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机制研究
2021-06-09谢玲张扬
谢玲 张扬
摘要:未成年人因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容易成为犯罪目标,历来是法律所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近期,韩国“N号房”“素媛案”及我国“百香果女孩案”等相继引爆舆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讨论和持续关注。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其要旨在于研究建立并落实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机制。本文在分析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办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基础上,围绕建立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一号检察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 社会治理
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因挑战社会道德伦理底线,历来为公众深恶痛绝,也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这些伸向未成年人的罪恶之手,不仅其自身应受到惩处,而且更反映出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一号检察建议”,正是检察机关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后,各地检察机关迅速行动,与教育部门共同开展校园环境安全整治,取得良好成效。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质效的提升、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等,均不是一蹴而就。如何进一步着力预防性侵机制建设,确保“一号检察建议”落地、生根、见实效,是当下仍需研究的问题。
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折射出的问题
(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现、取证、认定难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定案,往往“先天不足”。由于未成年人生理知识、法律知识匮乏,自护能力弱,部分年幼者甚至对于“亲热”和“侵犯”的界限还较为懵懂,又多是熟人占据心理上的支配地位实施犯罪,使得事发后,未成年人一般不敢第一时间告知家长或老师,加上监护者平时如果再疏于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就更难及时发现异常。后期监护人知情后,出于维护名誉、社会关系等原因考虑,又存在不愿意报案的情况,造成实践中很多案件不能及时发现,从性侵行为发生至案发时间跨度较大,其间甚至有多次侵害、长时间侵害等情况。
時间跨度长,且未成年人一般没有证据意识,也不懂自我防护,性侵案件中证明力较强的客观证据、直接证据,如血迹、精斑、伤痕、作案工具等,很难得到及时的收集和固定。在相关物证灭失的情况下,定案更多依靠言词证据,但言词证据稳定性较差,在涉及次数、行为细节方面会有一些矛盾,而性侵案件的案发地点又一般是隐蔽处、无人场所,只有嫌疑人与被害人在场,缺少视频监控、目击证人等其他证据相佐证,如嫌疑人拒不认罪,仅有被害人陈述,证明力偏弱,难以定罪。
要特别提到的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有两类较为特殊的案件,即奸淫幼女和猥亵儿童案。这两类案件中,嫌疑人是否主观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决定了其是否构成犯罪。但实践中,经常出现仅凭嫌疑人与被害人的日常交往情况无法推断出其是否明知的情况。有些被害人虽不满14周岁,但从其身体发育、日常行为、衣着打扮等无法推断其大概年龄,这就给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进而认定其构成相关犯罪造成了一定困难。
(二)未成年人特殊程序这一要求还未完全落实到位
我国《刑诉法》《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均有程序性的特殊规定,如设立专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构、落实询问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时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案件办理全程“一次询问”等,但目前情况下难以完全落实。例如,现行办案模式要经历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为核实案件情况,被害人在不同环节要接受不同司法人员的多次询问,实质上也造成了二次伤害。
具体到性侵类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受伤的不仅是身体,还有其心理、家庭、名誉等多方面,造成的心理伤害往往比身体伤害更严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因此,对被害人身心健康的救助尤为重要。目前,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为被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和司法救助,但问题在于,一方面,使被害人能够走出阴影、顺利回归正常学习生活往往需要长期的过程,审查起诉阶段的心理疏导工作并不具有延续性,短期内收效甚微。另一方面在司法救助工作中,因每个未成年被害人在案件中面临的困难不同,涉及求学就业、经济救助、心理援助等多方面,仅依靠检察机关力量杯水车薪。
(三)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警示存在短板
未成年人心智、生理发育尚未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都相对不足,作为更好下手的目标,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并加以侵害,同时一般也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和安全自护知识的学习,防范意识欠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家庭安全教育缺失,受成绩至上的思想影响,家长大多重点关心未成年人的学习成绩,缺乏对于基本安全自护常识的教育,尤其对于性教育,往往不好意思开口或者意识不到重要性。另一方面是学校对生理教育、法治教育着力不够,在学生安全教育方面,往往对防火、防溺水等与生命安全相关的内容更加重视,预防性侵害知识、安全自护知识等内容则涉及较少,生理课流于形式。大多数校园法治教育未常态化开展,对于当下学生利用手机网络聊天、校园暴力等引发的新类型犯罪,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学法普法不到位。又因性侵类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大部分信息不能对外公开,从预防犯罪、进行警示、防止再犯等角度而言,无法给予足够的震慑和教育。
(四)社会支持体系未完全建立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完成。但目前司法、教育、民政、医疗、妇联等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联络机制和惩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长效机制,这就使得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犯罪预防、心理安抚、跟踪疏导等方面工作力度薄弱,效果不好。例如,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后,容易出现心理问题,若单凭家庭自己处理,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部分学校监管、保卫职责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预防教育机制和帮扶挽救“问题学生”机制,放任一些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辍学、肄业,流向社会,极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被犯罪分子利用。社会行业监管乏力,休闲娱乐场所管理不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宾馆对未成年人入住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仍然存在。
二、建议: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机制探讨
(一)预防——筑牢第一道防线
预防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生,从源头入手筑牢校园安全网、提高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首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并明确提出了“法治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重要指示。为此,应建立起家庭、教育、司法联合宣传教育、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共同筑牢长效防护网,并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抵御风险诱惑的能力。
首先,要强化家庭层面的法治观念教育。父母介入未成年人生活的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其他主体。因此,父母和未成年人必须一同受教育、一同成长,增强未成年人抵御风险的能力。日常生活中,父母除经常教育子女增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外,最应注意的是维持良好的亲子关系,这样可及时发现不良苗头或异常状况,以采取应对措施,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为完善家庭教育,建议教育机关建立学校、家庭联系制度,定期邀请家长参加教育讲座、校园法治宣传活动等,帮助家长与未成年人有效沟通,充分履行教育、保护、预防等监护职责,构筑家庭保护防线。
其次,要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主阵地作用。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中,“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是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应将性知识、安全自护知识、道德和法治教育等内容纳入教学大纲,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给予正面、积极的引导,教育未成年学生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教师日常可通过谈心、走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与家长互通情况,在心理上给予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共同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及辨别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在完善教师准入制度,把好入口关的同时,着眼源头预防,推动加强对重点未成年学生和流动、闲散、辍学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工作。
当然,加强校园法治宣传教育,司法机关责无旁贷。围绕预防性侵未成年人,檢察机关应重点加强与学校和教育部门的沟通配合,将“一号检察建议”的监督落实与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检察长和未检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等工作紧密结合,推动校园普法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具体来说,可结合时事热点和具体案件,通过举办模拟法庭、播放普法宣传片、开展法治公开课、排演普法情景剧等多种未成年人易接受的形式,及时将最新的法律知识送进校园。同时,在自媒体时代,应注重开展好线上普法工作,充分发挥“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作用,并借助本地有影响力的公众号、广播、电视台等宣传渠道,通过以案释法、法治微视频等方式,面向全社会宣传、普及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形成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办案——把好最紧要关口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及时惩处,是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应有之义。同时,又因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定案难、修复难等特点,对司法机关在办案的同时做好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如何及时惩戒、震慑,对于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如何充分保护、救助,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
首先是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必须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对具有累犯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提高量刑幅度,加大指控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对于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在严格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应重点落实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中的考察、帮教等工作,抓好教育、感化、挽救,协助失足少年重新走上正轨。同时,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立案、审查、审判活动监督,以及刑事执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加大纠正违法、追诉漏犯、追诉漏罪以及提起抗诉力度;强化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对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职责的依法监督进行纠正,对不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或者职责,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以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性侵等严重危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司法机关之间应建立即时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邀或主动提前介入侦查,提出合理的取证建议,明确侦查方向,引导侦查机关全面、系统地收集证据。办案中应坚持“一次询问”原则,即检察机关参与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工作,做好衔接,尽量避免在检察环节重复询问,同时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落实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保护措施以及是否规范办案进行监督,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应完善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线索发现途径。一方面,校园法治宣传除宣讲法律、政策、案例外,也应包含自护知识内容,包括如何防性侵、遭受侵害时如何保留证据等,教育未成年人在遭遇侵害时能够及时将情况告知家长、老师,或者及时报警寻求帮助。另一方面,建议司法机关联合妇联、教育、卫生等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的部门,建立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线索信息通报制度,对于医生、教师等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暴力伤害、性侵等不法侵害或有执业人员与未成年人交往过密等现象的,及时将线索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形成线索发掘合力,并做好立案监督。
与此同时,应高度重视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工作,建立“一站式”综合办案救助体系,避免多次取证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对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加强心理疏导,同时也要注意对情绪波动剧烈的家属做好安抚,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庭重塑生活的信心,积极乐观面对未来生活。共同维护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帮助其消除影响。同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性侵案件,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要依法发挥司法救助等功能,协调职能部门,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案后帮扶工作,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心理干预、经济救助、复学就业、生活安置和就医绿色通道等多元综合救助。实现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有效对接,最大限度保护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三)延伸——共建立体化网络
办案,司法机关是专业的,但在教育、救助、社会治理等工作的拓展方面还需专业力量的帮助。进一步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体系,是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分析违法犯罪行为根源、让孩子重新回归社会的需求,也是将社会的关怀、法律的温暖送到青少年群体及其背后千千万万个家庭的重要方式。
首先是加快推动形成全国统一适用的少年权益保护机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权益保护等相关规定分散且不健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所涉部门眾多,亟须建立统一的少年司法、犯罪预防、权益保障制度、机制,明确并细化政府、学校、家庭等各方的法律责任,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免受侵害。包括推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全面落实,逐步建立完善一站式询问取证救助机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和入职查询等制度,以及积极推动《校园安全法》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专门法律的制定出台,完善学校、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实现强制入职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
其次是建立司法、行政、教育等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工作机制。公、检、法、司相互衔接,力争在社会调查、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法律援助等需要配合的制度上达成一致意见,搭建起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应严格依法履职,加强线索共享和协调配合,加强监管,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社会预防综合配套机制,形成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合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的氛围。例如,以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为主导,建立专门心理机构,协助司法机关、教育部门为被害未成年人、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等提供专业的心理治疗服务,保障每个被害未成年人都能获得有针对性的、长期延续性的心理治疗。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特殊行业或岗位的现有人员进行摸底甄别,确保其素质过硬、德才兼备,并加强对这些从业人员的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全程监督。加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排查、统计、教育、收养、保护等工作,提高特殊群体法治教育的宣传力度和水平。
再次是要推动形成多部门联动的社会治理机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加强合作、凝聚合力,严格监管娱乐场所、网吧、宾馆违规接待、容留未成年人问题,加大对社交网络平台、社交软件的监管,坚决取缔向未成年人传播含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产品,从重处罚发布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等行为。重点整治学校周边、社区内非法经营的娱乐场所,如网吧、KTV等,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对性侵未成年人,尤其是校园性侵害案件,坚持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整改,督促强化管理;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保护、管理方面的漏洞,及时向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依法履职,堵塞制度漏洞。
参考文献:
[1]张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研究[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4).
[2]郭佳,郭一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发类型及预防机制实证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