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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产融合”视阈下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制思考

2021-06-02谢晓雯苏卓君

南方农村 2021年2期
关键词:三产融合

谢晓雯 苏卓君

摘   要:数字技术能促使信息迅速的在一二三产业中传递和交换,其带来的经济效应有效地贯通了农村一二三产业的分界,对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大有裨益,是未来必然的发展趋势。通过对杭州、广州、珠海、重庆四市农村“三产融合”中的数字经济实践比较考察发现,当前在农村“三产融合”中数字经济仍主要体现为电商经济,少部分则以科技赋能,发展以人工智能为主线的多要素产业园经济,然而目前关于农村产业数字经济的法律讨论暂且较少,故而应当从法律层面健全完善农村“三产融合”中发展数字经济的相关制度保障。

关键词: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村产业数字经济;法制化策略

中图分类号:F3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21)02-0045-05

在當前农村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的进程中,互联网技术的影响力和在其中起到的作用愈发明显,应用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经济效益日益提升。其中,由互联网技术催生出的这种新型经济形态即为数字经济,其具备极强的渗透性,能促使信息迅速的在一二三产业中传递和交换,有效地打破了三大产业的边界,推动了三大产业一体化的进程,对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大有裨益[1]。此外,数字经济与生俱来的边际效益递增性、外部经济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对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以下简称“三产融合”)也具有深刻意义,是推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进而推动乡村振兴的绝佳突破路径。

一、数字经济对农村“三产融合”的意义分析

在重要性方面,数字经济以电子数据信息作为载体,具备天生的优势。相对于传统的农村信息流转方式,数字经济克服了农村交通不便和人文不通等种种弊端,只要存在网络,已获取的信息便能够在产业间形成共同、协调、公平、高效、多维的流转,大大减少了经济上的“脚底成本”和信息获取成本、资源上的非必要消耗和可能造成的环境上的污染恶化等,提高了经济效率;而未获取的信息也能通过网络搜索等方式引入或分析获得,由此进一步扩大信息技术来源,创建了农户、投资方、消费者共赢的高效循环,为农村“三产融合”提供了良好稳定可持续的共赢环境,具有良好的可持续发展性。

在必要性方面,数字经济具有多重融合性。首先,内容方面,在农村“三产融合”的实际工作中,“互联网+模式”已是一种多地都推行的模式,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甚至休闲旅游,多地以互联网技术为媒介进行传统农业的转型升级,以此焕发“三农”的新活力。其次,主体方面,数字经济刺激了产销融合的产生,越来越多的农户通过电商平台或直播带货等形式在网络上销售农产品,较少了流通环节和交易成本,提升了生产效率,越来越多的主体分享到了数字经济带来的红利。最后,城乡融合是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最终目标之一,而数字经济亦能够在推动农村“三产”融合的同时直接作用于城乡融合。具体而言,数字经济通过架设平台渠道连接农村与城市间的供给与需求,个体能够基于相对透明和公平的平台进行综合评估而做出理性、经济的最优选择,进而实现生产资源或最终产品在城乡间的最优配置或组合,各方均能获得最大效用,进而进一步推动城乡间各种要素的流转,逐步缩小城乡间的差距。

由此可见,数字经济对推动农村“三产融合”进程十分重要和必要,基于此,研究在农村“三产融合”中发展数字经济的法律制度保障,为农村“三产融合”工作中发展数字经济保驾护航便显得十分关键。

通过查阅文献发现,在数字经济法律层面的讨论上,有学者指出,作为一种基于通信技术而发展起的新型经济,数字经济面临电子虚拟世界中数据安全的问题,数据治理、网络治理和平台治理是需要攻克的难题,治理及时性、系统性、科学性都有待强化[2]。另有学者则从经济法的角度对维护数字经济网络市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进行了探讨,指出数据产权制度不明晰[3],应对掌握数字经济技术,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管[4]。还有学者基于爱莫森的协同治理统一模型提出数字经济与社会生产生活浑然一体,治理复杂,更新迭代快,亟需构建多元主体间的领导协调机制、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机制和法律和规则体系协同机制[5]。可见,目前学界关于数字经济法律层面的讨论较少且大多是从整个国家、社会的维度对其可能面临的挑战与不足进行分析,鲜有学者针对农村数字经济进行法律层面的深入探讨和剖析,从农村“三产融合”的维度对数字经济进行实例法律讨论的更是前所未有。

综上所述,及时发现农村“三产融合”中发展数字经济存在的法律漏洞或待完善之处,将有利于更为科学地为当地政府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和数字经济提供政策参考,提升政策有效性。本文将结合多市的实例,通过现象看本质,通过对当前数字经济在其农村“三产融合”中的具体作用路径和影响机理进行实例分析,探讨实际应用中数字经济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所形成的结论可以为相关机构制定相关条例策略提供有益导向,有助于达到促进农村“三产融合”、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进而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

二、数字经济在农村“三产融合”中的作用路径和影响机理分析——以多市实践为例

在三产融合方面,作为“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的杭州市大力推动数字技术与农业、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以数字经济为抓手发挥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叠加效应。首先是全面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杭州加快数字经济在农业流通领域的实现与应用,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政企农三方互动的农村电商服务平台和销售网络体系,加快生鲜农产品、特色乡村食品线下体验、网上直销相结合的农产品新零售模式,实现产品提升、品牌升级、渠道拓展。在此基础之上,杭州深化“互联网+”发展经营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与民族乡村经济深度结合,建成一批民族村电子商务专区,通过数字化平台,拓宽推动少数民族群众增收途径,加强对民族乡村发展的高效精准管理。其次是积极探索创新体制机制,杭州以特色村寨、特色民宿、特色农场建设为着手点,培育一批优秀的发展典型,深化以各类合作社为主体的新型合作机制,完善农合联组织运行机制,提升乡村产业组织化经营水平。最后,杭州积极推进 “互联网+农村物流”,加快农产品储藏、运输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打造了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公共服务平台。

广州市积极探索数字乡村建设。通过扶持发展荔枝等特色产业,借助互联网加速宣传推广吸引客流,鼓励发展农村电商、休闲农业、餐饮民宿,继续推进精品村、风情小镇、精品示范线、村落景区建设,以此加快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具体而言,2019年,广州从化区抢先布局5G下乡,加快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高标准规划建设艾米稻香小镇,打造集“生态农业产业”“数字农业产业”“智能农业产业”于一体的景观田园样板。艾米在第十届全球移动宽带论坛上,向全球首发艾米5G数字农田成果,率先构筑农业领域的万物互联网络。广州白云区在“三产融合”方面则注重利用数字技术发展电子商务,推动农村电商、专业电商、跨境电商集聚发展、规范发展,支持建设一批农村电商产业基地及示范园,2020年全区创建2个以上电商专业村。广州增城则是发展精细技术,加快数字农业和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应用,落地业界首个“5G+数字农业”项目,规划建设增城5G智慧农业试验区。打造环保高效型畜牧业,建设现代生态农牧一体化产业基地,规划应用物联网技术,打造美丽生猪牧场。广州南沙加快推进“南沙现代渔业产业园”,推进广州南沙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公司与中国农业大学国家数字渔业创新中心合作,共建国家数字渔业创新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分中心。

珠海斗门在“三产融合”中则积极推动“互联网+现代农业”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建设现代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支持农村淘宝、农业电商平台、农业电商孵化器和农产品直销平台、供港澳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到2022年建成两个农村电商产业园和孵化器。

重庆市在农村“三产融合”方面的数字技术应用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用大数据智能化为现代农业赋能,利用互联网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二是提速发展“互联网+农业”,扩大农业物联网示范应用,优先推进生猪、柑橘、榨菜等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三是大力发展农村电商,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依托市供销合作社建立市级电商平台,让特色农产品卖得快、卖得远、卖得好。

通过以上多个市的实践分析可以发现当前在农村“三产融合”中数字经济仍主要体现为电商经济,少部分则以科技赋能,发展以人工智能为主线,结合生态、文化等进行生产加工服务销售为一体的现代产业园。数字技术在其中更多的是充当媒介工具或催化剂,通过信息的传递交换提升产业内、产业间发展的效率,通过信息源的扩展激发产业内的潜能,深化产业间的融合程度。因此,如何去保障在此过程中应用数字技术、发展数字经济的安全性,尤其是在法律层面如何保障通过数字技术传递的信息的安全性,如何对其进行监管便成了尤为关键的命题,这对于发展可持续的数字经济进而促进农村“三产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关于农村“三产融合”中发展数字经济的法律思考和策略

(一)构建多方位监管体系,补全法律监管漏洞

1. 政府应加快构建农村“三产融合”中发展数字经济的监管体制

数字经济是近年来新兴的经济发展形态,其最大优势在于实时性和高效性,而农业则具有弱质性,再加之农村地区相对闭塞,在农村“三产融合”中发展数字经济天然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三种产业的交融以及新兴经济发展形态可能由此碰撞出众多矛盾与冲突,如果单纯由市场本身进行调节,极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市场失灵。因此,作为市场宏观调控的主体,国家政府及其地方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调控手段对农村产业数字经济市场进行适当干预。

据了解,2015年至202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等相关部门出台了十余部农村产业数字经济相关政策,推动数字经济在农村中的应用与发展。但在农业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浪潮下,政府对农业数字化产业的监管体制仍有待更新完善,应加快构建政府主体对农业数字化市场的监管体制,对农业数字经济市场的行为进行行政监督和有效规制。具体而言,县级以上政府须承担促进数字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通过建立“三产融合”发展中数字经济的具体目标责任制和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将“三产融合”及数字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内容,将第三方评估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或者安排的重要参考。

2. 行业协会发挥监管职能

行业协会作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性组织,既能够代表所在行业的整体诉求,也可以作为政府与企业间沟通的媒介。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农村“三产融合”发展过程中,各地的农业行业协会应当关注区域内各单位对数字技术的应用情况,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利用行业的惯例特性,引导行业内部各企业间良性竞争,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3. 社会群体积极进行监督

农村产业数字经济发展除了从经济法角度的特殊社会关系主体落实监管以外,还可以通过社会群体以及平等主体进行监督。政府、企业在实施促进“三产融合”,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目标过程中,應当自觉接受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的监督,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借鉴国际经验,引入了“宽大制度”的概念,鼓励平等主体之间的监督与举报,相关经营者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违法以换取减轻处罚,尽早瓦解垄断协议,恢复市场良性竞争秩序。

(二)规范农村产业数字经济中对数据市场的监管

数据是农村产业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要素,随着我国要素市场的全面放开,数据这一重要的市场要素将会成为商品进入市场,由市场决定其价格,这也意味着在未来,数据权属的不确定性将会大大增加。

从经营者的角度看,农村产业数字经济离不开数据与算法这一环节,如果互联网企业对农业数据与算法这一环节实施控制并在市场中形成相对优势,便容易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限制农村数字化产业链上其他环节的发展,对农村“三产融合”及数字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的冲击,甚至会对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带来巨大威胁。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对平台经济领域有关垄断行为的定义,这意味着我国反垄断从传统行业延伸至网络经济领域,农村电商经济作为农村“三产融合”数字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平台领域经营者的行为必将受到一定程度上的规制。然而,平台经济属于典型的“三新经济”,其经营业态、商业模式和竞争方式日新月异,从长远来看,仍需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加强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监管。

從消费者的角度看,个人信息将会以数据的方式流入市场。全面放开要素市场意味着个人信息被视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同理,农村产业对个人信息保护将会成为重要关注点,为了避免农村电商对客户个人信息的泄露,防止横向卡特尔所造成的个人信息滥用,对此,我国正加紧立法,及时填补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缺口,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已出台。但面对互联网的海量信息,数据市场高速运转,大部分消费者并不知道个人信息被谁泄露,甚至对自己个人信息被交易的事实并不知情,这对于消费者自身维权存在很大的阻碍,在未来的数据监管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农村产业数字经济责任制度

实现农村产业数字经济的有效性监管,还需要建立健全完善农村产业数字经济责任制度。通过健全法律责任制度,规范农村电商的个体行为,坚持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农村电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损害赔偿。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近日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均明确了主体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金额有限,对于某些企业的约束力仍然有所欠缺。为此,政府有必要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将违反竞争规则、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等不良电商经营者纳入“负面清单”,限制其商业行为,从而通过落实法律责任的承担,加强农村数字化企业对自身的行为规范。

(四)提高农村电商经营者准入门槛,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

近年来,我国农村电子商务行业迅速发展,主要以独立个体商户为主,具有零散性、无序性、多栖性等特点。2019年,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达1.7万亿元,全国农产品网络零售额达3975亿元[ 数据引自《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为农村脱贫攻坚注入强大动力。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农村数字经济的发展将会达到一个新高度。面对数字经济所带来的巨大红利,农村电商经营者数量将持续增加,竞争也将愈发激烈。

电商平台与农村电商经营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关系,电商平台为了追求用户数量和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简化对个体商户资质的审核,而农村电商个体户的素质参差直接导致农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进而直接导致产业链上的环环隐患。因此,政府需要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严卡农村电商个体户的准入门槛,同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还要对农村电商经营者所售产品的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检验,建立健全数字经济下农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以此维护农村电商领域的运营秩序。

(五)建立农村产业数字经济发展的长效发展的法律机制

随着“十四五”规划实施纲要的出台,农村产业数字经济未来五年内发展目标逐渐明晰。为了使数字技术能够有力支撑农村“三产融合”工作实施,保障农村产业数字经济长效发展的法律机制的应当受到关注和重视。把握农村“三产融合”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构建稳定的法制框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规范农村“三产融合”中发展数字经济的权利和义务,对相关主体的行为模式进行约束,对促进农村“三产融合”从而促进乡村振兴长效平稳发展有着深刻意义。

参考文献:

[1] 左燕.数字经济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路径研究[ J ].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31(16):143-144.

[2] 何波.中国数字经济的法律监管与完善[ J ].国际经济合作,2020(05):80-95.

[3] 陈兵.法治视阈下数字经济发展与规制系统创新[ J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6(04):100-115.

[4] 王欣伟.数字经济的经济法规制问题研究[ J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31(01):82-86.

[5] 杜庆昊.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探究[ J ].理论探索,2019(05):114-120.

(责任编辑:罗湘龙)

Legal Thinking on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Econom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ural "Three Industry Integration"

XIE Xiao-wen,SU Zhuo-jun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42)

Abstract: Digital technology can promote the rapid transmission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in the primary, secondary and tertiary industries. Its economic effect effectively connects the boundaries of the primary, secondary and tertiary industries in rural areas, which is beneficial to promoting the integration of the primary, secondary and tertiary industries in rural areas. It is an inevitable development trend in the future.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practice of digital economy in the integration of three rural industries in Hangzhou, Guangzhou, Zhuhai and Chongqing, it is found that the current digital economy in the integration of three rural industries is still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e-commerce economy, and a small part of it is based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o develop the multi factor industrial park economy with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s the main line. However, the current legal discussion on the digital economy of rural industry is not clear. Therefore, we should improve the relevant system guarantee of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economy in the integration of three rural industries from the legal level.

Key words: Rural Primary,Secondary and Tertiary Industry Integration;Rural Industrial Digital Economy;Legalization Strate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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