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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两国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的经验与启示*

2021-06-10张劲盛

文化遗产 2021年3期
关键词:长调中蒙蒙古国

张劲盛

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总部宣布了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由中国和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项目被命名为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直至2021年2月为止,我国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34个项目中,只有两个与其它国家联合申报、联合保护的项目,分别是中蒙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2005年)和中国、马来西亚联合申报的“送王船——有关人与海洋可持续联系的仪式及相关实践”(2020年)。

2020年,正值中蒙联合申报成功15周年,为了总结联合申报的经验、抽离出联合申报的基本规律,本文将分别通过对中蒙两国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1)为了行文简洁,正文中将用“长调”来简称“蒙古族长调民歌”,用“非遗”来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作者注。过程梳理和过程分析进行细致的描述,依靠大量的文献解读和亲历者口述的方式还原整个联合申报过程及分析各种事件背后的成因,以抽离和分析出联合申报成功的经验。

图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蒙古族长调民歌”为“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证书颁发现场,2005年11月28日,北京。

一、中蒙两国联合申报长调的过程梳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引起我国学术界的关注,当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5月公布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算起。2001年共有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昆曲入选其中,这表明非遗保护由会议讨论进入文化实践环节。“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新鲜的术语,在短短十余年的时间里,在全国各地、各民族及各领域中,成为最热门的词汇。这说明非遗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与广大民众生活密切相关、受到大家特别关爱的宝贵的精神财富。

而本文在对于中蒙两国联合申报长调过程梳理中,通过各类文件、文献的分析后认定,文化部于2000年向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厅下发《通知》(2)内蒙古文化厅《文化部关于请各有关单位提出项目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文外函【2000】1994号)批示文本复印件,内蒙古艺术档案馆馆藏文书档案【案卷号6,文件号2】。,要求向联合国申报非遗项目,当属国家层面正式启动非遗申报工作的起点,也可认定为本文论述的相关问题的时间起点。该文的下发虽未在国内学术界引起积极的反应和共鸣,但是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文化系统已引起连锁反应,全国轰轰烈烈的非遗保护运动由此展开。

本文中,笔者将中蒙两国联合申报长调的过程依据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划分为摸索期(2000年9月-2004年7月)、磨合期(2004年7月-2005年6月)和飞跃期(2005年6月-2005年11月)三个阶段。以下本文将分别对这三个时期的发展经历进行细致的梳理。

(一)摸索期(2000年9月-2004年7月)

2000年8月25日,文化部向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厅下发通知,内蒙古文化厅于2000年9月11日收文,正式开启了内蒙古非遗申报与保护的工作历程,同时这一天也成为中蒙两国联合申报长调这一文化事件起点。直至2004年7月,我国正式通过外交途径与蒙古国取得联系,启动中蒙两国联合申报工作之间的近四年的时间,可视为中蒙两国联合申报之前内蒙古非遗申报与保护方面的摸索期。这一摸索期虽然是以内蒙古的非遗申报为切入点,却受到当时内蒙古文化领域对非遗认识水平的限制,在摸索期中走过了很多的弯路,同时这一现象却具有全国性的普遍意义。

在整个近四年的摸索期当中,可由文化部下发的三份文件将整个时间段分为三个代表性的阶段。这三份文件分别于2000年、2002年和2004年下发到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分别布署了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一、二、三批“非遗代表作”的相关工作。随着“代表作”申报工作取得一系列的成果,各级文化部门对于非遗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也越来越深入,申报工作和申报经验也越来越成熟,为之后中蒙两国联合申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0年9月11日,内蒙古文化厅收到文化部下发的《通知》后,9月12日-14日迅速做出反应,责成内蒙古艺术研究所具体负责申报事宜,并指出:“我区乌力格尔、祝颂、赞词、岱日拉查、好来宝等蒙古族说唱艺术是否可以考虑?另有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的口头艺术请确定!”(3)内蒙古文化厅《文化部关于请各有关单位提出项目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文外函【2000】1994号)批示文本复印件,内蒙古艺术档案馆馆藏文书档案【案卷号6,文件号2】。,对申报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具体的指示。2000年9月20日上午,内蒙古文化厅召开专门会议对非遗申报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结合内蒙古的实际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后决定该项工作由内蒙古艺术研究所团队形成申报材料后上报完成。

2002年,文化部下发和布署了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第二批“人类非遗代表作”的相关工作。随着中国昆曲被成功列入第一批“代表作”,我国的非遗保护和申报工作逐渐进入快车道,由此影响到各省区也逐渐对非遗保护和申报引起了重视。内蒙古文化厅向2002年文化部申报了“长调”和“乌力格尔”两项候选项目,具体工作由内蒙古艺术研究所完成。

2004年3月19日,内蒙古文化厅收到了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第三批“人类非遗代表作”的通知(文外函【2004】312号)。通知指出:“事实证明,《代表作》计划有利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取得了积极的反映…要求2004年6月10日前完成向文化部申报相关材料”(4)内蒙古文化厅《文化部关于推荐项目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文外函【2004】312号)》批示文本复印件,内蒙古艺术档案馆馆藏文书档案【案卷号6,文件号14】。。几乎与此同时,内蒙古艺术研究所向内蒙古文化厅上报的《关于“长调”申报问题的相关汇报》中提出:“长调和乌力格尔申报工作始于2000年…继古琴和昆曲项目申报成功后,国家拟将长调列入申报候选项目之一,并要求于2004年4月15日前上报相关材料”(5)内蒙古艺术研究所:《关于“蒙古族长调民歌”申报问题的相关汇报》,2004年3月19日,内蒙古艺术档案馆馆藏文书档案【案卷号6,文件号1】。。

2004年4月15日前,内蒙古艺术研究所按照要求完成了“长调”的申报材料并上交文化部。至2004年7月,中国政府通过正式的外交途径向蒙古国表达联合申报的意向,经过了近四年的漫长摸索期。

(二)磨合期(2004年7月-2005年6月)

2004年7月,中国政府通过正式的外交途径向蒙古国表达了联合申报的意向,蒙古国政府有关方面回应中国方面的建议,表示同意,标志着中蒙两国联合申报的进程进入磨合期。

在此之前,关于是否将长调列入申报候选项以及是否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经过了各级文化部门和相关学者们的认真研究和思考。其中,中国艺术研究院的很多学者提供了无私的帮助,内蒙古自治区的众多学者付出了艰辛的劳动,这些付出获得了文化部和中国艺术研究院相关领导的肯定和支持,通过顶层设计和国家统筹,确定和推动了中蒙两国联合申报长调的事宜。

在确认了联合申报的回应后,2004 年8月,文化部下发了《关于与蒙古国联合申报“长调”为“代表作”的通知》,2004 年10 月,我方的申报文本(包括中英文的文字文本、音像文本、图片文本)全部制作完成。

1.联合申报前的小插曲

2004 年10 月,我方的申报文本制作完成后,2004 年10 月和11 月,中国方面前后两次向蒙古国发出邀请,建议在北京或双方认为合适的地点进行具体事宜洽商,对两国申报文本进行合成。蒙古国方面应允但最终未成行。蒙古国方面一方面继续与我方沟通,同意联合申报但是不做任何实质性动作,另一方面于2004年10月,“以单独申报的形式将其申报材料递交联合国有关部门”(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至国务院《关于“蒙古族长调民歌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暨尽快对蒙古族长调民歌进行抢救和保护》的报告,2005 年3 月21 日,内蒙古艺术档案馆馆藏文书档案【案卷号6】。,使我方在联合申报工作中陷入被动。

2005年1月11 日,内蒙古文化厅向文化部汇报了中蒙两国联合申报事宜。后经国家层面诸多有效沟通和斡旋,如照会中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并以时任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名义致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通报中蒙两国联合申报的情况,重申中国坚持联合申报的立场;邀请蒙古国教育科学文化部部长访华并在近期约见蒙古国驻华大使,共同磋商联合申报事宜等,使蒙古国方面单独申报未能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认可和支持,中蒙两国联合申报工作向着有利方向发展。

2.我国派代表赴蒙古国协商联合申报事宜

鉴于联合申报的时间紧迫,我方主动与蒙古国方面取得联系,要求派代表赴蒙协商联合申报事宜。2004年12月2日,蒙古国方面发来邀请函,邀请《联合申报文本》中方撰稿人赴蒙古国协商联合申报事宜,我方代表随即于12月15日赴乌兰巴托,将中方申报文本送交蒙古国方面并进行协商。2004 年12 月17 日,蒙古国教科文部部长查干先生接见了我方代表乔玉光,重申了同意中蒙两国联合申报的承诺,但在时间问题上提议2005 年3 月或4 月进行中蒙两国联合申报文本的合成,双方签订了联合申报备忘录。

图2 时任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文化参赞王大奇(左一)、时任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研究所所长乔玉光(左二)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艺术局额尔敦其木格(右一)、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艺术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干孟克珠拉签署《中蒙两国长调联合申报备忘录》后合影。2004年12月17日,乌兰巴托,蒙古国教科文部。

2005年1月,中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出《关于中蒙两国联合申报长调情况的通报函》,提出:“恳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充分关注中蒙两国在联合申报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将此来之不易的进展进一步推向前进。与此同时,也恳请充分考虑中蒙两国在合成两国申报文本方面,由于初次操作经验不足所面临的有待克服的困难,特别是联合申报的时间问题,能否再予适当的宽限,并在此问题上,在中蒙两国之间进行必要的协调,以使两国在申报文本合成以及联合申报方面步调一致地有效联动,顺利实现中蒙两国联合申报的共同愿望”(7)中国艺术研究院、内蒙古文化厅、内蒙古艺术研究所:《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中蒙两国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情况的通报函》,2005年1月6日,内蒙古艺术档案馆馆藏文书档案【案卷号6】。。

我国此次派代表赴蒙古国协商联合申报事宜取得了圆满的成功,取得了一系列的实质性效果。首先,通过与蒙古国官方及艺术界人士沟通,了解了蒙古国在联合申报问题上的真实想法和意图,有效阻止了蒙古国单方面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的行动;其次,与蒙古国教科文部部长查干先生取得了正面沟通,直接有效的表达了我方联合申报的决心和意愿,获得了同意联合申报的承诺,并签订了联合申报备忘录;第三,与许多我国驻蒙古国商界代表及蒙古国艺术界亲中人士建立了联系,成为从各个侧面促进中蒙两国联合申报不可忽视的力量。

3.蒙古国长调艺术考察团访问中国

为促进相互了解和相互信任,为联合申报文本的合成打好坚实的基础,2005 年4 月7 日,蒙古国长调艺术考察团一行5人抵达内蒙古进行考查。

蒙古国专家代表团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蒙古国国家委员会秘书长乌日特纳森带队,蒙古国教科文部专员扎勒格尔赛汗等共5人组成。蒙古国长调艺术考察团此行目的,是就中蒙两国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事宜对中国境内蒙古族长调民歌的存续现状及真实的传承情况进行的专项考察。为了保证这次考察的专业性,在蒙古国5人小组中还包括有蒙古国科学院院士桑匹勒登德布、蒙古国国家文化遗产中心执行主席云登巴特、蒙古国著名长调艺术家图布辛扎勒格尔等人,足见蒙方对此次考察的重视。

蒙古国长调艺术考察团在具体考察行程中,参观了内蒙古艺术学院和内蒙古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对长调的高校传承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2005年4 月9 日上午,《中蒙两国长调专家座谈会》召开,我方专家从学术角度对于联合申报的意义、作用与蒙古国考察团进行了探讨,向蒙方展示了我方长调保护和研究成果,通报了我方在联合申报方面所做的努力,蒙古国考察团表示对中国所取得的成果和联合申报的诚意表示了由衷的赞赏和钦佩。蒙方专家对于我方专家提出的尽快设立两国专家联合工作组、进行两国申报文本合成、尽快实现共同申报的提议,给予了积极的回应,表示回国后尽快向政府部门提出专家建议,实质性推动两国联合申报进程。

(三)飞跃期(2005年6月-2005年11月)

2005年6月7日,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文化参赞王大奇与蒙古国教科文部外事局局长诺敏道耶签署了《中蒙两国联合申报协议书》,标志着中蒙两国联合申报工作进入飞跃期。

图3 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文化参赞王大奇与蒙古国教科文部外事局局长诺敏道耶签署了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协议书,2005年6月7日,乌兰巴托。

在双方签署了联合申报协议书后,为了赶在6月20日前按时将联合申报文本递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0天的时间内完成文本合成,中方在第一时间委派专家组赴蒙古国进行文本合成工作。

为了使最终成型的联合申报文本能够全面、准确地表达蒙古族长调民歌的历史传承和现状的同时,兼顾中蒙双方各自的话语系统和表述习惯,专家组专家们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尽量的寻找文化及文化表述的共同点,尽量多地融入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遇到容易引起双方敏感的话题,直接进行回避。“事实上,两国单方面文本在学术业务上的观点不尽相同,有些还牵涉两国不同的政治和社会背景,拿出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合成文本初稿,绝非易事”(8)乔玉光:《草原文化走向世界的重要标志——蒙古族长调民歌的“申遗”之路及其意义》,《实践》2006年第5期。。联合申报文本的最终成型,经过了中蒙两国专家艰苦的努力和沟通。最终得到一个中蒙双方认可的联合申报文本成型,报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005年11月20日-25日,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及“宣布庆典”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总部召开,我国学者张振涛作为第一位来自中国的国际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参加了该会议的全过程。会议上宣布了第三批“代表作”名单,中蒙两国联合申报的长调荣列榜中。至此,中蒙两国联合申报长调工作经过不算漫长的摸索期、磨合期和飞跃期,划上圆满的句号。

图4 中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副代表马燕生(左)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右)手中接过“蒙古族长调民歌”荣列“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证书,2005年11月25日,巴黎。

二、中蒙两国联合申报长调的过程分析与启示

中蒙两国联合申报成功后,在此基础上成立中蒙两国长调联合保护工作机构,是两国文化交往交流的一件大事,对推动中蒙两国人民的交流、了解、信任和友谊将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是跨境民族进行联合申报共同保护的示范性举措,其影响所及不仅仅限于中蒙两国之间。同时,此举对于长调的有效保护产生了历史性影响,创造了充分合作、科学保护的新模式。对于联合申报过程进行梳理分析,有助于总结经验,甚至总结出我国与他国联合申报的“中国经验”,进行提炼和推广后,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非遗申报和保护的能力。

(一)认识的深化与理念的转变

自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公布首批“代表作”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新鲜的术语,在短短数年时间里,在全国各地、各民族及各领域中,成为最热门的词汇,非遗保护工作也成为了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文化工作的一大热点。这说明非遗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与广大民众生活密切相关、受到大家特别关爱的宝贵的精神财富。而从文化工作者到普通民众,对于非遗概念的认识和理念的理解也经过了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甚至直至今日,对于非遗相关概念和理念的理解和认识仍然处于不断的深化和转变的过程当中。

1.“从多到少”的转变

内蒙古非遗资源积淀深厚,形态繁多,涵盖了当前我国非遗保护项目中涉及到的所有门类。这些不同类型的非遗项目是内蒙古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劳动、社会实践中积淀而成的民族传统,是各民族民众集体生活及长期得以流传的人类文化活动及其成果,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其中历史价值是其在帮助我们认识历史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认识价值,是非遗价值体系的核心价值、价值准则。

内蒙古的文化工作者对于非遗申报与保护做出的一连串反应,从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我国大多数文化工作者对于非遗概念认识的深入和非遗理念的转变。

2000年8月25日,内蒙古共向文化部申报了乌力格尔、祝颂、赞词、岱日拉查、好来宝等蒙古族说唱艺术,另有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的口头艺术等共8项;至2002年申报第二批非遗代表作时确定了“长调”和“乌力格尔”2项;至2004年申报第三批代表作时,只剩下长调1项。

当非遗概念刚刚传入我国,为我国文化工作者(特别是基层文化工作者)所了解,并通过文化部的相关文件参与到申报过程时,大多数人的心里还是把这种非遗代表作的申报与国内其它资助型项目混为一谈,认为只有多报项目,才会有更多的“项目资金”。但随着对非遗认识的不断深入,逐渐了解了一种全新的理念和操作方法,而“从多到少”的过程正是体现了人们这种深化认识和转变理念的过程。

2.对“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理解的变迁

在2000年左右,非遗概念刚刚传入我国的时候,在我国的通行翻译为“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9)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北京:外文出版社2012年,第3页。。其中强调的就是与有形文化遗产相对应的、具有口传特征的“无形文化遗产”。

2000年,文化部第一次下发关于申报非遗代表作的《通知》中明确的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在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或文学方面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和民间文化表现形式”(10)内蒙古文化厅《文化部关于请各有关单位提出项目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文外函【2000】1994号)批示文本复印件,内蒙古艺术档案馆馆藏文书档案【案卷号6,文件号2】。。而这一特别表述正是引起各级申报方对申报范围产生一定程度的误解和偏差的主要依据。内蒙古申报的乌力格尔、祝颂、赞词、好来宝等蒙古族说唱艺术和口头民间文学艺术,可视为对“口头”一词理解的回应。

至2002年,内蒙古申报第二批非遗代表作时确定了“长调”和“乌力格尔”2项,其中之所以保留有“乌力格尔”选项,亦是这种思想的遗存和延续,但是可以看出对非遗本质的认识和理解正在逐渐成熟。直至2004年申报第三批非遗代表作时,确定了与蒙古国联合申报长调,在实践中对非遗的认识不断深化,申报和保护的理念不断成熟。

(二)顶层设计与国家统筹

通过对中蒙两国联合申报长调过程的梳理和分析,笔者发现在申报的过程中处处都体现着国家意志和国家在场的影子,整个申报过程是在顶层设计和国家统筹下完成的国家行为。“跨境民族或与境外民族联合申报同一民族传统文化遗产,在我国,内蒙古仅仅是首开先河,以后其他民族类似的事情还很多。这项工作比之我国单独申报的项目要复杂,涉及国家关系、民族关系、文化安全、边疆稳定等等重大问题,要及早考虑,统筹安排,稳步推进”(11)乔玉光:《关于中蒙两国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事宜赴蒙情况的汇报》,2005年1月6日,内蒙古艺术档案馆馆藏文书档案【案卷号6】。。

1.“自上而下”的国家文化战略布局

中蒙两国联合申报长调的过程,可视为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国家文化战略布局。当时的基层文化工作者囿于对“非遗”这一新鲜名词的理解和认识,使得在具体的申报过程中处于“数量取胜”思想及“口头文学类申报”的认识阶段。在这种实际情况下,中蒙两国联合申报长调的成功更多的体现了国家意志。

2004年3月的《关于长调申报问题的相关汇报》中,明解的指出“继昆曲和古琴项目申报成功后,国家拟将长调列为申报候选项目之一”(12)内蒙古艺术研究所:《关于“蒙古族长调民歌”申报问题的相关汇报》,2004年3月19日,内蒙古艺术档案馆馆藏文书档案【案卷号6,文件号1】。,该文可视为长调申报体现国家意志的直接证据。另该文的成文时间与文化部下发申报第三批代表作《通知》(文外函【2004】312号)的时间为同一天(2004年3月19日),证明内蒙古与国家层面的申报组织团队已建立了联系,在文化部正式文件下发前已获得相关部门的信息。再有,文化部的文件中要求2004年6月10日前完成向文化部申报相关材料,而在内蒙古的汇报中却提出在2004年4月15日前上报相关材料,更证明该文成型时国家层面主导拟将长调申报代表作的准确信息。

在联合申报过程中国家意志与国家统筹协调的另一实例为,在联合申报工作陷入被动时,文化部致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通报中蒙两国联合申报情况,重申中国坚持联合申报的立场,使蒙古国方面单独申报未能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认可和支持,中蒙两国联合申报工作重新向着有利方向发展。这些过程中无一不体现着国家意志和国家文化战略布局的重大作用,远远超出了任何个人及某个地区的文化部门的能力范围。

2.国家级艺术研究院所的指导与帮助

内蒙古非遗资源丰富多彩,并以不同的形式反映着蒙古民族的精神风貌和文化特质。相对如此丰富的非遗资源,当时内蒙古的基层文化工作者对于非遗申报和管理可以说毫无经验,对于非遗的理念的了解相对粗浅。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艺术研究院等国家级研究单位对于长调的具体申报过程给予了无私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中国艺术研究院一直承担着我国“代表作”的申报工作,在过去的五年中,我们成功地组织了申报“昆曲”和“古琴艺术”两项“代表作”的工作,并使这项工作逐渐引起全国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13)张振涛:《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评审纪事》,《人民音乐》2006年第1期。。在申报期间,中国艺术研究院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了世界文化遗产方面的国际研讨会,对申报和保护工作进行了研究探讨,通过参加这些会议及申报文本制作方面的具体指导,内蒙古方面长调申报团队的人员得到了极大的锻炼和能力提升。

中蒙两国联合申报成功正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代表作申报工作做出重大改革之际,规定每两年申报一次,每个国家只允许报一个项目,与他国联合申报不在限定之列。中蒙两国联合申报长调成功的同时,中国单独申报的“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也申报成功,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拥有人类非遗代表作最多的国家。

结 语

2005年11月,中蒙两国联合申报长调成功之后,按照申报承诺共同制定了10年的保护计划。2006年12月,中蒙两国政府间成立了“中蒙两国蒙古族长调民歌联合保护协调指导委员会”,并确定每年在中蒙两国间轮流召开“协调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2007年和2010年,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分别举办了“首届蒙古族长调民歌国际论坛”和“中蒙两国蒙古族长调民歌学术研讨会”;“2008年和2009年,在‘协调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双方专家在两国境内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田野调查活动”(14)张劲盛:《蒙古族长调民歌保护与传承的内蒙古实践》,《内蒙古艺术》2018年第2期。;2013年6月,蒙古国非遗保护首席专家恩毕希先生到访内蒙古,进行了以“中蒙两国长调民歌联合保护工作经验”为题的专题讲座。随着联合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中蒙两国长调艺术交流和人才互动逐渐进入常态化,民间交往加深,各类交流展演、学术研讨等保护活动逐年增多。

2015年,中蒙两国完成了联合申报书中承诺的10年保护计划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了2005-2015年中蒙两国联合保护长调工作的总结报告。十年的联合保护工作为两国人民的相互交往、相互尊重奠定了基础,两国长调保护的基本态势已经形成,由官方主导和民间自发的各类保护活动已全面开花,虽然两国联合申报书中约定的政府层面联合保护工作已全部按计划完成,但作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长调依然是两国各自框架系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内容,随着中蒙两国联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定期会晤及政府间合作机制的形成,联合保护工作从长调向更广阔的空间扩展。

2016年以来,中蒙两国官方和文化届人士都在积极为重启两国联合申报工作而做努力,双方联合申报的空间极为广阔、联合申报的资源储备极为丰富,传统蒙医药和民间史诗等均已具备较为成熟的基础。2020年正值中蒙两国联合申报成功15周年之际,又逢我国与马来西亚共同申报的“送王船——有关人与海洋可持续联系的仪式及相关实践”项目成为又一个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对联合申报过程进行梳理分析有助于总结联合申报的经验、抽离出联合申报的基本规律,甚至总结出我国与他国联合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中国经验”,是本文主旨。望拙作能对两国联合申报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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