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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方志纂修出版及署名反映的权属问题

2021-05-25涂庆红

出版广角 2021年8期
关键词:署名权通志方志

【摘要】   清代顺应前代方志纂修和署名的变化,设立方志局组织管理方志纂修出版事务;清代方志在署名上也与前代方志有所不同,呈现较为明晰的权属关系。这些变化反映了清代人对方志权属问题的思考,也为现代方志著作权与署名权的归属认定奠定了基础。

【关  键  词】清代方志;纂修出版;署名;权属

【作者单位】涂庆红,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西南财经大学人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1.08.025

方志纂修在我国由来已久,方志编纂涉及的人员较多,在编纂和出版过程中容易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况。学界和业界相关人士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也对方志权属问题有不同的认识。方志的权属问题并非现代才出现,从清代方志编纂出版及署名方式中,已可窥见现代方志权属之端倪。

一、清代方志纂修出版反映的著作权属

清代由于官方推动,纂修方志达到了鼎盛时期。清政府为了修志,设立了专门的修志机构。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清廷成立一统志馆,推进一统志的编纂工作。除一统志馆外,清代省、府、县的方志也有专门的修纂机构,一般称为“局”。常明在嘉庆《四川通志序》中提到:“奏请开局,以有堂在蜀最久,而揆文之志与予同也。一切委之,精择幕僚,博咨耆旧,分门别户,考古征今。”因编纂《四川通志》,他向朝廷奏请,得到朝廷许可,成立专门的“局”作为撰写机构,此即四川通志局。多本四川方志均提及该局,如嘉庆《彭县志序》落款:“嘉庆癸酉仲冬,户部广东司员外郎、会典馆总纂修官、四川通志局总纂,金匮杨芳灿拜序。”光绪《资州直隶州志》卷首之一,“修志姓氏”中鉴定人之一为谭光祜,头衔为“夔州府通判、协理,四川通志局兼纂、修事,保举即升加二级”。除了四川通志局,各府、县也有相应的方志局。道光《重修新津县志跋》有“道光七年,允邑人士之请,于七月开局,延童茂才、宗沛司编辑”,可见县级方志纂修也遵照了请设方志局这一程序。

方志局的成立是为了统一协调方志的纂修与出版工作。从嘉庆《四川通志序》和道光《重修新津县志跋》可以看到,一地修志,通常先向朝廷或主管部门请立方志局,然后组织人员进行纂修。《四川通志》为省志,故四川通志局属于省志局,与各郡、县志局区分。省志局与各郡、县志局为上下级管理关系,一般来说,下级郡、县志局编写好方志后,需要报呈上级方志局或省志局。乾隆《乐至县志》,叶宽在序中提到:“遂遍谕乡耆及缙绅世族、藏书好古之家,使各以其事闻,即名山古刹、断石残碑,分命邑之广父及尉,亲往抄录。(寛)虚心审酌,参以平日所征信者,续送郡城志局。聿观厥成,厘为八卷……”《乐至县志》的修纂是在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经由叶宽审查,选择其中有征信者,送到郡城志局最后成书。嘉庆《郫县志》编好后,也进呈省志局。《郫县志叙》:“编次毕,县尊朱春舫复以藁质于赵芸浦学宪,报曰可。爰缮写二册,一呈省志局内,一存县镂版。”省志局除了编写《四川通志》,接收方志成书,还要指导各郡、县志局的工作。同治《直隶绵州志》李在文序:“四乡绅民闻风兴起,禀请捐佽工费,谨依提调,省志局宪刋发条式,编成志稿五十五门。”对绵州志的刊发、格式等,省志局都有规定。

方志局作为一个专门机构,其中的人员并非只有方志纂修人员,更有许多管理、出版和后勤人员。以嘉庆《四川通志》为例,有成員八十六人,见表1。

表1中,除了与纂修直接相关的参阅、采访、编辑、分辑等人员,还有负责管理的提调、协理等人员,以及负责出版的校对、督梓等人员。同治《重修成都县志》中还有清缮、手民等出版人员,说明方志局不只组织纂修,也负责出版事宜。方志局实际上是一个因修志而专门成立的机构,组织管理从方志纂修到出版后的一切事务,由于其朝廷许可的官方性质,类似现代的法人机构。方志局的出现,使清代方志的纂修不再是个人行为,而是经由官府乃至朝廷备案认可的官方行为。无论从方志局的官方性质还是其组织管理的事项来看,清代方志的著作权实际都属于地方政府或者方志局,而非个人。

二、清代方志署名所反映的署名权与著作权属

从历史来看,先秦时期书籍或作品,作者并不署名。汉代以后,卷端署名大量涌现。余嘉锡在《古书通例·案著录第一》中提到:“自《诗》分为四,《春秋》分为五,乃题姓氏于传上以为识别。其后一传之中,又多别自名家,各为章句故训,于是复题其姓氏。盖其初由后人追题者,久而变为著者自署矣。其初只称氏者,久而并署姓名矣。今虽不能考其所自始,要是汉、晋以后之事。”[1]作者署名,不仅凸显了作者的个体性,而且显示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这种意识随着时代发展逐渐增强。这体现在引书时,出现了标记作者名而非书名的情况。如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转录《郡斋读书志》《直斋书录解题》等书籍内容时,直接用“晁氏曰”“陈氏曰”等形式,尽管未标明全名,但他强调了作者与所引话语之间的关系。作者署名和引用时标注作者名均反映了中国古代文人在作品及其复制件中标记意识(署名权意识)的觉醒。

清代方志与一般书籍、作品不同,为群体共同完成,并由特定机构——方志局组织编纂出版,因此署名方式也与一般书籍不同,显示了不同的权益归属。

首先,方志署名既保障了作者的署名权,又彰显了著作权的归属。清代方志署名一般放在序言或目录之后,并将编纂机构中所有人员列入其中。如表1所列,方志中署名的修志人员并非都是方志的真正修纂者,其中还包含管理人员、出版人员等。这种将方志局全体人员进行单个署名的方式,既强调了方志局作为一个修志整体的官方性,又承认了所有与方志纂修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努力,尤其是采访、校对等人员,他们的工作并不轻松,但又非直接纂修者。清代方志通过署名的方式让每一位为方志修纂做出努力的人都享有署名权,是对所有人员工作的认可,也是对这些工作人员权利的尊重。

方志署名除了囊括方志机构中所有人员这一特点,还给所有官职人员都加上任职机构与官职。如嘉庆《四川通志》:“编辑,户部广西行走员外郎,会典馆总纂杨芳灿。”一方面,加官职是对官员的一种尊重,另一方面,也说明方志的编纂与出版主要是由众多在职官员共同完成的。官方机构方志局编辑这一职务可以作为头衔放到编纂者身上(见前所引《彭县志序》杨芳灿的署名),说明编纂方志实际是一种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与个人著述、刊刻的图书权属有异。从著作权角度来看,这昭示了方志的著作权并不完全属于个人。

其次,方志保留前修人员的署名权。清代方志重修、重订时会沿用或袭用前代方志的栏目、子目、资料甚至内容。大部分方志编纂者会保留前修人员的姓名,如嘉庆《四川通志》以“《四川通志》原修姓氏”为雍正《四川通志》的编纂者再次署名;同治《重修成都县志》用“创修姓氏”保留嘉庆《成都县志》编纂人员的署名。这种署名方式保障了前修人员的署名权,说明清代人对方志署名权的认识在不断提高,懂得尊重所有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尤其重视对复制作品的权利保护。

清代方志在编纂、出版和署名上,从组织来看具有官方性质,就个人来看是一种职务行为,清晰地反映出清代方志的著作权与署名权的归属关系,即著作权属于地方政府或方志专门的纂修机构——方志局,但前修人员和每一个方志局成员都享有署名权。

三、清代方志权属问题形成的基础和影响

清代方志的权属问题,并非凭空而来。一方面是唐宋以来图书版权问题的延续,另一方面是方志本身编纂和出版形式不断发展变化的结果。中国古代图书的版权问题产生在雕版印刷出现以后。古代图书“官方主要通过发布公据、榜文、牒文的形式告知社会成员‘禁止翻版,民间主要通过牌记、印记等形式来宣示自己的版权”[2]。“牌记”是古籍卷末、序文目录、封面等处刻印的图记,包括书名、作者、镌版人、藏版人、刊刻年代、刊版地点等书籍基本信息,这里面就包含署名权与著作权。

方志权属情况各代都有不同。据现今存留的方志来看,宋代方志多为个人撰写而成,直接在书中开篇或者目录处写上作者姓名,如熙宁《长安志》卷一署“宋敏求撰”;嘉定《剡录》则署“高似孙著”。这种方志的署名权和著作权与一般图书无二。元代方志有个人纂修的,如骆天骧编元贞《类编长安志》、杨譓纂至正《崑山郡志》;也有官员邀请学者进行编纂的,如马泽任庆元路总管时邀请袁桷编纂延佑《四明志》,但署名仅署了袁桷之名。到了明代,朝廷开始设立一统志馆。就巴蜀来看,各省、府、县或由官员出面邀请学识渊博之人进行修纂,如刘大谟以右佥都御史巡抚四川请王元正、杨慎、杨名三人编嘉靖《四川总志》,营山知县王廷稷邀请李彭年等三人修万历《营山县志》;或组织官员设局编纂,如万历《四川总志序》“成都府推官游朴既诸文学黄良遂等开局纂辑”。由官员出面邀请,似乎是一种官方行为,但有的未形成专门机构,如营山县志的编纂;设方志局编纂的,有的未显示方志局与官方特别是朝廷之间的奏请、许可关系,也没有形成从上至下的方志局管理体系,与清代方志局性质有所不同。此外,官员所请主纂之人也并不一定担任官职,如杨慎是流放途中返蜀时受邀,杨名被贬居家,无职务在身;营山县李彭年三人当时也无官职。这就让方志的权属关系,尤其著作权不明晰。就署名来看,万历《营山县志》没有署名形式,只能从李彭年跋中知道三人姓名。嘉靖《四川总志》中专列了“编纂职名姓氏”,记有旧史编纂王元正等三人,周复俊、崔廷槐二人重编,还有贺宗朝等校录三人,手书十人,誊录一人,共十九个人名,均为方志编纂成书的实际参与人员。万历《四川总志》目录中也有“编纂职名姓氏”一目,记载校订人员四十二人,另有七人同校,一名督校刊人员,共五十人。

从宋到明,方志的编纂方式从个人撰写逐渐过渡到官员邀请学者编纂,甚至官员参与编纂。官府的参与度越来越高,参与人员越来越多,其著作权归属情况越来越复杂。署名方式虽然也发生变化,但基本保障了纂修人员的署名权,对其他相关人员的署名权也越来越重视。这样的变化影响了清代方志编纂出版以及署名的形式。

清代最重要的变化是从朝廷至各府县,有了统一的官方纂修机构——方志局,纂修与出版都由方志局统一负责,这种方式顺应了方志从宋到明的修纂变化。署名从主要署纂修相关人员名到方志局机构成员全部署名,并带上职务署名。这些变化显示清人在吸收前代修志出版、署名的基础上,对著作权进行了更深入的思考,并将之付诸实践。这样的思考,也在清代方志学家那里诉诸文字,形成理论。乾隆年间,章学诚开始对方志中部分权属问题进行讨论。他主张在志书中设立“前志列传”:“州县志书,论次前人撰述,特编列传,盖创例也。”“今兹修志,而不为前志作传,是直攘人所有,而没其姓名,有甚于沈、姚之不存家学也。”[3]直接指出了方志编纂时借鉴前代方志内容而产生的署名问题,即复制品署名权问题。章学诚不仅希望能保证前志作者的署名,对方志中作者署名也提出了新思考:“尤当考定篇章,复审文字,某记某书,编之谁氏,某表某传,撰自何人。”[3]章学诚认为志书的修纂,不仅要将修志人员列入目录中,赋予他们署名权,还应该更为细致,对方志中负责具体章节的编纂人员进行说明。这样的做法将纂修人员和管理人员加以区分,体现了每一位成员的不同贡献。章学诚不仅提出了上述理论,还将这些理论运用于实践中,在其所编纂的《和州志》《永清县志》《湖北通志》中,均为前志修纂者作传,《永清县志》中还以“主修之官”“载笔之士”为标准,传述志书纂者。巴蜀方志中对前修人员署名的做法应是从他而来。

章学诚对方志署名问题的思考和处理,体现了对方志作者的尊重,也讓修志者对方志署名权与著作权更为重视。清代方志的出版署名一方面吸收了前代方志的变化,另一方面顺着先贤的理论继续实践和不断延展,努力让方志的权属问题更为明晰。这些探索与实践最终成为现代方志著作权与署名权归属认定的重要基础。我国《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颁布)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节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证了《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这两个法律和法规中共同呈现的现代方志著作权与署名权之规定实际上与清代方志出版署名所呈现的权利归属大体是一致的。

方志作为一地资料之总汇,编纂工作不会停止。目前,在对古方志进行整理、出版的同时,相关的数字化工作也大力开展。保护方志编纂机构以及修纂者的利益,避免因著作权问题产生法律纠纷,厘清权属是一项必要的工作。探讨清代方志纂修出版及署名所反映的权属问题,是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就方志修纂和权属的不断变化,对现代方志的影响做出总结,以便更好地为方志编纂、方志研究以及现代方志可能出现的其他权属问题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余嘉锡. 古书通例[M]. 北京:中华书局. 2007.

[2]吴永贵. 中国出版史(上) [M]. 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8.

[3]章学诚. 文史通义[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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