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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技术使用中的隐形不平等:正义判定与矫治策略

2021-06-07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包容性正义智能

张 晒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6)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不断大众化、生活化,智能技术获得飞速发展。智能技术是指建立在计算机和大数据基础之上,通过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帮助人们实施特定行为的科学技术[1],如停车查询系统、手机支付系统、刷码通行系统等。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既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 也给人们带来了所未有的挑战与困扰。对于智能技术带来的挑战与困扰,我们不能仅仅以一种感性的同情心态看待,而是要用理性的眼光进行正义与否的评判。本文将从可行能力理论的视角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综述

关于智能技术的正义问题,可以统一将其纳入技术正义问题之中进行分析。技术正义在正义家族中是一个新问题,相关研究尚处于积累阶段。有学者将马克思主义语境中关于技术正义的理解概括为两种范式:一种是技术与正义,即技术作为生产和生活要素的应用性正义,这是技术的“外核正义”;另一种是技术正义,即正义作为技术的内在价值与本质规定,这是技术的“内核正义”。[2]本文所研究的智能技术正义属于前者,侧重于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所带来的利益、风险和代价的合理分配问题[3]。

目前,关于技术正义的研究主要存在相对的两极:一极认为(智能)技术的发展会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另一极则认为(智能)技术会导致不正义。

尹蕾、王让新(2018)指出,(作为智能技术的)人工智能凭借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有机地融合“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与“完成了的人道主义”,并高度统一物质财富的极大涌流与公共物品的合理分配,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4]笔者认为,在没有关注到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智能技术的使用是否存在正义问题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没有关注到人工智能的发展是否会引起社会的结构性(如分配结构)变化的情况下,就简单地认为人工智能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不合适、不合理的。

针对(智能)技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观点,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智能)技术导致不正义。这一观点在学界占据主流。王治东、马超(2020)指出,在技术化时代,技术对人们生存的规约、技术与风险的共生、技术与资本的合谋导致了技术的非正义性不断涌现,主张铲除技术异化的私有制根源,让技术发展超越资本的宰制,从而实现正义。[2]虽然王治东、马超的观点富有洞见,但也只是指出了一个遥远的方向,并不适用于私有制还未能被消灭的当下社会。并且,他们所批判的技术不正义主要是指技术相对于人类整体而言的不正义,忽视了技术在人与人之间造成的不正义问题。

此外,有一些学者专门就技术在人与人之间造成的不正义问题进行研究。曹玉涛(2015)认为,技术正义包括技术目标的公正、技术机会的平等、技术责任分配的平等。[5]王林辉等人(2016)指出,现实中,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技术扩大了人们的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不平等,是社会不平等的最深层根源。[6]对于技术带来的不正义,既不能单纯地依靠技术力量来消解,也不可能通过一味地“批判技术”或“反技术”来扭转。Andrew Feenberg(1995)指出,事关技术的公正分配方案是“非决定”的,最后的抉择取决于技术与其相关主体的利益和信念的“适合”,因此,应当走技术民主化道路,解开技术正义的“戈尔迪之结”。[7](P.4)以上学者通过数理模型论证了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技术会带来不平等即不正义,也为解决技术不正义提出了可行方案,但对于“技术何以不正义”并没有进行令人信服的论证——因为不平等不代表不正义,不能简单地将技术加剧了社会不平等视为不正义。

顺着不平等的论证思路,有学者对于“技术何以不正义”的论证则考虑到了资本、权力等因素。吴彤(2018)指出,如果马斯克等人设想的人机融合的四大技术能够实现,那么就可能在资本—权力的人为社会等级之上,进一步增加生物—机器智能的生物等级区隔,由此加大人类社会等级的区隔,即扩大不平等和不正义。[8]唐代兴(2020)进一步指出,人工智能兼具资本、权力、分配机制三重属性或功能,将分别从资本、权力、分配机制三个方面立体地改变社会的形态结构、本体结构和本质结构,铸造出社会的结构性不公正。[9]由于资本与权力及其运作本身暗含着不正义的色彩,具有资本、权力属性或功能的技术会加剧社会不正义就相对地具有了解释力和说服力。不过,他们只论证了“技术何以不正义”的问题,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并没有提出可行方案。

还有一些学者将技术不正义进一步推进到技术的最新形态(即数据智能)的算法不正义,代表性的研究者有S.Strover、M.Graham、林曦、郭苏建、S.Patel 、C.Baptist和K.Shilton等。他们认为,在数字基础设施层面存在相应的社会经济不平等,即数字不平等。[10]数字不平等关乎人们接受、获取、使用某种新技术的倾向和能力,与用户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及其积累的各种资本相关,其彰显着个体在社会结构中的不平等。[11]在大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应用过程中,算法忽视或无法甄别数据来源,对特定人群给予优待或排斥,从而导致数据本身所蕴含的不平等被原封不动地转移到大数据的计算结果之中,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不同人群在数据资源分配和再分配上的不平等,进而导致基于算法的大数据走向不正义。[12]为了解决算法不正义问题,他们提出了“促进平等的数据倡议”行动方案[13]、构建数据体系、促进社区参与和公民赋权[14]等建议。虽然着眼于数据智能的算法对技术不正义进行研究且提出解决方法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和实践效果,但仍未能对技术何以不正义进行有力的证明。

综上所述,既有研究在对技术是否正义的问题上持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即基本上都认为技术给社会带来了不平等或者技术加剧了社会不平等,从而判断技术是不正义的或具有非正义性。然而,问题在于,不平等并不等于不正义,如果不平等的结果不是由不正义的程序或其他因素引起的,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技术造成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一言以蔽之,既有研究在对“技术何以不正义”的论证上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因而不能获得人们对技术不正义这一论断的认同。基于此,本文将在充分吸收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取合适的理论视角对智能技术的正义问题进行分析。

二、理论视角与研究思路

在研究和解决不正义的问题上,罗尔斯提出以“处于原初状态中具有理性能力的人们在其被覆盖着无知之幕只能掌握一般知识而不能获取特殊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内心的博弈而作出相对合理的选择并予以遵守”[15](P.6)为理论逻辑、以“词典式排列的‘正义二原则’”[15](P.91)为落实路径的正义论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选择(视角),然而,由于这一理论只是为一般性制度设计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正义框架、为一般性弱势群体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补偿方案,既不能解决“生理和精神不健全的人,即残障人的正义”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虽生理和精神健全但无法正常地面对和使用普遍性技术的人,即‘技障人’的正义”的问题。[16](P.9)因此,本文未采用罗尔斯的正义论研究智能技术的不正义及其矫治问题。

在智能技术中,不同的人所面对的共同的核心问题就是人自身所拥有的能力问题。正是因为人自身所拥有的能力不同,智能技术才不能同等地面向所有人,即出现了人们有差别地使用智能技术,从而将人们引向对智能技术正义性的质疑与追问。众所周知,从能力角度切入研究正义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分支,不仅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罗尔斯正义论存在的某些不足,而且为人们研究正义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与思路。从能力角度研究正义问题的学者主要有阿玛蒂亚·森和玛莎·C.纳斯鲍姆,认为正义问题所涉的“能力”特指“可行能力”(capability)。因此,本文将从可行能力理论视角对智能技术的正义性问题进行研究。

阿玛蒂亚·森指出:“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或者说,就是实现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自由)。”[17](PP.62~63)纳斯鲍姆对可行能力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认为决定“人在现实中能做到什么,又能成为什么”[18](P.1)的可行能力“不只是栖息在个人体内的能力,还是由个人能力和政治、社会以及经济环境在结合后所创造的自由和机会”[18](P.15)。进言之,可行能力分为内在和外在两个部分,内在部分是通过教育、家庭关怀所发展出来的个人能力,外在部分是一种业已实现了的进行选择的机会。相对于森的论述而言,纳斯鲍姆对可行能力的界定更为具体、明晰。因此,本文所论述的智能技术中的可行能力就是指纳斯鲍姆在森描述的基础上所给出的界定,即包括内在的能力和外在的自由与机会两个方面。由此,笔者得出本文的研究(理论)框架,详见图1。

图1 智能技术使用中的“技障”问题研究框架

因此,本文基于可行能力的内涵对智能技术中存在的可行能力不平等予以呈现,对智能技术中存在的可行能力不平等进行是否正义的判定,从而提出对智能技术中的不正义采取包容性赋能与共情式补偿两种手段进行矫治。

三、技障:智能技术中的可行能力不平等

任何一种形式的智能技术都给使用它的人们提出了可行能力要求。一方面,需要人们拥有通过教育、家庭关怀发展出来的正常使用智能技术的内在的能力;另一方面,需要人们拥有使用智能技术的外在的自由与机会。只有同时拥有这两种可行能力,人们才能正常地使用智能技术,否则,就不能正常地使用智能技术,即出现“技障”。从现实看,并非所有的人都拥有这两种能力,这就意味着人们对使用智能技术的能力的占有是不平等的,即存在着可行能力的不平等。

(一)内在的能力不平等

教育和家庭关怀是人们获得使用智能技术的内在能力的两种最重要的途径,而教育和家庭关怀对不同的人的分配并不是完全一样的。

就客观方面来说,由于支撑教育和家庭关怀的资源不是完全一样的,人们并不能享受同样的教育和家庭关怀,进而也不能获得同样的能力。作为一种资源,教育不能同等地满足每个人的需求,家庭关怀也不能同等地分配给每个人。拥有丰富资源的家庭能够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相反,资源相对匮缺的家庭只能尽力满足孩子读书的愿望,有的家庭还不得不让孩子辍学,无法给予孩子基本的家庭关怀和帮助。[19]不一样的教育和家庭关怀会对人们进行能力上的区分,获得良好教育和家庭关怀的人能被培养出更多、更好的个人能力,反之则相反。面对同样的智能技术,这两种人会表现出内在的能力不平等。

就主观方面来说,由于人的智商、情商等自然禀赋不同,人们不能将同样的教育和家庭关怀转化为同样的能力。先天遗传和后天发育使得人们并不能拥有同样的智商和情商。智商和情商高的孩子能够更顺利、更有效地将教育和家庭关怀转化成自身的能力,智商和情商均不高的孩子就不那么容易将教育和家庭关怀转化为自身的能力,即使后者获得了比前者更多的教育和家庭关怀,也未必能够达到与前者能力持平的效果。智商和情商高拥有更强的能力,反之,则拥有较差的能力。拥有强弱不同能力的这两种人在面对同样的智能技术时,会表现出内在的能力不平等。

(二)外在的自由与机会不平等

财富和环境是影响人们获得使用智能技术的外在的自由与机会的主要因素,而财富和环境对于不同的人的分配同样不是完全一样的。

在主观方面,由于每个人拥有的财富是不同的,人们获得智能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由与机会是不同的。无论是从历史看,还是从现实看,人们对财富的占有都存在差异,这直接影响着人们获得智能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由与机会。对财富的占有不同使人们获得智能技术的外在的自由与机会是不平等的。

在客观方面,由于每个人所处的环境不同,人们获得智能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由与机会是不同的。人们总是生活在差异化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所处的差异化的环境直接影响着人们获得智能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处于优越环境中的人们通常能够获得更多的自由与机会,从而占有、使用特定的智能技术,而处于恶劣环境中的人们通常只能获得相对较少的自由与机会,甚至没有自由与机会去占有和使用特定的智能技术。

四、可行能力不平等:通往不正义的双证明

对于“正义”的判定,我们不采用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流行的平等主义标准,即不认同“平等就是正义的,不平等就是不正义的”,而是回到古典时代,回到正义的本源意义,即“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20](P.5)。“应得”是评判正义与否的核心标准,讲究严格的对称与恰当。[21](P.269)由此,要判定智能技术中的“可行能力不平等”是否正义,必须看“不平等的可行能力”是否是“应得”的。而“不平等的可行能力”是否是“应得”的,需要重点结合造成“可行能力不平等”的原因来分析,即从影响人们可行能力的教育和家庭关怀、智商和情商等自然禀赋、财富以及所处的环境进行评判,根据其背后的原因来判定是否“应得”。

(一)可行能力不平等通往不正义的弱证明

如果排除非法所得因素,那么能够占有多少支持教育、家庭关怀的资源与财富就取决于人们主观上的付出和努力,即后天因素导致人们拥有不同的资源与财富。人们付出多少努力将直接决定其最终能够获得多少资源与财富。因此,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拥有不同的资源与财富,从而导致人们拥有不平等的内在能力和不平等的自由与机会,即可行能力不平等,这并不是不正义的。

自然禀赋与环境是人与生俱来的。“人类现在对父母生物基因的遗传是自然认同,也就是常说的认命”[22],人与人之间在自然禀赋与环境方面的差距很难通过后天的努力来拉平。由于人们拥有较差的自然禀赋和环境不是自身的原因所致,每个人都不需要对此负责,那么,不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了人们拥有不同的自然禀赋和环境,从而导致人们拥有不平等的内在能力和不平等的自由与机会,这就是不正义的。

总之,部分的可行能力不平等是由人们自身的原因或责任造成的,因此,智能技术无疑具有不正义性,这是不正义的弱证明。

(二)可行能力不平等通往不正义的强证明

严格来讲,对资源与财富的占有不同导致可行能力不平等也是不正义的。在人们没有做好准备的情况下,智能技术闯进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对于拥有较少的资源与财富而不足以发展出足够的可行能力的人而言,智能技术并不是“我想要的”,而是“我‘被’要的”,“我”被卷入到智能技术之中,成为智能技术的“俘虏”和“弃婴”。智能技术的发展给被动卷入其中的人们带来不便,这显然不是或不全是后者的错。因此,人们拥有相对较少的资源与财富不能发展出足够的可行能力,以至于无法达到智能技术的可行能力要求,这个责任或者说主要责任不在于人自身,而在于智能技术及其发展主体。进言之,人们的可行能力不平等主要是由智能技术造成的。

因为智能技术与所有人都存在利益关系,对所有人产生影响,所以,智能技术在发展中必须同等地对待所有人。所谓的“同等地对待所有人”,就是要考虑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从相同的起点而不是不同的起点出发,即使不能从相同的起点出发,也要提前设计好补救措施。本质上,智能技术只是优先满足了那些拥有充分的资源与财富并能够帮助其发展出足够的可行能力的人们,而没有顾及或难以帮助那些拥有较少的资源与财富从而无法发展出足够的可行能力的人们。既然智能技术没有同等地对待所有人,那么,拥有资源与财富较少的人们自然也就不用为其可行能力的不足、难以适应智能技术负责任。

总之,部分人可行能力相对短缺主要是由智能技术的侵入责任造成的,因此,智能技术不可避免地具有不正义性,这是不正义的强证明。

五、不正义的矫治:包容性赋能与共情式补偿

尽管不存在绝对的正义,但对于不正义进行矫治却是一项不容放弃的事业,也是我们接近乃至实现正义的不二法则。因为矫治不正义是复杂的,所以我们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即在矫治不正义的过程中,既要减少业已存在的不正义,又不能增加新的不正义。对于智能技术造成的表现为可行能力不平等的不正义进行矫治,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能放弃或拒绝智能技术。虽然放弃或拒绝智能技术会减少那些不能顺利或无法正常使用智能技术的人的损失,从而矫治这部分人所遭遇的不正义,但同时也会增加那些能够顺利或正常使用智能技术的人的损失,使其遭遇不公正的对待。因此,对于智能技术的不正义,只能在正视和继续使用智能技术的前提下,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矫治。

(一)对可行能力弱势者给予包容性赋能

可行能力弱势者是智能技术使用中的内在能力不足者。“关心人的本身,应该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23](P.73)对于智能技术使用中的内在能力不足者,要给予包容性赋能。所谓包容性赋能,就是指不带任何歧视性态度和自私性目的,通过个别辅导、集体培训、及时或适时地提供支持和帮助等方式提升内生能力不足者使用智能技术的能力,既包括能够正常或顺利地使用智能技术的内在能力充足者对内在能力不足者给予包容性赋能,又包括智能技术的发展主体对内在能力不足者给予包容性赋能,还包括政府在其并不是智能技术的直接发展主体时对内在能力不足者给予包容性赋能。

首先,能够正常或顺利地使用智能技术的内在能力充足者要对内在能力不足者给予包容性赋能。智能技术充斥于我们生产生活的诸多方面,普及率越来越高。每个家庭或者个人都可能遇到不能正常或无法顺利使用智能技术的内在能力不足者。对于前者,我们要引导其认识、理解和使用智能技术,从而提升他们的内在能力;对于后者,我们要耐心地指导其使用智能技术,帮助他们化解遇到的难题。

其次,智能技术的发展主体要对内在能力不足者给予包容性赋能。智能技术的发展主体全方面地掌握着特定的智能技术,直接面对着大规模的智能技术使用者,在对内在能力不足者给予包容性赋能方面负有较大责任。智能技术的发展主体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包容性赋能。一方面,在特定的智能技术面世之前,智能技术的发展主体就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和答疑工作,将特定智能技术的使用方法等提前告知广大民众,即智能技术的潜在使用者应当为智能技术在全社会的推广打好基础;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智能技术面世或上架后,智能技术的发展主体要安排专业人员对那些没有掌握使用方法的内在能力不足者进行专门的培训、辅导并提供专业的帮助,以尽快提升其内在能力。

最后,政府在其并不是智能技术的直接发展主体时,要对内在能力不足者给予包容性赋能。在公共利益的分配和正义事务的普惠方面,政府肩负着坚守最后一道防线的使命,即发挥着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对于既没有从内在能力充足者那里获得包容性赋能、也没有从智能技术的发展主体那里获得包容性赋能的内在能力不足者,政府必须对他们的包容性赋能进行最后的兜底。一方面,政府要对智能技术的发展主体进行监督,督促和引导他们为内在能力不足者切实地提供包容性赋能;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派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内在能力不足者进行指导,提供帮助。

(二)对可行能力弱势者给予共情式补偿

可行能力弱势者表现为智能技术使用中的外在的自由与机会缺乏。“理性是并且应该只是情感的奴隶。”[24](P.415)人与人不是冰冷的利益连接体,而是温暖的情感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技术的使用离不开情感的支持。对于智能技术使用中外在的自由与机会的缺乏者,要给予共情式补偿。所谓共情式补偿,就是在充分感受和理解能力不足者无辜状态的情况下,设身处地地为他们提供合理的补偿,以增加他们接触和使用人工智能的外在的自由与机会,既包括以智能技术的替代性手段为形式的共情式补偿,也包括以经济支持为形式的共情式补偿。

一方面,对外在的自由与机会缺乏者给予以智能技术的替代性手段为形式的共情式补偿。在用智能技术取代传统工具或者在智能技术全面推广的过程中,智能技术的发展主体应尽可能地在合适的地点保留传统的工具与手段或者增设传统的工具与手段,为智能技术使用过程中外在的自由与机会缺乏者提供可替代的有效化解途径。比如,在火车站、机场、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专门为老人机使用者以及不会操作的人开通了“无健康码通道”或现金支付窗口,以保证他们能够顺利地通行或消费。总之,智能技术的推广与使用要循序渐进地展开,不能完全停用传统工具或手段,要为外在的自由与机会缺乏者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

另一方面,对外在的自由与机会的缺乏者要给予经济支持形式的共情式补偿。政府牵头组建由政府、智能技术的发展主体、智能技术使用中的自由与机会充足者等多主体参与的专项基金会,为智能技术的外在的自由与机会缺乏者提供经济支持形式的共情式补偿。其一,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都要专门安排一部分资金投放到基金会,作为启动资金,为实施经济补偿奠定基础。其二,在智能技术的发展主体进行特定的智能技术的研发和投放之前,应当向基金会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如果智能技术的发展主体不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政府可以限制或中止其智能技术的研发与投放工作。政府要对这一工作进行严格监管,将其纳入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其三,智能技术使用中的自由与机会充足者可以自由地向基金会捐款,捐款次数与数额不限。

综上,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将会引发多方面的公共价值冲突问题,本文从可行能力理论视角研究智能技术使用中存在的可行能力不平等是否正义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足之处。一方面,从造成可行能力不平等的原因或责任上对智能技术使用中存在的不平等进行不正义的判定,存在一定的价值倾向性;另一方面,对于在智能技术使用中存在的不平等进行不正义的判定后所提出的矫治对策带有较强的理想色彩。因而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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