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化时代的民法教学变革
2021-06-09孟强
孟强
摘 要: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我国进入民法法典化的时代。法学专业的教学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处于法典化时代的民法课程教与学也应当反映民法法典化带来的深层次变革。我国民法典的颁行有着独特的时代背景与国情实际,民法教学必须深刻理解并反映民法典颁行的重要意义,应当以教义民法学作为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对法科学生进行严谨的民法思维训练,使之系统而全面地掌握民法知识,并具备运用民法典的能力,在工作中实现法律理解与裁判案件的统一,培养出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运用能力的合格法律人才。
关键词:民法;法典化;治理能力;民法教学;教义民法学;法律思维;法律人才
一、引言
民法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任何文明国家都必然存在大量的民法规范。世界各国的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判例法和成文法,前者是以法院作出的裁判规则为主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英美加澳等国;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和裁判依据,包括了大部分欧洲、亚洲国家、中美洲、非洲国家,如法德意俄日韩等国。
在成文法国家,民法可以体现在一部部的单行法之中,例如《物权法》和《合同法》等,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可以集中体现在一部法典之中,即民法典,这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成文法国家最为重要的法律就是民法典,因为民法涉及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须臾不可离开。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我国就此进入民法法典化的时代。我国自古就有制定成文法典的传统,所以属于成文法国家,一切立法、司法、执法与守法活动均须以立法机关颁布的成文法为依据。而民法典作为民事成文法的最高表现形式,其颁行必将对民事纠纷的裁判解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调整、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等方方面面产生深远的影响。法学专业的教学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而合格的法律人才应当通晓现行法律,了解司法裁判规律,熟悉法律的执行,能够有效运用法律。
因此,处于法典化时代的民法课程教与学,必然有别于以往处于零散单行法时期的教学方式和教学重点,而应当反映出民法法典化带来的深层次变革。这就要求民法教师应当深刻理解民法典编纂的深层次动因,理解我国进入民法法典化的时代背景和国情需求,认识到民法典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入阐述民法典对我国法治实践和人民生活的重大影响。法治人才培养方式的改革和创新要与全面依法治国所需法治人才的现实需求充分对接[1]。在民法的教学过程中,民法教师应当以教义民法学作为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将民法典的基本原理与主要制度讲解清楚,夯实法科学生的民法基础知识,让学生对于民法典的众多概念和各项制度形成体系化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民法教师应当继续深入运用教义民法学向法科学生讲授民法中价值判断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培养学生解释法律、运用法律直至能够裁判个案的能力,如此才能培养出大批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运用能力的合格法律人才,满足国家和社会对于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
二、民法教学必须深刻理解并反映民法典颁行的重要意义
在成文法国家中,我国较晚实现民法法典化,这就意味着我国编纂民法典有着独特的国情实际与时代背景,只有深刻理解这一点,才能在民法课程的教学中正确讲述民法典的功能和意义。
肇始于19世纪并延续至“二战”后的一段时期,是世界成文法国家进行民法法典化的重要阶段,彼时民法法典化的浪潮自欧洲席卷至亚非拉各洲,并以法德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两种不同风格,绵延一百余年,蔚为可观。在这一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制定民法典的国家主要是希望通过颁布民法典来实现建立现代国家、团结民族、统一法度、进入工业革命等任务。民法典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正因如此,法国拿破仑皇帝临死前说:“我一生四十次战争胜利的光荣,被滑铁卢一战就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绩是永垂不朽的,这就是我的法典。”这是因为《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建立并传播近现代民法中有关平等和产权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体现了工业时代发展的需求,为法国国力的强盛奠定了基础。我国晚至21世纪初期才进入民法法典化时期,在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综合国力跃居世界前列的情况下,颁行民法典具有独特的时代背景、社会基础和现实需求,主要体现在如下七方面。
第一,从民法典所承载的政治功能上看,我国无须通过颁行民法典来实现建立现代国家的任务,而是为了在更高层次上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从历史的角度,有别于19世纪不少欧洲国家需要借助一部民法典来结束各邦各州封建割据的局面。新中国自1949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工业现代化的建设;改革开放以后,更是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渐次实现了全方位的对外开放,逐渐建立并形成了全球最大规模的全产业链单一市场,也逐步实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可见,我国颁行民法典的动因,完全不同于此前其他的国家,我国是在已经具备政治统一、市场统一、民族团结、进入工业化的历史阶段选择编纂并颁布民法典的。对此,习近平总书记的归纳可谓高屋建瓴、深远透彻,“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礎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2]同样是实现民法的法典化,我国显然与其他欧亚国家具有不同的时空背景,只有深刻理解这一点,才能在讲述民法典的意义尤其是进行法典化比较法考察时具有清晰的认识,才能引领法科学生通过民法典,深刻理解我国所处的时代以及世界的变迁。
第二,民法典确立并长期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新中国成立后曾四次启动民法典编撰的工作,但却因各种原因而均未能取得成功。这次民法典能够成功顺利编纂,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进入成熟发展的时期,这也是本次民法典编纂任务启动后能够顺利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深层次原因。同时,这也意味着我国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探索,基本结束了改革开放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规则探索时期,已经探索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进入了长远规则确立和长期遵守的时期,这无疑有利于长期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长期稳定。
第三,民法典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之后,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以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为标志,我国民事立法一直处于快速发展完善过程中。早在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同志就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然而,四十多年来分散式立法、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立法模式,导致我国民事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具有了相当的体量,显得零散,其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复或冲突,需要对之进行体系化整理,使之更为科学、完整和成体系。而民法的法典化则是民事立法体系化、科学化的集中体现,是对我国业已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力发展和完善。
第四,民法典体现并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民法典的颁布实现了私法领域治理规则的体系化,在具体制度上则体现了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3]。民法典的颁布体现了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的与时俱进,例如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而增设的各项新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对被监护人的临时照料、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基于疫情防控的征收征用和国家订货任务、将高传染性物品纳入高度危险物的范围等,都充分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法治化。
第五,民法典确认并丰富了各类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益类型。民法典被誉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本次民法典更是创造性地专设人格权编,确认并极大地丰富了我国民事主体的权利类型,规定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基于人的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之上的权利,为新药试验、基因编辑等前沿科技问题划定法律与伦理的界限,并采用“权益”的开放概念为将来出现其他新型民事权益保护预留了空间。
第六,民法典对产权保护和交易自由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民法典强化了物权的平等保护规则,完善了征收征用的补偿制度,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明晰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治理规则,落实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规定,增设了居住权的类型,补充了担保物权的类型与登记规则,丰富了合同订立的形式,完善了合同效力补正规则,细化了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规则,完善了合同的保全规则,增加了保证、保理、物业服务、合伙的合同类型,完善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准合同规则。这些都极大地丰富和明晰了产权保护与交易自由的相关规则,让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财富的创造在法治的保障下涌动。
第七,民法典对民事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周密的规则。民法典始终以人民的权利为中心,开端于民事主体的权利确认,侧重于民事主体各类权利的行使与实现,落脚于民事权利的保障。民法是裁判法,不仅要规定权利,还要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之后的法律责任,这就实现了对权利的切实救济。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编作为独立一编,对侵犯民事权利的救济规则集中进行规定,不仅是对大陆法系民法典模式的创新之举,更是大大丰富和扩展了对于民事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措施,让民法典对于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各项规定能够通过司法裁判落到实处。
总之,不同于刑法侧重社会秩序管控和犯罪行为的惩罚,民法是关于人身权利确认和保护、财产归属与流转的基本规范,是促进人的全面保护与发展、财富创造与流通的法律,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我国在21世纪初颁行民法典,使之具有了不同于以往别国民法典的功能和意义,是为了落实党和国家对于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法治要求而实施的重大举措。民法典将在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民法教学过程中对此应当进行深入讲述。
三、民法教學应当以教义民法学作为基本教学方法
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无论中外,存在的历史均长达上千年,西方正规的、学院式的法学教育和训练始于古罗马。自罗马颁布了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后,罗马法律教育也应运而生[4]。
在我国,自春秋战国时期的刑名之学逐渐发展成为法家学派,可谓蔚为大观,其法治思想对中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自16世纪开始发展起来的近代自然科学开始让人类能够借助科学手段和工具来观察世界、掌握自然规律,进而改造自然;到了20世纪,以物理学为代表的自然科学更是进入从微观粒子层面来观察和改造世界的现代科学阶段。
不少人认为,科学最特别之处在于,它是从事实中推导出来的,而不是以个人的观点为基础的[5]。相对于自然科学对于自然世界认识和改造的客观性、确定性、准确性,法学却充满了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法学界内外均时常对法学的科学性产生疑问,对于法学是否构成一门科学充满质疑。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就曾言:“在各种科学中,或许没有任何一个学科和法学一样。因为表面上看来,人们仿佛可以否定法学的科学性质。而法学所经常采用的运作方式,是否也正好可被用以证立上述判断?”[6]但伴随着18世纪以来欧洲启蒙运动的发展,理性主义也影响到法学领域,加上法典化运动推动了法学科学化和体系化的发展,让法学逐渐成为一门具有自己的范式和思维模式的社会学科,能够在法律规定和生活事实之间进行较为规范的裁判作业,让案件的审理结果具备了可预期性,从而使法学具备了一定的科学性。因此学者开始敢于自信地承认:“一如自然科学,法学是一门规律科学。”[7]
德国民法典系遵循潘德克顿体系而编成,以其“提取公因式”的概括性、抽象性而著称。相应地,德国的法学也打上了教义法学的深深烙印,学习法律必须从成文法出发,注重运用既有的概念、规则、原则来对案例进行分析,“无教义,不法学”。教义法学是证明和维系法学科学性的重要体现,是法学得以与其他学科区分开来的重要标志。因此,在民法教学过程中,尤其是针对处于学习基础知识的本科生而言,教义民法学的学习至关重要,是夯实基础的必经之路。
教義民法学,是教义法学在民法学中的具体运用,是指以民法的内部视角来观察民法问题,以民事立法为前提,遵循民法的概念、原则、原理及价值判断规则,运用民法的解释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来解释法律条文、进行案件裁判的方法。教义民法学是学习民法的基本方法,是培养合格的民法人才的基础方法,无论是立法者、裁判者、律师或法务工作者,掌握教义民法学的知识都是胜任其本职法律工作的基本前提。在针对尚未系统学习过民法学知识的法学本科生、非法学本科的法律硕士生进行民法教学时,应以教义民法学作为基本教学方式,其理由主要在于:
第一,教义民法学能够体现法学的科学性,对法科学生进行严谨的民法思维训练。虽然法学研究的是人的行为,而且受到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极大影响,因而不像研究自然界存在的物质和现象的自然科学那般客观和确定,但不可否认的是,个人和群体的行为、社会的组织与运作,也都有一定的客观性和规律性。只要能够从社会现象中归纳出一定的规律,此种规律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能够进行演绎运用,那么这门学问就可以称之为科学。法学无疑是注重逻辑和理性的,“曾经在很长的一段时期中,法学所享有的名声,就是一门非常逻辑的学科。由此,法学被承认是一种科学,尽管它所要研究的对象是原则上偶然的产物,也就是历史上立法者意志的产物,而难以算得上是一种值得永恒认知的对象”[8]。教义民法学能够运用教义的方法,合乎逻辑地诠释民法典的规定,传授案例分析的方法,让法科学生学会如何运用司法三段论去寻找法律大前提,将生活事实剪裁为法律事实并得出妥当的结论。这一过程是缜密思维的过程,是去除思考者自身不受约束的主观性的过程,也是“法治”优于“人治”的体现。王泽鉴教授认为,具备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三种能力,“使一个法律人能够依法律实现正义,担负起作为立法者、行政者、司法者或公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者等的任务。一个社会所贵于法律人者,即在于其具备此等能力!”[9]正如学者所言,狭义的法科学,即教义性、体系性的法科学,其作业主要包括三个层级:解释、建构与体系化[10]。教义民法学从教义出发,对具有抽象性、概括性与体系性的民法典规范进行教义分析,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学的科学性,更是对学生进行在抽象与具体之间往复、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巡回的思维方式的训练。
第二,教义民法学注重讲授民法的范式,能够让学生系统而全面地掌握民法知识。范式是组成一门学科的基本理论框架和独特知识体系,不同的人文社科领域具有不同的范式。民法作为私法的代表,自罗马法时期就以市民法的形式得到了运用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的范式。民法具有自己独特的概念、规则、原则和原理,这些不仅让民法有别于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也让民法有别于宪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学的内部学科。民法以平等主体的私权法益调整为目标,弘扬意思自治、地位平等、合同自由、产权保护、责任自负、权利不得滥用等精神,在权利主体上区分自然人与非自然人的分类,在主体的行为模式与效力上,以民事法律行为来进行类型化构造和调整,在人身权中区分人格权与身份权,在财产权中做出物权与债权的划分,在责任上按照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及无因管理之债来进行分类。民法典是由一大批丰富的、独特的概念、规则和原则构成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从而形成了一个能够圆融自洽、自我解释的整体。例如,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统辖下,民法在总则、财产法和家庭法领域分别具有诸如监护制度、代理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合同效力制度、物权变动规则、婚姻效力制度、收养制度、继承顺位等制度,在这些制度之下,则遍布着诸如法定监护、法人、人格权、善意第三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夫妻财产制、遗嘱继承、收养的解除、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等众多概念。在民法典之外,还存在着如何进行法律解释、漏洞填补、价值衡量、案例分析的一系列民法知识。这些民法的范式是教义民法学研究的核心,也是应当在民法教学中必须全面系统讲授的知识,只有掌握了这些知识,学生才具备和掌握了民法的基本知识。
第三,教义民法学注重讲授民法解释学与案例分析法,能够让学生具备适用民法典的能力,在工作中实现法律理解与裁判案件的统一。民法既是行为法,更是裁判法,民法典是民事案件裁判依据的集大成者。对于民法典的正确理解与适用,是法科学生走上工作岗位、成为法律人之后所应当具备的基本业务能力,如果不具备此种能力,将会对我国法治事业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同法不同解、同案不同判”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受到诟病的一种现象,是指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个法律条文具有不同的理解,导致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官手中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这种现象有悖司法的统一性,也有损司法的权威性。仅有法律本身,若无法教义学,法律也无法施行[11]。教义民法学侧重于民法典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并在知识点之外讲授民法解释学和案例分析法,这些对于学生学习民法典、适用民法典至关重要,也为学生培养了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而掌握了这些知识和能力的学生从事法律工作时,就能够正确理解法律、科学适用法律,从而保证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和案件裁判的同一性。
总之,即便是在资深法官看来,“正确理解法律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尤其是民法典的内容博大精深,且条文众多,理解起来确实不易。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民法典时,不仅要了解条文的字面含义,还要掌握条文制定的背景和立法者的目的,更要将具体条文放到整个法典中进行体系性的把握。”[12]因此,法典化时代的民法教学必须运用好教义民法学,因为“培养法官能力,主要是培养其法教义学上的知识和能力”[13]。民法教师要首先从民法典的规定出发,通过对重要概念、具体制度、基本原则的讲解,让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典的内容;然后在教学中穿插或专题讲授民法解释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让学生掌握疑难案件中的价值衡量与漏洞填补方法,能够将民法的知识与裁判的方法结合起来对民法典进行适用。
四、结论
相对于社科民法学,教义民法学因聚焦于民法学内部,侧重于运用民法传统概念体系来解释法律、分析案例,对于民法的外部环境关注较少,所以对于推动民事立法与司法变革的因素理解不足,缺乏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沟通与互动。且教义民法学也具有教义法学的通病,即容易在自我构筑的概念金字塔和规则体系中追求完美,最终陷入自我论证、自我解释的循环之中。因此教义民法学并非完美无瑕。
然而,在我国已经进入民法法典化的时代,任何忽视民法典、随意批判民法典去解释法律和裁判案件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在法典化的时代,我们必须正视民法典,讲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注重解释论,慎用立法论。法学院的课程有三个目的:传授基本的法律规则;锻炼你适用这些规则的能力;教你自学法律[14]。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法律的发展日新月异,但法科学生必须通过系统认真学习教义民法学,才能掌握必备的基本知识与方法,才能具备自我学习的能力。法教义学所建构的文义与体系解释方法、发现并填补法律漏洞之论证模式等,是法律人的基本功[15]。通过在法学院的学习来掌握民法的知识和运用民法的能力,并运用教义民法学的方法来实现自我知识更新与学习,这不仅是法学院教学的目标,也是培养学习型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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