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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冲击下的新闻伦理失范问题与对策

2021-05-29张静

传媒 2021年9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张静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领域的广泛应用对新闻生产传播带来系列伦理失范问题,使得新闻的真实性、公正性、人道理念受到冲击。本文基于新闻结构的三维视角,解析智能技术在新闻主体、新闻内容和新闻应用方面产生的主体性危机、算法信息偏差和数据滥用等失范问题,试图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重塑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新闻规范。

关键词:新聞伦理 人工智能 数据与算法 伦理失范

当今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智能技术普及使得“算法和大数据”广泛渗入新闻领域,在技术理性营造的媒介环境中,新闻生产传播方式已发生重要变化。机器新闻、计算机数据分析、算法推荐等智能技术的应用提供了高效的新闻产播优势,但也带来深层的新闻伦理失范问题,智能新闻高速发展需要新闻规范的引导,应在新的智媒环境里反思问题、探明对策。

一、人工智能对新闻业的冲击:伦理失范问题

计算机和认知科学生成的人工智能作为高度模拟人类心智和能力的技术工具,在程序设定下具备数据分析加工和认知决策效用,某些实践甚至超越人类。虽然微观上品类各异,但其实质是“通过度量现实世界而得到数据,用机器学习去提取数据中的算法模型,并以此模型来进行相关决策”。正是因为这种处理信息的自动化数据化模式,在新闻结构的三个维度上产生了系列伦理失范问题。

1.新闻主体上:引发人的主体性危机和主体功能削弱。人工智能驱动新闻的模式衍生出了“机器新闻”,它通过“机器人写作”的特定程序提取加工新闻信息数据以产出新闻文本,通过“机器算法”过滤信息做出新闻决策,诸如气象、财经、体育新闻领域。这种机器新闻无论是机器对人类新闻采写模式的效仿甚至替代,还是对新闻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都表现出脱离新闻主体的高度自动化数据化倾向。它导致了两方面的新闻伦理失范问题:其一,新闻记者主体性危机。自动化新闻载体“机器人”颠覆了新闻记者在新闻生产活动上的主体性地位,以机器写作和分析数据生成新闻产品的媒介取而代之。这虽然高效缩减了新闻记者的劳动负担,但同时侵占了其新闻采写和创生新闻价值的主体权利,新闻记者本身的主体角色受到挑战。其二,新闻记者的专业性削弱。智能机器运作的新闻生产模式,改变了新闻的专业性的价值和监督作用,削弱了新闻记者的专业性。传统新闻活动由新闻记者对新闻进行信息筛选、事实核查、流程把控和价值输出,他们对此承担认知把关责任与伦理褒贬,这些因素共同提升了新闻的主体功能及专业高度。而被非专业化的机器新闻打破的新闻形式,降低了其主体功能作用。

2.新闻内容上:引发新闻失真和机械文本的失衡。“智能体的功能和拟主体性是通过软件编写的算法对数据的自动认知实现的”。人工智能在新闻生产中疏于对信息“真伪”的实际检测,当数据采集和计算出现谬误时由于缺乏人工的核查把控也失去了传统新闻伦理的约束力,往往造成虚假新闻和机械新闻的伦理失范问题:其一,机器算法的信息偏差导致新闻失真。无论机器写作还是数据分析的智能算法,当其程序设定本身存在认知偏见和技术谬误时,所生成的新闻内容就可能因为信息偏差和数据源疏漏而缺乏真实完整性,引发虚假新闻。而算法为了满足受众喜好的信息过滤性报道在失去人工驾驭把控的情况下容易破坏重要新闻的发行价值标准,导致新闻失真并且误导受众。其二,机械化文本导致新闻价值失衡。自动化新闻将新闻事实以信息机械处理方式进行编辑采写,削弱了新闻的知识性,使得新闻产品缺乏深度思考的内涵解析,也欠缺新闻记者对新闻的认知审度、价值权衡以及人文情感关怀,新闻内容变成了同质机械化的信息描述,信息量增加与人文性欠缺的不对等导致了新闻本身价值的失衡。新闻传播的本质属性与其独特伦理价值密不可分,机械式新闻颠覆了新闻内涵的深层挖掘和价值判断的规范化意义。

3.新闻传播应用上:引发数据滥用和算法偏见。“人工智能每一次发展的背后都是计算能力和数据容量的突破”,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智能新闻传播衍生出大量用户数据,用户的新闻浏览搜索行为会通过智能算法技术记录成数据库文件以此获取用户信息和价值倾向,这引发了失范问题:其一,以商业利益为目标的数据滥用和信息安全问题突出。智能信息提取和算法技术在新闻生产分发过程中由于市场利益趋向和设计程序不透明而进行海量数据收集及过度分析,其对数据的任意运用无异于一种信息暗箱操控,这不仅会影响新闻品质导致新闻失真也可能威胁到新闻用户的信息安全,从而引发智能新闻信任危机和侵权。新闻平台中的交互通讯、语音识别、默认同意等项目在用户换取新闻资讯的同时也搜集了相关信息曾经Facebook平台5000万用户信息被泄露给“剑桥分析”公司从而影响了政选。其二,“智能算法推荐”技术对新闻数据的处理往往存在决策偏见。新闻平台的算法推荐系统迎合新闻受众的信息偏好基于算法的推荐,在筛选信息过程中的偏颇和非透明性信息过滤会滋生“信息茧房”,从而导致伦理价值固化。算法系统被广泛运用于新闻资讯网站诸如今日头条,网易新闻,谷歌新闻等,在对用户的新闻好恶狭隘界定上往往推荐大量低质信息,使受众思维和信息资源越发闭塞。

二、应对人工智能对新闻业的挑战:坚持三大原则

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导致的新闻伦理失范问题,新闻业需要在科学使用智能技术的同时保持新闻实践的合理性与规范化,坚持相应的伦理原则以应对智能技术的挑战。

1.坚持“人之为主体和功能”的核心原则。不应让逐渐发达的智能机器的自动性取代人的主体性,它包括两层内涵:其一,坚持新闻记者在新闻生产中的主体地位和价值。新闻记者作为新闻媒体活动的主力军,其专业知识、理性思考力、对新闻信息的价值审度以及人文情感关怀,都是人工智能目前无法替代和超越的。在工具理性与人类理性之间,非专业和专业性之间,为了弥补智能技术的人工缺陷并防止其被滥用的可能,新闻实践和决策的主体依然应当是“人”。其二,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中的运用应当以人类福祉为标准,作为辅助人的技术工具,新闻的采写传播以及智能算法的应用要坚持符合主体功能原则,机器新闻应当让渡于新闻记者对新闻信息的认知审度和价值输出功能,以高度专业化的新闻把关力指导非专业化的智能技术新闻活动,以提升新闻记者的主体功能效用。

2.坚持“内容真实性和规范性”的业务原则。一方面,智媒时代的机器写作、算法推荐、智能分发操作自身充当了新闻把控角色,而疏于对信息“真伪”的实际检测,当数据采集和计算出现谬误时会导致虚假新闻,写作机器的算法设定如果是带有偏见的数据会生成偏见新闻,新闻记者应对智能数据从收集分析到生成新闻产品的真实与否给予考察,对人类编辑和智能算法数据采集设定科学客观标准,坚持智能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另一方面,新闻生产传播与伦理价值密切关联,新闻产品本身的深层内涵、价值规范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理念也应该在智能技术的冲击下贯彻始终,智能化新闻既应该确保信息的真实描述性,也应该坚持价值判断和人文关怀的正向规范性原则。

3.坚持“正当合法性”的技术原则。新闻伦理风险主要涉及新闻信息数据的滥用和用户信息被智能技术的侵犯。诸如网络黑客、信息泄露等,新闻应当坚持“正当合法性”原则,它涵盖两个维度:其一,智能技术对信息数据的采集和运用应符合新闻目标的“正当性”原则。新闻记者在使用智能技术进行新闻活动的过程中也需要提高媒介素养和自律精神,人工编辑与智能算法交互作用时坚守新闻规范采写、数据保护和报导的正当性。其二,智能新闻媒介的运用需坚持“合法性”原则。既包括智能技术对于新闻数据的采集运用以及用户信息使用需要遵守新闻法律法规,也包括新闻记者在利用智能媒介进行新闻工作和“人工——智能技术”双向互动时需要合乎法规。“合法性”原则的核心旨在规范新闻领域中科技手段的理性运用,以及保护新闻记者和受众的合法权益。

三、应对人工智能中新闻失范问题:重塑规范

为了适应大数据时代智能媒介技术运用的现实处境,推进新闻业的科学规范发展,寻求智能技术创新与新闻传统专业主义之间的平衡,需要对新闻伦理失范问题进行有效规范。

1.发挥新闻记者主体效能,建立人与智能技术的共生协作。“人工智能应该做到能让人类融入共同的智能过程中,并且不断与人类进行交互,通过交互实现彼此的协同进化”。媒介技术是作为人的辅助性工具的延伸而存在的,新闻记者作为新闻活动的主体,应当发挥其能动性实践和理性思考力,既对新闻生产传播进行事实采写、价值权衡和人文情感关怀,同时也应保持高度的自律精神和媒介素养,以便创造最优化的新闻效能。在此基础上,新闻业者可以加强智能技术的专业知识学习,积极合理的驾驭智能技术用于新闻工作。在此过程中不仅要对信息数据处理和算法推荐的真实合理性进行审核,也要与人工智能进行科学分工和协作,使新闻工作经过人工编辑和智能技术的双重把握,以建立新闻记者为主体,与智能技術良性互动和谐共生的协作关系。

2.科学推进智能技术在新闻业的完善与应用。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领域应用的失范问题不仅要针对本体论上的新闻本身,更应该对现实智能技术的实践予以完善,从科学性立场对智能媒介技术进行优化和提升,建立多种维度的智能计算系统,使其在处理新闻信息数据的过程中做到多维度计算决策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算法方面,为避免“信息茧房和技术黑箱”对于信息处理的遮蔽和偏颇,需要提高算法透明度和准确性,建立可靠的数据保障防御机制,完善智能技术工程师的技术素养和伦理责任规范,适当公开算法的操作规则和验证过程。在数据方面,需谨慎处理新闻信息数据收集使用流程的各个环节,既应通过数据源头分析和筛查过滤监管机制排除相关错误信息,确保技术性的数据与新闻内容本身保持平衡的规范品质,以杜绝虚假新闻的产生,同时也要坚守新闻传统中的专业性标准。。

3.加强新闻法规建设与监管机制,重塑新闻价值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将制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提到了核心位置,对于智能新闻的把控需要法规的建构。一是要完善人工智能技术运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它既包括适用于智能新闻的国家法律建设和司法执行强制力,也包括行政部门对智能新闻政策机制进一步完善。针对新闻数据的采集和传播,算法系统的信息过滤和决策规则,以及用户信息主权进行分门别类的法律建构和政策指导,以提供智能技术在新闻活动中的多维度参考标准,使其依法进行。二是智能化新闻应当结合智能媒介环境的特点,正确处理新闻生产与智能技术、新闻服务与商业利益间的关系,引导受众对新闻进行科学理性的思考和审视,朝着规范性和向善性的目标重塑智能化新闻的价值理念,促进新闻真实、客观、公正、人道的价值规范生成。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生产中应当不违背人类伦理的基本方向并且以促进人类发展福祉为核心,其规范重塑有利于新闻业者和受众在人工新闻和智能化新闻中寻找一种合理的平衡。

四、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与新闻伦理并不存在深层隔阂,两者是在不断平衡中双向互动的关系,人工智能技术推进新闻活动高效传播和技术性发展的同时也会引发伦理失范问题,而新闻伦理将对智能技术的应用进行规范和调控并提供参考标准。在智媒时代应深入探究新闻失范问题的根源和对策,以期促进智能化新闻合理规范化发展。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哲学系博士生

参考文献

[1][美]史蒂夫.洛尔:数据主义[M].胡小说,朱胜超,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

[2]郭锐.人工智能的伦理和治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3]段伟文.信息文明的伦理基础[M].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

[4][美]凯斯·R.桑斯坦.信息乌托邦:众人如何生产知识[M].毕竞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潘宇翔.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与人工智能伦理——第四届全国赛博伦理学暨人工智能伦理学研讨会综述[J].伦理学研究,2018(02).

[6]黄旦.传者图像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7][美]兰斯·斯特拉特.麦克卢汉与媒介生态学[M].胡菊兰,译.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6.

[8]戴潘.大数据时代的认知哲学革命[M].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

【编辑:钱尔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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