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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权力:大数据伦理危机的社会关系根源

2021-05-25张以哲

摘 要:大数据对现代社会的深度嵌入引发了众多社会伦理问题,澄清大数据伦理危机的社会根源是破解大数据伦理问题的重要前提。只有深入到社会经济关系中,才能触及大数据伦理危机产生的根源,马克思的历史科学为剖析大数据伦理危机产生的社会关系根源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大数据权力是大数据时代平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赋予大数据主体的经济权力,大数据权力呈现了资本为了追逐利润利用大数据通过占有数据和滥用权力制造社会伦理危机的内在机理。大数据权力是大数据伦理危机生成的根本动因,对大数据权力进行权力规制、伦理规约和制度规范是消解大数据权力引发的伦理危机的现实出路。

关键词:大数据伦理危机;经济权力;大数据权力

作者简介:张以哲,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博士后,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哲学(E-mail:yz1139@outlook.com  上海 201209)。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21)02-0005-11

如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所言,“每一种技术或科学的馈赠都有其黑暗面。数字化生存也不例外”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229页。。当人类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数字化生存成为现代社会最具时代特征的“现代性”症候。大数据对现代社会的深度嵌入实现了对现代社會生产生活方式的技术理性化改造,这种改造加剧了技术理性与人的社会属性之间的张力,引发了诸如侵犯隐私、数据不平等、算法不正义等大数据伦理问题,导致了大数据伦理危机的产生。

如黄欣荣所言,“大数据伦理问题引起了大众和学者们的共同关注,也成了大数据哲学的研究热点。”黄欣荣:《大数据哲学研究的背景、现状与路径》,《哲学动态》2015年第7期,第98页。探究大数据伦理危机产生的根源是破解大数据伦理问题的重要前提。大数据伦理危机产生的社会根源是什么?这是大数据伦理问题研究的核心议题,从而也引起了众多学者关注。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数据滥用论”。认为大数据伦理危机主要是由“数据滥用”引起的,大数据让人们时刻暴露在技术的监控之下而无处藏身,导致对个人隐私和自由意志的侵犯,从而对传统伦理观形成挑战。黄欣荣:《大数据哲学研究的背景、现状与路径》,第96—102页。“从根本上说,透明社会的伦理困境是由于人类滥用大数据技术所致。”陈仕伟:《大数据时代透明社会的伦理治理》,《自然辩证法研究》2019年第6期,第68—72页。“数据滥用论”用数据滥用现象解释社会伦理危机现象,本质上是用现象解释现象,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源本身,因而未能揭示大数据伦理危机背后的因果机制。

第二种观点是“道德法律缺失论”。认为导致大数据伦理危机的原因是“大数据应用主体自身的道德素质缺失……以及大数据使用者的道德原则和立法方面的缺失。”并基于此提出大数据技术导致的伦理危机可以通过道德教育和完善技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唐凯麟、李诗悦:《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研究》,《伦理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102—106页。“法律道德缺失论”把社会问题的根源归结到技术本身以及道德和法律不完善,是对大数据伦理问题进行外部反思的结果,发现了表面“原因”却未触及大数据引发社会伦理危机的根源,道德和法律相对于大数据技术进步总是滞后的,技术不断进步会使伦理和法律总是“缺失”。第三种观点是“技术原罪论”。把大数据伦理问题的根源归结到大数据算法,认为“大数据算法的确不是中性的,而是存在着歧视性”张玉宏、秦志光、肖乐:《大数据算法的歧视本质》,《自然辩证法研究》2017年第5期,第85页。,“算法忽视或者无法甄别数据来源”,导致在数据传输和使用过程中使特定人群受到优待或排斥,数据本身蕴含的不平等转移到大数据的计算结果中反过来加剧数据资源分配和再分配的不平等,从而导致不平等和不正义。林曦、郭苏建:《算法不正义与大数据伦理》,《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第3—22页。“技术原罪论”将伦理问题的根源归结到技术,陷入了技术导致社会不正义的窠臼,忽视了技术的价值中立性而掩盖了伦理问题的社会根源,进而可以得出放弃使用大数据技术是解决大数据伦理问题的根本出路,因而这种把社会问题归根于技术的论点既未揭示问题的根本,也无助于社会进步和消除大数据伦理危机。

总体而言,以上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看到了大数据伦理危机产生的表面原因,却未揭示隐藏在危机现象背后的深层因果机制,把表面现象当成了危机背后的根源。究其根本,这些理论解释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即导致社会伦理危机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问题的分析需要深入到社会关系中,正如马克思所言,“每一个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页。,只有深入到社会经济关系中,才能触及社会政治的、精神的危机根源。本文将依循马克思的历史科学逻辑,深入到社会经济权力关系中剖析大数据伦理危机产生的社会关系根源,揭示危机发生的因果机制,并探寻破除危机的现实出路。如罗素所主张的,“社会动力学的规律……只能用权力来加以说明”[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新社会分析》,吴友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6页。,本文从经济权力切入对大数据伦理危机根源的分析,提出大数据权力是资本与大数据技术联姻建构的经济权力关系,并据此分析大数据伦理危机产生的因果机制,这一研究有助于拓展大数据伦理问题研究的理论空间,并为探寻消解大数据伦理危机的实践路径提供理论参照。

一 大数据权力:资本与大数据联姻生产的经济权力关系

如吉登斯所言,“在社会科学中不能把权力当成次要的问题,……没有比权力更基本的概念了。”[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李康、李猛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410页。大数据的发展应用使数字网络平台成为网络社会“网络社会”是瑞典学者曼纽尔·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中提出的范畴,卡斯特认为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人类社会的新形态,即网络社会。时代社会权力积聚的新场域,网络空间中的私权力正在崛起,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权力主体,这种私权力的获得在于某些私主体对于其他私主体在技术、平台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周辉:《技术、平台与信息:网络空间中私权力的崛起》,《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第68—99页。大数据对人类社会的深度嵌入推动了社会结构的转型,“大数据成为当下和未来的一种关键的战略资源。……这种总体性战略资源便是大数据权力。”当人类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资本与大数据联姻生产出了一种新型的社会生产关系——数字平台生产关系,同时也孕育出一种新型的社会权力关系——大数据权力,虽然“技术本身并非权力结构,资本购买让它成为权力工具。”刘永谋:《机器与统治——马克思科学技术论的权力之维》,《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52页。大数据权力使控制着数字平台和大数据的网络巨头拥有了支配他人的微观权力,这种权力是大数据时代平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赋予大数据主体的经济权力。

法国哲学家斯蒂格勒在《技术与时间》中提出,“‘信息化的知识直接服务于权力。权力不能再被视为政治权力,而应该被看作经济实力。”[法]贝尔纳·斯蒂格勒:《技术与时间》第2卷,赵和平、印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年,第127页。“权力也和能一样,具有许多形态”[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新社会分析》,吴友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4页。经济权力是一种通过占有一定的资源(资本、技术、数据等)而形成的对其他主体加以支配的微观权力,经济权力主体通过获取和占有资源可以在社会权力关系中获得一定的支配地位,并通过行使这种权力获得更多的权力。通常,人们习惯于认为权力“是建立在国家及其对暴力的制度性垄断上”[西]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18页。,但是作为一种经济权力的大数据权力与此都不同,大数据权力是通过占有海量的大数据和算法而生成的经济权力,庞大的数据资源是大数据权力的重要来源,大数据权力主体基于海量数据和算法不断生产出支配数字化时代社会关系的经济权力。

(一)大数据权力是通过占有数据和借助算法而获得的增殖资本与积聚私有权力的能力

大数据已经成为驱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现代社会带来了令人震撼的巨大变革。在大规模生产和应用数据的大数据时代,资本通过与大数据联姻把数据转化为资本增殖的催化剂,创造出一种新型的资本积累模式。资本积累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它为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创造出巨大的生产力,但同时也为资本所有者生产更多的私有化的社会权力。如马克思所言,“科学、巨大的自然力、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都体现在机器系统中,并同机器系统一道构成‘主人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64页。大数据与资本联姻直接把现代社会中的人及其日常生活都变成了商品,变成了资本增殖的原材料,人们日常生活世界中的文字、语言、方位、交往、工作、娱乐都被转化为数据,每一个涉足物联网、互联网和视频监控范围的人都变成了为大数据所有者生产商品的无偿劳动者,人与技术的关系被进一步推向异化。

一方面,数字平台已经成为现代人社会生活的基础架构,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数字网络,这种“强制性”数字化生存每一刻都在为数字平台生产和积累数据,使占有数字平台的组织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无偿地收集和积累数据,并进一步将其转化为获取利润的数字化“商品”,从而把数字化生活时代的人及其生存方式转变成了资本获利的源泉。另一方面,现代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网络监控等)把现代社会变为一个“全景式监狱”,把人们的现实生活和数字化生存都置于技术主体的监控之下,个人的信息数据很多时候在未知被监控的情况下被收集,而各种监控系统记录的数据在被处理后转化为可交换的数据商品,成为资本增殖的工具。

(二)大数据权力是通过掌握数字化生存的入场券而攫取的依赖性的非强制化霸权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以及数字化技术嵌入现代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生存方式已经被数字化彻底重构,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和数据,人类社会日益进入到“数字化生存”境遇中,在以网络为基础架构的数字化生存空间中,人们的社会关系也逐渐通过网络和数据链接起来。數字网络平台成为现代数字化生存方式的基础,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到社交平台,互联网成为承载现代人工作、生活、社交、娱乐的支柱,而支撑这种数字化生存方式更为核心的基础则是平台和数据,人们的交流和记忆以数据的形式得以传输和储存。随着数字化生存的深入推进,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将离不开大数据,而一旦数据崩溃将对整个社会造成毁灭性打击。

这种广泛而深入的依赖,使处于数字化生存境遇中的现代人已经无法拒绝大数据为人类社会带来的便利与福利,大数据权力也随着这种依赖性而不断扩张,掌握着数字网络平台和庞大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巨头借助现代人对数据的依赖性不断从数据中获取利润、积累资本以扩大权力。海量的大数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和动力,在人类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资本推动的数字化生存却是以“迫使”社会个体放弃个人信息数据的“所有权”成为其获取数字化生活方式的交换条件,大数据权力主体通过不断收集包含个人信息的海量数据资源获取了社会个体对大数据的深度依赖,从而攫取了一种非强制性的霸权。数字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无法回避的趋势,这种趋势导致人必须顺从数据资本强权才能融入被技术理性架构的现代社会关系中。

(三)大数据权力是通过占有数据和借助算法而获得的对个体潜在规训和支配的能力

如有学者所言,“马克思对科学技术的权力分析可以划分为两个维度:最重要的是经济权力维度,……另一个是意识形态权力的维度,即通过控制社会大众的思想来发挥权力的作用”刘永谋:《机器与统治——马克思科学技术论的权力之维》,第52页。,马克思对技术权力来源的分析同样适用于大数据权力。大数据对现代人日常生活的深度嵌入使人自身日益被强大的技术权力网格所建构,在这个万物互联而又深度依靠数据进行记忆的时代,资本与大数据、算法联姻把大数据技术变成了引导、支配、控制他人的思维和行为的绝佳工具,使大数据权力主体可以通过占有海量数据和算法来支配和控制他人。掌握着技术和数据资源的私主体能够获取所有进入大数据技术监控视野的个人的信息,通过对海量信息数据的深度分析可以精准地为数字化生存中的每个人进行“画像”,并基于技术手段掌握每个人的不同偏好,如果有利可图,掌握着数据和算法的私权力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向目标对象推送特定信息,引导目标对象的思维和行为,形成隐形支配他人的权力。

马克思强调“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中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77—878页。,资本通过占有数据、技术建构的社会权力关系还体现在通过制定平台规则并要求平台使用者遵循其制定的规则来实现对个体的规训和支配,这种规则制定权可以内化为支配权。曼纽尔·卡斯特提出“知识和信息一直是生产力和权力的重要源泉”[西]曼纽尔·卡斯特主编:《网络社会:跨文化的视角》,周凯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46页。,数字化时代资本以新的样态和积累模式重构了传统的资本积累范式,资本与大数据联姻推动新的资本关系登上历史的舞台,但由资本支配数字化新技术形成的资本权力关系并未改变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本性。相比于传统资本对现代社会的显性支配,数字化的资本关系以一种隐蔽的方式将整个现代社会纳入其监督控制下,并按照其意志规训和控制他人的思维和行为,潜移默化地塑造着整个世界,因而大数据权力也是一种隐性的微观支配权力。

概言之,资本通过与大数据联姻生产出一种新型的社会权力关系,即大数据权力。大数据权力是一种物化的社会权力关系,是隐藏在技术背后的经济权力关系,是通过占有技术、平台和数据而获得的技术—经济权力,它支配着现代人的数字化生存世界。

二 大数据权力引发社会伦理危机的内在机理

如有学者所言,“资本利用其在数据和算法上的技术优势,有应用算法进行独裁和推动数据霸权的可能”陈鹏:《算法的权力:应用与规制》,《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第52页。,资本利用大数据对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权力结构进行了重构,“互联网企业尤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这一现象正是网络空间中私主体权力作用的重要表现。”周辉:《技术、平台与信息:网络空间中私权力的崛起》,第69页。随着大数据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大数据权力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关系中一支不容忽视的支配力量,如福柯所言,“权力关系深深地植根于社会关系中”[法]米歇尔·福柯:《主体与权力(下)》,汪民安译,《美术文献》2011年第10期,第102页。,大数据权力深深植根于资本建构的社会关系中,作为资本与大数据联姻生产的经济权力关系,其背后隐藏的是数字化生产方式以及资本与生产数据的劳动之间的矛盾,而大数据伦理危机本质上是这种矛盾对立运动的结果。

(一)技术和数据占有差异:大数据权力引发社会伦理危机的经济前提

如福柯所确认的,权力关系的确立来自于“差异体制”,“它允许人们针对他人的行为而行动:地位和特权在法律上和传统上的差异;货物和财富占有的经济差异;……每一种权力关系都使差异运转,而差异,既是权力关系的条件又是它的结果。”[法]米歇尔·福柯:《主体与权力(下)》,汪民安译,第102页。占有技术和占有数据量上的经济差异是网络社会中积聚经济权力关系的前提,也是大数据权力引发社会伦理危机的权力关系前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物联网对人们日常生活世界的深度嵌入,使个人生活数据出现爆炸式增长,而无所不在的视频监控、网络监控也开始成为大数据的重要来源,海量信息数据的积聚加剧了资本与大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社会权力不对称,资本利用技术对庞大数据资源的占有逐渐形成巨大的社会权力。“由于海量数据所需的算力超出人工计算能力,社会资源的分配权力不得不让位于算法。这使得算法……与数据资源结合成为重要的新兴社会力量。”张凌寒:《算法权力的兴起、异化及法律规制》,《法商研究》2019年第4期,第64页。资本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数字空间数据的提取可以轻松地获取个人联系方式、住址、健康、财务、购买偏好等个人信息,并能够轻而易举地利用算法把他人的隐私变成商品,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之所以面临严重危机与大数据对包含着个人隐私信息的数据的收集、占有和处理有关,个人信息数据往往在个体无意识状况下被商业利益集团监控、收集和占有,并运用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分析、识别和处理,从中获取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商品化处理并从中获利,从而给个人隐私造成严重侵害。

技术和数据优势共同建构了大数据权力,大数据时代谁掌握了大数据与算法谁就获得了支配他人的隐性权力,然而掌控着海量数据和技术的却只有少数的资本或组织,产生了“资本利用数据推动霸权的危险”陈鹏:《算法的权力:应用与规制》,第55页。,这种数字化生存时代的社会关系也成为社会伦理问题产生的重要根源。生存方式的数字化使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逃不开各类大型互联网企业,大多数人时刻都处于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全方位监控下,个人在大数据时代成为资本借助技术监视、跟踪和管理的对象,社会个体每天的行为轨迹、生活、购物、娱乐等所有信息都被以数据的形式记录、收集、储存,这些曾经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数据在大数据技术面前变成了资本可以被轻易获取的东西。资本可以利用技术轻易地将社会个体及其日常生活变成监控和获取数据资源的对象,从而使资本掌握人们各方面信息,引发了經济权力积聚和社会权力分配的不均衡,使每个涉足数字化生活的人都要受到大数据权力背后主体的支配。

(二)资本增殖与个体私权利的冲突:大数据权力引发社会伦理危机的深层动因

“算法权力从表象上看是一种技术权力,但其背后潜藏着控制算法设计和研发过程的资本的权力”陈鹏:《算法的权力:应用与规制》,第53页。,大数据权力亦是如此。资本建构的大数据权力使数字空间规则制定权掌握在了资本或数据巨头手中,在这种新的生产方式下,资本与劳动的矛盾并非缓和而是加剧了资本对人的盘剥。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在大数据时代并未发生根本改变,而是在资本和大数据联合助推下不断强化,大数据开拓了资本获取利润的新途径,使资本追逐利润的空间不断扩张。数字平台成为资本积累的新场域,互联网企业利用数字网络平台无偿占有互联网用户的数字劳动以积聚数据资本,并运用算法对数据进行“商品化”处理以获取利润,而互联网从业者和众多网络用户的“数据生产劳动”却被资本无偿占有,成为资本追逐利润的无成本劳动力。如马克思在《机器。自然力和科学的应用》中所言,“科学对于劳动来说,表现为异己的、敌对的和统治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71—572页。资本利用非强制化霸权把数据生产者变成了资本盈利的原材料,个人生产的数据越多就被资本剥削的越深入。虽然大数据技术本身无关善恶,但是大数据技术在资本支配的社会关系中拱卫了资本与大众之间不对等的社会权力关系,从而也成为引发和加剧社会伦理问题的技术支撑。

大数据权力的不断扩张使个体权利的边界不断被收缩,一些新兴大数据公司和互联网企业无限制地收集利用社会个体在数字化生存中日常生活所留下的隐私信息,将本属于个人的信息数据无条件地转化成为其创造财富的资本。资本与大数据技术联姻打破了人与物的界限,资本利用大数据把现代人及其生存轨迹转变成了资本增殖的工具,把人从目的变成了手段。大数据权力主体获取和行使其权力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攫取更多的利润,而作为大数据生产主体的社会个体却并未从大数据资本中获得任何回报。福克斯曾对信息时代资本利用技术把知识、数据等公共产品私有化并转化为资本增殖的工具进行过深刻地揭示:“随着信息资本主义的兴起,对公共领域的开发已成为资本积累的核心过程。”Christian Fuchs.“Labor in Informational Capitalism and on the Internet”.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 2010 :26,pp.179-196.事实上,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大众劳动已经被延伸到传统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外,人们在传统工作时间之外的互联网社交、娱乐、购物等日常生活行为都已成为互联网企业积累数据资本的非物质劳动,成为资本获取利润的工具。如马克思所言,“资本由于无限度地盲目追逐剩余劳动,像狼一样地贪求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6页。在大数据时代,资本不仅将追逐利润的触角延伸到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而且利用大数据将人们对个人信息数据的处理和决定权无偿地转让给自身,从而使个人对自身隐私信息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被严重侵犯和无偿剥夺。正如有学者所言,“大数据技术本身无所谓‘好与‘坏,因此它在伦理学上是中性的。然而使用大数据技术的个人、公司有着不同的目的和动机。”邱仁宗、黄雯、翟晓梅:《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科学与社会》2014年第1期,第37—38页。资本在利用大数据技术攫取利润的过程中赋予技术以道德意蕴,导致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最终可能引发恶的结果,造成社会伦理危机的产生。当然“强调技术的道德意蕴并不是要求我们主张客体能像主体一样成为道德行动者”[荷]彼得·保罗·维贝克:《将技术道德化:理解与设计物的道德》,闫宏秀、杨庆峰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序言第2页。,但当技术已经深度嵌入人们的生存世界并形塑人的实践,其本身已经负载道德。

(三)技术—经济权力支配:大数据权力引发社会伦理危机的内在方式

“没有权力关系就没有社会”,“权力关系根植于整个社会之网”,[法]米歇尔·福柯:《主体与权力(下)》,汪民安译,《美术文献》2011年第10期,第102页。而“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9页。,随着数字网络在现代社会每个角落的延伸,控制着平台、海量数据和算法的互联网巨头获取了支配所有参与到数字化生存中的个体的微观权力,使个人成为资本及其支配下的大数据操控的对象。如福柯所言,“人这一主体在被置于生产关系和表意关系的同时,也会同样地被置于非常复杂的权力关系中。”[法]米歇尔·福柯:《主体与权力(上)》,汪民安译,第100页。现代人在参与到数字化生存的同时也被抛入到了资本建构的权力关系中,大数据的发展应用使掌握大量数据不再是政府机构独有的能力,作为私权力主体的互联网企业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收集各种各样包揽万象的数据,使数据资源不断向大数据垄断者积聚,从而加剧了整个社会技术和数据资源的不均衡,使资本掌握了控制和支配他人的权力,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资本会不断扩大其所掌控的私权力,从而对社会个体的私权利和利益产生威胁和侵害。

其一,资本以更为文明的形式将大数据技术的规训功能嵌入社会关系中,通过对大众实施规训将资本塑造的权力关系通过不间断地控制、引导和塑造主体使个体服从于这种权力。在资本的主导下,大数据技术如同意识形态一样具有了工具性,起着规训和统治人的社会功能。以新闻推送平台为例,平台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算法嵌入新闻推送中建构新闻推送日常机制,这种机制会使用户接受算法筛选和推送的信息。郑智航:《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危机与法律规制》,《法律科学》2021年第1期,第16页。其二,数据寡头权力的获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数据收集行为,虽然这种数据获取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似乎获得了人们的被动“知情”同意,但这种行为本质上是资本为了追逐利润过度使用大数据技术的结果。资本利用大数据技术获取海量数据并加以分析,加剧了资本与个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追求利润的驱动下资本利用信息和技术不对称扩大了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催生众多大数据伦理问题。其三,对大数据的“路径依赖”“路径依赖”或“路径依赖性”,指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还是“坏”)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笔者这里意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人产生了对大数据技术的依赖并不断强化这种依赖性,从而不会轻易选择放弃对大数据技术的依赖,即使大多数人知道这一“路径”存在隐私安全问题。也使现代社会的绝大多数人不得不选择对大数据权力妥协,接受大数据权力的支配,大数据技术在资本建构的社会关系中加剧了提供数字化服务的资本与购买或享受这种服务的人之间权力的不均衡,使大数据伦理问题的开始凸显。

资本利用大数据技术积累数据以获取利润,并利用算法为获取最大化利润服务,而个人权利在这个过程中成为牺牲品。如有学者所言,“技术平台往往会利用自身在数据处理和深度学习算法上的优势,生成一种隐形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它“造成个人权利和算法权力之间的失衡,从而诱发了一系列伦理问题。”郑智航:《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危机与法律规制》,第15页。由此可见,大数据权力在数字化生存时代已经成为加剧社会不平等的重要推手——大数据成为资本追逐利润、无偿剥削个体非物质劳动的工具,谁掌握了数据、资本和技术谁就拥有了控制、支配他人的权力。随着大数据对人类社会深度嵌入,与大数据相关的数据垄断、数据歧视、数据造假等社会伦理问题开始凸显,受资本追逐利润这根指挥棒指引的大数据权力是加剧整个社会伦理危机的重要动因。

概言之,资本利用大数据获取社会权力,在追逐最大化利润的驱使下,大数据权力加剧了资本增殖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对立,制造了一系列社会伦理问题,加剧了社会伦理危机,即大数据伦理危机的根源在于资本与大数据联姻建构的不对等的经济权力关系。

三 规制大数据权力扩张:消解大数据伦理危机的现实出路

大数據权力扩张引发的伦理危机已经成为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显性问题,“对大数据在形成公众认知和社会科学研究当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一个正义伦理维度的检视就显得重要。”林曦、郭苏建:《算法不正义与大数据伦理》,第5页。对资本应用大数据的范围、限度与适度性进行审视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课题,如何让大数据时代那些占有庞大数据能力的“资本”或私主体为人类社会整体的善而努力,成为数字化生存时代人们需要正视和解答的问题。如前所述,大数据伦理危机的生成有其社会关系根源,大数据权力是大数据伦理危机产生的本质动因,对大数据权力进行合理规制是破解大数据伦理问题的现实出路。对大数据权力的规制需要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层面入手,通过权力规制、伦理规约和制度规范消解大数据权力引发的社会伦理危机。

(一)权力规制:利用国家公权力对大数据权力扩张进行制约

如马克思所言,“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0页。大数据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所有者的权力或经济权力,是大数据所有者的私权力。在受资本控制的数字化空间中,资本利用技术控制、支配人,虽然在数字空间中国家公权力仍然是不容忽视的强大权力,但是资本与大数据联姻生产的大数据权力却使公权力不再是数字领域中唯一的支配力量,一些数据寡头在网络空间中获取了与国家公权力平行的影响力量,它们有能力“阅读”和收集个人隐私信息数据,并能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影响和控制。国家公权力对大数据权力扩张的边界进行限制是维持私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平衡的现实举措,大数据的应用限度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它还关乎公民权利和社会信任,因而需要积极发挥国家公权力的功能约束大数据权力扩张。在中国,政府从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对资本权力进行了规制,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政府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经济工作重要内容,通过在数字领域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强化反垄断,规制大数据权力无限扩张。

马克思指出,“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27—928页。作为新生产力的大数据技术对现代社会“经济基础”及“上层建筑”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资本与大数据联姻生产的大数据权力是资本建构的新型社会权力关系,它用一种更文明的形式剥削剩余劳动(非物质劳动),也在创造着更高一级社会形态的各种要素,但是资本通过剥削劳动获取利润的本质并未改变,在支撑更高一级社会形态的生产力完全创造出来以前,利用国家政权公权力制约大数据权力,限制资本权力无限扩张,是消解大数据权力制造社会伦理危机的现实出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消灭资本,而是要通过国家政权维护大多数人或大众的权利。保障国家政权掌握在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社会阶级及其政党手中,利用国家政权工具将资本权力纳入公权力的有效监管之下,既充分释放资本与大数据技术结合所创造的巨大生产力,又对资本无限追逐利润行为的负面效应进行积极限制,并通过社会改革调整社会关系,使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在动态平衡中朝着更高级形态发展。因而,需要把改革机制制度化以适应大数据技术不断进步所带来的生产力水平更新,这样才能保障社会上层建筑(包括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在不断革新中能保持同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生产力发展始终相适应。

(二)伦理规约:通过伦理审议实现大数据技术进步与社会价值观同步

“技术被应用后,会因为使用对象的目的不同而对个人、公司乃至社会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与所有新技术一样,大数据技术也将产生意料之外的风险。”邱仁宗、黄雯、翟晓梅:《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第38页。如前所述,资本利用大数据技术编织的权力关系架构对人们的行為规则和观念认知产生了影响,对社会群体意识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导致了大数据时代社会关系与价值观念的异位。但“人是万物之灵,无论在什么时代,也无论科技发展到什么程度,维护人类的自由、尊严和责任,都是技术发展和国家治理不可逾越的底线原则。”唐皇凤:《数字利维坦的内在风险与数据治理》,《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5期,第45页。资本利用新技术获取利润不应当以牺牲人的权利、尊严作为代价,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在大数据时代同样应当受到社会伦理拱卫,“倘若不能充分地保护个人数据权利,就很容易出现非法收集、出售和利用个人数据,侵犯个人人格权和财产权的问题。”程啸:《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第103页。资本与大数据联姻对社会关系进行的重构对传统伦理观念构成了挑战,引发了诸如侵犯隐私、数据鸿沟等众多社会伦理问题,已经成为困扰现代人的“社会危机”,在这种背景下,重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伦理规范并将其内化为社会认同,对于抑制大数据权力践踏人的尊严和社会公共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大数据的发展应用同样需要伦理规范来引导和规约,尤其是在大数据发展应用已经给人类社会公共伦理和社会公平带来了巨大风险和挑战的情况下。“中国大数据行业规范化运营联盟”的成立以及《中国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的公布等推进了中国大数据行业的伦理规范实践,它们以行业自律形式探索了维持大数据行业“用户隐私保护”与“挖掘数据商业价值”之间平衡的机制,为大数据权力伦理规范做出了有启发意义的探索。但对大数据权力的伦理规制不同于传统伦理行为规制,“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是鉴定大数据技术可能引发的风险”邱仁宗、黄雯、翟晓梅:《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第38页。,这提示我们建构适合大数据时代的新社会价值序列需要从预判风险出发,通过设立大数据技术发展应用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由大数据领域专家、法律专家以及伦理学、社会学等领域专家和社会公众等共同组成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应用进行伦理审议,对资本创新性应用大数据技术的适度性和可能性伦理影响进行事先评估,在伦理维度和社会维度预测可能的伦理损害,在遵从社会主流价值观前提下对大数据技术研发和应用方向进行伦理引导,确保大数据技术发展进步同社会公共主流价值观保持同步。通过重建符合大数据时代社会关系的伦理观念,对大数据权力进行伦理规约,是抑制大数据伦理问题的现实举措。既有的伦理规则无法解决资本利用大数据技术引发的新的伦理问题,大数据权力的伦理规制涉及大数据领域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数字平台所有者和使用者、政府部门以及技术研发人员等,因而需要社会多部门共同参与提出新的伦理、法律规则。在制定大数据权力规制的伦理框架时需要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第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应该以增加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为目标,而不能仅仅是为少数群体获取最大化利润服务,这应当是对大数据技术进行伦理治理时需要坚持的基本伦理原则;第二,数据收集行为应当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即无论企业、组织或个人收集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时应当事先获得同意;第三,决策参与原则,即大数据技术研发应用的决策过程应当引导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保障公开透明。

(三)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规制大数据权力的制度框架和法律体系

伦理规约只有转化为制度和法律才更具约束力,当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格局发生变化,社会制度和法律也需要随之做出相应调整。对资本逻辑进行伦理规约,有学者提出了“伦理制度化”的方案,“伦理制度化是社会生活中的伦理原则和道德准则上升为制度的过程,强调伦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李德炎、白刚:《资本逻辑伦理规约的中国方案》,《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23页。大数据权力是资本逻辑在数字化时代的新形式,是资本与大数据技术联姻建构的一种新社会关系格局,对大数据权力的伦理规约同样需要上升到制度层面。在科学技术成为重要的生产力以来,现代社会始终面临着新技术进步给制度带来的压力,在依靠技术进步推动社会发展的制度框架坐标系中,作为因变量的制度体系只有通过不断变革调整才能适应作为技术进步的自变量的不断变化,以保证整个社会制度函数的稳定性,即制度框架要适合新技术和生产力发展。大数据技术进步对社会关系产生冲击,进而对旧的伦理规则和制度框架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挑战,社会制度框架要适应大数据技术进步及其建构的社会权力关系,就需要将新的伦理规则上升为制度,通过变革、健全制度框架保障政府公权力对大数据权力的规制,消解大数据技术发展应用的无政府状态。

“法律是解决大数据伦理问题的重要途经”刘岩、宋吉鑫:《大数据伦理问题中的权利冲突及法律规制——以个人信息权为中心》,《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123页。,制度体系的调整同时需要法律体系调整作为支撑。美国最早提出并通过立法对公民隐私权给予保护,1974年制定了《隐私法案》,1986和1988年又分别颁布和制定了《电子通讯隐私法案》和《电脑匹配与隐私权法》,号称美国最严格的数据和隐私保护法的《消费者隐私法案》也已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这些法案使企业买卖消费者数据的行为受到了严格限制;欧盟2018年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通过数据保护制度建设确立了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基本权益,限制互联网企业在数据信息领域不断扩张的权力,对资本与政府、民众之间越来越失衡的权力格局进行了调整,为数据保护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准。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维持公权力对大数据主体私权力的持续制约,是抑制大数据伦理危机的现实举措,但是大数据权力独特的运作逻辑使传统法律治理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场景发生了变化,从而使传统法律治理发生了功能危機。对大数据权力进行法律规制,首先需要确认大数据权力的法律主体,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明确大数据和算法的归属及其法律主体,运用法律主体责任制度明确大数据权力的法律主体责任,规制大数据权力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侵犯。其次,制定保护数据生产者权利和个人数据权利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数据的产权主体,限制资本利用拥有的技术优势滥用个人数据。再次,出台针对大数据领域专门性法律,解决相关零散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的问题,提高法律治理的针对性。无论是在制度还是法律的框架下,个人的尊严和权利都不能随意地被侵犯和践踏,一旦一个社会盲目冲进资本的怀抱而不顾及个体的尊严与权利,任由资本操纵技术盲目扩大资本权力边界,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因而从制度和法律层面对大数据权力扩张加以限制非常必要。

概言之,大数据权力是引发大数据伦理危机的社会关系根源,通过权力规制、伦理规约和制度规范对大数据权力进行合理规制,可以有效抑制大数据技术的负面效应,同时充分释放资本与大数据技术联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发挥资本和新技术应有的社会功能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结 语

对社会问题的考察需要深入到社会权力关系中,这样才能触及社会问题的根本,揭示出社会问题的内在因果机制。从社会权力关系切入对大数据伦理危机的分析,可以真正切中大数据伦理问题的要害,避免流于问题表面的现象分析,对于破解大数据伦理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外在反思无助于揭示大数据伦理危机之社会根源,社会伦理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关系,对社会伦理问题因果机制的考察需要推进到社会关系层面,即对大数据时代的经济关系及隐藏在其后的权力关系进行分析。资本在大数据时代与大数据技术联姻构建了数字化平台生产关系,这种新的生产关系创造出一种新的社会权力关系——大数据权力。大数据权力是由资本主导的经济权力关系,在资本追逐利润的驱动下,大数据权力通过收集个人数据和实施权力支配实现资本增殖的目的,这个过程激化了资本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加剧了整个社会的伦理危机。

资本与大数据技术联合建构的经济权力关系——大数据权力——有力地解释了大数据伦理危机产生的社会关系根源,但是数据资源与物能资源的性质并不完全相同,数据资源的所有性质并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虽然这并未根本影响到资本可以凭借拥有的技术、平台和算法以及积累的海量数据资源建构起强大的经济权力,但仍有必要对数据资源的所有属性即信息资源的共享属性与私有属性之间的对立作进一步分析,以确证资本凭借技术优势和对数据资源的积累(比如大数据交易所以及数据交易的出现)能够建构起强大的支配权力。

【责任编辑 龚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