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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贸易新业态对国际收支统计的影响

2021-06-19杨雅欣

对外经贸 2021年5期
关键词:国际收支业态申报

杨雅欣

(中国人民银行 天津分行,天津 300040)

近年来,服务业发展迅猛,据《2019 年世界贸易报告》显示,服务业创造了全球三分之二以上的经济产出,2017-2018 连续两年增速超过7%,在全球贸易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随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做好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就尤为重要。并且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是国际收支平衡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统计是外汇局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重要数据源。然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统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践中,服务贸易企业收入境外流转和基于互联网、数字技术等的新业态和新交易模式,使得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下数据差异较大,从而带来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统计可能不足以反映对应企业国际服务贸易进出口全貌,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带来挑战。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现状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确定了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1]。针对GATS 的四种模式,国际上主要依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BPM6)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SITS2010)两个手册进行服务贸易统计。BPM6 的统计方法即BOP 统计,主要对应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三种模式。MSITS2010 则包括了对应服务贸易四种模式的统计方法,特别是提出针对商业存在的外国服务机构统计(FATS)。BOP 统计和FATS 统计互为补充。[2]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目前主要采取BOP 和FATS 相结合的统计方式。外汇局依据BPM6 开展BOP 统计,现行文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三种模式,主要数据来源是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统计。商务部、统计局依据MSITS2010开展统计,现行文件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商服贸函〔2019〕544 号),服务贸易四种模式均涵盖,包括服务进出口、内向型和外向型FATS 等情况,数据来源较多。

二、统计差异原因分析

(一)会计记录基础不一致,影响国际收支统计准确性

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关于流量的记录时间采取的会计基础不一致。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在经济价值被创造、转换、交换、转移或消失时,记录流量;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统计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是在收到或拨付现金时,记录流量[3]。不同的服务贸易形态,采取权责发生制记录和收付实现制记录的差异程度不尽相同。一次性提供的服务记录时间容易确定,两种制度记录的差异程度较小。连续提供或发生的服务需要连续记录,记录时间的确定较为复杂;如果服务在一段时间内提供,会有预付或延付的情况,特别是资金境外存放及流转,加大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统计数据的差异程度。实践中,服务贸易惯用的结算方式复杂多样:有按工程节点结算,如建设服务等;有按固定时间结算,如计算机及信息服务、管理咨询及技术服务等;有一次性结算,如研发成果转让费用、因公因私旅行费用等。因贸易种类的多样性和结算方式的复杂性,增加了服务贸易国际收支统计完整性的难度。此外,BPM6 要求在国民账户和国际账户中采取四式记账的会计制度记录交易,以伙伴经济体采取对称概念和对称报告为基础,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的不准确将使我国统计与交易对手国的镜像差异较大,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权威性。

(二)新业态不断涌现,现有国际收支统计模式不足以涵盖新发展

随着互联网及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服务贸易新业态和新交易模式不断涌现,便捷的网络平台及移动支付打通服务贸易新渠道,然而逐步脱离传统交易模式的新业态也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带来更多的挑战。较传统交易模式而言,“互联网+”新业态涉及的交易主体更多、业务范围更广、业务模式更复杂,在国际收支申报中申报主体、申报环节、交易性质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甚至一些新型的业务模式无法找到对应的交易编码。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在跨境服务贸易中广泛应用,通过该模式结算,境内服务贸易企业的银行账户没有资金跨境情况,而是通过支付机构集中办理收付汇或轧差结算,再进行集中、还原申报(见图1)。但是由于支付机构的客户多且杂、业务范围较广、金额零散、笔数众多,逐笔录入及核对的工作量巨大,且交易编码、交易附言多由客户在平台自主填报,支付机构难以准确掌握真实的交易背景。此外,申报数据经过服务贸易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银行到达外汇局,数据传导路径较长,还原数据的准确性难以保障[4]。

图1 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付汇及申报流程

(三)部分业务模式复杂,间接申报难以反映国际服务贸易收支全貌

部分业务如境外承包工程,交易主体组织架构复杂、交易模式多样、交易环节多、交易运作复杂且周期较长。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多为大型国有企业,根据当地政策及企业管理所需,境外运作可采取项目办公室、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多种工程模式,对外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境外承包工程业务模式见图2、图3),可能分属货物贸易项下、服务贸易项下或资本项目项下,情况多变且国际收支申报复杂。监管条线分割,企业和银行较难掌握,影响贸易总量统计的便捷性和精准度。

图2 境外承包工程未设立实体业务模式关系图

图3 境外承包工程设立实体两种业务模式关系图

货物贸易可以通过货物流与资金流进行匹配核销,而服务贸易没有像海关一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对服务进出口进行采集及统计,暂无可靠第三方数据验证交易的真实性。{5}在缺乏可参考的第三方数据验证的情况下,外汇局、银行缺少便利的核实手段,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交易单证进行核查判断,企业申报随意性大,国际收支数据准确性及业务合规监管都面临挑战。

(四)企业境外账户及留存款项报备不主动,资金难以追踪及统计

一是境外外汇账户及资金存放境外报告方式不便捷。境外账户开户有条件限制并需登记,由于系统开发限制,目前企业只能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服务贸易境外账户相关情况的报告,缺少对存放境外数据采集和统计的系统。二是法律监管条例适应性不足。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未按规定办理境外存放账户核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账户资金收付”及“境内机构存放账户余额超过已核准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三种情况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该条例最新的修订时间为2008 年,已过去十余年,经济金融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30 万元,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状况,不能对违规存放境外及开立境外账户起到有力的震慑效应。

三、相关建议

(一)借助其他统计制度,补充和完善现有统计方法

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服务贸易统计的准确性及权威性。做好顶层政策设计,加强外汇局内部部门间、外汇局与商务等外部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构建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积极搭建数据交互共享平台,将不同部门采集的数据查漏补缺,利用多源化数据相互校验,保证数据采集的真实性。一是借助《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在货物贸易信贷统计的基础上,增加服务贸易的部分,利用现有的成熟的政策制度、统计体系、申报系统及测算方式,通过采集统计服务贸易样本企业的应收/预收款和应付/预付款,估算出整体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实际资金收支之间的差异,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源。二是借助《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随着非金融企业直接申报工作的不断推进,已经有大批大型企业纳入统计范畴,后续将更多市场权重大的企业进行直接申报。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直申统计制度,直接统计企业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情况。三是借助《收入存放境外登记》政策。做好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境外报告系统开发,进一步完善收入存放境外的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四是借助《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商务部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采集企业国际服务贸易活动情况,其中服务进出口情况综合表数据可与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统计数据相互校验补充。此外,商务部对对外承包工程施行备案管理制度,且技术服务进出口等也需将相关数据信息向商务部门备案。加强与商务部门沟通协作,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申报统计补充数据源。

(二)完善国际收支申报制度,提升服务贸易统计的准确性

一是持续探索服务贸易新业态。建立起对新业态和新交易模式持续探索的长效研究机制,深入系统的研究新业态的发展原理、交易模式、贸易流与资金流的流转等情况,探索出该类交易数据的记录、采集和统计方式,完善现行统计框架。二是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施行分级管理。通过监测支付机构的业务合规、数据质量、内控管理及系统开发等方面,定期进行评级,根据评级结果,在业务准入、业务规模等方面施行差异化管理,增强监管抓手。三是细化和完善交易编码。梳理贸易新业态,结合业务实际,根据“成熟一种,补计一种”的原则,先针对规模大、影响大的服务贸易业务设置交易编码,匹配新业态交易模式,体现新交易特点,提高数据统计精准度。此外,对于规模小、影响小的业务形态,可先采取在交易附言中增加统一规范标识,标注出新型业务类型,进行统计和监测。[6]

(三)营造良好的申报环境,提高主体自律申报的积极性

一是完善法制建设,提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据现行社会环境及经济情况,修订《条例》中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收入存放境外及境外外汇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调整处罚金额,达到增强威慑力、规范企业申报行为的目的。二是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宣传。外汇局、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合力,采取多种手段,有针对性的进行申报政策宣传。特别是通过高效便捷的互联网新媒体进行宣传,保证申报主体知情懂法,增强申报意识,积极主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时向外汇局报告收入存放境外及境外外汇账户变动情况。三是丰富申报途径,增强申报便捷性。除了通过银行柜台申报、Asone(企业网页版),还可以在做好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开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多种便捷的申报方式,及时适应当下新形势,优化申报流程,提升申报便利度。四是将主体申报行为与征信挂钩。加强对申报个人及申报机构的监管,提升主体自律申报的意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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