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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违法的研究文献综述

2021-05-27周佩马明涛

国际商业技术 2021年9期
关键词:监督检查

周佩 马明涛

摘要:行政违法是法理学界的研究热点,也是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的研究课题。本文梳理了近些年来有关行政违法的相关文献,将其分为行政违法法律责任、行政违法司法审查与检查监督两个部分,分别对所涉及的已有研究进行总结和归纳,尝试构建行政违法研究的理论脉络,希望对后续的研究者有所启发。

关键词:行政违法,行政不作为,监督检查

一、有关行政违法法律责任的研究

目前对于行政违法法律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程序违法方面。行政主体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公权力的时候,其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方法、方式、步骤和时间限制等内容的总和,就是行政程序。而行政主体如果违反了这些方式方法或者不符合所规定的时间限度,就构成了行政程序违法。

(一)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探讨

“行政程序违法是否要追究法律责任”,一度是法理学界讨论的焦点。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行政程序违法的内涵和责任形式,陈亚婷认为行政违法内涵就是行政主体行为没有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或者行为的任何环节有涉及违法的,且行为的结果造成了相对人利益的损失或者公共利益的受损,行政主体都要承担起这种后果,接受法律的制裁,其责任形式包括无效、补正、确认违法、行政赔偿四种。

李洁洁则对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原因展开分析,她认为当前行政程序违法的主要是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想观念、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行政主体的责任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这四大原因,因此她结合英美法德四国行政程序违法及其法律责任对我国的启示,提出要提高行政人员程序意识、完善制度设计等建议。

(二)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及完善的研究

想要规范行政程序违法问题,则必然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宋雅思认为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有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不够全面、现行立法中对行政程序违法责任规定不合理、立法实践中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等;郭勇则借鉴国外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制度实例,指出国外行政程序法律责任机制的设立具有较大灵活性、且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多样的优点,因而国内在设定行政程序法律责任时,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并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不同情形和程度,设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而赵美薇则认为完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制度,在设立专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完善现行的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实现形式、增加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实现形式的同时,还需要适当加入其他行政程序归责原则、提高程序独立价值地位。

(三)对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责任的研究

学界对行政违法的研究,不仅仅局限于行政程序违法方面。金曦就结合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认定,同时指出了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实现的难处包括传统文化影响和利益驱使,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健全社会制约和监督。

杜仪方则对行政承诺不履行这一行政行为展开研究,他将行政承诺分为适法行政承诺、违法行政承诺和无效行政承诺。不同承诺形式对应不同法律责任,如对适法行政承诺,除非足行政裁量缩减要件,否则就无法对行政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行政承诺,当行政承诺所产生的信赖大于法律保护的利益时,可以要求行政承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无效行政承诺,行政机关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违法行为司法审查和檢查监督的研究

(一)行政违法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

郑真真结合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指出构建行政违法行为司法认定标准应包括程序权利标准、程序正当标准、特殊情形处理三部分。王玎则认为当前我国程序违法审查标准不一的根源在于行政诉讼宏观构造的缺陷,现行标准并未考虑到授益性行政行为的面相,疏忽了原告请求法院履行行政职责和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许可超期违法的情形,仍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而翟培业则对行政规范行文件司法审查后的处理展开研究,指出当前处理规定具有评价权无裁判效力、相关建议抄送拘束力有限等不足,因而需构建审查的效力判断标准和司法建议的功能运用等。

(二)行政违法行为的检查监督研究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本质是检察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专门法律监督。兰路晓认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应该遵循谦抑性、公益性、权责统一、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五大原则。王蕴宁则指出当前国内行政违法监督存在配合性监督大量存在、案件线索匮乏、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法律依据不充分、权责范围不明确、监督方式及与行政公益诉讼衔接不畅等问题。邬兰则认为构建完善的行政违法检查监督制度需要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对象、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原则、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程序、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效力及救济这五个方面入手。张雪樵则提出对检察建议权、发布禁止令之监督权、立案调查之监督权和基于维护行政法治秩序诉讼权进行谱系化认定,从而完善检查监督机制。

刘畅等对行政违法行为检查监督边界进行研究,指出检察监督的重点应限于百姓反映

强烈的行政执法领域,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规定或具体行政行为。关于推进行政违法监督的落实,郑新俭认为要从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和监督效力保障方面入手,构建一套完整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体系。

三、结语

纵观已有的文献,对行政违法的相关研究已渐成体系,有了较为丰厚的理论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完全构建行政违法的监督纠错机制,也未从立法层面对行政违法进行准确的规制,国内行政违法的现象依旧存在。因此后续的学者们需要在已有的文献理论基础之上,结合最新的实证案例和创新思考,继续为行政违法的研究领域拓展边界、为构建法治化社会建言献策。

作者简介:

周佩(1998-),男,汉族,江苏镇江人,扬州大学本科在读,经济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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