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情感、德性与警校大学生价值观教育研究
2021-06-15赵亮英
摘 要:德性是在道德行为的形成与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同时也是道德行为的最终目的和结果;德性的形成和实践离不开意志、观念和情感的作用。警校大学生的价值观教育必须通过警务制度正观念、警务化管理磨意志、模范和公安实践强化情感;通过由外而内的制度、规范和职业要求锤炼道德修养,进而由内而外转化为道德行为,才能真正在深层次上铸就警魂。
关键词:意志;观念;情感;德性;道德行为;警察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1)01-0157-04
Abstract: Virtue is produced in the formation of moral action, and is also the ultimate goal and result of moral behavior. It's formation and practice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function of volition, concept and emotion. The value education of police College students must be corrected concept by policing system, sharpening will by policing management, strengthen their moral emotion by modal and police practice. From the inside-out to temper their moral cultivation by system、 specifications and professional requirements, and then from the inside to the outside into moral behavior. This process is also the synergistic action process of virtue and virtue practice by emotion, concept and volition.
Keywords: volition; concept; emotion; virtue; moral action; police
德性伦理学认为,德性品质能够确定一个人的行为动机,进而能够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方式,促使人追求或导向一种道德行为方式;但是对于如何获得德性品质,该如何把德性转化为实践智慧,德性理论并不能给出直接回答;而道德心理学认为,理性与情感共同作用于道德动机,进而实施道德行为;因此,作者认为,融合道德心理学与德性伦理学的合理因素,厘清理性、情感和德性在道德行为中的关系和作用,就能够明确警校大学生价值观教育或道德教育的核心和重点。
一、理性、情感与道德行为
道德心理学认为,理性与情感共同作用于道德判断,甚至不同道德规则(或认知理性)的应用都与道德情感相关,道德判断直接激发了道德行为的实施;因此,厘清理性与情感的关系,对于道德行为的研究极为重要,也是道德哲学各研究进路或多或少都要涉及的论题,例如以休谟为代表的情感主义、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康德的义务论以及德性伦理学等。概括而言,对于理性和情感在道德判断中的作用,休谟与康德几乎是各执一端:休谟认为情感是道德行为的根源,理性是情感的附属[1](P145),情感规定了行为的道德性;与之相反,康德认为理性(或善良意志)是道德动机的根源,是道德行为的最终来源[2](P7-12),并且这是独立于任何情感和欲望的纯粹理性;不同于休谟把理性看成是情感的附属,也不同于康德完全不考虑情感因素对道德行为动机的影响,功利主义既重视理性的作用,也提到了情感;只是功利主义最终是从对后果的理性计算上来衡量幸福的大小以确定行为道德与否,这实际上也就把情感因素搁置一边,正如康德一样,从而陷入理论困境。
不可否认,我们在讨论具体的道德行为或分析道德动机的时候,情感必须要纳入到我们的讨论范畴。作者认为,“情感”是意向性的,是“关于”某事的,即在道德行为中,我们所讨论的情感是对某一事态的情感,它是我们面对外部世界的一种内在或外化反应,因而是意向性的,并且这种意向性的情感意识也会拥有普通意识的特点,即私人性[3-5]。因此纯粹由私人情感决定的道德判断或道德动机所做出的道德行为,最终就如婴儿或幼儿的行为,只是一种社会化的自然本能,不具有道德性可言,因而不在我们地讨论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正如休谟理论中所指出的,没有情感,纯粹由理性决定产生的道德动机正如一个毫无情感意识的机器人所做出的行为,也不在道德行为地讨论范畴之内;因此,理性和情感是道德行为两个必不可少地构成部分,共同决定了道德行为的产生与实践。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休谟的理论详细论证了情感在道德动机和道德判断中如何发挥作用,但是这种作用过程也必然受到习惯、习俗、规则、惯例、文化等具体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些内容实际上也就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理性”。因此,作者认为,理性不仅会对道德判断和道德动机的产生具有直接的作用,甚至意向性道德情感的產生也必然受到理性因素的影响。例如:在封建社会,妻子忤逆丈夫、不能生育、不裹脚都被看成是不道德的行为,而认为这些行为是不道德的道德情感或道德判断当然与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三纲五常”密切相关。时至今日,这种道德情感一般而言可以认为是不复存在了,因为这些行为与我们现时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前的道德原则相冲突。由此作者断言,道德动机、道德行为地形成和产生,甚至道德情感地产生最终都是由理性决定;理性才是道德行为的主宰,没有理性与情感的对立与抗争,就无所谓道德行为,无所谓道德情感。在道德行为地产生过程中,理性占主导地位,情感为辅;明确这一点,也就明确了大学生价值观教育或道德教育的核心和重点,但是在讨论具体的大学生价值观教育问题之前,还必须分析德性的产生及其与道德实践的关系。
二、意志、观念、情感与德性
以上分析都是从道德心理的角度,由内展开理性和情感对道德行为的作用;但是在道德实践过程中,二者的作用过程及后果将是怎样的,这还必须对理性的结构以及结合德性伦理学由内向外做进一步的分析。
李泽厚先生对理性结构曾做出分析:“在个体道德行为及心理中,我提出意志、观念和情感三要素。不变的意志是理性形式,变动的观念是理性内容,情感则是助力。”[6]也确切地说,理性分为观念和意志。观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历史文化背景,包括文化、惯例、习俗、法律和规则等,是我们道德情感的直接来源。生活在什么样的历史背景中,有着什么样的观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道德情感;例如,在封建社会,三纲五常是其基本的价值观,因而就会产生妻子忤逆丈夫这样行为是不道德的道德情感。当然,这种由观念决定的道德情感的强弱,与个人特殊的经历、文化和生活背景等因素密切相关,而这些也都在理性的内涵范畴之内。可见,观念和情感共同作用于个人的内在心理,共同决定产生不同的道德动机和道德判断,这也是作者认为在道德行为产生过程中存在“理性化情感”的来源,而不是由纯粹的私人情感决定产生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动机。
但是,倘若需要把因观念和情感产生的内在道德判断进一步转化为行为,还必须借助意志能力,这是行为的决断力。作者认为,善恶观念(或道德观念)和意志能力结合一起,一方面能够促进产生或强化我们的道德情感,另一方面又能够遏制我们的一些私欲或其他情感,唯此才能产生道德行为。例如消防员救火,为什么消防员能够不顾个人生命安危去救火?难道他真不怕死吗?显然不是,这就是通过意志和职业观念理性控制个人情感而实施的道德行为。此外,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着相似观念的人也虽然具有相似的道德情感,但却会做出不同的道德行为,因为每个人的意志力不一样,所以把内在的观念和情感转化为行为的力度和深度是不一样的。
观念、意志与情感三者共同构成了道德心理的基本结构,在道德动机(道德判断)的产生以及道德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的作用过程;这一个过程实际上也即是德性地产生和实践的过程;概括而言,习俗、法规、惯例、制度等等外在历史文化背景中包含的善恶观念是个人道德情感的直接来源和主要构成部分,形成了道德行为的直接动机和价值判断,进而可以通过意志力转化为道德行为,这个由外而内——即由外在观念到内在道德情感的过程就是德性的产生过程,这种来源于善良观念并最终转化为个人道德情感的主要构成部分,就是美德,是道德行为的内在心理动机;加上意志力的作用,就可以激发道德行为,真正把美德通过行为表征出来,这也就是德性地实践与表征过程。德性惟有在意志力的作用下,通过实践加以表征才能成其为德性,否则仅仅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情感或观念,下面将进一步详细分析。
因此,作者认为,有着不同的观念背景,加之个人不同的实践经历和认知,可以形成不同的德性;同时也可以解释,为何亚氏的德性伦理学说是建构在理性的基础之上,因为理性(包括观念和意志)决定了会产生什么样的德性以及德性的能否践行;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德性伦理学是不同于传统规范伦理学是强调实践运用的伦理学说,因为德性必须通过道德行为的产生和实践过程进行表征,没有道德行为也就无所谓德性,仅存在于心理结构当中的善良意志只是一种观念或情感,谈不上是一种品质,品质(德性)惟有在实践中才得以存在。
三、德性与道德实践
李泽厚先生说的“道德是一种意志行为,即理性主宰感性的行为。”[7](P222-224)没有意志力就会产生“明知应做(有观念和情感)却做不到(缺乏意志力量)”的结果;因此,对于德性地培育以及如何能使我们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既要重观念和道德情感地培养,更要注重意志力地锤炼。
具体而言,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观念主要就是指来自于历史文化背景中的“善良观念”,这种善良观念和每个历史时代的背景密切相关;例如,在封建社会,丈夫死了,妻子就要立贞节牌坊,不得改嫁,并把这看成是无上得荣耀。而现时代,则不然。允许自由恋爱,只要是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申请离婚,进而再寻找真爱。也即是说,善良观念会随着时代地变化而变化;所以德性地培养首先就要结合现时代的特点,通过各层次的各种教育体制、媒介和方法进行相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原则的教育、灌输和培养,这是可以做到的。
其次,道德情感地培养对德性地养成也极为重要。一般而言,人类的情感不同于动物,前面我们的分析也已经表明,人类的情感并非是纯粹的、自然的情感,而是必然受到观念地影响,具有一定的理性因素,因而是社会化的自然情感。另一方面,情感毕竟是一种私人的意向性意识;因而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有一些人虽然接受了许多道德观念的教育和培养,却未必能够形成善良的道德情感,而成为一个品德高尚的人。事实上,甚至有许多道德败坏者以致做出违法行为就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例如在清华大学生在北京动物园伤熊事件、广东财经大学学生虐猫事件、药家鑫事件等等。加上人的情感中所具有的动物性的一面,即人除了有天然的恻隐之心,同时也有非常残酷的一面,有很多负面的情感;所以对于道德情感的培养,除了在认知上加强对善恶、是非等观念地认识之外,还应从认知上强化人的同情心、羞恶之心和恻隐之心,讲爱、讲情、讲感同身受,加强正面道德情感地培养;例如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过程中强调模范的作用、强调传播正能量,正是这一道理;即加强同情、仁爱等道德情感的培养的熏陶,既可以丰富德性的内涵,同时也可以进一步促进德性的形成。
最后,李澤厚先生提到:“在道德心理结构的培育中,理性的善恶是非观念当然重要,但这些观念需要有力量即人性能力才能实现为具体行动,道德不能仅是心理,它必须表现为行动、行为,所以,意志在这里又比观念更突出更重要。所以,培养人的意志力量是十分重要的。”[7](P223)也即是说,没有意志力,最终所有的观念和情感都只能是内在的善恶观念和道德情感,并不能产生道德行为,也就无所谓德性,德性必须是通过实践来表现;善恶观念和道德情感就是德性的内在内容,而意志能力可以通过实践表征出德性内涵。因此,在道德培养或教育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培养和锻炼其意志,拥有意志能力,才能够真正不为外界所诱惑,执行和实践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样所教授和培养的善恶观念和道德情感才能真正有所作用,成为一个人的德性。
四、警校大学生与德性培育
中国道家认为:“每一事物都是按照其理而存在的。如果一个人做到这点,那么,他就是尽了人之理或尽了人之性。尽人之理或尽人之性,就是最根本的道德原则。”[8](P13)也即是说,人类的生存是具有目的性的,而这个终极目标或者说人生的价值就是“幸福”,通过遵循最根本的道德原则“尽人之理或尽人之性”就可以获得幸福。作者认为,“人之理或人之性”即是指人之所以为人者的共相:即是指人的理性、动物性与社会性,并且动物性是最基本的。在尽人之性时,首先应尽的就是动物性,其次是理性和社会性。但是,在什么时候应该满足自己的“动物性”需求(这种需求对于人而言其实已经是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例如“吃饭”,对于中国人而言,有川菜、粤菜、湘菜等各种烹饪手法,已经不再是动物性的“吃”了),什么时候应该遵循理性,克己以利他,甚至是牺牲一己之利而满足国家或社会的需求,这时仅仅依赖情感的引导是不够的,有这样的“观念”也未必能够做到,最重要的是“意志”。因此,源于情感和观念产生的道德动机,最终能否形成道德行为,还需要借助“意志”,意志的强与弱,决定了道德行为的最终实施,这同时也是德性培育、践行德性以及大学生价值观培育的重点,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详细论证。
具体而言,要培养一个人成为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必须从认知观念、情感和意志三个方面入手,这与我国传统哲学中提到的“知、情、意”也是相通的。认知是提升其道德认识,包括个人经验、科学知识及理论思辨。这个可以通过大学的课堂道德教育来实现;同时探索多元化的、具有时代精神特点的、学生喜闻乐见的理论课堂教学方式是培养“认知观念”的重点。
对于警校大学生而言,因为专业特色,其专业实践能力课程相对会多一些(例如各種警务技术课程),而通识理论课程(例如哲学、艺术课程等)可能相对少一些,这就要求在道德教育课程设计中,需要有更加集中的、系统的道德知识课程,例如课程内容应该包括公德、私德、职业道德、哲学等,在理论上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和道德判断能力,提升其对德性的标准、内涵、冲突以及欲望该如何处理的认知及自我调节能力,从而为我们的道德行为提供方向指引奠定基础,这一点,在我国当前普通高校中基本都已经认识到并且做的非常不错。
其次,道德教育还必须重视道德情感的培养和熏陶。李泽厚先生曾提到:“恻隐之心也是要培养的,因为人的情感中具有动物情感的部分,既有同情,也有残酷,人有很多负面的情感。负面情感需要排除,正面情感需要培养。‘排除‘培养正是外在的习俗和教育。”[9](P150)道德情感是道德行为的动力和基础,因此,对大学的道德情感的培养和熏陶,特别是“同情”“仁爱”思想的培养,尤为重要。
特别是对于警校大学生而言,因为将来他们所从事公安事业,所面对的正是这个社会中最为黑暗、接触最多负面的人和事,如果要使其长期保持一种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拥有正能量,在意志力上的培养和锻炼是根本(这一点作者随后再谈),其次就是要加强道德情感的培养。只是在对警校大学在的道德情感地培养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需要赋予他们正能量,让他们充满爱,有仁爱之心,不被以后工作中所经常接触到的人性的黑暗所侵蚀或麻木,消极或悲观地对待警察职业,甚至是自己的人生;另一方面,警校大学生将来在工作中毕竟大多数面对的都是一些不法分子,有些甚至是穷凶极恶的人,所以警察要有爱,但是也要够理性控制自己的情感,而不是盲目的同情和仁爱,而是要有充满正义感、明辨是非的大爱。在大学中,这种道德情感地培养应是立体的、丰富的、生动的,而不应仅仅是拘泥于课堂或书本,可以与相关的实践及校园社团活动相结合,例如“与犯罪分子零距离”“与腐败分子面对面”“公益活动”“社工活动”等,为学生提供一些震撼的近距离榜样,增强其道德情感、道德动机;其次是提升学生对公安实践的认知能力,让学生带着情感、意志和目标去实践和锻炼,而不仅仅是“任务”。
最后也是最难的一点,即“道德意志”问题,作者认为这也是传统大学道德教育中缺失或忽略的一点,对于警校来说,虽是做的比较好但仍需加强的一个方面。知道道德行为的正确与否,也有一定的道德动机,希望成为一个“好人”,这是绝大多数人都具有的道德意向性,但是在意志方面却往往不够坚定:遇到道德冲突的时候,或者遇到利益冲突的时候,就犹豫不作为甚至放弃了一些道德原则。因此,要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就需要磨练其意志。这里的道德意志,在深一层次来说是在实践中,当道德观念(或道德制度、道德原则)与道德情感发生冲突时个人行为的选择。倘若理性战胜了一时的冲动,就会从考虑长久的善和幸福出发做出德性的行为;否则情感占据主要地位,做出只是拥有眼前利益的行为,甚至是不道德的行为。
在警校,基本上自入校开始,就对所有的大学生进行高强度的军训、严格的警务化管理、日常的出操会操训练以及其他各种军事训练和技能培养,这是警校的特色,同时也是对警校大学生意志磨练的一个非常好的方式。这也是为什么一般军人、警察都比普通人有着更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有着坚强的意志能力的原因。由此可见,在对学生进行价值观或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必须加入一些强迫因素,以锻炼其意志能力,唯有如此才能把理论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情感的熏陶作用真正落实到行为,展现出实践智慧。特别是在当今社会情境下,市场经济为我国经济腾飞带来了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在其冲击下,西方的各种意识形态,包括价值观、资本文化等等大量地渗透进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使得我国目前的善恶观念、价值观都有很大的复杂性;这对于未来的预备警官们尤其是一个巨大考验。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都会随着社会人文文化、物质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情感与理性在道德行为中的冲突也随处可见,对青年大学生的影响尤为深远。因此,我们能做的,除了要在道德观念上正本清源外,更重要的是磨炼和坚定大学生的意志能力,因为它才是行动的主宰,是践行德性的最大理性能力。
参考文献:
[1]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3]赵亮英.塞尔的意向指称理论评析[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2,34(05):64-68+127.
[4]赵亮英.语境、真理与表征——评塞尔的真理理论[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3,29(11):9-14.
[5]赵亮英,陈晓平.语境、意向与意义——兼评塞尔的意向性意义理论[J].逻辑学研究,2012,5(02):105-115.
[6]李泽厚.关于《伦理学总表》的说明[Z].中国文化,春季号.
[7]李泽厚.伦理学纲要续篇[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
[8]陈晓平.面对道德冲突[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9]李泽厚,等.什么是道德——李泽厚伦理学讨论班实录[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基金项目:广东省教育厅省级特色创新类项目“公安院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路径研究”(编号:2015WTSCX079);广东省教育厅省级特色创新类项目“十八大以来广东公安党风廉政建设的探索与思考”(编号:2015WTSCX078);广东警官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理智、情感、德性与警校大学生道德教育生态建构研究”(编号:2018QNGG10);广东警官学院项目“公安院校大学生政治素质培养体制模式探究”(编号:046-00003437)
作者简介:赵亮英(1981-),女,汉族,江西分宜人,哲学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分析哲学、心灵哲学、道德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