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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顾客消费后强行索要高额费用的行为定性

2021-06-08白志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3期
关键词:精油头皮被告人

白志杰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为某美容美发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李某等人为发型师。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梁某唆使李某等人,从到店消费的顾客中挑选“看起来比较好忽悠”的,向其推荐头皮护理服务。服务前故意模糊价格,使顾客误以为单次头皮护理收费180元,头皮护理结束以后又称一支护发精油180元(经价格认定,每支实际价格不足5元),且一次需使用数十支,因此向顾客索要3600元至16000元不等的高额费用。顾客不同意支付的,梁某便纠集李某等人将顾客团团围住,使其无法脱身,然后反复游说顾客付款,或声称自己“黑白两道通吃”,威胁顾客“不交钱就别想走”,迫使顾客支付高额费用。本案共有被害人11名,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支付与合理费用相差悬殊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被告人强迫他人支付与合理费用相差悬殊的财物,但暴力、胁迫行为尚未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强迫交易罪。头皮护理收费既包含精油费用,也包含人工服务费用,而技术和服务的定价并无固定标准,费用合理与否不易界定,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三、评析意见

本文赞同第二种意见,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本案的“头皮护理”项目不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

从罪名体系设置来看,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五章,两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强迫交易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章“扰乱市场秩序”部分,其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市场交易秩序,构成犯罪的机理在于正常交易活动之上的交易秩序被人为破坏,因此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是存在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

被害人看似自愿接受了被告人的服务,但其是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且此种错误认识系被告人刻意误导所致。被害人误以为单次头皮护理收费180元才同意接受服务,但头皮护理结束以后,被告人又称单支护发精油180元,并向被害人强行索要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费用。正是由于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接受服务后,必然对高额费用不会认可,因此才挑选“看起来比较好忽悠”的顾客推荐服务,并提前设计“话术”,共同谋划行动套路和一系列后续处置方法。以上犯罪行为与店里的其他经营活动形成鲜明反差,是被告人提前预谋,并在挑选顾客后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实施的,这也印证了被告人从始至终没有与被害人进行真实交易的意愿,“头皮护理”项目只是其实施后续犯罪行为的铺垫和幌子,根本不属于正常的交易活动,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二)本案的关键取财行为是胁迫行为,但胁迫强度尚未压制被害人反抗

被告人先以每次头皮护理服务收费180元的“话术”诱骗被害人消费,待顾客接受服务后,又称每支护发精油180元,且一次头皮护理需要使用数十支,向被害人强行索要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费用,由于被害人无一认可,被告人便以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其行为同时具有欺诈与胁迫的性质。但被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产,而是因受到胁迫不得不按照被告人要求付费,因此本案的关键取财行为是胁迫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没有采取殴打、推搡或持械威胁等暴力行为,也没有抢夺被害人手机、控制被害人身体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甚至没有直接以暴力相威胁,而是通过多人围困制造紧张气氛,声称自己“黑白两道通吃”以及“不交钱就别想离开”等,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达到精神强制的效果。多数被害人称感觉不交钱就走不了,可见被害人之所以同意支付高额费用,并非基于对可能遭受暴力的恐惧,而是不付费就难以脱困的无奈,是为尽快摆脱被告人的滋扰、纠缠不得已而为之。虽然部分被害人称感觉不交钱会被打,看似被告人的威胁行为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属于抢劫罪的胁迫手段,但本文认为,对于胁迫行为是否足以压制反抗应主客观相统一,以社会一般观念为衡量标准,结合被害人的主观状态来判断。被告人除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外,还经营理发、烫染等正常美容美发项目,虽然本案的犯罪地点在室内,但并非与外界隔绝的封闭空间,且店内还有其他顾客,被害人具有较大的自救、求救可能。因此,无论从被告人胁迫的方式和强度,还是从被害人摆脱困境的可能性来看,被告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完全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是符合“软暴力”的行为特征。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属于“软暴力”。该意见第8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三)被告人强行索要的费用明显超出合理对价,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本案准确定性的关鍵。在以交易为名实施的侵犯财产犯罪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适用“对价衡量说”,对行为人提供的对价进行全面考量,如果行为人在占有对方财物的同时,无法提供任何对价,或者只能提供明显不成比例的少量对价,均属于非法占有。[1]

本案被告人提供的对价是否充分,也即被告人强行索要的费用是否明显超出合理对价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强行索要的费用远超正常头皮护理项目的价格,应认定为与合理费用过分悬殊;另一种意见认为,头皮护理属于服务项目,其主要成本为技术与服务,虽然护发精油价格相对固定,但技术和服务的定价并无固定标准,对于何谓合理、是否悬殊难以作出绝对判断。本文认为对于二者是否悬殊要综合评判,既要比较绝对值差异,也要比较相对值差异;既要考察行业标准,也要考察被害人普遍的心理反馈。经价格认定,本案被害人使用的护发精油为每盒(15支)70元,每支实际价格不足5元,而被告人向其索要的费用为每支180元,从成本与售价差异来看应属价格悬殊。同区域、同地段、同行业的相关证人证实,头皮护理单次收费最多数百元,而本案被告人强行索要的费用为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且无一被害人对此认可。综上,应认定被告人强行索要的费用明显超出合理对价,属于行为人“只能提供明显不成比例的少量对价”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侵犯财产犯罪而非强迫交易罪。

注释:

[1] 参见杜邈:《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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