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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开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应用

2021-06-11康晨朝

锦绣·下旬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承办人当事人

康晨朝

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刑事犯罪检察部门在办理逮捕案件时,通过召开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议,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的工作机制。公开审查制度是对传统审查逮捕程序的一种创新,广泛的运用公开审查制度办理逮捕案件能够有效提高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一、公开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审查的适用范围

公开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实际上是一种以听证为主要特征的司法审查程序。通过公开审查,增进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审查过程的了解,提升各方对检察机关所做决定的信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但并非所有案件均适用公开审查制度,如:(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2)涉案人数众多,案情重大复杂,无法正常开展公开审查的案件;(3)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案件。 该类案件或因为案件本身特殊性或因为当事人原因不适宜采用公开审查制度办理。对适用公开审查制度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的案件,一般还应积极适用。

(二)公开审查的参与主体

考虑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表达意见权利、逮捕案件办理亲历性原则等,理想的逮捕公开审查程序参与人应为三方主体,即侦查方、犯罪嫌疑人方、审查逮捕决定方。1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被害人一方适宜参加时应通知被害人参加公开审查,这样便于承办人进一步查明案情,有利于避免目前审查逮捕阶段缺乏被害人参与的弊端。

侦查方由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参加。犯罪嫌疑人方参与包括犯罪嫌疑人本人及辩护律师参与。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值班律师提供帮助,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检察机关参与人应以检察官为主,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为辅,必要时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自觉接受监督。

(三)公开审查的启动

公开审查应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为主。同时当事人、辩护人以及公安机关均可提出申请,但应经检察机关审查,在符合公开审查条件、范围及确有必要时,审查逮捕案件才可以进入公开审查程序。

(四)公开审查前的准备工作

为提高公开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检察机关决定公开审查后,要及时通知其他参与人,确定具体时间和地点,同时做好风险防控预案:应先解决程序性事项:如提前告知相关参与人权利义务以及公开审查的程序和纪律要求,明确违反相关要求的法律后果。对于案件需要保密的,应提前告知保密义务,如有必要应提前签订保密协议。

(五)公开审查的具体程序

公开审查可以按如下程序进行:(1)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身份、介绍案件来源,核实与案件相关的基本信息,明确公开审查的事项;(2)就需要听证的事项,依次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家属、辩护律师的意见,参与人员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接受;(3)现场有其他人员旁听的,可以当场听取其他旁听人员意见,如不适宜当场听取的,可以在之后单独听取;(4)归纳各方意见,进行总结发言。

(六)公开审查的效力

“听证的结果应当成为检察机关作出是否逮捕决定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2案件承办人在公开审查中对是否批准逮捕不发表意见,程序结束后应对听证各方意见进行分析、说理,综合书面审查和公开审查的结果,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及时将审查逮捕的决定及理由告知公开审查的参与人员。

二、公开审查的注意事项

审查逮捕阶段案件公开审查应符合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务公开要求。在办理案件中,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做到能用尽用,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司法公信力,但在适用公开审查制度时也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案件的公开审查改变了传统的案卷审查模式,承办人能全面客观的听取侦查机关与各方参与人的意见,促进案件审查的全面、公正。但同时也面临一定的风险,因此在启动公开审查程序前,要对案件进行评估,对可能泄漏案件信息的地方做好处理,并提醒相关人员注意保密,必要时签订保密协议。只有兼顾好公开与保密,才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注意案件审限,保证案件质量

审查逮捕的法定时限是七天,若组织公开审查,承办人要在短时间内熟悉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实及证据,同时要通知相关参与人员参加,时间比较紧迫。“来自多方的质疑认为在审查逮捕环节中嫁接进这样一个程序,司法成本的增加和诉讼效率的下降是必然的。”3在时间短,任务重的环境下,承办人既要综合审查案卷材料,又要进行公开审查,如何保障案件质量至关重要。

(三)案件承办人应掌控全局,把握好节奏

公开审查进行中,承办人是整个活动的掌控者,一切活动应按照预定的程序进行,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承办人居中听取意见和接受相关证据材料,不发表结论性言论。承办人可以就相关问题向参与人进行提问,但不能让其他参与人对于相关事宜进行辩论,防止出现用公开审查的方式代替法院审判环节的情形。

三、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公开审查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关系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公开审查意味着程序的公开,让案件当事人有机会参与审查逮捕的程序,其形式更为合理、可接受。公开审查增强了案件审查的透明度,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当事人看得见的形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有利于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检察公信力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顺应司法改革、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增强公开透明度的必然要求,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方式有利于增强审查逮捕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契合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公开的办案模式能够减少犯罪嫌疑人对批准逮捕决定的对抗及被害人或侦查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质疑。审查逮捕案件的公开审查符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让当事人亲自参与本身也是一次普法教育活动,有利于正确引导当事人,化解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于萌、郭佳、张伟:《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基本问题研究》,载于《法制与社会》2015·11(下)

[2]肖中华、饶明党、林静:《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研究》,载于《法学杂志》2013(12)

[3]郭松:《质疑“听证式审查逮捕论”—兼论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9)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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