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视角下套路贷犯罪防控对策研究
2021-05-28段甜甜
段甜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经济快速发展,套路贷犯罪案件逐年攀升。尤其在网络金融监管存在漏洞的情况下,传统套路贷犯罪更是搭乘网络传播的快车实现了高科技化、精准化犯罪。从被害人多达17万人、涉案金额高达3500余万的浙江“虾米在线”套路贷犯罪大案,到被害人高达47.5万人、非法获利28亿余元的兰州“212”特大套路贷涉黑案,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断放大,严重损害了民众利益和社会秩序。据统计,仅2020年上半年公安机关侦破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已高达1410余起,涉案人员1270余人[1]。
当前学界对套路贷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构成、罪数形态、犯罪数额、阶段特征、侦查策略等方面。以被害人为视角研究套路贷犯罪预防的文献寥寥无几。笔者在中国知网以“套路贷”为主题在文献门类下进行检索,从2017年4月至2020年9月,关于套路贷的文献共为555篇。以“套路贷、被害人视角”为主题进行检索,该视角的研究几乎为空白,相关文献仅有1篇。①仅刘晓梅、刘佳琪《犯罪被害人视角下网络套路贷的预防与治理》(《天津法学》2020年第1期第46-52页)一文专门从被害人视角对套路贷犯罪展开研究。由此可见,以往的研究偏重刑罚威慑,且侧重从犯罪人角度研究套路贷犯罪的打击模式和预防措施,忽视了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和控制过程中的作用。在套路贷犯罪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呈现出明显的二元互动双轨模式,仅以犯罪人为本位研究套路贷犯罪现象及防范对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片面性,难以为预防此类犯罪提供全面依据。实践中部分公检法机关及舆论媒体,更强调宣传打击此类犯罪的工作业绩,忽视对被害现象的宣传,一定程度上可能降低民众对被害风险的敏感度和警惕性。因此,从被害人角度深入剖析套路贷犯罪具有迫切的理论和实践需要,有利于为预防此类犯罪制定更为科学的防范对策。
一、套路贷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
被害人具有的容易招致被害的特性即为被害性。被害性是被害人首要的基本特性,也是被害预防的核心所在。理论上关于被害性的外延存在一些争议。二特征论认为被害性包括被害的诱发性与易感性,三特征论相较前者增加了被害的受容性,四特征论在此基础上又将转换性作为被害性的组成部分。[2]就本文所研究的套路贷犯罪而言,被害人的被害性主要体现为被害的易感性、诱发性与受容性。
(一)被害的易感性
所谓易感性是指被害人自身心理和行为方面所具有的容易遭受犯罪人侵害或者容易被犯罪人引入被害情境的各种特性。被害人所具有的消极接受被害的特性吸引了犯罪人,对犯罪行为产生了塑造作用。套路贷犯罪被害人的易感性主要体现在认知水平和判断力、心理因素以及日常生活方式、社交习惯等方面。
1.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
由于年龄、社会经验、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个体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存在差异。社会经验匮乏、认知及判断能力较差的人容易陷入被害情境。套路贷犯罪人往往借助“房贷”“车贷”“校园贷”“裸贷”等多种名义吸引目标人群,通过熟人介绍、网贷app、微信朋友圈等多种手段进行“宣传”,甚至会针对个体差异制定不同的“套路方案”。实践中,套路贷犯罪也已形成企业化、专业化运作模式,各部门分工明确,形成严密骗贷流程。与多样化的“套路手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害人善良轻信、社会经验匮乏,欠缺相关金融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因而容易遭受侵害。例如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以及离退休的老年人往往是套路贷犯罪的常见被害人。大学生群体多在校园学习,社会经验不足,很多学校也缺乏对此类犯罪的防范教育,加之部分大学生自制力较差、虚荣心强、盲目消费,给予犯罪人可乘之机。他们在犯罪人要求下签订极其不利于自身的阴阳合同、虚高合同,相信犯罪人“只要按时还款就无须按照合同规定还款”等口头允诺[3],很难发现合法化外观背后的套路贷犯罪。如在公安部公布的河南安阳“3·26”特大套路贷案中,犯罪人以“无抵押、无担保、无利息”的宣传手段诱骗了2500余所高校约1.3万名学生。部分离退休的老年人文化水平有限,也较少接触网络,信息渠道狭窄,对新型套路贷手段了解匮乏,因此容易受到蛊惑。
2.心理因素
个体差异决定了每个人在面对同一问题时会产生不同的心理反应。这些心理反应往往是影响其是否会成为被害人的重要因素。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之所以会被犯罪人诱导,是因为自身产生了容易被引入被害情境的心理因素。在套路贷犯罪被害过程中,被害人可能产生确信或者模糊怀疑两种心态。前者是指被害人可能因借贷知识不足、社会经验匮乏等因素,并未发现犯罪人的真实意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顺应犯罪人的要求;后者是指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产生了怀疑,但由于经济上的迫切需求,面对“无利息、无需审查、迅速放贷”等诱惑,经过利益权衡或出于侥幸心理自认为能见好就收、及时脱身,仍然冒险尝试,最终放弃自我保护,“主动”陷入犯罪人圈套。这也是为何司法机关、网络媒体虽然增强了对套路贷犯罪常见手段的宣传,且部分民众对此也有了解,但仍然不断有人落入犯罪人圈套的原因之一。
3.日常生活方式
个体日常生活方式不同,成为被害人的危险或者可能性便存在差异。近年来,套路贷犯罪人越来越多地借助互联网实施犯罪。与之前转发微信朋友圈、发放纸质宣传广告或者通过亲朋好友宣传等传统模式不同,套路贷犯罪团伙借助开发贷款软件app或者建立网贷平台的方式开展犯罪活动。在此背景下,由于大学生是网络用户的主体之一,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网络下载注册各类app或浏览各种网站,这样的生活方式为网络套路贷犯罪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大学生群体也因此成为网络套路贷案件的主要被害人。
(二)被害的诱发性
被害人所具有的积极引发或招致被害的特性即为被害诱发性。被害人有意无意的言语、行为等都可能成为诱惑、刺激犯罪的条件。被害人的主动诱导直接导致他们成为被害对象。套路贷犯罪案件中,一部分被害人存在强烈攀比心理,虚荣心强,盲目消费却又入不敷出;另一部分被害人自身游走在法律边缘,为满足“黄赌毒”需求进行贷款,却又缺乏从正规渠道获得资金的条件。这些不合理的需要和动机驱使其寻找非正规途径进行贷款,以满足自身需求。而具备这些特性的群体也由此成为套路贷犯罪的目标人群。
被害人晒房晒车等炫富行为也具有诱发套路贷犯罪的驱动性。套路贷犯罪针对的是个人甚至家庭财产,因此名下有高额增值空间房产或者车辆的群体容易成为目标人群。被害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或其他社交平台上的炫富行为使得犯罪人轻易发现潜在“套路”对象,对犯罪人产生了诱导、刺激作用。
此外,个人信息的大幅泄露也成为套路贷犯罪的诱发因素。由于公民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不足,人们毫无防范地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例如轻易在各种网站进行注册并填写个人信息,连接存在漏洞的免密WiFi,在社交平台晒出自己的车票、护照或者位置信息,随意丢弃快递单、信用卡账单等票据,都增加了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为套路贷犯罪人瞄准目标人群、实施‘精准式’犯罪创造了条件。
(三)被害的受容性
受容性是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时和侵害后对自身被害角色的认同和容忍。套路贷犯罪中,被害人的受容性可以细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自觉性受容,是指某些被害人出于虚荣心以及对社会评价或既得利益的考虑,对犯罪行为选择自觉容忍。例如某些套路贷犯罪人将学生作为“诱饵”,家长才是其真正目标。当学生被引入贷款陷阱且无力偿还时,犯罪人将会对其父母施加压力。学生父母因为碍于面子或者考虑孩子前途,大多数都会“乖乖”还钱,并不会寻求公权救济。再如有一部分被害人本身也存在违法行为,出于对借款用途的隐瞒或者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状态不愿报案。
第二类是被迫性受容。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实施者往往通过硬暴力、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或心理强制。部分套路贷犯罪更是与黑恶势力交织,被害人担心对自己的工作、家庭造成恶劣影响,不敢向公检法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只能选择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例如在裸贷案件中,被害人初步陷入套路贷圈套后,犯罪人又以曝光裸照相威胁,被害人出于恐惧,只能通过“借新贷还旧债”的方式被迫受容。此外,套路贷犯罪流程复杂,关联人员较多,针对涉案财物也只能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很多被害人的损失并不能全部追回,因此不得不被迫受容。
第三类是放任性受容,即被害人对被害隐患、被害结果采取放任和不加控制的态度[4]。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主要体现为被害人认为自己只是众多被害者之一,总有其他被害人会想办法维权,自己则抱着“旁观者心态”惰于维权,从而对被害产生受容性。
二、套路贷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性
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社会性交互,即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互动过程。犯罪人及其犯罪产生了被害人及被害,被害人的参与、推动同样促使和产生了犯罪及犯罪人[5]。套路贷犯罪是典型的互动型犯罪,犯罪人与被害人具有明显的对抗性。在该类犯罪中,被害人在与犯罪人的互动过程中扮演了“诱饵”的角色,双方通过各种形式互相交流和相互作用。如图1所示,套路贷犯罪人通过低利息、无抵押等各种诱饵吸引目标人群,被害人由于急需资金、正常渠道无法借款等原因自愿“上钩”,即使产生怀疑心理,最终仍与放贷人员签订合同,并听从其一切安排。由此可见,若没有被害人的主动参与,犯罪人难以进行后续制造违约、垒高债务、恶意讨债等一系列套路贷犯罪流程。被害人在套路贷犯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多数套路贷犯罪能够得逞都离不开被害人的“积极配合”。双方在被害发生前、被害中、被害后都存在互动关系。
图1 套路贷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模型
(一)被害发生前潜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
在传统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实施以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可能存在人际交往关系,被害人往往出于对亲朋好友的信任陷入犯罪圈套。近年来,在日益增多的新型网络套路贷案件中,潜在被害人与犯罪人在被害发生前大多都处于彼此不认识的陌生状态,甚至不在同一地域,但双方依旧会通过电子网络媒介产生互动关系。一些套路贷案件中的犯罪人并没有确定的作案目标,通过网络平台投放广告或者随机拨打电话、发送贷款短信等方式寻找机会性被害人。若此时被害人恰好具备易陷入被害情境的特性,就有可能成为被害对象。在一些精准式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利用大数据技术和掌握的个人信息,根据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宣传对策。这些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的被害人更容易对犯罪人的诱导行为进行回应。
(二)被害发生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
在套路贷犯罪发生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更为明显。在犯罪人开始要求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合同时,被害人的反应决定了犯罪人是否能继续开展后续犯罪流程。只有当被害人的反应符合犯罪人的互动需求时,犯罪人才会继续实施犯罪。
具体而言,在套路贷被害发生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两种互动类型:第一种类型为识破套路、机智应对。即被害人在互动过程中及时认清被害现实,发现破绽,通过停止贷款等方式中止与犯罪人互动。第二种类型为积极配合、主动顺应。被害人一直对犯罪人深信不疑,或者随着与犯罪人互动加深,从开始的怀疑态度转为信任,在此基础上坚定不移地配合犯罪人,最终完全陷入被害。
(三)被害发生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
被害发生后,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也存在互动关系。不同被害人面对犯罪行为会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有的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控告举报,及时止损。有的被害人出于恐惧或考虑社会评价等因素,选择自认倒霉或继续容忍配合,最终导致犯罪行为越发猖獗,自身损失不断扩大,甚至有些被害人因此不堪压力自杀身亡。如在2019年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套路贷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多为在校大学生,在犯罪人的逼迫下,学生多为忍气吞声,不敢反抗,选择容忍,最终造成多名学生退学休学、跳楼致伤、自杀身亡等严重后果[6]。
三、套路贷犯罪的预防对策
由于被害人具有的被害性、互动性特征是套路贷犯罪高发的诱因,因此削弱被害性、阻断互动性便成为预防套路贷犯罪的关键所在。
(一)削弱被害性
1.减少被害易感性
公安机关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教育,提高大众甄别套路贷犯罪的能力。第一,可通过电视、微信、微博、发放宣传手册、开展案例分析会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套路贷犯罪手法、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的曝光力度,并及时发布对套路贷犯罪的风险预警。联合社区、居委会、学校等基层单位,综合运用宣传、教育、预警、帮扶等多种举措,提高大众的防范意识。第二,加强对金融借贷等相关知识的普及,引导大众遵守正常借贷流程,通过正规渠道借款。在贷款时,应注意查验贷款公司的资质,仔细审阅合同内容。例如可在学校增设金融理财相关知识的通识课程或开展讲座,弥补部分大学生金融知识领域的空白。公民个人也要主动学习金融贷款常识及法律知识,了解套路贷犯罪的常见手段,提高自身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能够熟悉贷款业务流程及相关合同知识,明确区分高利贷和套路贷,了解潜在风险,避免自己陷入被害情境;培养自身理性思维和合理消费观念,随时保持警惕,克服自身侥幸心理,不轻易相信具有诱惑性的贷款信息。
2.降低被害诱发性
信息泄露是诱发精准式套路贷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降低被害诱发性应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一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全方位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尤其要加强对各行业内部人员的监管。行业内部的不当泄露是精准式套路贷犯罪人获取被害人信息的主要途径。部分行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甚至与套路贷犯罪人共同实施犯罪,形成了一条“信息黑色产业链”[7]。因此政府应加强行业监管,完善相应的信息泄露惩罚机制,做到信息保护制度化、风险提示常态化、常识普及日常化;各行业内部也应积极配合,制定更为严格的内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另一方面,公民个人也应注意规范自身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应本着最小化原则谨慎填写个人信息,不随意丢弃票据凭证,尽量不在社交平台上暴露自己隐私。
3.消除被害受容性
在陷入套路贷圈套后,被害人的容忍配合会导致犯罪愈发猖獗,进一步扩大自身损失,甚至可能再次遭遇侵害。因此,被害人应消除自身受容心理,树立事后救济意识。首先,应克服忍气吞声和无可奈何的“既来之则安之”的心理障碍。在意识到自己被套路后,应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尽量保存所有贷款相关的书面文件、电话号码、转账记录、网络地址等证据。在与套路贷犯罪团伙接触的过程中,可通过采取录音录像等形式,还原“套路”详情,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其次,被害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被害人可能会遭遇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当面对犯罪人恶意讨债、暴力胁迫时,应积极寻求公检法等机关或者亲友帮助,调整自身负面情绪,避免因此遭受刺激而危及生命安全。最后,在亲身遭遇套路贷后,被害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冷静分析自身被害原因,消除自身存在的被害性因素和克服不良生活习惯,防止重复被害。
(二)阻断互动性
1.加强借贷市场监管,压缩套路贷犯罪空间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便捷、融资迅速等特点吸引了大量民众。在满足社会融资需求的同时,民间借贷市场也成为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滋生的温床。因此,各银行、工商、税务等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压缩套路贷犯罪生存空间。一是规范金融行业治理,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目前成立借贷公司的准入门槛并不高,促使犯罪团伙“浑水摸鱼”,借助“合法”外衣实施犯罪活动。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的审查和规范,并对借贷公司进行备案审查,从源头控制市场秩序[8]。二是加强失信惩戒力度,推动借贷公司依法依规运行。及时查处无行业资质的网贷平台、小额贷款公司,严厉打击从事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9]。例如可建立放贷人黑名单,将使用“套路贷”手段的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从事借贷业务,并向社会公布;对未合法合规运行的借贷公司进行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取消公司营业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10]。三是重点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力度,压缩网络套路贷犯罪空间。工信部门、网信部门等要加强对各网站平台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推送借贷信息和虚假网贷广告的各类账号、平台及相关人员,视情节和性质分别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下架等处罚措施。
2.完善社会共治模式,阻断套路贷犯罪链条
当前套路贷犯罪多以公司化模式运作,各人员分工明确,已形成了成熟的黑色产业链。以网络套路贷为例,犯罪集团为了保障其犯罪行为平稳展开,与多个第三方技术公司合作,雇佣专业技术人员开发贷款APP或贷款平台,借助大数据技术分析潜在客户的偿还能力,以实现精准套路贷。同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设置专门贷款账户。在后续催收业务中,也外包专门催收公司向其分配催收任务。仅仅依靠公权力机关来预防和打击套路贷犯罪的方式已经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因此,需要完善社会共治模式,在公权力机关内部、公权力机关与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之间形成合力,阻断套路贷犯罪链条。
一方面,公权力机关内部要建立区域间以及跨区域的多方协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公安、市场监管、银监、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管理监测优势,对借贷公司进行不定期摸底排查,对借贷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或套路贷苗头倾向,提前介入、提前预警、提前研判、及时处置。公安机关在多方协作机制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其他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定期通报警情联动机制和备案制度,将收集的“套路贷”相关线索和证据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立体精准防控[11]。
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公权力机关与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充分整合多方资源,共同构建防范套路贷犯罪的多方互补模式。互联网企业可依托自身技术支持,与公权力机关共建信息交流平台,深入挖掘套路贷犯罪源头,将发现的套路贷犯罪线索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如目前在防治网络诈骗方面,腾讯公司与浙江省公安厅共同建立“腾讯浙江安全联合实验室”。该实验室接入的“宾果反诈骗防控系统”依托腾讯海量的数据基础和成熟的云计算能力,能针对诈骗犯罪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溯源。腾讯拥有丰富的数据信息和用户经验,与浙江公安防治诈骗的办案经验与工作机制相结合,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在打击预防诈骗犯罪中取得了出色效果。因此,在防治套路贷犯罪中,也可借鉴这种“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警企合作新模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派驻专业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快速止付、查询、冻结涉嫌套路贷犯罪的银行账户,阻断套路贷犯罪资金流。电信运营商可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涉案电话查询、封停、拦截等工作,阻断套路贷犯罪信息流。
3.发挥大数据平台优势,堵截套路贷犯罪源头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逐渐发生转变,互联网线上活动日益增加。犯罪人也开始借助电信、互联网终端实施套路贷犯罪,各大网络平台成为犯罪人输入和传播“贷款信息”的主要途径。对此,在套路贷犯罪防治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优势,加大与套路贷犯罪相关信息的筛查、拦截、预警,借助技术反制堵截犯罪源头。具体而言,一是通过大数据平台筛查海量数据信息,从中发现有价值的情报线索。公安机关可将以往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数据信息提供给掌握相应技术的互联网公司、电信运营商,向其提供任务目标和指向,总结此类案件的一般规律,建立有效的技术反制和预警模型[12]。例如对网络平台发布的贷款广告、群拨电话、群发消息中有关套路贷犯罪的敏感词汇进行筛查,及时发现犯罪苗头,给予用户预警提示,并采取关停网站、清理非法信息、限制涉案电话号码等阻隔措施。二是加大技术联动,加强各数据资源的整合。虽然目前公安机关、电信运营商、互联网公司都能借助技术手段防范套路贷犯罪,但由于电信运营商以及各大互联网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彼此间的数据是相互隔离的。只有打破数据库的割裂状况,实现数据共享,才能最大程度的堵截套路贷犯罪。但建立相对统一的数据库具有较大难度,需要有政府部门的指导和资金支持。因此,公安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可牵头建立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将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的数据统一运用于该平台,从而实现技术联动,强化对套路贷犯罪的技术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