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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视角下绿色能源的政策驱动效应

2021-06-15邵学峰方天舒

财经问题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光伏产业

邵学峰 方天舒

摘 要:本文基于不完全契约视角分析了绿色能源的政策驱动效应,并以光伏产业为例,采用空间计量模型分析了补贴机制中的光伏上网标杆电价补贴和R&D补贴所产生的政策绩效。研究发现:自2012年以来,国内部分地区的光伏产业生产能力呈现显著的空间集聚态势;光伏上网标杆电价补贴和R&D补贴在不同程度上对提高光伏产业的生产能力发挥了正向激励作用;政策性补贴发放规模与太阳能资源禀赋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逆相关关系,补贴契约的不完全性可能导致“敲竹杠”问题的出现,进一步增大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基于此,本文分别从制度层面、产业层面、技术层面、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层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绿色能源;补贴机制;政策驱动;光伏产业

中图分类号:F4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21)05-0040-09

一、引 言

能源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人类生存与保障的重要物资。然而,能源资源又是客观稀缺的,特别是随着化石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等)的大量开采和使用,人类的生存环境日益受到破坏,化石能源的储备情况也面临逐渐紧缺的态势,世界各主要国家亟待开发新的能源资源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明需求。绿色能源是指含碳分子量少或无碳原子结构的能源,主要指可再生能源。太阳能资源作为一种分布广泛、数量巨大、开发利用潜力无限的绿色资源,能够满足人类未来发展的需要而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然而,绿色能源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与化石能源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受生产成本和技术要素的影响,绿色能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但是对于绿色能源来说,其产生的外部性特征使得市场失灵,绿色能源的环境效益未能实现。政策扶持是绿色能源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特别是在该产业的初创期和起步期将会助推突破瓶颈。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球经济遭到严重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将可持续发展、投资绿色能源以及能源转型作为经济复苏的重要手段,力图摆脱对化石能源的依赖,绿色能源成为经济绿色复苏的引擎。

近些年来,中国作为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能源消耗量较大的经济体,一直在寻找可供替代的能源资源。有数据表明,2019年,中国能源使用总量达到了48.6亿吨,位居世界第一,其中,煤炭资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57.7%,风能、光能、水能等绿色能源消费量占23.4%。

数据来源:《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对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的转型倍加关注。1995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2005年,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包括太阳能资源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地位,标志着开发和利用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2020年7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成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旨在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社会资本流向绿色能源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新型绿色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视程度逐年提升。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发展清洁能源是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供给、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可以预见的是,绿色能源未来发展趋势、发展路径将越发明朗。政府对于绿色能源的补贴机制,是对于能源环境问题负外部性的内部化机制设计。这一制度安排是绿色能源供应者与需求者(或政府)之间的交易契约,所以,绿色能源补贴政策具有契约理论的基础[2]。本文基于不完全契约视角,以绿色能源中的光伏产业补贴制度为研究对象,对现阶段绿色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性补贴等相关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进一步推动绿色能源发展的相关对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与逻辑推理

(一)文献综述

绿色能源是与可持续发展相匹配的概念,是一种既节能又减排的能源[3]。相比较石油、煤、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绿色能源在生产过程中不需要消耗石油等燃料,因而产生较少或不产生CO2等温室气体。李庆保等[4]指出,绿色能源有两个特点即原料本身无污染和在发电过程中产生较少或不产生CO2。客观地说,国外对绿色能源的理论和政策研究要早于国内。国外一些文献对此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梳理。Sandalow[5]通过分析美国《能源复兴法案》的政策效果,倡导政府和消费者应参与进来。Yi[6]指出,美国绿色能源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West[7]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光伏生产商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即20世纪50—60年代的利基市场、80年代短暂的政策引导光伏发电以及21世纪硅谷风险资本推动的光伏复兴。Cucchiella和DAdamo[8]指出,光伏发电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发展,发电量已经从2009年的24GW达到2013年的138GW,并且正在成为世界各个国家的战略性产业。

近年来,一些研究中国绿色能源发展的文献侧重从产能过剩问题入手进行深入剖析,主要是基于市场失灵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等提出了一些观点。余东华和吕逸楠[9]提出了“政府不当干预论”,进而说明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何出现产能过剩。熊勇清等[10]认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现阶段要重点开拓国内市场,有必要由外需拉动转为内需拉动,这是基于现实环境与实际贡献的选择。朱向东等[11]认为,应重视绿色产业特征、贸易环境以及不同区域的要素条件。王辉和张月友[12]指出,用传统产业的发展思路发展新兴产业、过度投资和供需结构失衡等直接导致产能过剩。还有一些学者指出了绿色能源发展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如刺激国内市场需求、确定政府管制权力的边界等。王文祥和史言信[13]指出,政府对产业的经济管制应严格限于信息不對称和自然垄断的领域,避免管制的泛化和政府管制权力的无边界扩张。

关于绿色能源的政策引导和补贴方面,国内外文献分别从不同视角进行了研究。国内文献侧重于分析绿色能源的发展路径以及政策的可行性。刘宁[14]提出,从资金保障、产业扶持、人才培育和促进税收四个方面构建清洁能源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苏竣和张芳[15]指出,未来中国绿色能源的发展依赖于更加合理审慎的政策组合结构。于立宏和郁义鸿[16]建立了一个基于产业链平衡发展的政策系统框架。吕东东等[17]提出,改进顶层设计、重构补贴体系、重视配套政策体系建设等产业政策优化路径。在实证分析方面,林伯强和李江龙[18]运用随机动态递归模型,对风电标杆电价政策进行了量化评价。刘强等[19]通过Vensim技术平台建立能源政策模拟模型,分析了电力行业相关政策的减排成本与减排贡献。周德群等[20]构建了以政府和光伏企业为博弈主体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技术变化对博弈双方均衡策略的影响。另一方面,国外文献则从一个相对宽泛的视野研究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的效果。Chen和Song[21]旨在通过应用委托—代理理论,从最大化政策效益视角研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最优补贴水平,表明政策收益直接受投资者偏好的影响,强调政府对于提高投资者偏好水平、消除不对称信息以降低补贴成本的重要性。Grijó和Soares[22]探讨了可再生能源技术与GDP之间的关系。

综上可见,国内外文献主要集中于绿色能源发展及效率、创新性政策、可再生能源绩效评估等方面的研究。通过文献梳理可见,在绿色能源政策支持方面,研究光伏产业补贴政策空间影响的文献较少,而基于不完全契约视角来研究绿色能源政策驱动效应的文献几乎没有。研究市场主体行为的理论模型一般有博弈论、一般均衡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一般均衡理论假设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博弈论假设没有竞争者、市场参与者有权力影响交易价格,放松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信息假设,但博弈论没有涉及权力在交易双方的配置问题;委托—代理理论假设契约是完备的,而不完全契约理论放松了三个假设:博弈论的无竞争假设、一般均衡理论中的市场参与者无权力假设、委托—代理理论的契约完全性假设。本文基于不完全契约视角来研究绿色能源的政策驱动效应,从能源交易契约的不完全性、契约精神、政策寻租现象等方面分析了绿色能源补贴机制,以实现市场机制与政府激励相容的契合,降低能源交易成本,并以光伏产业为例进行空间计量分析,通过构建空间计量分析模型对现阶段光伏产业的生产能力、产出效率等方面进行分析,侧重分析上网标杆电价补贴和R&D补贴的财政绩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推动绿色能源发展的对策建议。

(二)逻辑推理

研究能源市场比较常用的方法是博弈论,但博弈论存在当纳什均衡解过多时没办法选择最优策略的问题,所以,契约理论进入经济学家的研究视野。不完全契约理论是由哈特(Hart)和格罗斯曼(Grossman)等经济学家提出的探讨产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最佳配置理论。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造成无效投资的“无效率定理”与“哈特定理”,成为不完全契约的核心。不完全契约理论可以追溯到科斯、威廉姆森等新制度经济学家,科斯认为,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与交易成本的存在,买方在契约关系中规定卖方该干什么是不现实的。此外,一些经济学家基于机会主义、交易的人际关系和非人际关系化、有限理性等前提,探讨了企业与市场的边界问题,逐渐演变为交易费用理论。威廉姆森从交易频率、交易的关联性、商品和服务的多维特征与资产专用性等方面诠释了交易费用,推动了交易费用理论的发展。

那么,为什么契约是不完全的?不完全契约会带来什么问题?契约不完全性的原因在于预见成本、缔约成本与证实成本的存在[2],预见成本是因为契约制定者是有限理性的,所以无法预估未来发生的所有事件;缔约成本是即使买卖双方能够预测,以双方都认可的语言写进契约,这会产生高额的缔约成本;证实成本是由于交易信息对第三方是很难证实的,如法庭等第三方机构,所以存在证实成本。交易费用的存在是契约不完全性的重要原因。就绿色能源补贴政策而言,高额的补贴并没有带来高产出,是由于可再生能源补贴契约存在漏洞,企业会利用这些漏洞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一些企业在申请领取补贴时存在逆向选择行为,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补贴,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绿色能源补贴政策的激励效应。

本文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来分析绿色能源的政策驱动,是因为绿色能源的补贴机制存在契约不完全性问题。政府和绿色能源供应商由于信息不对称或不可避免的交易摩擦,存在交易费用。双方缔结的契约存在一直不能全部兑现的问题。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补贴契约本身是不完善的,绿色能源补贴政策与监管机制存在漏洞。理论上认为,政策的制定需要经过供需双方一系列的讨价还价过程,最终互相妥协达成一致的结果,但绿色能源补贴政策并没有完全遵循这个理论,而是以政府核算定价为主。在补贴政策实施方面,尽管政府对长期契约合同的价格条款进行了规定,但长期契约的兑现率依然不太理想,这说明补贴契约存在不完全性。

第二,政策寻租现象的存在。政策寻租是一种内部交易,在绿色能源补贴机制中,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内部政策,有的甚至偏离了顶层设计,不能充分发挥绿色能源补贴政策的效果,影响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转与公共秩序。企业违规谋取补贴是一种政策寻租现象,与政府补贴初衷背道而驰。因此,政府对绿色能源补贴要加强监管,切断政策寻租的内部交易产业链,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应有的效用。

第三,绿色能源供应商缺少相应的契约精神。契约精神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精神,对西方社会的民主、自由、法治产生深刻的影响。在中华文化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自给自足的小農经济是中国的传统,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伦理观念根深蒂固,契约精神深受人情关系影响。为推进节能减排战略,政府对绿色能源给予政策扶持,如对光伏实行标杆电价政策,光伏企业领取补贴,说明契约关系建立,“骗补”这种行为一旦产生,说明契约关系走向破裂。那么,契约关系为何会破裂呢?虽然绿色能源补贴政策在实施前经过政府仔细筛选审核,但在细节规定方面还有待完善,给了企业或个人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对此,政府应完善契约监管机制。

基于上述问题,有必要研究绿色能源的政策驱动效应,减少电力供应商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激励效应。由于电力供应商是有限理性的,能源补贴政策发布后,绿色能源供应商的机会主义动机被激发出来,“敲竹杠”问题随之产生。“敲竹杠”是一种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当企业投资绿色能源这一项专用性资产后,事后重新谈判存在被迫接受有损自己利益的契约风险。因此,在契约完全的情况下,即绿色能源补贴政策详细地规定了将来不同情况下电力供应商的权利和责任,那么电力供应商可以完全履行契约条款,不存在“敲竹杠”问题。可见,补贴契约的不完全性会造成效率损失。因此,本文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探讨如何尽量降低效率损失,减少交易成本,从制度层面、产业层面、技术层面、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层面构建激励相容约束机制,以激励绿色能源供应商积极参与长期契约的签订,助推绿色产业的发展。

三、模型和数据

本文主要研究两个问题,首先上网标杆电价补贴政策是否有利于光伏产业的发展。

标杆电价是国家在经营期电价的基础之上,对新建发电项目实行按区域平均成本统一定价的政策,其政策依据在于遵循了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长期预期路径。政府通过制定、调整标杆电价,进而调节电力投资结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资本的合理流动。上网标杆电价补贴有利于光伏产业的发展,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改变了光伏“一机一价”的定价方法,把光伏纳入到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法律法规建设中,统一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优化资源配置。中国为了推进光伏产业发展,先后调整了上网标杆电价补贴。在2011年8月1日,国家发改委首次公布全国统一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之后按照资源区分类补贴。但是,这种政策性补贴的效率如何?是否促进了光伏产业的中长期发展?是否有利于光伏产业在区域间实现均衡?已有文献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本文意于对这方面做出基于量化分析的判断。

其次,光伏产业的R&D补贴对于该产业发展是否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克鲁格曼认为,假如一个产业中存在外国、本国两家厂商,双方都致力于进行技术投资以占领市场领先地位。然而,技术开发具有外溢性,一家厂商开发的新产品会使另一家厂商获益。因此,该国政府有动机采取保护主义政策来支持高新技术研发。洛塞勒等人也有同样的观点并认为,对于战略性产业的政策扶持是必要的,因为技术创新本质上具有风险性,而且技术创新的失败成本和成功红利之间存在不对称性,为了弥补这种不对称,政府提供的研发补贴能够有效发挥激励作用。技术本身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难以按市场原则进行交易,而且企业对光伏产业进行技术投资时,单个企业的收益率通常小于社会整体收益率,因此,企业缺乏投资的积极性。有鉴于此,在光伏产业技术创新过程中,至少在该类型企业发展的中前期,R&D补贴是保证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在本文的后续部分,也将对此研究假设做出基于量化分析的判断。

(一)模型和变量

光伏产业发展受到太阳能的资源分布、光伏发电技术、政府产业政策、经济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基于此,本文建立的模型如式(1):

lnBUILDit=a+b1lnTECHit+b2lnFITit+∑18j=3bjlnxit+εit  (1)

其中,i表示中国各个省份;t表示观察期年份;b1 、b2和bj代表了各变量的系数;εit是扰动项。模型中各变量的解释如下:

1. 被解释变量

BUILDit表示i省第t年光伏装机容量。借鉴韦嘉宝[23]对光伏产业政策评价的相关文献,被解释变量一般选择光伏装机容量或光伏发电量增量,考虑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择光伏装机容量作为光伏生产能力的被解释变量。

2. 解释变量

目前,中国光伏产业呈现“两头在外”的特征,即光伏产品研发(主要指多晶硅材料)依赖进口、光伏市场需求在国外。Hsu[24]指出,上网标杆电价补贴和R&D补贴政策对于降低光伏发电成本尤为重要。因此,在控制了其他变量基础上,本文选取光伏上网标杆电价补贴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补贴作为解释变量。其中,TECHit表示i省第t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FITit表示i省第t年上网标杆电价补贴。

3. 控制变量

Xit代表了一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光伏产业发展的未来潜能。文献研究表明,一个地区经济越发达,越容易集聚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并进而带动周边地区的要素流动,形成产业格局和产业规模。因此,本文选择地区生产总值(RGP)、人均地区生产总值(PGDP)、电力消费量(EC)、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LFR)和能源工业投资(EI)作为刻画光伏产业发展的潜能指标。二是光伏产业发展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光伏发电的消费端与生产端。从光伏发电的消费端来看,单位GDP能耗越低,能源利用率越高;从光伏发电的生产端来看,光伏发电受天气的影响较大,日照时间与雾霾是影响光伏发电的主要因素,而雾霾的主要来源是烟(粉)尘排放量。因此,本文选择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ECP)、主要城市日照时数(SH)、烟(粉)尘排放量(SEA)等作为刻画光伏产业发展的效率约束条件。三是发展光伏产业的政策条件。一个区域的环境质量越好,说明该地区政府的环保、责任意识越强,越有动力发展光伏产业。由于光伏发电成本远高于煤炭等传统化石能源,若缺乏政策扶持,至少在短期看,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将大大削弱。因此,本文选择地方财政环境保护支出(FEP)、治理废气项目完成投资(WGI)和火电发电量占比(TPG)等作为刻画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条件。

(二)數据和统计描述

本文选取2011—2018年中国31个省级行政单位的数据作为分析样本。其中,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电力消费量、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城市日照时数、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地方财政环境保护支出、森林覆盖率的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的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能源工业投资、烟(粉)尘排放量、煤炭消费量、火电发电量占比的数据均来源于历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治理废气项目完成投资、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的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电力年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等于能源消费总量/地区生产总值,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电耗等于全社会用电量/地区生产总值,光伏上网标杆电价补贴等于大型电站光伏发电量×各地区补贴标准。在保持整体趋势一致的情况下,数据缺失均采用几何平均增长率进行了平滑处理。变量的统计性描述如表1所示。在考虑了经济、环境及能源等方面的外在影响,有效排除了可能产生的波动、异方差等之后,本文还对各变量进行了对数化处理。

四、检验与估计

(一)空间相关性检验

1. 空间全局自相关

空间相关性检验通常采用Morans I指数,其区间通常为-1≤Morans I≤1,表达为Morans I指数的绝对值越大,空间相关性越强。当Morans I指数小于0时,表明存在空间负相关;当Morans I指数大于0时,表明存在空间正相关;当Morans I指数等于0时,表明不存在空间相关性。表2列示了2011—2018年中国各份太阳能装机容量Morans I指数。

由表2可知,2011年中国各省份太阳能装机容量Morans I 值接近于0,且P值大于0.05,即在0.05的水平上不显著,表明在2011年中国各省份太阳能装机容量不存在空间自相关;而在2012—2018年,各省份太阳能装机容量Morans I指数对应的P值均小于0.05,表明在95%的置信水平下存在空间自相关。

2.空间局部自相关

鉴于Morans I指数不能判断各地区的局部相关类型及其集聚区是否在统计学意义上显著,本文利用GeoDa软件绘制LISA集聚图,即按照集聚情况区分为四种模式:High-High模式表示的是自身空间分布水平高,且周边也有很多分布水平高的省份集聚所形成的区域;Low-Low模式表示的是自身空间分布水平低,且周边也有一些分布水平低的省份集聚在一起所形成的区域;Low-High模式表示的是自身空间分布水平低,而周边有一些分布水平高的省份集聚在一起所形成的区域;High-Low模式表示的是自身空间分布水平高,而周边有一些分布水平低的省份集聚在一起所形成的区域。

表3列示了2011—2018年中国各省级行政单位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的空间分布。检验结果表明,从全国范围看,光伏装机容量存在较大的区域性差异,华东、西北地区的光伏装机容量较高,而华南、西南地区的光伏装机容量则比较低。从该年度区间内的空间集聚时序变化情况看,四种模式所包含的省份大多比较稳定,其中,High-High模式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2017年之后,进一步拓展到华东地区;Low-Low模式集中在华南、西南地区;Low-High模式主要指的是西藏,这也说明西藏与周边地区在光伏装机容量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值得一提的是,自2012—2018年,High-High模式与Low-Low模式的空间分布状态表现为以原有区域为“聚点”逐渐向周边省份扩散的动态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就空间全局自相关检验结果看,2011年中国光伏装机容量不存在空间自相关,而2012—2018年则存在明显的空间自相关。就空间局部自相关检验结果看,2012—2018年,呈现显著的空间集聚态势,High-High模式主要集聚于西北、华东地区,而Low-Low模式集聚于华南、西南地区。

(二)拟合优度检验

关于空间计量模型各变量之间拟合度检验和模型选择,一般通过极大似然值、施瓦茨准则及赤池准则等几个标准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极大似然值越大,模型的拟合度越好;施瓦茨准则和赤池准则值越小,则模型的拟合度越好。

根据上述几个准则对该模型的拟合度检验如表4所示。检验结果显示,相对于空间滞后模型而言,空间误差模型的极大似然估计值更大;同时,通过施瓦茨准则和赤池准则得到的估计值更小。可以看出,空间误差模型的拟合度相对更好,故本文侧重对选择空间误差模型的估计进行分析。

(三)估计结果

在上述检验基础上,表5列出了中国按照省(市)级行政区划光伏装机容量和各变量之间的模型估计结果。

表5中分别显示了采用最小二乘法、空间滞后模型和空间误差模型得出的结果。估计结果表明,在考虑了其他相关控制变量前提下,前述两个研究假设都得到了较好的验证。

第一,总体上看,上网标杆电价的补贴政策有利于光伏产业的均衡发展。表5中的空间误差模型结果显示,上网标杆电价补贴系数为0.8261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表明上网标杆电价补贴对光伏装机容量的空间影响显著为正,表明随着电价补贴额度的增加,光伏装机容量呈上涨趋势。

此外,根据空间相关性检验可知,2012—2018年光伏装机容量上升进程趋缓。但是,从上网标杆电价补贴政策变化趋势来看,太阳能资源贫乏的地区上网标杆电价补贴多于资源丰富的地区,呈现补贴发放规模与资源禀赋量逆相关的情况。可能原因在于,从政策支持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安排可能有利于推动区域间统筹协调发展。可以看到,包括新疆、宁夏等西部地区光照时间较长,地域空阔、能源赋存量大,有利于光伏产业发展。但是,由于该地区人口密度较低,本地区能源消耗量低。如果通过政策支持推动光伏生产能力提高,至少从当地看容易导致产能过剩等问题。如果输电设备不能及时配套,将会导致资源浪费、设备空耗等低效率情况。而问题的另一面则体现在,有些地区资源赋存量不足,难以体现光伏产业的效率,但是为了推动该产业的均衡发展,国家又对这一地区提供了一定数量的补贴。其结果至少从短期看,补贴机制不仅难以体现其有助于经济的可持续均衡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财政负担;更有甚者,也容易陷入绿色能源禀赋条件越好、补贴越少的怪圈。

另一方面,因为存在非对称信息,政府在对绿色能源企业进行补贴时,往往存在“隐蔽信息”问题。由于企业具有异质性,上网标杆电价这项契约只是按照资源区进行划分的补贴机制,政府没有观察到企业的异质性问题,一些企业会产生逆向选择行为。因此,政府要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企业类型设计能源交易契约,根据企业创新能力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额度。对于绿色能源行业,应将市场机制与政府激励相容结合起来,防止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解决绿色能源市场失灵问题。只有具备可行性、科学性的绿色能源补贴契约,才能激发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因此,如何客观评价补贴政策对绿色能源发展的绩效,以及从有利于地方经济均衡发展和推动绿色能源优化升级方面建立相应的区域间激励相容机制,则是下一步政策层面需要关注的要点。

第二,政府R&D补贴对于光伏产业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从估计结果看,R&D补贴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客观地说,和发达国家相比较,中国发展光伏产业的时间并不长,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国家在整个新能源的发展中还缺少一个相对周密、细致的规划[25]。目前,光伏产业在关键技术上的自主创新还不够,如多晶硅核心技术三氯氢硅等还依旧被少数发达国家所垄断,国内现有技术和国外先进技术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而导致光伏产业成本挤占利润、光伏产业结构升级存在着技术瓶颈。一方面,政府对光伏企业的R&D补贴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降低研发成本,从而形成对光伏产业技术进步的推动和支持,有利于光伏产业链上游(晶体硅原料的采集与加工制造)—中游(光伏电池与光伏电池组件的制造)—下游(光伏电站系统的集成和运营)的协同创新,打破对传统能源产业的路径依赖,从而突破绿色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瓶颈。另一方面,政府对于绿色能源的R&D补贴产生 “高投入、低产出”的特点,由于一些企业在申请领取补贴时存在“骗补”行为,大大降低了补贴政策的激励效应。政府应完善对绿色能源供应商的考核和评估机制,在供应商申请补贴之后的行为加强监管,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严格的监管制度能够有效减少供应商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避免重新谈判而产生交易费用。因此,政府应设计针对绿色能源R&D补贴的激励契约与相应的约束机制,突出补贴的专用性特征,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绿色能源技術创新。

第三,幾个类型的控制变量大多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值得一提的是,在采用空间误差模型的估计结果中,主要城市日照时数及建成区绿色覆盖率、煤炭消费量等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可能的解释在于,有些变量并没有必然的内生性,从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条件看,通过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难以达到实际效果,而市场的“无形之手”发挥激励作用可能会更加有效;或者至少从政策层面,需要一个长期稳定的产业规划或类似的机制予以逐步完善。

五、结论与对策建议

本文基于不完全契约视角,从契约精神、政策寻租现象等方面分析了绿色能源补贴政策,以发挥补贴契约的激励效应,并以光伏产业为例进行了相关实证分析,采用空间计量模型分析了补贴政策中的光伏上网标杆电价补贴、R&D补贴对光伏产业发展所产生的政策绩效。研究发现:自2012年以来,国内部分地区的光伏产业生产能力呈现显著的空间集聚态势,特别是西北、华东地区这种态势尤为明显;政策性补贴有利于光伏产业发展,尤其是上网标杆电价补贴、R&D补贴在不同程度上对光伏产业生产能力发挥了正向激励作用;然而,在部分地区,补贴发放规模与太阳能资源禀赋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逆相关,容易陷入禀赋条件越好、补贴越少的怪圈。补贴不仅难以体现其有助于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还增大了各级政府财政负担,产生了较大程度的经济扭曲。

因此,本文提出可供参考的对策建议包括:一是在制度层面,加快推动国家能源、绿色能源产业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为可持续、高质量经济发展提供可接续的绿色能源;二是在产业结构层面,加快推动新兴能源、特别是光伏产业在能源开发利用战略转型中的接续能力,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质量;三是在技术层面,加快提高绿色能源产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培育包括光伏产业在内的新兴能源高效利用的核心竞争力;四是从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层面,推动和优化区域间绿色能源产业与政策性补贴的均衡匹配,适度加大对西北等地区绿色能源补贴规模,完善相应配套机制不断消化过剩产能;同时,建立激励机制推动华东、西南等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相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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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 菁)

收稿日期:2021-02-14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国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完善监管体制研究”(14JJD790037)

作者简介:邵学峰(1971-),男,山东招远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财政学和制度经济学研究。E-mail:shaoxf@jlu.edu.cn

方天舒(通讯作者)(1991-),女,安徽安庆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制度经济学研究。E-mail:72944386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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