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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平台经济数据监管的策略选择

2021-06-10姚敏

群众 2021年8期
关键词:数据安全个人信息规范

姚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强调,“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营造创新环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平台经济是数字时代生产力的新组织方式,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增加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以数字驱动、网络协同为特征的平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集聚大量数据,产生了数据垄断、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给平台经济监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进入新发展阶段,我们要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加强平台经济数据监管,寻求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良方”。

现阶段,加强互联网平台数据监管信号持续释放,对平台数据管理的规范性要求逐步提升。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健全数字规则,加强平台经济规范监管。2021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要求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2021年2月7日,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数据垄断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范指引。2021年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提出严禁平台强制“二选一”等举措,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

与此同时,江苏也一直积极创新平台经济监管理念和方式。2020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省委网信办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监管,与省大数据管理中心携手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省工信厅发布《江苏省工业大数据发展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强工业数据采集汇聚、推动工业数据共享流通、完善工业数据治理体系等重点任务。省通信管理局开展了数据安全和用户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工作。

在数字化浪潮中,全新的5G技术给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带来更多更有价值的数据,同时也加剧平台经济领域的数据聚集。数据垄断、数据安全、数据使用等一系列数据监管问题将成为平台经济监管中的“硬骨头”。依法规范与支持发展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唯有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进行有效监管,才能以良法善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此,应抓住平台经济监管中“数据监管”这一关键“牛鼻子”,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和企业滥用大数据行为的监管,积极创新网络平台数据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有效规范平台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建立完善平台数据监管体系。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数据内容日趋丰富,但存在平台数据权属界定模糊,平台数据的收集、存储、利用、流通等环节缺乏相应的标准和规范约束,平台数据监管行政机构缺位等问题,建立完善平台数据监管体系势在必行。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尽快启动数据管理立法,对平台数据权属进行必要的分类界定,按照公共数据主权、企业数据主权以及个人数据主权,对数据主权进行分类和分级差异化管理,明确数据采集及使用的流程和权限,从法律层面对公共数据利用、公民数据权利和企业数据安全进行规范。从标准规范的角度,加强对平台数据的收集、存储、利用、流通等环节的规范与约束,制定规范性行业标准,明确平台企业责任边界,防止企业对用户信息进行违规滥采。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明确平台数据监管的主管行政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和数据监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对互联网数据开展长效化监管,督促互联网平台合法合规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使用数据。从行业自律的角度,研究设立数字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借鉴欧盟、日本等行业自律相对成熟的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制定行业自律准则、行约和各类标准,强化规范互联网平台的管理监督。

创新数字化监管手段。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平台企业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平台用户覆盖范围较广,平台企业的市场行为类型及跨度变得复杂且难以预测,这些加大了平台经济监管难度。以数字化手段加强平台经济风险防范成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关键。一是创新监管方法。探索创新“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区块链+监管”等新型智慧监管方法,实现“以科技治数、以信用治数、以数治数”。在监管过程中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平台企业的数据垄断、数据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严格规范执法,还要将其纳入诚信黑名单。二是实施精准监管。加强平台经济监管从事后提前到事中和事前,尽快建立平台经济数字化监管系统,针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全天候的在线监管,提高对各种隐性大数据利用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随时监测平台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各种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靶向监管,并采取不同的数据抓取规则和识别模型。三是重塑监管流程。对移动终端、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建立严格的审核和分级管理体系,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程序开发人员和数据管理人员进行建档溯源,防止公民隐私信息、企业经营信息和政府安全信息被非法窃取和恶意泄露。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在线实时存证固证,确保问题线索证据可追溯、可证明、无法篡改。

规范平台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在法律法规层面,针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基本性法律法规,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比如,《民法典》是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阶段性的立法回应,《网络安全法》重在網络系统运行安全的保障,《电子商务法》则立足于互联网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法(草案)》兼顾数据防护和个人信息脱敏化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重点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泄露等。对我省而言,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台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平台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一是加快制定互联网平台数据安全相关管理规范。制定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推动完善适用于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分级分类安全保护制度,建立数据流动审计机制和提升一触即发的数据安全监管能力,加强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保护力度,为数据安全提供制度保障。二是积极探索建立跨境数据传输和安全保护制度。研究跨境数据类型及相关保护强度,量化评估平台数据的种类、敏感程度及所带来的风险,探索具有江苏特色的数据治理模式和解决方案。三是提升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力度。加大对一些技术专利、数据版权、数据内容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加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实施数据签名、加密、接口鉴权等数据保护措施,探索建立全链条化的数据产权保护机制,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

责任编辑:孙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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