉讼中偏向本国企业(Moore,2003;Bhattacharya 等,2007;Mai 和Stoyanov,2019)。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来说,情况则有所不同。中国自1978 年开始对外开放后,对外经贸联系日益增多,尤其是2001 年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外贸对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若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更多的对外贸易和投资需求,相比于本地企业对本地经济增长的作用,吸引外资和发展外贸对本地的经济增长更为重要,那么地方政府可能会因此对外国企业有各种优惠待遇,包括司法上的优待,即表现为反向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正如Love 等(2016)和Bian (2018)基于中国专利诉讼案件数据的分析发现,外国专利权人在专利诉讼中的胜诉率与中国专利权人相仿,甚至比中国专利权人更可能赢得诉讼。据此,本文提出理论假说1。

假说1: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中国地方法院会对外国企业区别对待,而且这种区别对待更多表现为司法优待。

地方法院对外国企业的司法优待程度可能与案件规模有关。案件规模大小包括涉案主体规模大小、涉案金额高低等多个方面,反映了案件的相对重要性或复杂程度,一般而言,案件规模越大,法院判决结果对涉案企业的市场份额、盈利能力产生的影响就越大。另外,案件规模越大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涉案企业规模越大,而外国企业规模越大,越有能力到中国进行投资。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更有动机对涉案规模较大的外国企业释放出更多积极的信号,从而给予更多的优惠待遇。综上所述,本文提出理论假说2。

假说2: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案件规模越大,中国地方法院对外国企业的优待越明显。

地方法院对外国企业的司法优待程度也可能与当地对外贸和外资的依赖程度有关。改革开放以来,各地为了吸引外资,积极发展对外贸易,纷纷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租金优惠等。若当地经济增长更多依赖于外贸和外资发展水平,那么地方对外国企业的依赖程度也会比较高,从而对外国企业给予更多优待,甚至在司法诉讼中地方法院可能会更偏向外国企业。正如地方保护主义相关研究所指出的,外国在华投资和外国进口商品的竞争会限制地方保护主义(Bai 等,2008),地区对外贸易和投资越活跃,知识产权诉讼中法院越不会偏向本地企业(龙小宁和王俊,2014)。据此,本文提出理论假说3。

假说3: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法院所在地区对外贸和外资的依赖程度越高,地方法院对外国企业的优待就越明显。

三、模型设计与数据描述

为了探究与本国企业相比,外国企业在中国发起知识产权诉讼时,法院审理结果是否有显著差异以及差异是什么,本文设计了如下计量模型:

模型(1)中,被解释变量judgementijcmt表示j省c法院在判决年度t内第m月第i个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判决结果,衡量判决结果的变量主要有三个,分别是判决金额、判决比和被告承担受理费比例。具体来看,判决金额是指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金额;判决比是指判决金额占原告诉求金额的比重,判决比越高,法院对原告诉求金额的支持越高;被告承担受理费比例即被告承担受理费占案件总受理费的比例,该比例越高,表明被告败诉的可能性、原告胜诉的可能性越大。yg_typeijcmt是一个二值变量,表示案件原告是否为外国企业,若原告是外国企业,则取值为1,本文首先根据案件判决书中原告所在地址来判断原告是否是外国企业,若原告地址缺失,则根据原告名称来识别。

向量X代表一组控制变量,参考已有相关文献(龙小宁和王俊,2014;田燕梅等,2018;魏建等,2019),具体引入以下可能影响法院审判结果的控制变量:原被告特征,主要包括原告与法院是否在同一个省、被告是否出庭、原告是否有律师、被告是否有律师;案件特征,主要以诉求金额(取对数)、审理形式(是否为合议庭)、是否有人民陪审员来刻画;案件类型,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法院层级,包含基层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地区差异,主要控制了各地的经济发展规模,以法院所在地区的GDP 发展水平(取对数)来衡量。此外,模型(1)中μj表示法院所在省份固定效应,θc表示法院固定效应,ωt表示案件判决年度固定效应,φm表示案件判决月份固定效应,εijcmt表示随机扰动项。

本文数据来源于Openlaw 裁判文书网,数据获得时间是2018 年。为了强化司法公开,2014 年1 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生效实施。因此,2014 年之后生效的裁判文书可以在网上公开获取。我们以2014 年作为起始年份,检索并搜集了Openlaw 裁判文书网上已有的2014—2017 年30 个省市自治区(西藏除外)全部的知识产权侵权、权属纠纷一审案件的判决文书,通过对判决文书进行文本分析和人工处理,提取了案件的原被告特征、案件特征、案件判决结果等信息。在本文的研究对象中,原被告均为企业。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本文删除了中国港澳台地区原告与外国被告案件。此外,知识产权侵权、权属纠纷中涉及权属纠纷的案件较少,仅占全部数据样本的5.41%,因此,本文删除了权属纠纷案件,仅针对侵权纠纷进行实证研究。

表1 列出了外国原告和中国原告两个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和均值检验,从中可以得出以下关于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知识产权诉讼的特征:外国企业知识产权诉讼的判决金额显著高于中国企业,但就判决比和被告承担受理费比例而言,外国企业要低于中国企业,因此需要通过严谨的计量模型来识别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在判决结果上的差异。其他变量的统计特征不再赘述。

表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续表)

四、实证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

本文使用OLS 方法对模型(1)进行估计,表2 报告了原告是否为外国企业对判决结果的影响,第(1)、(4)、(7)列控制了原被告特征和案件特征,第(2)、(5)、(8)列进一步控制了案件类型、法院层级、法院所在地区固定效应、判决年度固定效应和判决月份固定效应,第(3)、(6)、(9)列进一步控制了法院固定效应。结果表明,相比于原被告都是中国企业,外国企业作为原告起诉中国企业时,能够获得显著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具体而言,从第(3)列可以看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外国企业原告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得到的判决金额比中国原告高86%,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就判决比而言,第(6)列的结果表明,若原告是外国企业,法院在判决时,对该类案件的判决比平均比中国原告高0.06,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第(9)列的估计系数为0.06,同样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表明原告是否为外国企业对案件被告承担的受理费比例也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总体而言,表2 的回归结果表明,从判决结果来看,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中国一审地方法院对外国企业存在司法优待,这一结果支持了假说1。①针对基准回归结果,本文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将涉外原告区分为欧洲、美国、日韩三类进行回归;利用PSM 匹配样本进行回归,其结果均保证了基准回归结果的可靠性。因篇幅所限,本文省略了相关内容,感兴趣的读者可在《经济科学》 官网论文页面“附录与扩展”栏目下载。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二)异质性分析

本文的基准回归表明,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中国一审地方法院会对外国企业实施差别待遇,而且这种差别待遇更多表现为对外国企业的优待。本文进一步在理论假说部分,针对地方法院对外国企业实施司法优待的异质性提出了两个假说,我们在这一部分对假说2 和假说3 进行检验。其中第(1)、(2)部分针对假说2 进行检验,第(3)、(4)部分针对假说3 进行检验。

1.法院层级对涉外诉讼审理的影响

首先我们以法院层级作为案件规模的一种衡量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对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案件规模越大,相关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能性越高。我们根据法院层级生成三个虚拟变量,以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基准组,在基准模型中加入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与核心解释变量的交互项进行回归,结果如表3 所示。

表3 加入法院层级和核心解释变量交互项的回归结果

从判决结果来看,第(1)列中,中级人民法院与外国原告的交互项估计系数是0.32,在1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知产法院与外国原告的交互项不显著。这表明,相比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外国原告能够获得更高的判决金额。第(2)列中两个交互项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表明就判决比而言,法院对外国企业的优待在不同法院之间没有显著差异。第(3)列以被告承担的受理费比例作为被解释变量,中级人民法院与外国原告交互项的估计系数为0.05,在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因此,从判决金额和被告承担受理费比例来看,中级人民法院相比基层人民法院,对外国企业有更多优待,从而支持了假说2。

2.诉求金额对涉外诉讼审理的影响

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诉求金额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的程度以及案件规模的大小,反映了案件的相对重要性或复杂程度。因此,我们以原告诉求金额作为案件规模的另一个衡量指标,对假说2 做进一步检验。具体而言,我们在基准回归中加入了原告是否为外国企业和诉求金额的交互项,估计结果如表4 所示。从第(1)— (2)列来看,诉求金额与原告是否为外国企业交互项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第(3)列为当被解释变量是被告承担受理费比例时,交互项的系数为0.03,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说明随着案件诉求金额的提高,对于原告是外国企业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受理费比例也会提高。也就是说,在受理费承担方面,法院会对外国企业原告给予更多的优待,从而支持了假说2。

表4 加入诉求金额和核心解释变量交互项的回归结果

3.对外经贸依存度对涉外诉讼审理的影响

针对假说3,我们首先从地区对外经贸依存度出发,检验是否地区对外经贸依存度越高,地方法院对外国企业越优待。在中国逐渐融入全球经济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对外贸易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本文引入法院所在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进出口数据,首先计算了各地区各年度进出口总额占当地生产总值的比值,然后根据该比值在各年度的中位数构造一个虚拟变量(外贸依存度),若该比值高于全国中位数水平,取值为1,表明该地区对外贸易水平较高,若低于全国中位数水平则取值为0,最后将外贸依存度引入模型(1),来检验各地区的对外贸易水平是否会对当地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产生影响,具体回归结果如表5 所示。

从表5 第(1)列被解释变量为判决金额的估计结果来看,交互项的估计系数是0.39,在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在外贸依存度较高的地区,法院审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时在判决金额上会更偏向外国企业原告。在第(2)列以判决比作为被解释变量的估计结果中,交互项系数在1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在外贸依存度比较高的地区,法院在审判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时判决比会更加有利于外国企业。当被解释变量是被告承担受理费比例时,交互项估计系数与第(2)列基本一致。总体而言,表5 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假说3:一个地区对外贸和外资的依赖度越高,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时,会越支持外国企业原告。

表5 加入外贸依存度与核心解释变量交互项的回归结果

4.贸易摩擦对涉外诉讼审理的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若一个地区的企业与外国企业频繁发生贸易纠纷,可能会破坏当地的外贸发展环境,从而降低地方政府推动外资外贸发展的积极性,降低地方经济对外资外贸的依赖度,导致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减少对外国企业的优待。因此,在这一部分中我们以贸易摩擦来反映当地的外贸环境,进一步检验假说3。我们以2013—2015 年美国和欧盟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据来构造贸易摩擦指标。法院所在地区遭遇反倾销调查的企业数量越多,代表当地遭遇的反倾销调查越严重,贸易摩擦越大。通过对反倾销数据进行滞后一期处理,本文构造了企业数量与原告是否为外国企业的交互项,加入模型(1)进行实证回归,这一部分利用的是2014—2016 年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数据,表6 汇报了具体的回归结果。从交互项的系数可以看出,前3 列的系数均为负,从判决金额和被告承担受理费比例来看,贸易摩擦产生的降低优待作用并不显著,但第(2)列的估计系数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表明贸易摩擦会显著降低对外国企业的优待。表6 的估计结果表明,仅判决比而言,贸易摩擦会削弱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外国原告在判决结果上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假说3。

表6 加入贸易摩擦与核心解释变量交互项的回归结果

五、研究结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与中国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频繁。在此背景下,关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受到很多的关注和讨论。本文着眼于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利用2014—2017 年中国各地方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审案件,从判决结果角度实证考察了中外企业发起知识产权诉讼后,法院在一审审理中是否对外国企业存在司法歧视。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不论是从法院判决金额、判决比还是被告承担受理费比例来看,与中国企业原告相比,外国企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能够获得显著更好的判决结果。

第二,进一步基于审理法院层级的异质性分析发现,相比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体现了对外国企业更多的优待;原告是否为外国企业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会随着诉求金额的高低而不同,诉求金额越高的案件,法院在案件判决上越偏向于外国企业;地区对外资外贸的依赖程度也会影响法院在知识产权诉讼结果上对外国企业的差别对待,与本国企业相比,地区经济对外依存度越高,案件的判决结果越有利于外国企业;相反,贸易摩擦的发生会削弱外国企业在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优势。

然而,司法地方保护不仅体现在案件判决结果上,也可能体现在案件受理和审理阶段。①刘作翔(2003)指出,在案件受理阶段,法院可能会对明知本地当事人败诉的案件,以各种理由拖延立案;在案件审理阶段可能会对外地当事人诉讼的案件,久拖不审。而且,外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指责也体现在知识产权诉讼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方面。因此,本文还考察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原告在案件审理周期上的差异,并发现,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审理时间的确更长。①关于案件审理周期的实证结果请见《经济科学》 官网“附录与扩展”。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中国法院在审理周期上对外国原告存在差别对待,原因如下:涉外案件往往在立案、举证、司法文书的送达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空间上的阻碍,为保障涉外主体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限制。因此,涉外案件和非涉外案件在审理周期上的差别可能更多是由于司法程序上的客观阻碍以及案件性质,并不能说明法院对外国企业存在司法歧视。

综上,本文从案件的判决结果角度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是否存在司法歧视进行研究,结果表明,中国法院对外国企业不存在司法歧视,反而可能是优惠待遇,而且司法优待程度与案件规模、地区对外资外贸的依赖程度有关。这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在中美贸易摩擦、逆全球化背景下,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不保护外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指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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