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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的构建

2021-06-10沈婧麒

收藏与投资 2021年5期

沈婧麒

摘要: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是现代社会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手段,旨在实现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全覆盖。法治化推进和文博事业发展这两个因素加快了以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的文物法治体系建立的迫切性。这一体系旨在通过明确登记各方面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出让国家所有权、以行政委托方式建立垂直管理体制,从而实现民藏文物的有序流通,形成一種可控的文物管理秩序,保障登记制度的实施效果。

关键词: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

一、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的现状分析

为更好地构建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了解民间文物收藏现状,笔者在浙江省博物馆研究员钟老师的帮助下,在素有“中国收藏半壁江山”之称的浙江省内展开了调查。调查的形式主要是对文物收藏爱好者(个别可以称为“收藏家”)进行访谈,以他们多年的收藏体验来分析民间文物收藏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辅以对部分古玩市场的现场考察,为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的构建提供研究基础。

(一)民间文物收藏已初具规模

在本次调研的受访者中,个人藏品数量从一百件到上万件不等,他们出于对国家文物政策方面的顾虑,所报数字大多不实,其中有23位收藏爱好者的藏品在国有博物馆做过展览,其中有10位藏家做过个展。有17位藏家的展品出过专著或合集,有4位藏家向国有博物馆捐赠过文物。值得一提的是浙东越窑青瓷博物馆馆长陈国桢,他在上海、宁波、金华、永康、徐州、宁海等地的国有博物馆以及萧山跨湖桥博物馆、北大塞克勒博物馆、故宫博物院举办过个人藏品展。此外,根据调查近十年有21位藏家的藏品数量增幅较大,增加的藏品占现有藏品的30%~90%,体现出民间文物收藏蓬勃发展的态势。因此构建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是对我国文物资源存量进行普查统计、了解文物资源现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二)民间文物交易与收藏乱象

绝大多数的藏家认为民间文物交易市场的乱象主要是赝品泛滥,某地的某种文物出名了,那里就制假贩假;一旦某位富人对文物收藏感兴趣,就有贩假者对其进行围攻。绍兴一位民营博物馆馆长建议,应有相关机构对民间文物进校园和博物馆进行监管。

另外有受访者认为文物鉴定问题也是收藏界混乱的根源之一。民间鉴定机构都是中介单位,审批很方便(甚至许多未经审批就堂而皇之开张营业),这些机构大多以营利为目的,对鉴定标的的真伪不太感兴趣,多为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所以只有通过建立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制度,统一由国家指定机构对文物进行认定,对民间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审核,取缔不法鉴定评估中介机构,才能让民众在文物交易中的利益得到保障且利于文物的流转和保护。

(三)政策滞后与监管不力

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政策和监管都存在问题。如鼓励民间收藏,但对民间善意取得的宋元及以前的文物,认定为出土文物,属于非法收藏,让收藏者为自己的文物是否合法而担心。

此外据杭州一位藏家讲述,他在2019年初去工商局办理文物商店营业执照,工作人员以买卖文物非法为由拒绝办理,后根据实地调查,杭州吴山通宝城市场在2016年12月重新更换营业执照,执照上写明经营范围为“……珠宝玉器,字画(除文物),古玩,收藏品”,其中部分商户也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古玩的一般都注册“工艺品店”,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工艺品、古玩(除文物)”。由此可见工商管理人员对民营文物商店的处理草率随意,对文物概念模糊不清。因此通过设立文物登记制度,可对文物价值进行统一认定,确定民间收藏文物中需要国家保护与管制的范围,同时也能根据《文物保护法》把对不可流通文物的监管落到实处。

二、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民藏可移动文物具有种类繁杂、数量庞大的特点,这也是登记工作的难点,因此对于登记的主体机关、登记范围和分类、登记方式以及登记内容都需要慎重考量。笔者立足于国有文物登记实践历史,结合西方文化遗产保护经验,试图构建符合中国文物保护实际并具有特色的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确登记机关

从国家层面组织确立登记机关是文物登记的核心概念与特点,例如法国设立国家文化遗产普查委员会,意大利文化遗产部设立领导全国文化遗产登录编目工作的中央机构ICCD[1]。因此,参照国际惯例,我国的登记机关应当是国家法定的保护管理文物的职能部门,但在现行文物管理体制下,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精简、人员较少,管理国有文物已不堪重负。因此,实施管理时,具体操作部门可以是隶属于国务院文化厅的省级博物馆,或者是由国家文物管理行政部门委托的事业单位或中介管理机构,比如2018年12月,江苏省启动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试点工作中,国家文物局确定南京博物院为南京市文物拍卖领域文物登记单位[2]。

(二)确定登记范围和分类

根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包括一、二、三级)和一般文物以及2016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妨害文物管理的最新解释中以文物登记为主、文物价值为辅的原则[3]。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列级保护原则,将认定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中具有重大价值的藏品予以登记,通过这种方式将登记范围控制在一定限度内。

关于文物登记的分类,笔者认为在对可移动文物进行规范认定后,可将文物分为以下三类进行登记:可流通文物、不可流通文物、非文物。这样的分类方式可以明确文物与非文物的界限,解决私人文物所有权不明的问题。

(三)确定登记方式

根据我国当前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的现状,现阶段的登记制度应当采取以自愿登记为主、强制登记为辅的方式[4]。首先在流通交易领域全面推行,实行源头治理,随着配套法律的完善,再逐步推进。自愿登记是目前世界范围内主流的登记方式,即国家通过法律或部门公告发布书面通知,相对义务人可向国家指定的登记机关申报收藏文物的相关信息,使私人合法权益得到确认。强制登记的客体是民间不可流通文物,是国家为打击文物犯罪,对非法文物持有者施行的强制性管理手段。

(四)明确登记内容

关于文物登记的内容,可以参照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和现有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表,在此基础上结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Getty Conservation Insititute)推行的文物身份证制度(Object ID)[4],相互补充。因此,笔者认为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内容应当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文物所有人或持有者的相关信息,具体有姓名(或经营企业、委托人)、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第二部分是文物的来源,主要是取得文物的方式、时间、地点、金额等。第三部分是文物的本体信息[4],内容为名称、类型、年代、尺寸、质量、质地、完残状况、特殊特征,同时附上文物的照片。这样的登记内容既能和我国文物实际工作经验结合又能和国际共同约定接轨,也能在追索被盗或者非法出口的文物时,为海关、国际刑警等提供准确统一的基础信息。

三、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的保障

为提高民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的可行性,减小实施阻力,除了明确主要内容,还要结合当前民藏可移动文物存在的问题,通过一系列保障措施让民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的施行达到预期效益。

(一)放宽对民藏出土文物的全面禁止,承认部分善意取得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和第32条“在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可知,作为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的主体的出土文物,在我国是全面禁止的。

出土文物都有共同的特点:于法有悖却无证据证明其出土过程违法,并且出土的地点和时间也未知。这些出土文物被收藏者通过合法手段(拍卖会、古玩市场等)取得,却一直无法获得国家承认,这成为民众自愿登记制度的最大阻力。据此,笔者建议可对《文物保护法》进行补充规定:“禁止流通文物占有人向第三人以合法手段移转文物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可取得文物所有权,如需收归国有,受让人有权获得合理补偿。”明确规定我国禁止非法获得文物的行为(盗窃、盗掘、走私、非法经营等),但适用善意取得,适用条件为受让人必须合法购买取得,法律效力是承认受让人为合法所有人,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交易生效。通过以上的法律规定来承认民间部分出土文物的善意取得,使文物在流通过程中增值,因为增值而被大家所重视,而被重视的东西一定会得到最好的保护。

(二)确立文物认定机构,审核引入民间鉴定

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我国文物认定的主体是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发生争议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5]。我国民间可移动文物数量庞大、种类繁多,文物行政部门资源显然不足,因此,可以动用民间力量,首先通过文物部门审核机制,对民间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审核,然后由文物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其组成人员和使用仪器进行审核和评估,最后筛选出合格的鉴定评估机构作为民间文物认定单位予以公示,而且要将审批程序和要求列入《文物认定管理办法》,做到依法管理。

(三)完善监察和追责制度

目前我国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的现状是管理主体多元化、管理权分散、权责不对称、缺乏有效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和追责机制。因此,为了将登记制度落到实处,需要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权责,设立监督机构,法国的《遗产法典》就规定了完善的监管制裁[6],因此,除了对已登记的文物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还需细化和区分文物保护的问责机制,制定法律性文件代替行政管理性文件,同时借助法律行政手段完善申诉和强制执行程序。至于监察部门,结合当下国情,笔者认为可以采取“行政委托”的方式授权市一级文物执法组织。

(四)统一数字化平台,文物信息动态更新

我国可移动文物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但受技术水平、管理体制等方面原因限制,历史上一直未能开展全面性大规模普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科技水平的提高,建立大数据平台已成为可能,2017年7月,中国历史博物馆重磅推出民间藏品云数据备案平台—民藏档案,为可移动文物的永久存档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表示正在建立国家文物数据管理系统和“文物身份证制度”,赋予每件文物22位数字编码,同时建立集文物实物、藏品档案、电子信息三位一体的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管理标准化、动态化[7],由此可见,建立国家统一的数字化平台是登记制度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国家文物局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办公室编.意大利文化遗产的编目和登录[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6:3.

[2]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试点实施办法(文物博函〔2018﹞1515号)第4条.

[3]《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

[4]田永福.关于建立民间收藏文物登记制度的若干思考[J].四川文物,2005(3):3-10.

[5]《文物認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2009﹞46号)第1条、第3条.

[6]叶秋华,孔德超.论法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2):16.

[7]国家文物局.民藏档案顺利启动民藏春天.搜狐网[EB/OL].(2019-04-01)[2021-03-21]. https://www.sohu.com/a/193800217_77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