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新变化及监管对策分析
2021-06-15陆洪
摘要:文章在概述我国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与发展历程基础上,探讨了我国保险市场在保险产品、保险销售模式及保险市场所处大资产管理行业等方面出现的新变化、存在的问题以及各种新变化之间的关系,认为保险业监管应根据保险市场发展的新变化及其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的宏观与微观监管策略。
关键词:保险市场;万能险;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
中图分类号:F8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2-1101(2021)01-0039-05
作者简介:陆洪(1988-),男,上海人,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货币理论与政策。
Abstract:BasedontheoverviewofthebasicsituationanddevelopmenthistoryofChina'sinsurancemarket,thepaperdiscussesthenewchanges,existingproblemsandtherelationshipamongvariousnewchangesininsuranceproducts,insurancesalesmodeandlargeassetmanagementindustryinChina'sinsurancemarket。Insuranceindustrysupervisionshouldformulateeffectivemacroandmicrosupervisionstrategiesinaccordancewiththenewchangesinthedevelopmentoftheinsurancemarketandtheexistingproblems.
Keywords:insurancemarket;universalcoverage;internetfinance;mixedoperation
一、我国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与发展历程
(一)我国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
我国自1980年恢复市场化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持续保持高速发展。从公司数量来看,保险业1980年前全国只有一家保险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20年发展到331家,其中保险控股公司集团13家、财产保险公司86家、人寿保险公司89家、再保险公司12家、资产管理公司14家①;从资产规模来看,1999年保险业总资产为0.26万亿元,2009年为4.06万亿元,2019年为20.56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4.42%(见图1);从保费收入来看,1999年保险业年度保费收入为1393亿元,2009年保费收入为1.11万亿元,2019年保费收入为4.26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8.65%(见图2)。
(二)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0年前,国内仅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国有独资保险企业,该阶段市场化保险业务处于暂停状态;第二阶段为1980年至1995年,国务院先后恢复了财产保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投资业务;同期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先后设立;第三阶段为1995年至2002年,随着1995年第一部《保险法》的出台,保险业务运行、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有法可依,保险市场无序发展的状况开始转变;第四阶段为2002年至今,保险市场进入专业经营和开放投资阶段,以《保险法》修订为开端,保险公司各类投资渠道有序放开,保险资金管理引入专业治理结构[1],且投资标的由固定收益类产品扩展到权益类产品,投资范围从国内扩展到国际市场。
近年来,保险市场出现了一系列变化,包括保险产品的新变化——以万能险为代表的投资型寿险快速增长,保险销售模式的新变化——互联网线上销售成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保险市场所处大资产管理行业的新变化——混业经营促进保险业与银行、证券、信托行业密切合作等。在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之下,上述新变化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保险产品创新与保险销售模式的升级互相促进、息息相关。以下详细阐述保险市场新变化的具体模式与存在的潜在问题。
二、保险市场的新变化
(一)保险产品的新变化
投资型寿险作为保险市场上的创新产品,一经推出即获得客户与保险企业的共同青睐。随着经济发展,客户投资理财产品的需求愈发旺盛,结构、功能单一的传统银行理财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客户需求。对于保险企业而言,在激烈的竞争下企业发展面临扩大保險资产规模和提高保费收入的压力;特别是新设立的中小保险企业在传统寿险产品市场上相比老牌险企处于劣势,因此中小保险企业更加依赖通过投资型寿险产品创新来抢占增量市场份额。
客户与保险企业的共同需求推动了投资型寿险的快速发展,其中以万能险最为典型。根据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万能险保费规模变化及占保费总收入的比例如下图3。从图3可以看出从2010年开始万能险规模快速增加,并于2016年达到峰值(万能险保费收入占2016年各险种保费总收入的41%)。
1.投资型寿险的模式——以万能险为例。万能险全称为“万能人寿保险”,可以根据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和财产情况,灵活调整保额、保费及缴费期,兼顾资金灵活性与保障性[2]。投保人所缴的保费按约定的比例(该比例可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调整)分别进入万能险保单下的两个账户——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保障账户用于提供风险保障,投资账户侧重投资收益,以此实现风险与保障双重功能。
2.投资型寿险的作用——以万能险为例。对于保单持有人而言,投资万能险产品既可以保障风险,同时兼顾投资功能。相对于传统保险产品,万能险收益高、交费灵活、具备一定的保障功能、易于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线购买[3];在保险企业的宣传下,个人投资人将万能险视为银行理财或货币市场基金的替代品,单方面相信保险企业会为万能险的投资收益提供隐性担保,保证投资本金、收益安全。
对于保险企业而言,发展万能险产品可以快速扩大公司资产规模,提高营业利润。根据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2019年1-4月万能险保费收入相比去年同期增长40%,新增规模4976亿元,增速位居各险种第一。同时,保险企业依靠万能险募集大量资金,然后在资本市场上举牌投资上市公司,此类投资行为能够快速拉升股价,使得保险企业在短期内获得较高的股价增值收益。
3.潜在问题。第一,万能险负债端和资产端期限不一致导致保险企业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增加。万能险受到投资人追捧后,中小保险企业陆续推出万能险产品,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保险企业竞相提高负债端成本(即提高承诺投资人的收益),为满足收益需求,萬能险产品结构设计为“短债长投”方式,即依靠负债端滚动发行短期产品(期限为1-5年)为长期投资标的(期限为5-10年)融资。在金融市场运营平稳的前提下,此类资产期限错配方式可以持续,但是当金融市场受到异常流动性冲击时,保险企业容易因投保人的巨额赎回引发兑付危机。
第二,万能险为保险企业带来潜在的刚性兑付压力。由于万能险的投资收益率较高,保险企业必须相应提高风险偏好,通过较为激进的投资来覆盖资金成本,此类投资在宏观经济上行期并不会存在巨额风险敞口;但是如果金融市场遇到诸如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类型的“黑天鹅”事件时,激进投资的标的会先于保本型投资受到冲击,出现无法正常兑付本金利息的情形。由于万能险的投资人多数将万能险视为“银行理财”的替代品或竞争品[4],并认为保险企业或代销银行会为万能险的投资收益提供刚性兑付或隐性担保,因此保险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兑付压力。
(二)保险销售模式的新变化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保险”为保险企业提供了全新的销售模式。保险产品的在线销售涵盖了传统线下保险业务全流程:包括购买前咨询、在线支付、线上签约承保、理赔等。互联网销售改变了保险企业的销售方式,不仅实现了信息的公开化、自动化[5],而且为分支机构不足的中小保险企业提供了全新的展业平台。
1.互联网化销售保险的现状。我国保险业的互联网销售可追溯到1997年成立的中国保险信息网。2000年前后各大保险企业陆续设立公司门户网站,互联网保险服务开始萌芽。2010年以来,随着互联网网上购物的爆发,互联网保险市场也出现了大繁荣景象:以泰康在线为代表的保险企业自有网站销售模式、京东金融为代表的互联网代销模式以及众安保险为代表的虚拟专业化保险企业纷纷出现[6]。
2.互联网化销售的优势。第一,优化保险业的销售模式。与线下拓客相比,互联网平台拥有海量用户,可以通过对用户行为数据库信息进行分析,得出有效的客户偏好,实现向潜在客户精准营销。例如,某消费者通过携程网预定机票,互联网保险企业即可获得信息,从而针对该消费者精准地提供相关旅行险产品,大大提高保险营销的成功率。保险业销售模式优化后,保险产品销量提升,增加了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第二,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传统保险服务受制于时空限制,投保人无法获得及时理赔等服务,大大降低了客户对保险产品的满意度。而互联网保险能够提供24小时的在线服务,使得保单交易不再受时空限制,投保人在保险期间的退保、理赔等服务也可以得到及时解决。
3.互联网化销售存在的问题。第一,互联网平台销售监管滞后。保险企业在线销售产品时,部分保险企业为提高产品吸引力,在宣传时倾向于夸大保险的投资收益和安全性,现行监管体系缺少与互联网在线产品销售相关的规章制度。第二,互联网化销售为保险企业带来大量新增客户的同时,也扩大了保险投资出现兑付问题时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受互联网“去中心化、精准直接、简洁高效”思维的影响,互联网化营销在宣传时只突出产品特色,避免冗长的产品介绍(万能险产品为例,多数平台销售万能险产品时的核心要点集中在突出高收益上),与传统线下销售的保险产品相比,客户对合同细节理解不到位,未来一旦出现保险企业和客户之间的纠纷,双方对合同细节的争议常产生矛盾。由于购买线上产品的客户人数众多,此类纠纷和矛盾波及面广,不良影响较大。第三,在线销售的保险产品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层层嵌套,产品结构、投资标的等相关信息不透明。保险企业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例如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所代销的万能险产品)合作销售,除销售车险、传统寿险外,投资型寿险占比高。该类产品以高收益率成功吸引了众多客户,但是此类高收益产品在网站的信息披露并不到位,客户并不清楚资金的用途和实际风险等级。
(三)保险市场所处大资产管理行业的新变化
1.资产管理行业混业经营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居民财富不断累积,除银行存款以外的资产多元化配置需求逐渐上升;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民营制造业企业等主体长期需要资金支持。在直接融资渠道尚不充分、银行信用融资总量、结构受限的情况下,资金端和资产端的迫切需求共同推动了中国金融市场的混业经营的蓬勃兴起。
混业经营具体体现在大资产管理行业资产规模的不断快速增加。综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件会网站公布的监管数据,包括银行、信托、保险、券商在内的大资产管理行业的资产规模从2009年的10.3万亿元增长至2015年的87.64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2.77%。2020年7月,原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报告发布会上表示资产管理行业整体规模已在百万亿元以上。
资产管理混业大发展背景下,从发行主体上看,银行发行了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产品、同业类产品;信托公司发行了集合和单一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发行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及子公司发行了基金公司公募产品、基金公司专户产品、基金子公司专户产品和私募基金等;保险企业发行了投资型寿险;保险资管公司发行了资产管理计划;此外还有种类纷繁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互联网金融平台发行的各类凭证类、权益类产品。
在运作模式上,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虽然名称各异,但是业务类型可以简单归类为“资金资产对应型”“资金池-资产池型”“通道型”“投资组合型”等基本业务类型。在这些业务中,保险企业将高净值个人客户或企业资金通过保险产品(例如万能险)或通道公司(如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等)投资于特定项目;另一方面,保险产品(例如万能险)亦可充当银行、基金等主体的资金通道,利用监管机构之间的政策套利空间,向融资人如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输送资金,此类业务中保险企业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获取通道费收入。
2.资产管理行业混业经营存在的问题。第一,监管套利频繁。现有监管体系下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主要针对本领域内资产管理产品实施专业监管。由于金融工具自身的复杂性以及金融市场发展的多样性,功能类似的资产管理产品因发行机构差异适用的监管规则存在区别。尽管2018央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后,混业经营的无序发展有所好转,但是完全解决这一问题仍然任重道远[7]。第二,层层嵌套拉长交易链条,交叉性金融风险突出。出于监管套利的目的,金融机构之间将简单的信贷业务层层包装[8]。以实际出资方(保险资金)通过信托等发行的特殊目的实体(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向实际融资方融通资金为例,此结构下一笔交易同时出现在保险、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因此宏观经济统计中的交易规模被放大至少两倍,交易链条拉长,其中若有一家机构出现经营问题甚至资不抵债时,同一交易链条上下游各交易对手都会受其影响。第三,资产管理业务体量庞大,缺乏完善的统计和监测体系。资产管理行业混业经营之初,银行资金借道信托公司通道投资;后来随着保险资产管理、保险产品等替代性通道的进入,通道选择不断更多。不同通道公司属于不同的监管体系监管,银行保险监管体系、证券监管体系的监管尺度不同,数据并不互通,且现阶段仍有归属地方监管的地方性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小贷公司等等体系外弱监管主体广泛参与交易,整个混业监管体系的实际经营情况、投资分布、期限、抵押品情况实际无法得到完善的统计和监测。
(四)新变化之间的内在联系
保险产品、保险销售渠道的新变化发生在资产管理行业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两者之間相互促进、密切联系。
以万能险为代表的投资型寿险产品是保险企业应对混业经营挑战、加强与银行等金融同业竞争合作的产物。新型保险产品兼顾投资、保障功能,产品模式简单,购买门槛低,一般不涉及复杂的保险理赔程序,适合保险经纪体系相对薄弱的中小保险企业线上销售,成为线上主要销售的保险产品,推动了保险线上销售渠道的发展。
另一方面,保险线上销售平台的发展,促进了保险企业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作,使保险企业的潜在客户数量大大增加,不断增加的客户需求刺激保险企业进一步升级现有产品服务,不断开发新型保险品种。
五、保险业监管对策建议
(一)保险业市场的宏观政策建议
与英美国家数百年的保险经营历史相比,我国保险市场处在蓬勃发展的起步阶段。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可以享受“后发优势”,即通过学习先进经验实现跨越式发展。在行业制度领域,首先应认识到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是保险投资发展的重要先决条件。以美国保险市场为例,美国金融市场发达程度非常高,可投资产品种类丰富,不同期限、结构、类型的风险对冲工具选择余地较大[9];中国保险市场应学习美国保险业完善市场建设,在保证偿付充足率的前提下,通过多样化投资和组合投资工具的应用,提高投资收益并控制风险。
其次,重视保险投资监管制度建设以及行业自律精神的培养。严密设计的监管架构,适当的投资方向引导可以纠正部分保险企业面临市场波动时的“动物精神”行为。保险企业处于行业发展最前线,其审慎和自律精神是对新业务、新模式实施风险审核的第一道防线。
再次,监管机构和保险企业要合力加强投资人教育。现阶段社会公众对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之外的金融产品缺乏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加强保险业知识普及、教育,推广各类保险产品,增强投资人的风险意识、科学投保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尤显迫切。普通投资人不仅是保险市场投资的最广大参与者,而且是保险企业经营和稳定的大众监督者和受益者。
(二)应对保险市场新变化的对策
针对万能险等新型投资型寿险,在险种设计和资金运用过程中,保险企业要坚持服务保险主业的发展方向,以保证偿付率为风险保障的底线。同时,要加强针对保险企业产品创新的微观审慎监管;管机构应重视厘清新型产品创新的实质,将投资型金融产品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
针对互联网与保险销售融合的新趋势,保险企业首先要重视移动互联网时代技术、结构、销售流量入口等多个层面的改变,围绕保险业务本源,依托技术升级进步,通过互联网化提升客户服务和金融普惠水平。在风险可控、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手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营销渠道、产品种类、服务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同时,基于互联网保险跨领域的特点,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应注重综合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工信部等诸部门之间可以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协同效应,协调目前分割的监管格局,形成监管合力。
针对资产管理行业混业经营的现状,市场参与者与监管者应该认识到资产管理行业混业发展的本质仍然是间接融资,即由金融机构担任资金中介,通过负债方式获得资金,资金所有权转移给金融机构,再通过投资贷款方式将资金提供需求方。在这个意义上,银行业巴塞尔协议III和保险业的“偿二代”体系中强调核心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体系应当应用于包括投资型寿险在内的各种类型产品。中国银监会与保监会的合并以及资产管理产品新规的问世已经传递出监管机构对前一阶段“大资产管理”混业经营发展与监管的反思与应对;加强对大资产管理行业的功能性监管,是资产管理行业保持长期稳定发展、提高风险抵抗能力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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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