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發佈科創板「自查表」壓嚴壓實「兩個責任」
2021-06-18陳志軍
陳志軍
2021年2月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發佈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南第2號——常見問題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下稱《自查表》),進一步壓嚴壓實「兩個責任」,即發行人信息披露主體責任和中介機構核查把關責任,嚴把入口關。
同日,上交所發佈文章《上交所發佈科創板申報常見問題「自查表」進一步壓嚴壓實「兩個責任」》,介紹了本次《自查表》的制定背景和監管考慮、主要內容和執行要求,以及實踐中,《自查表》所涉相關披露和核查事項存在的問題,科創板上市審核的處理方式,並強調《自查表》的內容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對於申報文件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規範、中介機構核查把關不到位的情形,審核實踐中主要採取了三方面針對性措施:一是將該項目納入重點審核範圍;二是加強現場督導聯動;三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其中,書面審核和現場督導協同聯動,對市場起到了明顯的威懾作用。
監管收緊 責任壓實
信息披露是證券發行註冊制的靈魂和核心。因此,實行註冊制,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能否做到準確、及時、完整就顯得尤為重要。
從2019年6月13日科創板正式開板至今,註冊制改革已初見成效。根據上交所2021年第一期《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動態》,2020年全年,科創板共受理327家企業的IPO申請,召開中心審核會議237次,審議239家企業;召開上市委會議128次,審議通過218家,否決2家,暫緩7家(其中3家二次審議通過,1家撤回);報會註冊155家,註冊生效146家;終止審核39家,終止註冊3家。
根據上交所官網信息,從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共有29家科創板IPO企業終止審核,此三月終止審核企業數量占去年全年終止審核數量的四分之三。發行人信息披露責任的意識和能力、中介機構的核查把關意識和執業品質都成為了此次監管收緊的關鍵「導火索」。而《自查表》的發佈,夯實了科創板IPO信息披露的規則體系,進一步壓實包括發行人切實擔負起對信息披露的第一主體責任和中介機構肩負起「看門人」責任。
《自查表》簡介
《自查表》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是科創板審核問答以及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以及常見審核問題落實情況表格,問題數量分別為29項和48項,問題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重大違法行為、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最近2年內董事、高管及核心技術人員的重大不利變化、研發投入等,要求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申報會計師按照第二部分「核查及披露要求」填寫,填寫相關問題核查情況在招股說明書、保薦工作報告、律師工作報告、會計師核查報告中的頁碼。
二是明確了具體問題的「核查及披露要求」,與上述表格需要填寫的問題一一對應,這些問題的核查及披露要求的參考規範主要來源於《科創板審核問答》《科創板審核問答(二)》《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的要求,另外一部分是審核實踐中的回饋常見問題,但本次《自查表》中予以首次明確的內容,這部分內容的明確也即意味著,相關問題的核查需要在首次提出上市申請時,各中介機構已經核查到位且發表相關意見。下文就《自查表》中予以首次明確核查及披露要求的主要問題進行介紹。
(一)關於實際控制人
《自查表》明確關於共同控制的認定,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核查思路為:
(1)認定共同控制的依據和理由,是否符合科創板審核問答和《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的相關規定;
(2)共同控制人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是否在協議中明確發生意見分歧或糾紛時的解決機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親屬所持股份是否比照該股東本人進行鎖定。
如果認定為無實際控制人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需要核查(1)認定無實際控制人的依據和理由,是否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2)相關股東的鎖定是否符合科創板審核問答的規定;第一大股東及其主要股東的具體情況,是否存在通過認定無實際控制人用以規避同業競爭等獨立性相關發行條件的情形。
(二)關於客戶和供應商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下稱《招股書準則》)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要求,發行人的銷售情況和主要客戶情況、採購情況和主要供應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依法披露,作為中介機構需要核查的內容卻不止《招股書準則》規定的部分,《自查表》中明確,對於發行人報告期各期的客戶和供應商,保薦機構應就以下事項進行說明和核查:
(1)前五大客戶/供應商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成立時間、註冊資本、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的合作年限,是否與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存在關聯關係;如發行人不同模式、不同業務的客戶存在較大差異的,需要分類說明前五大客戶情況;
(2)發行人向前五大客戶/供應商,銷售/採購的產品內容;報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戶/供應商發生較大變化的、對同一客戶銷售金額存在重大變化的,說明變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3)報告期內是否存在新增主要客戶/供應商、自然人客戶/供應商、既是客戶又是供應商、名稱相似、工商登記資料異常、註冊地址相近、成立時間較短的主要客戶/供應商等特殊情形,上述情形是否存在合理原因;
(4)對報告期內主要客戶/供應商和特殊情形客戶/供應商的核查的方法、過程、比例、走訪情況和核查結論;
(5)發行人與供應商的採購價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明顯偏低的情形。申報會計師應對上述事項(4)說明相關核查情況。
(三)關於註銷或轉讓重要關聯方(含子公司)
對報告期記憶體在註銷或轉讓重要關聯方(例如子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與發行人報告期記憶體在關聯交易的企業等),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核查:
(1)註銷或轉讓重要關聯方(含子公司)的原因,相關關聯方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是否構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重大違法行為,是否影響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2)已註銷關聯方的註銷程式是否合規;已註銷企業註銷後資產、人員去向;
(3)已轉讓企業股權受讓方的基本情況、轉讓是否真實、轉讓價格是否公允、與發行人或發行人的主要客戶及供應商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利益輸送的特殊關係;
(4)承接已註銷企業資產或業務的主體、已轉讓或已辭任企業後續與發行人交易情況(如有)及定價公允性,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安排。
(四)關於毛利率波動較大或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存在較大差異
根據《招股書準則》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招股說明書中需要披露:報告期毛利的構成與變動情況;綜合毛利率、分產品或服務的毛利率的變動情況;以數據分析方式說明毛利率的主要影響因素及變化趨勢;存在同行業公司相同或相近產品或服務的,應對比分析毛利率是否存在顯著差異及原因。
其中,如果毛利率波動較大或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存在較大差異,根據《自查表》的要求,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應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
(1)招股說明書是否結合主要產品的單位銷售價格、單位成本、產品供需、客戶等因素變化情況,披露並分析主要產品毛利率發生較大波動的原因;
(2)報告期各期發行人產品毛利率是否與同行業公司存在較大差異,如是,招股說明書披露的差異原因是否充分合理。
(五)關於發行人存在曾經申報IPO但未成功上市的情形
有鑒於科創板審核要求日趨嚴格,終止審核、終止註冊、主動撤回申請的企業也日趨增多,未來二次申報上市的企業數量也可想見。對於這部分存在曾經申報IPO但未成功上市的企業,《自查表》要求保薦機構應當核查下列事項:
(1)前次申報IPO的時間、具體過程;
(2)前次申報IPO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與本次申報的異同,變更中介機構的原因及合理性;
(3)前次申報IPO被否或撤回的具體原因及本次申報前的整改落實情況;
(4)前次申報IPO主要審核關注問題;
(5)涉及現場檢查的,還應核查現場檢查的背景、原因、檢查過程和結論、檢查發現問題及本次申報前的整改落實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