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减税效果分析及应对研究
2021-06-11王功滨沙元发王娅罗靓黄世英攀枝花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王功滨 沙元发 王娅 罗靓 黄世英 攀枝花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是个税改革的一次质的飞跃。新个人所得税法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到目前为止,已走过两年多的发展历程。其减税效果如何?哪些人群从中获益?是否降低了纳税人的负担?是否促进了社会公平?为了解以上问题,本文基于改革前后的政策对比,结合理论分析和问卷调查,对个人所得税的减税效果进行评估。
一、减税效果的理论分析
(一)新旧税率表下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变化
2018年个税改革,工资、薪金所得在保持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税率不变的基础上,调整了各档税率的级距。折算成月薪而言,着重调整了应纳税所得额在1500-3000元以及4500-25000元区间的税率。如表1所示,应纳税所得额在1500-3000元区间,减税幅度最大,税负比最高可降低至53.85%,即月收入在6500-8000元的纳税人获益最大。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披露,我国目前近90%的人月收入7500元以下。可见,此次改革,对中低收入群体减税效果显著。
(二)年收入相同,来源不同的税负对比
2018年个税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如表2所示,假定有A、B、C、D四名纳税人,他们年收入相同,但收入构成不同。纳税人A仅有工资、薪金所得,B仅有劳务报酬所得,C有四项所得,D没有工资、薪金所得。经对比,纳税人A的税负最高,达1200元,税负比为1.23%。纳税人D的税负最低,仅为435.6元,税负比为0.33%。不难发现,存在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由于费用扣除标准较高,有利于降低税负。这从侧面反映了国家鼓励创新创业,多渠道获得收入。
(三)年收入相同,月收入波动对税负的影响
表2 不同收入结构下的税负对比 单位:元
旧税法实行分项分类、按月按次计税,而新税法实行预扣预缴、汇算清缴,在征税制度上产生较大差异。由于采用不同的计税方式以及月工资的波动,对个人税负产生较大影响。如表3所示,假定纳税人在新税法和旧税法下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年收入都为72000元,但是月工资有明显波动。在旧税法下,仅有2月和5月不用纳税,10月和11月适用于10%的税率,12月适用于25%的税率,其他月份则适用于3%的税率。在旧税法下,纳税人的年个人所得税为6116元,税负比达8%。在月收入稳定时,个税仅1740元,税负比为2.42%,减税4376元。而新税法下,纳税人全年仅需纳税360元,税负比仅为0.5%。由此可见,在新税法下,纳税人获益明显。
表3 月收入波动情况下的税负对比 单位:元
表4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后的税负对比 单位:元
(四)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的税负变化
假定纳税人 A和B为夫妻,A为低收入者,年收入61200元,B为高收入者,年收入22800元,家庭总收入289200元。二人育有两个子女,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产生住房贷款利息。根据新个税,将增加子女教育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如表4所示,方案一:专项附加扣除由双方平摊时家庭税负为13080元,家庭税负比为4.52%。方案二:由低收入者A全部扣除,家庭税负为16680元,家庭税负比为5.77%。方案三:由高收入者B全部扣除,税负仅为10716元,税负比降至3.71%。通过探讨,高收入者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为家庭带来较明显的减税效果。
总体而言,个人所得税减税效果明显。新税制调整了税率级距,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应纳税额降低。当综合所得中有多项所得,如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会进一步增加费用扣除,减税效果更为明显。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纳税人的月收入有明显波动,且有年终奖的存在,相较于旧税制,新税制能规避计税缺陷,通过汇算清缴,让纳税人进一步减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了税制,减轻了家庭的税负。
二、减税效果的调查问卷分析——基于攀枝花市的问卷调查
本次调查问卷基于两个目的,一是调查纳税人在2019年度纳税情况及减税效果,二是调查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和意见。调查采用随机抽样调查,匿名填写的方式。笔者通过问卷星发布《新个人所得税减税效果调查》调查问卷,发布时间为2020年12月。本次调查为期三周,收回问卷102份。由于本文着重探讨综合所得的减税效果,因此仅对收入来源于综合所得的86人的问卷进行分析。
(一)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情况的整体分析
收入来源于综合所得的86名纳税人中,有46名纳税人享受一项或以上专项附加扣除。如表5所示,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支出的纳税人最多。58人有子女教育支出,30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超过半数,占比达51.72%。其次,46人有赡养老人支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有28人,占比达60.97%。有39人有继续教育支出,且有19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占比达48.72%。有12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16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7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表5 支出与扣除统计表
表6 税负统计表
表7 税负承受水平统计表
(二)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情况的具体分析
1.子女教育扣除
如表5所示,86名纳税人中有58人有子女教育支出,但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只有30人,占比为34.88%。纳税人没有享受子女教育扣除的原因,多为暂时还没有被监护人、子女未满三岁、教育支出已全部有配偶扣除、子女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等。关于子女教育的扣除方式,15人选择双方各50%扣除,另15人则选择由一方100%扣除。
2.继续教育扣除
如表5所示,86名纳税人中47人无继续教育支出,有39人有继续教育支出,但仅有19人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占比仅为22.09%。其中,有15人享受学历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职业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很少,仅有4人。有继续教育支出却未能享受该项扣除的原因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期限超过48个月;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教育时未取得资格证书。
3.大病医疗扣除
调查数据显示,医疗费支出超过15000元的仅有2人,因此能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只有2人,但有12人表示享受了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所以,纳税人可能混淆了“大病医疗”的概念,也可能是纳税人亲属的医疗费用支出误以为是“大病医疗”。
4.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
关于住房需求,将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合并探讨。调查数据显示,有39人有住房贷款利息,26人有住房租金。16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7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合并后,有23人享受住房有关扣除,占比26.74%。能够享受的人数较少,主要原因是当前住房不是按照首期贷款利率发放的以及自己或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自住房。
5.赡养老人扣除
如表5所示,86名纳税人中有46名有赡养老人支出,但只有28人享受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扣除方式上,17.86%的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75%的非独生女纳税人选择平均分摊扣除1000元。还有7.14%的非独生子女纳税人选择其他指定或约定分摊方式。未能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因主要是赡养人未年满 60 周岁。
(三)税负水平分析
1.整体税负分析
如表6所示,若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税负为0的纳税人有45人。以此测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应小于60000元,对比此前数据,月薪少于5000元有60人。实际没有税负人数与理论上不纳税人数并不相等,可能纳税人在2019年1-12月有预扣预缴,但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放弃了退税,导致有税负的纳税人有较大的占比。
2.税负感知分析
如表7所示,有62.79%的纳税人认为此次税改减轻了税负,说明新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发挥了减税作用,但纳税人对“缴纳税金适中、不清楚”选项合计占比达88.37%,表明纳税人对当前的承受的税负水平感知并不明显。
(四)纳税人对税改的认识分析
1.纳税人对个税的整体了解情况
调查显示:很清楚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纳税人仅占33.72%,“一般”与“知道很少”占66.28%。纳税人对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认知有待提高。
2.纳税人对综合所得项目的了解情况
调查数据显示,80.39%的纳税人知道工资薪金应并入综合所得,69.61%的纳税人知道劳务报酬应并入综合所得,52.94%纳税人知道稿酬应并入综合所得,仅有40.2%的纳税人知道特许权使用费应并入综合所得。另外分别有56.86%和41.18%的纳税人认为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还有近35%的纳税人认为财产租赁和财产转让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
3.纳税人对扣除项目的了解情况
2018年新税改后,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调查表明,纳税人基本清楚三险一金、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项目可以扣除,选项占比在70%左右。但对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房贷利息、住房租金等项目的扣除不太清楚,选项占比在50%左右。对于商业健康保险、企业年金、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的知晓率则更低。
可见,尽管新个税已实施近两年,但是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并不太清楚,对与个人息息相关的个税改革情况关注度不高。也反映出税务机关对新个税的宣传力度不够,税务部门及相关机构仍应加大宣传力度。
三、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建议
(一)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制度
现行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基本与家庭的生计相关,经对比论证,由家庭成员中较高收入者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能够有效降低家庭税负比。现阶段美日等主要发达国家已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将能极大程度发挥个人所得税条件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同时体现税收的差异性,降低家庭负担。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税务机关可以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提高征税效率,充分利用大数据,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打通部门界限。如:平台对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数据,商业银行所储存的纳税人收入信息以及公安局所管理的公民数据等等,同时,利用新兴技术对数据加密,保护公民信息。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平台,提高国家对货币的监管,防止隐性收入的存在,保证国家财富的聚集。
(三)加大新税法的宣传力度
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方式多种多样,在新媒体迅速发展的时代,国家各级部门可以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通过“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提高公民对个税法案的认识。由于个税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纳税人也要加强学习,提高对税法的遵从度。国家要加大对偷税漏税的打击力度,纳入“纳税失信黑名单”,同时奖励积极纳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