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理论视野下的实习生权益保障研究
2021-05-31徐银香张兄武
徐银香 张兄武
[摘要]当前,大学生实习存在实习岗位难安排、实习效果难保证、劳动权益难保障、人身伤害难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大学生实习涉及学生、高校、企业、政府与中介组织等多方参与,有效保障实习生权益,需要建立政府宏观管理、高校有效组织、学生主动参与、企业积极合作、中介组织配合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积极支持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形成法律关系明确、法律制度健全、参与主体尽责、互动机制顺畅、服务体系发达的实习生权益保障体系。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理论;实习生权益;保障;共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843(2021)02-0057-06
[DOI]10.13980/j.cnki.xdjykx.2021.02.011
实习是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在培养应用型人才、创新创业型人才、卓越人才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大学生实习现状看,还存在实习岗位难安排、实习效果难保证、劳动权益难保障和人身伤害难赔偿等一系列问题。要解决大学生实习问题,仅依靠实习学生自身,或高校、企业、政府中任何一方都无法独立解决。在大学生实习供求矛盾非常突出、各相关社会主体参与实习内在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实习生权益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本研究拟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视角,在识别并确定大学生实习的利益相关者,分析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责任,以及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博弈关系的基础上,探索提出不同利益相关者协同保障实习生权益的对策建议。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实习生权益保障问题中的应用
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它是在对美、英等国奉行“股东至上”公司治理实践的质疑中逐步发展起来的。1984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曼出版了《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弗里曼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整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的过程所影响的人[1]。 弗里曼的观点成为20世纪80年代后利益相关者研究的标准范式,利益相关者理论也被广泛应用于教育领域。大学生实习的特点决定了大学生实习活动涉及实习学生、高校、企业、政府、中介组织等主体的参与。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引入大学生实习,意在强调大学生实习不仅仅是学生自己和高校的事情,保障实习生权益,离不开政府、高校、企业、学生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从社会的角度看,大学生实习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学生、高校、企业、政府与中介组织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参与。由于学生、高校、企业、政府、中介组织等社会主体处于不同的社会分工体系,社会职能不同,在大学生实习中应履行义务和职责不同,发挥作用也不同。
因此,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可以成为解决大学生实习难、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问题的有效方式,使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由松散变得相对紧密,形成保障实习生权益的协同效应[2]。
二、大学生实习利益相关者的识别界定
由于学习场所、学习方式的变化,与在学校学习不同,大学生实习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与学生在校学习有差异。理论上,凡是为大学生实习活动提供各种资源和帮助,或从大学生实习活动中获得利益的主体,都是大学生实习活动的利益相关者[3]。因此,与大学生实习相关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包括高校方面的学校管理人员、学校指导教师,企业方面的企业管理人员、企业指导教师,学生、学生家长,以及政府和中介组织等。本研究以保障实习生权益为目的,从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的角度,认为大学生实习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实习学生、实习单位(注:企业的主体是企业,本文非特指均用企业替代)、高校、政府和中介组织等,其中实习学生、企业和高校是核心利益相关者,政府、中介组织是重要利益相关者。本研究中的高校和企业包含了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由于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不是实习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没有将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单列为主要利益相关者。另外,由于学生家长也不是实习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学生的利益与家长的利益是基本趋同的,因此也未单列为主要利益相关者。
(一)大学生实习的核心利益相关者
实习生是实习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是实习权利的直接权利主体,因此也是实习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企业也是实习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是实习权的直接义务主体,在大学生实习活动中也拥有相应的权利。如通过接收学生实习降低人力成本、选拔和储备优秀人才、提升单位形象等,因此,企业也是大学生实习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作为人才培养主体的高校也是实习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无论是学校推荐的实习还是学生自主联系的实习,高校都是实习权行政法意义上的义务主体,因此,高校也是实习的核心利益相关者,通过实习实现专业人才培養目标。
(二)大学生实习的重要利益相关者
高等教育是具有“强外部性”或“溢出效应”的准公共产品,而实习是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因此,作为高校的主要投入者和管理者的政府,当然是大学生实习的重要利益相关者,通过为社会培养高质量人才而获益。中介组织相对比较复杂,既包括专门性的实习中介组织,也包括提供大学生实习服务的其他中介组织。当前,不是所有的实习活动都有中介组织的参与,但只要参与了就与大学生实习发生关系,从而成为重要利益相关者。中介组织通过为大学生实习提供相应的服务而获得利益,既包括经济收益,也包括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等非经济利益。中介组织对解决实习难、保障实习生权益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反之,不规范的中介组织也会侵犯实习生权益。
三、大学生实习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责任
破解大学生“实习安排难”“权益保障难”等问题,要更全面、更客观地考虑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义务和责任,实现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各大学生实习相关主体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还需要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4]。当然,由于各不同主体的社会职能不同,以及在大学生实习中发挥的功能不同,各利益主体承担义务和责任各有侧重。
(一)实习学生的利益和责任
实习学生是实习的核心利益相关者,通过实习,一方面完成实习学分从而达到毕业要求;另一方面可以锻炼能力、提高素质、积累经验等;同时,有些实习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实习津贴或福利待遇,甚至获得正式的就业机会。但实习生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要服从学校及企业的实习工作安排,接受学校和企业的教育管理、培训指导和实习考核,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和其他秘密,以及承担因自己的过错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等[5] 。
(二)企业的利益和责任
企业在大学生实习过程中既可以获得显性的直接利益,如通过接收学生实习降低人力成本、选拔和储备优秀人才、享受政府税收等优惠政策;也可获得隐形的间接利益,如通过实习学生传播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形象,还可以培养潜在客户、扩大企业影响力,增进校企合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等。企业作为大学生实习权的直接义务主体,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为大学生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和必要的实习条件,并进行有效的实习指导、教育管理和公平的考核评价,以及提供适当的劳动报酬,加强劳动安全与卫生保护等以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
(三)高校的利益和责任
作为人才培养主体的高校,组织开展好实习工作既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完成既定专业教学计划的需要,也是落实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对实习工作的要求,还可以拓展学校办学资源,促进学校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但高校作为大学生实习权的行政法意义上的义务主体,在大学生实习活动中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负有对学生实习的组织协调、教育指导、管理监督与权益保护的义务。重点是健全实习管理制度,推荐并合理安排实习岗位,加强指导教育与管理监督,协助评价和鉴定实习结果,以及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
(四)政府的利益和责任
实习是保证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作为高等教育主要投入者的政府必然要高度重視大学生的实习,通过实习为社会培养大量高素质人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获得间接效益。政府应当在推动立法、政策制订、宏观管理等方面行使职能、履行职责。政府通过推动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积极财政政策为实习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使实习系统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大学生实习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五)中介组织的利益和责任
中介组织一般分为两类: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本研究重点讨论营利性中介组织,非特殊说明,均指营利性的中介组织。中介组织通过参与大学生实习既可获得经济收益,还可赢得较好的社会声誉。但中介组织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通过为政府、高校、企业和实习学生之间搭建平台,提供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的优质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政府、高校、企业以及学生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互动。
四、大学生实习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博弈
(一)企业与实习学生的利益冲突和博弈
企业与实习学生的利益冲突在于企业的实际供给与学生的理想期望之间的差距,以及因经济利益等因素的驱动对学生的侵害[6]。实习学生对实习环境、实习条件、实习岗位和指导培训,以及实习报酬和待遇等方面充满期望,但也有少数实习学生态度不端正,自由散漫、不愿受约束、缺乏敬业精神。企业则为了控制成本、降低意外伤害事故风险和避免商业秘密外泄等因素所提供的实习环境和条件有限,不愿安排重要工作岗位,支付非常少的薪酬或不支付报酬,甚至还要收取学生实习费,故意侵犯实习生权益。这种企业希望付出少与实习学生期望收益多的矛盾,导致了企业与实习学生之间的博弈关系。
(二)高校与企业的利益冲突和博弈
学校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与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有着本质的区别。学校希望企业能够多提供实习岗位接收实习学生,注重实习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保障实习生劳动权益等。而大部分企业因接收实习生会增加营运成本、承担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等因素不愿意多接收学生实习。高校人才培养的公益性目标与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是一对矛盾,这构成了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关系。
(三)高校与实习学生的利益冲突和博弈
高校和实习学生之间相对于对企业而言,理论上应处于相同的立场,拥有相同的利益诉求,但事实上也存在利益冲突。高校与学生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高校的实际供给与学生的理想期望之间的差距,以及因经济利益等因素的驱动对学生的侵害。实习学生希望学校能够提供最优质的实习企业和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期望实习条件和实习待遇优越等。学校提供的实习企业和岗位无法满足大量学生的实习需求,推荐的企业有些教育指导、过程管理不到位,还有学校甚至以实习名义强制学生到指定企业从事廉价甚至无偿劳动。高校与学生在实习期间产生冲突也无法避免,这种矛盾导致了高校与实习学生之间的博弈关系。
(四)政府与高校、实习学生和企业的利益冲突和博弈
从实习的目的角度看,政府、高校与实习学生的主要利益是一致的,但政府与高校、实习学生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高校和实习学生希望政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期待全社会关心支持大学生实习、提供更多实习机会,并保障实习生权益;政府希望高校组织管理好大学生实习,学生认真完成实习环节,保证大学生实习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实习效果。政府的行政职权与企业的营利属性之间具有更多的利益冲突[7]。企业希望政府在减免税赋等方面给予更多政策,以及对企业参与大学生实习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政府则强调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更多实习机会并保障实习生权益。由于政府的制度性供给与高校、实习学生、企业的期待不一致,导致政府与高校、实习学生、企业之间也存在博弈关系。
(五)中介组织与政府、高校、实习学生和企业的利益冲突和博弈
作为通过提供实习服务获利的中介组织与政府、高校、实习学生和企业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政府、高校、实习学生和企业希望中介组织提供更多优惠、优质的服务,而中介组织则希望获得更多的利益,实现利益最大化,于是,中介组织侵犯实习生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中介组织的利益最大化追求与政府、高校、实习学生和企业对其提供优质服务的需求差异,导致中介组织与政府、高校、实习学生和企业之间博弈关系的形成。
五、利益相关者协同保障实习生权益的对策建议
大学生实习过程也是相关社会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断博弈的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相关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调和。面对大学生实习的刚性需求,解决大学生实习难和保障权益问题,需要明确法律关系,健全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不同社会主体的功能与作用。建立多层次的互动机制与立体化的服务体系,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高校有效组织、学生主动参与、企业积极合作、中介组织配合,以及其他社会主体支持的实习生权益保障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形成法律关系明确、法律制度健全、参与主体尽责、互动机制顺畅、服务体系发达的实习生权益保障体系。否则,很难形成解决大学生实习难、保障实习生权益的协同效应,当然,这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建设过程[8] 。
(一)明确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性质
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是一种多边法律关系。大学生实习活动直接涉及实习学生、企业与学校三方参与,三者构成实习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实习学生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效保障实习生权益,首先要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性质。学校与实习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服务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服务合同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和法人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普遍认为高校与企业之间主要是一种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集中实习类型中的高校和企业的委托合同关系比较明显;分散实习类型中的高校与企业之间是一种隐性的委托关系。企业与实习生之间的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关于企业与实习生之间的关系目前还存在争议。本研究认为,不同的实习类型,企业与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也不同,认识性实习中学生的身份应定性为“在校学生”,企业与实习學生之间的关系比较简单,主要是教育管理关系;生产性实习中应赋予学生“准劳动者”身份,实习学生与企业之间是一种“准劳动关系”,即既有教育管理关系,又有一定的劳动关系[9]。
(二)建立健全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
完善的大学生实习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是保障实习生权益,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基础和前提。美国、德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大学生实习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尽管在具体做法上有些差异。如德国由《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国则采取统一法典式立法形式维护实习生权益,如《新实习生法案》[10]。我国的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应按照倾斜保护兼顾利益均衡原则,做好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构建完整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做到保障各方权益有法可依。首先,颁布全国性单行法律或法规。鉴于当前国内关于大学生实习的法律建设现状和实习生权益的保障需要,本研究认为,颁布一部关于大学生实习的全国性单行法律或法规更为合适,如制定全国性的《大学生实习管理条例》。通过立法确定大学生实习权,明确实习权的权利属性、实习生的法律身份以及实习法律关系性质,规定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明确大学生实习权的救济途径。其次,健全大学生实习相关保障制度。立法只是完成了实习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形态的转化,但这种转化尚未变为现实权利,还需要通过配套制度的实施和有效的救济。如严格执行大学生实习协议制度、推行大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学生实习劳动安全监察管理制度、完善大学生实习的激励制度,以及健全实习生权益法律救济等制度。
(三)充分发挥不同社会主体的作用
解决大学生实习难,保障实习生权益,需要各利益相关方增强利益共同体意识,充分发挥各主体功能。但当前,各社会主体作为不到位,如政府的政策引导支持不够、监管制度建立执行不到位;高校实习教学安排不科学、实习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积极性较低、没有建立相关制度;学生实习态度不端正、实习维权能力弱;中介组织建设不规范、服务能力水平不高等。高校、企业、学生、政府和中介组织需要树立利益共同体意识,积极发挥各自在大学生实习中的作用,才能更好地解决大学生实习问题,保障实习生权益。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管理、政策引导、资源投入、监督检查等方面作用,积极引导各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到实习系统中来,并根据不同主体之间的博弈情况进行政策调整;高校要积极发挥在大学生实习科学安排、组织协调、教育指导、经费投入、监督管理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在大学生实习岗位提供、教育培训、考核评价与安全保护等方面要积极发挥作用;中介组织要在大学生实习中发挥信息提供、沟通协调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学生要主动参与实习,端正实习态度,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实习学生的态度、投入程度以及履行学校和企业规章制度情况对实习效果、其他主体的权益保障和实习支持有重要影响。最后,也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律师界、新闻媒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在大学生实习中的积极作用。
(四)构建不同主体多层次互动机制
政府、高校、企业、实习学生及中介组织的社会功能和利益追求不同,由于缺乏明确的沟通渠道和协作机制,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脱节、缺少互动,“孤岛效应”明显。从社会层面看,高校大学生实习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不仅需要不同利益相关者各自发挥作用,而且需要通过构建多层次大学生实习互动机制,加强不同主体之间的联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作用。根据互动机制构建的主导者不同,大学生实习多方互动机制主要有如下四类:一是政府主导构建多方互动机制。这里的政府主要指地方政府,政府在加强与高校、企业、中介组织等其他社会主体互动基础上,通过搭建合作平台,建立互动机制,促进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二是高校主导构建多方互动机制。高校要开放办学,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业、中介组织等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并建立双方、三方或多方合作机制,如通过建设实习基地、构建政产学联盟等途径建立双方、多方协同机制。三是中介组织主导构建多方互动机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中介组织构建政府、高校、企业等主体参与的双方、三方或多方合作机制。四是各行业组织主导构建多方互动机制。发挥行业组织协调功能,如各行业协会等组织要在高校与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合作平台建立互动机制,协助高校与行业企业解决大学生实习问题。
(五)建设立体化实习服务支持体系
完善的大学生实习社会服务支持体系对解决大学生实习难问题、保障实习生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重点是要积极培育大学生实习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大学生实习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大学生实习法律援助体系,以及营造支持大学生实习的社会氛围。
1.积极培育实习中介服务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的中介组织,只有部分人力资源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等中介组织参与大学生实习服务活动。提供大学生实习中介服务的机构数量、服务能力水平与大学生实习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为更好发挥中介组织在大学生实习中的桥梁纽带和专业化保障作用,一方面要积极培育、鼓励发展实习中介服务组织,这其中既包括专门的实习中介服务组织,也包括增加其他相关中介组织的大学生实习服务功能;另一方面要建立实习中介服务组织管理制度,规范中介服务组织的行为,避免侵害实习生权益。
2.完善大学生实习信息化服务平台。目前,大学生实习信息网络并没有建立健全起来,信息不畅是我国大学生实习市场的一个严重缺陷[11]。政府主导建立健全国、省与地方三级大学生实习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高校和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实习信息网站,及时发布实习供需信息,社会层面也可建设大型的大学生实习信息化服务平台,为政府、高校、企業、学生和中介组织创造良好的实习信息交流服务平台。
3.建立大学生实习法律援助体系。调查显示,实习生权益受侵害时,近半数的学生因维权路径不清、程序复杂、举证困难、费用高等因素而放弃维权。因此,保障实习生权益,迫切需要建设大学生实习法律援助体系,扩大现有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实习大学生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并充实法律援助主体力量,简化法律援助程序,为实习权益受侵害的困难学生提供法律援助[12]。
4.营造支持大学生实习的社会氛围。非企业社会组织也要积极提供实习岗位,接收大学生实习。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在大学生实习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也要监督、曝光大学生实习中的被侵权行为等。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参与和支持大学生实习的氛围,才能有效解决大学生实习难问题,也才谈得上真正保障实习生权益。
总之,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引入大学生实习领域,意在解决大学生实习难和实习生权益保障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政府、高校、企业、学生以及中介组织等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它不仅需要不同利益主体的各自作为到位,更需要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相互配合、联动。同时也要完善大学生实习服务体系,发挥不同社会主体的作用,形成增强维护实习学生权益和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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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增石)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s' Rights and Interes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akeholder Theory
XU Yinxiang, ZHANG Xiongwu
(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uzhou,Jiangsu 215009, China)
Abstract: At present, there are a series of outstanding problems in the internship of college students, such as difficult arrangement of internship posts, difficult guarantee of practice effect, difficult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relief of personal injury.College Students' internship involves the participation of students, universities, enterprises, government and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terns,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common governance mode of stakeholders, which includes government macro management, effective organization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students, active cooperation of enterprises, cooperation of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and active support of other social subject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system of interns is a sound legal system, the participants are responsible, the interactive mechanism is smooth, and the service system is developed.
Key words: Stakeholder theory; interns' rights; protection; Co-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