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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江药业被罚7.64亿意味什么

2021-06-10李潇潇吴雨欣

华声 2021年5期
关键词:扬子江医药行业罚单

李潇潇 吴雨欣

最近,医药行业“地震”不断。

4月12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发布《关于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价结果的通报(2021年第一期)》,根据当地法院判决所披露的相关事实,某医药类上市公司的鹿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存在给予回扣的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制度,将该企业在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并暂停该企业鹿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挂网交易。

这是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下开出的首张罚单。

同日,国家财政部对19家医药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认为相关企业存在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体外使用;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账簿设置不规范等其他会计核算问题,处以3~5万元不等的罚款。

“穿透式”财务检查风波未平,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又因涉嫌垄断,而对医药行业另一巨头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开出了高达7.64亿元的罚单。

重罚之下,扬子江药业在官网回应称,尊重决定,服从监管,接受教训,并已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深入整改。

“隐形药王”因零售环节垄断行为被罚

2014年至2019年,扬子江连续6年位居中国医药工业企业百强榜首位。业内也有人称其为“隐形药王”。

相比较新兴生物医药公司瞄准创新药,作为老牌药企的扬子江药业更知名的是仿制药。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政策大背景下,扬子江药业在多次集采中多品种榜上有名。

药品的销售渠道主要可以分为院内和院外。通过集采,中标药物可以很快进入医院市场;院外则主要靠连锁药店、零售药店等渠道销售。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表示,院内和院外两个销售渠道虽然形式上有差别,但两者之间的价格存在关联,因此扬子江药业等药企在医药销售环节市场里面,有操纵院外药店终端价格的动机。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直白来说,上述操作就是扬子江药业通过多种方式让药品价格不低于某个水平。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扬子江药业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为什么是7.64亿元

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扬子江药业的调查时间范围是2015年至2019年,最终罚单金额是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罚单并非针对扬子江药业所有产品,被点名的是包括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5款畅销药品。除了依帕司他片,其他四款均为非处方的中成药。

北京鼎臣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史立臣分析,扬子江药业2018年销售的所有产品中并不是每一个产品都涉嫌垄断,市场监管总局的关注和处罚的重点集中在上述5个产品,最终的处罚应该是按照5个产品2018年销售额的3%进行处罚,而不是所有产品销售总额的3%。

此次扬子江药业收到反垄断罚单是按照销售额比例,并没有罚没所得。

刘旭向记者介绍,《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刘旭认为:“如果一家企业的违法所得多于它的罚款,哪怕是顶格处罚,那么它违法行为持续得越久,它的违法收益就越大。违法企业会有一种动力,一方面拖延执法,另外一方面就是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从而获得更多的垄断利润。”

不过,刘旭也表示,医药行业已经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先例,如2018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查处的冰醋酸原料药案、扑尔敏原料药买断包销案,都没收了违法所得。

医药行业反垄断将走向何方

“如果正常维价涉嫌垄断,那么所有的药企都没法正常展开经营。”史立臣表示,在医药行业对渠道、终端的价格维护,保证价格平稳是制药企业市场营销人员经常做的事,而且在渠道合作协议和终端合作协议中约定价格部分也是常态,如拥有某些独家产品的企业,就可能与渠道终端签署了有关价格固定和限制的协议。

“估计很多制药企业整个都懵了。”史立臣分析,扬子江药业此次被处罚有几个关键点,比如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产品属于畅销产品、惩罚(设制惩罚、实施惩罚、垄断协议有效实施)、固定和限定商品转售价格事实存在、排除并限制了竞争、显著提高了产品价格、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上面的内容都达成了才被定性为垄断。”史立臣强调,制药企业不用过于惊恐,只要不涉及《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关键点,正常的维价行为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反垄断的重锤已然挥下去,摆在国内外药企面前的风险不容忽视。史立臣建议,如果是排名前5的医药企业,一定不要在签署合作协议中进行价格固定和限制条款。

“反垄断从互联网公司延伸到药企,这可能只是开头。”得知扬子江药业因反垄断被罚,某医疗战略咨询公司创始人赵衡发出了这样的感慨。他认为,扬子江药业是医药龙头企业,这笔罚单对整个医药行业有警示意义。

赵衡还提到,参考4月12日国家财政部对19家药企关于会计检查的处罚,以及招采严重失信,加上如今扬子江药业的罚单,三件事可以看作是一系列手段,一方面是为了继续降低药品价格,另一方面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对扬子江药业的处罚公告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强调,药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等重大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强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对于药企如何规避垄断风险,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创始人张勇认为,通过对扬子药业等药企的处罚,可以明确国家下一步会加大对医药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未来对这一领域的反垄断成为常态是大势所趋。規避风险的基础当然就是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则,参照今年3月份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最新制定的《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并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进行及时整改,同时还要与时俱进,合法经营以适应法治社会发展。

摘编自澎湃新闻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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