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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2021-06-17刘兆鑫

中国商论 2021年8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跨境电商知识产权

刘兆鑫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电商领域和农业产业都实现了大跨度发展,很多农产品都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然而,跨境电商虽然拓宽了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农产品的市场范围,但由于我国农产品知识产权法律不够健全完善,导致部分农产品存在侵权问题,给贸易市场和知识产权所有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进而影响了跨境电商市场的稳定。为此,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跨境电商农产品的发展现状,之后针对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了系统研究,希望所提出的建议可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4(b)--03

近年来,我国为了支持跨境电商领域的健康发展,分别在上海、河南、天津、四川等省份的省会城市建立了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同时从信息技术、交通、支付凭介等方面着手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大力支持。故而伴随着跨境电商平台的发展壮大,亦给我国农产品贸易造就了很多走出国门的机会,很多新颖独特的农产品都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步入到国际市場中,实现了国际知名度、销售量和市场信誉的大幅提升。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却屡次发生农产品知识产权侵权现象。这一问题的存在,不仅打破了农产品在跨境电商领域内的公平竞争局面,导致各方利益均受到不利影响,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

1 当前跨境电商农产品现状

信息技术的发展让商品交易有了新的发展途径,跨境电商的产生和快速占领消费市场,并同时打破了地域的贸易限制和地域限制,为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全球化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其中,最为显著的一点就是使很多独具特色的农产品走向了国际市场。根据政府部门的数据分析,2015—2018年,跨境电商关于农产品交易规模和增长速度有了飞跃式增长,甚至有些数据指标已经超越了一些发达国家。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发现,呈现该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跨境电商与传统模式下的贸易流通环节相比较而言更加便捷与高效,而且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获得生产企业以及农产品的相关信息,这一点显然更加符合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另外,通过跨境电商的运营,直接搭建起消费者与生产企业或者农场主之间的供销平台,所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的时间、物力成本,在生产和销售之间搭建了一个能快速反映市场的平台,最大程度地提高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利润空间。之所以会这样,主要是因为跨境电商是依托互联网而诞生和发展的,而互联网早已与现代社会实现了融合发展,消费者也已经具备相关完善的互联网思维,电子购物甚至成为人们消费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已经习惯于通过互联网直接了解农产品信息,或者在多个同类商品之间进行比较,最终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农产品。众所周知,农产品的价格时常会有波动,波动原因主要是农产品的丰收情况、市场的供需情况及当年月的人员工资等众多因素。而跨境电商凭借自身资源整合这一先天优势,有效突破了国家之间、区域之间、关境之间的贸易壁垒,可以有效降低农产品出现忽高忽低的价格变动,从而可以有效地稳定农产品的价格,确保消费能够购买到质优价廉、物超所值的满意产品。

目前,我国农产品跨境电商主要呈现出以下三种模式:

(1)B2B模式——企业之间的电商行为。在跨境电商领域内,B2B模式发展得最为规范,优势也最为明显,交易额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电商平台有阿里巴巴国际站、慧聪网、京东全球购等。

(2)B2C模式——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商行为,比较最有代表性的电商平台有跨境翼、亚马逊、有棵树、wish等。(3)C2C模式——消费者之间的电商行为。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农产品跨境电商交易方都可以是平台内的经营者,所以近几年来C2C模式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青睐,以淘宝、易趣、拍拍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其市场占比呈现出大幅上升的势头。

2 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

2.1 农产品专利权侵权

农产品在跨境电商平台交易的过程中,有些经营者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对方的农产品和使用其专利方法生产销售同类农产品,还有一些电商经营者在未获得任何农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所有者许可或者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其设计方案应用到自身农产品的外观包装上,并且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上述经营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同时也成为农产品知识产权的侵权人。因为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需要相对应的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的设备和知识才能对是否侵权进行判定。所以,截至目前,在所有的跨境电商经营中,很难判定其是否拥有农产品专利权,也无法判定在跨境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农产品是否使用了某种专利。而对于绝大多数跨境电商企业或者消费者来说,很难真正做到这一点。因此,在整个跨境电商领域内,难以判定农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共性问题;另外,在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当中,尚未涉及植物品种的保护,只针对植物培育方法实施了相关保护。

2.2 农产品商标权侵权

在农产品跨境电商中,农产品商标权侵权人出于不正当的商业目的,在没有获得农产品商标注册人许可或者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在其他农产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并且在跨境电商市场中销售该带有侵权性质的农产品,致使消费者无法分辨真假,甚至因此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从而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侵权人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制造或者估计模糊注册产品的商标标识,并且把带有不合法商标的农产品进行销售;另外,为违反知识产权的农产品提供存储场所、加工设备或者运输交通工具等服务,故意或者无形中协助侵权人形成违法行为;使用已经注册过的农产品商标LOGO、文字等用于自己相似产品或者网络链接,对购买者行为进行误导,或者诱导购买者点击产品链接;使用即将注册的农产品商标作为自己的店铺名称或者产品LOGO,或者存在恶意抢注域名行为;直接使用注册农产品商标或相似商标,用于宣传销售自己的产品,从而达到吸引消费者并且从中获益的目的。上述行为均属于农产品商标权侵权,不受《专利法》及《商标法》保护。

2.3 农产品地理标志权侵权

个别农产品生产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惜采用以次充好、降低农产品质量等手段,达到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致使很多存在质量问题的农产品流入到电商平台中,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而农产品地理标志权侵权,是指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内的个别生产者并不具备该地理标志所要求的特定产品质量,但仍私自使用该地理标志,对消费者构成严重误导。有些非法企业甚至将其他农产品的品牌故事套用到自身产品上,达到提升自身农产品品牌价值和附加值的目的;另外,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对生产工艺、产品特色、产地区域等信息进行虚假描述,从而骗取消费者的认可,促进自身农产品销量的提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例如“新疆哈密瓜”已经受到消费者群体的一致认可,所以很多产地的甜瓜都自称为“新疆哈密瓜”。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根本无法辨别其真伪,只能在真正品尝以后才大失所望,致使“新疆哈密瓜”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都受到不利影响。

3 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3.1 完善立法并加强执法

通过我国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发现很多问题的根源都来自于侵权者的胆大妄为,为了达到提高农产品销售而不择手段。之所以会这样,主要因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很多空白之处和漏洞问题,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为了促进跨境电商行业和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电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款,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为农产品在跨境电商渠道中的合法经营提供法律保障。从我国现行的与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上看,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并且在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发挥出一定的保障作用。但与快速提升的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相比,在法律制度的更新与完善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与制约性。有些法律制度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的实际情况,有些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性,导致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较大阻碍。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甚至面临着“有法可依”的危害境地。因此,当务之急是结合我国农产品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要,建立起一部内容健全完善的、切实可行的、带有统领性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内容要涵盖农产品专利权、农产品商标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几个主要方面。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要及时针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重新梳理和修改完善,确保各项条款的法律效力,为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效支撑。另外,一部高质量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较高的执法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将其法律效力充分体现出来,使各种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从根本上减少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在这一方面,建议政府部门从加强国内、国际执法协作配合这一层面入手,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对各种违法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而且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杜绝出现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现象。为了确保执法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性,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素质提升,努力打造一支高水平、专业知识并处理问题比较强的工作人员。

3.2 制定行业内部自治规则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样,任何企业的发展都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作为我国全员鼓励发展的朝阳行业,跨境电商在遵守本国法律的同时,也要遵守国际相关惯例和国际公約。当然,我们也要保护好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权益,不能为了贸易而贸易,电商企业之间可以一起努力,建立起符合实际行业内部的一套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自治规则,从而为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提供制度保障,为专利农产品在销售平台上保驾护航。严格执行事前审查制度和程序,将跨境电商市场准入制度落到实处,不造假、不敷衍,尤其针对企业经营资质及经营合法性进行重点审查;同时,加强拥有知识产权农产品的登记备案,一旦此类产品遭到侵权,可以第一时间追溯到源头,使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农产品在跨境电商平台经营的过程中,要第一时间过滤掉违法侵权信息,避免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要加强农产品售后服务,各农产品企业要认真履行与电商平台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保障。通过行业自治规则与法律制度、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全面监管,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国家之间发生冲突,确保行业自治规则效力的全面发挥;另一方面通过国际间的联合执法,使任何不法行为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为农产品跨境电商打造一个良好的运营环境。

3.3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农产品跨境电商企业要想从根本上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首先自身要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着重研发新产品,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农产品质量监管力度。企业应该把农产品贸易的有机、生态健康发展作为企业发展的出发点、规范自身行为为基点、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落脚点,建立起完善的农产品跨境电商信用评价机制和执行体系。比如,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规范执行公开信息披露行为制度,为企业的贸易行为和其他衍生经营行为提供和监督信用信息,并且维护信用信息的连带共享,以此来推动行业自律,确保企业之间可以随时了解对方的知识产权情况,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农产品的生产信息;另外,还要建立农产品知识产权诚信档案;最后,要与时俱进,实时了解现代销售媒体,关注新生媒体媒介,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当然,也可以通过现场宣传,例如举办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讲座或者培训班。在培训过程中,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通过一系列真实的跨境电商农产品侵权案例,使全体经营者及生产者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促进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有效提升。

3.4 大力开展法律援助

随着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大幅提升,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转变观念,调整工作职能,切实为相关企业服务。改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主动同电商协会、农产品协会的民间或者官方组织牵线联合,为企业提供政策讲解、引导,法律咨询,信息传递查证及必要的法律援助等服务,尤其是给企业及时、实时地传递一些行业动态,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

政府的相关部门,还要根据实时的电商发展情况,对其管理进行调整,该放权放权、该收紧收紧,对各项权限之间存在冲突,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致力于创立一批优质的电商企业,将拥有合法知识产权的企业培育成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于一体的品牌企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此外,还应当加大与电商参与者、贸易伙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以海关部门为例,应针对口岸监管、通关效率、退税流程等环节与他国海关之间进行密切配合,以此来促进农产品贸易效率的提升。在政府部门的费用预算中,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一旦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用受到侵害,可以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此来调动企业和个人的创新积极性,提高各种农业新产品的研发效率。政府应定期面向知识产权相关人员进行法律规则普及,尤其是要加大学校未来电商人才的培养力度,为跨境电商行业的整体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4 结语

当前跨境电商农产品虽然实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农产品知识产權保护不当,暴露出一系列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各方利益受到侵害,更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为此,要同时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开展行业内部自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加强法律援助等多方面同时入手,为拥有知识产权的跨境电商农产品提供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这一领域的健康发展,使各种优质农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大力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和跨境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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