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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2016-11-22王旋

2016年31期
关键词:监管体制混业经营金融监管

王旋

摘 要:随着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逐渐加速,整个国际金融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已经是不可逆转的事实。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也将遇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诸如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这对我国金融行业监管标准和监管水平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完善现实金融监管体制和加强金融监管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壮大,这也是我们当前亟待研究的课题之一。金融行业的发展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与作用。本文在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与探讨了当前我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对其完善的措施与建议,希望对我国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体制;混业经营

一、金融监管体制基本内涵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对商业及专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的制度、机构和组织。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抑制通货膨胀、降低失业率、调节国际收支等都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如果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的话,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可以使金融市场机制运行正常,促进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从金融市场的自身看,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为了限制和消除一切对市场运行不利的因素,使金融市场价格趋于稳定,市场价格的稳定能够有利于维持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监管模式尚不规范

我国自2003年成立银监会之后才真正意义上正式确立了“一行三会”的这种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分业监管的模式。伴随着上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程度逐步地加深,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现象已经逐渐成为金融业的主导发展走势。由于混业经营的出现,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必将不能合理的解决金融行业内复杂多样的各种问题,最终势必会出现监管盲区、重复监管、监管不到位的各种问题。总而言之,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随着混业经营的快速发展已经不断凸显出其许多的不适应及弊端。

(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事实上,在我国“一行三会”之间并没有设立一个实质性的联合监管的制度,这样对于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也是十分不利的。由于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模式,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的划分是十分明确的,这样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就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来说,一行三会他们各成体系,可以说是各自为营,各有各自的监管标准与目标,这样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就易于产生矛盾,受监管的对象也要承受着来自各监管部门的压力,从而导致交易的成本上升,这样也会导致交易低效率,从长期看来必将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和正常运行有着诸多十分不利的影响。

(三)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尚需完善

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中,造成现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出现问题的关键性原因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金融立法方面,我国也存在非常严重的滞后性,这也导致了金融法律体系对于金融监管的支持度大打折扣。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对于突出的棘手问题的法律规范十分笼统,对这些问题根本没有具体实际的细化指导规定。与此同时,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行业行为,但是缺少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这也给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同时这些相关法律规范在金融市场的运行中实际可行性操作度并不高,这也导致了金融立法并没有起到应该有的效果。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水平的完善措施

(一)改善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

功能性监管与分业监管有很大的差别,具体来说它并不是对各个金融机构的监管,而是对特定的金融业务的监管。这种监管方式非常适用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它是金融水平发展到比较高的水平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方式,美国便是采取这种金融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模式可以处理好在混业经营下各种金融业务的监管归属问题,也可以处理好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可以一步一步地推进由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改革为功能性监管模式。

(二)建立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处于一个分行业监管的现状之中,只有加强“一行三会”的监管协调工作,实现信息之间的共享,才能避免监管盲区和监管冲突的出现,这样做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提高监管效率。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政策协调机制,从政策高度完善监管机制,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出现,保障分行业监管部门的配合有效性。

(三)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1、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

事实上,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和支持。我国现状之一就是金融行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这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的建立健全。我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加强相关调研工作,尽快出台出关于期货投资、国际融资等在我国尚未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尽快出台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更深一步地巩固法律的实际操作性和实用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中出现的许多难题。

2、加大金融领域的执法力度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中,金融领域的执法问题是最为薄弱的一环,所以说加大执法力度的任务十分紧迫。首先,各个金融监管机构要最大程度地体现出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能。其次,各级银行相关的检察部门要对它所负责的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定期的检察工作。与此同时,要建立一整套配套的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定量与定性的分析工作,还要定期地公示监测结果,评价风险的等级和提高资料披露的透明度。最后,身为国家的司法部门的法院要加强执法的力度、打击金融犯罪、维护我国金融行业秩序的稳定、保证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等。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挑战,其中一个挑战就是对相关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根据我国的现状,最好的办法就是首先逐步改革现在分业监管的模式,着力完善各个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与此同时,还应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适当补充和完善的前提下,学习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正确经验,以便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这也就要求我们能够站在正确的视角去认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所具有的各种问题,改善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建立各个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不仅要积极鼓励金融创新工作的开展更要增强金融监管工作,尽快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加快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进程。(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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