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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

2021-06-08叶素敏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3期
关键词:驾驶人员佳丽张某

叶素敏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4日晚,梁某某(搭载:陈某、陈某某、周某某)驾车至亳州市谯城区泥店集舞夜激情KTV,陈某某支付了300元的房费后,几人又叫了四个佳丽,因与佳丽服务问题,周某某等人与KTV经理鲁某某发生争吵,并拍照扬言封店,后梁某某(搭载:陈某、陈某某、周某某)驾驶A车快速离开,张某甲(搭载:张某乙)立即驾驶B车追赶,从泥店集街上沿亳州市谯城区311国道至泥店集公路由东向西至高阁村路段,两车先后撞击高阁桥南侧水泥柱,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车上人员受伤。泥店集至高阁村公路总长约5.5公里,为县级平原三级公路,设计时速30km/h。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两车多次相撞,两车曾基本处于平行状态,梁某某驾驶的A车通过参照线的行驶速度分别为59km/h、110km/h、115km/h;

张某甲驾驶的B车通过参照线的行驶速度分别为48km/h、108km/h、119km/h。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伤情为轻伤一级;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周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张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张某甲为轻伤二级。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A车市场损失价格为66000元; B车市场损失价格为7000元。

二、分岐意见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甲、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某甲实施的是索要KTV佳丽费用的私力救济行为,梁某某实施的是逃单行为,二人属于“你追我逃”,不存在追逐竞驶、曲折穿行的情形,不符合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罪状。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甲、梁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他们是因佳丽费用引起的快速追赶驾驶,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利益为代价。“你追我赶”本身就是对追逐竞驶的描述,本案中实际造成的人员损伤和财产损失,属于“情节恶劣”,符合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张某甲、梁某某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甲、梁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明知自己的一系列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却放任后果的发生,并且造成了车上人员不同程度的轻伤,属于间接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张某甲、梁某某應当构成危险驾驶罪,具体原因及认定过程如下:

(一)张某甲、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甲、梁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一是从主观上看,张某甲、梁某某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并非故意伤害的故意,二人在危险驾驶过程中并无伤害本车人员的主观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其追求或者放任的目的,不能以造成车上人员的损伤结果就推定二人具有放任结果发生的故意。二是从因果关系上看,张某甲、梁某某的追逐竞驶行为与对方车辆的损失及人员损伤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前车上的人员损伤的结果并非后车驾驶人员别挡碰撞导致,而是因为前车驾驶人员超速违章行驶撞上水泥柱导致,后车发生事故亦如此。因此,张某甲、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某甲、梁某某的行为属于“追逐竞驶”

本案最大的分岐是对“追逐竞驶”的认定。第一种意见之所以认为二人不构成犯罪,主要是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2号指导案例(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该案例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而本案二人的行为并不是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等动机,也没有曲折穿行的行为,不属于“追逐竞驶”,不符合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认识、指导司法办案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不能教条机械地照搬硬套,司法人员应该结合案件事实和现有证据,参照使用指导案例,根据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分析判断。

1.从该罪的主观故意来看,并不要求必须满足精神刺激等动机。张某甲、梁某某虽然是因为追缴佳丽费用而追逐竞驶,但主观上明知实施的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抽象的危险,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状态,应当认定具有追逐竞驶的故意。

2.从行为方式来看,二人相互之间实施了多次别挡碰撞和严重超速的行为,属于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是对追赶行驶、比赛驾驶速度或者比拼驾驶技能的状态的描述。本案中张某甲是为了索要KTV佳丽费用,在县级公路上快速追赶行驶、试图别停梁某某车辆;梁某某在行驶过程中明知道张某甲在驾车追赶,且在张某甲试图从左侧超车时,对张某甲的车辆进行挤压、别车以阻止张某甲超车;二人在两车发生第一次碰撞后,非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追逐,接着两车再次发生碰撞后,两车再次加速前进,“追”和“行”相辅相成,两车有多次超速行为,最高时速分别达115km/h、119km/h,超速约300%,两人的驾驶行为符合追逐竞驶。

3.本案中的追逐竞驶与第32号指导案例描述的追逐竞驶并不矛盾。指导案例中对追逐竞驶是这样表述:“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这只是例举式地说明了追逐竞驶其中的一种状态,而第一种意见却把追逐竞驶限制于这一种状态,显然不符合“追逐竞驶”的解释。因此本案中的行为即使没有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动机,但只要主观上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客观上有快速追赶驾驶、严重超速、多次别挡碰撞的行为,就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追逐竞驶”。

(三)本案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恶劣”,是评价追逐竞驶行为应否入罪的重要条件,应当根据追逐竞驶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险程度进行判断。本案中张某甲和梁某某追逐竞驶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危险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

1.张某甲和梁某某在只有两车道的县级道路快速追赶驾驶,该路段是日常通行的主要路段,过往车辆行人较多。

2.事发路段两边沿路几乎都是居民住房,虽然案发时为夜晚,但国庆假期较平时的夜晚行人和车辆更多,通过行车记录仪能够反映案发时时有车辆行人通行并致使沿途正常行驶的车辆纷纷闪避。

3.从泥店集至高阁村的5.5公里路程中,检测到两车有三次超速行驶,在时速30km/h的县级公路上,分别检测到前车59km/h、110km/h、115km/h,后车48km/h、108km/h、119km/h,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追逐过程中两车多次相撞。

综合以上案发时的路段、过往车辆人员及两车的超速情况,即使两人的追逐竞驶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也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本案中因追逐竞驶行为已经造成了车辆受损及人员损伤的后果。根据刑法解释的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规则,尚未发生的危险结果都构成情节恶劣,已经发生的实害结果更应构成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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