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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命而不齿”与“三命逾父兄”
——先秦乡饮酒礼上的命数与席次

2021-05-25阎步克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阮元礼记大夫

阎步克

(北京大学 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北京 100871)

春秋时代存在着命数制度,即一命、再命、三命之类。就《左传》等史书看来,命数同车服与席次有直接关系。所谓车服,即如国君所赐“先路、三命之服”、“次路、再命之服”之类。所谓席次,在本文之中,兼指乡饮酒礼上的席次,以及朝堂、宗庙中的官员班位。春秋时代的席次与班位,还有若干细节值得推敲,这就是本文的随后内容。

一、 “三命不齿”与“族有七十者,弗敢先”

乡饮酒礼的起源非常古老,被认为源于氏族会食。氏族秩序要靠族长、长老的权威来维系,所以这个礼俗的主题,就是尊长敬老,维系“长幼之序”。(1)杨宽:《乡饮酒礼与飨礼新探》,收入《古史新探》,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18、221~222页。

“长幼之序”的具体体现之一,是席次安排。《礼记·乡饮酒义》:“乡饮酒之礼,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听政役,所以明尊长也。”(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683页中栏。依据孔颖达疏,就是六十以上者在堂上就座,面朝南,其排列以东为上;五十以下者在堂下西阶站立,面朝东,其排列以北为上。陈澔概括说:“坐者,坐于堂上;立者,立于堂下。”(3)陈澔:《礼记集说》卷十,南京:凤凰出版社,2010年,第474页。居于堂上的是父老,居于堂下的是子弟。堂上父老、堂下子弟,还得继续按年齿确定居上居下。这就是所谓的“正齿位”。可参附图:

附图 乡饮酒礼席次图示(4)参考杨复、张惠言《仪礼图》改绘。

除此之外,本乡官员也会光临观礼。这些拥有朝廷爵命者到场,乡饮酒礼的席次安排便复杂化了。处理爵位与齿位关系的礼制,应运而生。请看:

1. 《周礼·地官·党正》:饮酒于序,以正齿位。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

郑玄注:齿于乡里者,以年与众宾相次也。齿于父族者,父族有为宾者,以年与之相次;异姓虽有老者,居于其上。不齿者,席于尊东,所谓“遵”。(5)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18页上栏,第1600页下栏。

2. 《礼记·祭义》: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族,三命不齿。族有七十者,弗敢先。

郑玄注:齿者,谓以年次立若坐也。三命,列国之卿也,不复齿,席之于宾东。(6)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18页上栏,第1600页下栏。

参照第1条《周礼》,第2条《礼记》也可以认定为“饮酒于序,以正齿位”了。“齿”,就是依年龄而决定坐于堂上或立于堂下,及居前居后。至于命数与齿位关系,日人西嶋定生有一个评述:

一命而成下士者与乡人按年齿的顺序坐立;再命而成为中士者,不再与乡人同计齿位,而只与族人按年齿之顺而坐立;三命而成上士者,因其位已高,甚至跟其族人也不再按齿位而论序了,不过,三命者,已被优拔于其同族齿位的场合,对于同族中七十岁以上的人,在《祭义》说来,则不能超越这些七十岁之人。而在荀子的说法,则即便是族人中的七十岁者,三命之人也比他们处于优位,可看出两种说法的不同。这里,显示出在命数与齿位的关系上,爵位应优于齿位,以国家权力为背景的爵位优于自生的那种齿位序列。(7)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421~422页。

西嶋在研讨战国秦汉军功爵时,把军功爵的身份功能,一直追溯到了乡饮酒礼的席次,可谓视野开阔;其“爵位应优于齿位”的判断,可以说颠扑不破。其对“齿于乡里”、“齿于族”及“不齿”的阐述,合于注疏。但把一命、再命、三命释为下士、中士、上士,虽有《周礼》九命为据,却不是最优解释,因为《周礼》九命不一定是周代制度实录,含有主观编排的成分。

西嶋还谈及,《礼记·祭义》的“族有七十者,弗敢先”与《荀子·大略》所述相反,前者说的是三命者不能逾越七十岁者,后者却说七十岁者不能逾越三命者。按,在我看来,《祭义》与《大略》文义并无不同,西嶋所指出的对立认知,其实是后代注家造成的。首先请看:

《祭义》“族有七十者,弗敢先”郑玄注:不敢先族之七十者,谓既“一人举觯”乃入也,虽非族亦然。

孔颖达疏:“族有七十者,弗敢先”者,若此饮酒之时,族亲之内有年七十者,令其先入,此三命者乃始后入,故云“不敢先”也。(8)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18页上栏,第1600页下栏。

依照郑注,《祭义》“族有七十者,弗敢先”所说的,已不是坐席次序,而是入场次序了:七十以上的族人,在饮酒礼之初就先行就座了;而三命者呢,直到礼仪进行到了“一人举觯”之后才姗姗入场。下面借用杨宽对乡饮酒礼的流程概括(9)杨宽:《乡饮酒礼与飨礼新探》,第214~2152页。,把“一人举觯”的时间点,示意如下:

1. 谋宾、戒宾、速宾、迎宾

2. 主宾献酢酬

3. 作乐。主人之吏“一人洗,升,举觯于宾”。“宾若有遵者诸公、大夫,则既一人举觯乃入。席于宾东,公三重,大夫再重。”(10)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985页上栏、第989页下栏,第1600页下栏,第989页下栏。随后作乐。

4. 旅酬

5. 无算爵、无算乐

6. 送宾及其他

可见“一人举觯于宾”在作乐之前。“遵者诸公、大夫”就是三命以上官员,他们之所以在“一人举觯乃入”,据郑玄说,其原因就是“不敢先”——不敢先于七十以上族人入场。郑玄还说,不光对族人,对非族人也是一样。随即,孔疏也把饮酒时三命者之后入,解释为“不敢先”。

我就手头之所有,查阅了七八种礼记注本,看到在译注“族有七十者,弗敢先”时,诸书众口一词,全部采用“三命者不能逾越七十者”之说。如“到了三命之官,虽不必和族人序齿,但还得让七十岁的人居先”,如“三命的人,不必按年龄排次序了,但遇到自己族中七十岁以上的人还是不敢越前的”,如“三命之官就不与族人按年龄序尊卑了,但对于族中年高七十的人,不敢在他之先”,如“本族有年及七十岁以上的老人,自己虽有三命之尊,也不敢出入居老人之先,座次在老人之上”,等等,不一而足。

然而再来看《荀子·大略》:

一命齿于乡,再命齿于族。三命,族人虽七十,不敢先。

杨倞注:一命,公侯之士;再命,大夫;三命,卿也。……(三命不齿)言不唯不与少者齿,老者亦不敢先也。(11)王先谦:《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493~494页。

依杨倞所释,只要爵至三命,级别便足够地高了,不但不跟年少者叙齿,哪怕年至七十的同族老者,也不敢坐于其上。郑玄把“族有七十者,弗敢先”,解释为七十之人先行入场,三命者后入场,这个“弗敢先”的主语是三命者;若依杨倞,“不敢先”的主语不是那位三命高官,而是七十岁老者,“老者亦不敢先也”。

两相比较,杨倞对《大略》的解说显然合乎原义,郑玄对《祭义》的解说就不敢恭维了,其他各种三命者礼让七十岁者的论点,都有窒碍难通之处。

首先,郑玄说七十者在饮酒礼之初就入场了,三命者在“一人举觯”之后才入场,这就是“族有七十者,弗敢先”,这就是对七十以上者的礼让了。这一论点,连孔疏都看到了疑点:“大夫之入,依礼自当‘一人举觯’之时,纵令无族人七十者亦当如此。又族之七十者及乡人少者于先已入。”(1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985页上栏、第989页下栏,第1600页下栏,第989页下栏。由此来看:第一,纵令来宾之中没有七十岁族人,三命者也是“一人举觯”之后入场的,这样一来,三命者的后入场,就不好说成是对七十以上者的礼让了吧。第二,在行礼之初,不光“族有七十者”,而且包括“乡人少者”在内的众宾全都入场了,那么三命卿大夫的后入,岂不就成了对所有来宾、包括青少年在内的礼让了吗?此外还有第三:在阐述《仪礼·乡饮酒礼》时,郑玄又把三命诸公大夫“则既一人举觯乃入”的意义,解释为“不干主人正礼也”。(13)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985页上栏、第989页下栏,第1600页下栏,第989页下栏。“干”就是干扰,那么“一人举觯乃入”的目的,又不是为了礼让七十岁族人了,而是为了避免因诸公大夫地位太尊,而干扰主宾之间的献酬酢进程。两处的两个说法,郑玄自相矛盾了。

其次,今之学者的前述说法,即三命者需要“让七十岁的人居先”、“不敢越前”、“不敢出入居老人之先,座次在老人之上”等说法,至少对乡饮酒礼的席次安排无效。在乡饮酒礼上,三命者有特殊坐席。正如郑玄所述:“不齿者,席于尊东,所谓‘遵’”,“三命,列国之卿也,不复齿,席之于宾东。”所谓“尊东”、“宾东”,具体说是这样的:堂上北壁的房户之间放置着两个酒尊,宾与众宾的席位在酒尊之西,南面东上;三命以上官员被称为“遵”,其坐席独在来宾之东、酒尊之东,不与任何人相齿。而且为公提供三重席,为大夫提供两重席,表明这里是贵宾之席。两个夺目耀眼的酒尊,把三命遵者与他人分隔开来了。可参附图。七十以上者既没资格、也无可能绕过酒尊,跑到遵者的贵宾席就座。所以,若就席次而言,“族有七十者,弗敢先”,只能解作七十岁族人必须在三命者之下,不得居三命者之先。三命者独坐遵席,对任何人都没有礼让义务,哪怕七十岁族人。

再次,《礼记·祭义》、《周礼·党正》与《荀子·大略》中的相关语句,虽文字小异,如“乡里”或略作“乡”,如“父族”或略作“族”,还有《荀子·大略》省略了“不齿”二字,但三段内容显然同出一源。三位作者都是先秦之人,而且都是礼制专家,他们对同一礼制的理解,绝不会存在根本性差异,竟然达到了相反的程度。《荀子·大略》“族人虽七十”多用了一个“虽”字,语义遂分外显豁。这个连词“虽”至关重要,它是“即便”、“纵使”的意思,表明达到三命就不齿于族了,即便家族中的七十岁以上老者,也一视同仁,照样不齿。《祭义》的文义本来跟《大略》无异,但因为没使用“虽”字,便给郑玄留下了曲解的空间。

《荀子》是子书而非经书,也许为此,便被经学家忽视。但也不尽然,视线旁及《荀子·大略》的经学家也是有的,而且他们随即就被《大略》说服,抛弃郑注、孔疏,转用《大略》来解释《祭义》。例如:

1. 陆佃《礼记解》:“族有七十者,弗敢先”,言族人齿虽髙,犹后三命。《荀子》曰:“三命,族人虽七十,不敢先。”(14)卫湜:《礼记集说》卷一一三引,《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54页上栏。

2. 姚际恒:此言周家贵贵之礼。如“有七十者,不敢先”,谓虽有七十者犹不敢先之,所以明不齿于族也。《荀子》曰:“三命,族人虽七十,不敢先。”与此同。郑氏附会乡饮酒、乡射,……以“有七十者弗敢先”,为“既一人举觯乃入”……辞遁如此,而时解依之,何也?(15)姚际恒:《礼记通论辑本》(下),《姚际恒著作集》第3册,台北:“中研院”中国文哲研究所,2004年,第256页。

3. 孙诒让:此“不齿”谓爵贵特居尊位,虽父族亦不以年相次。《荀子·大略篇》云:“三命,族人虽七十,不敢先。”《祭义》文略同。(16)孙诒让:《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874~875页。

陆佃首发其端,以《荀子·大略》释《祭义》。吴澄率先注意到了这个与众不同的新看法:“陆引《荀子》,义与旧注异,今兼存之。”(17)吴澄:《礼记纂言》卷二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册,第521页上栏。姚际恒、孙诒让接踵而来。虽寥寥数人,可称凤毛麟角。

现代《礼记》注译本参考郑注、孔疏来解释《祭义》,从经学角度看,倒也无可厚非。然而仍要提醒《礼记》的读者,从史学角度看,经书并不天然拥有高于子书的史料价值,参考《荀子·大略》及杨倞注,才能合理解读《祭义》“族有七十者,弗敢先”之言。所谓合理解读,就是在乡饮酒礼上,三命者不与任何人叙齿,哪怕七十岁以上的本族老人,亦不可以同三命者争先。

二、 爵命高低与堂上堂下

在本乡官吏前来观光之时,大夫与士的席位,或不同命数者的坐席,注家也出现了不少异说。例如一命者的坐或立,孔颖达疏与贾公彦疏便不尽一致。《礼记·祭义》孔疏:“身有一命官者,或立或坐,齿与乡人同。”(18)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600页下栏,第718页下栏。“或立”,那就要立于堂下;“或坐”,那就要坐于堂上了。照这么说,一命者既有坐于堂上的,也有立于堂下的。《周礼·党正》贾疏不同:“则一命齿于乡里,在堂下与乡人齿;再命齿于父族,父族为宾在堂上。”(19)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600页下栏,第718页下栏。照这么说,一命者只能立于堂下,再命者才可以坐于堂上。

在席次与命数的关系上出现了参差,《周礼》“九命”是原因之一。在《周礼》中,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的命数是不一样的;相应地,天子的卿大夫士、公侯伯之国的卿大夫士、子男之国的卿大夫士,其命数也不一样。这就把事情复杂化了,就得把天子王畿的乡饮酒礼、公侯伯国的乡饮酒礼或子男之国的乡饮酒礼区分开来,进而再推算其卿大夫士的命数了。西嶋本于孔疏,以下士、中士、上士,来对应一命、再命、三命,这是以《周礼》九命为前提、以天子之士为准的。然而《周礼》只是私人著作,并不是天子颁布、各国恪守的法典;“九命”含有个人建构成分,是参考列国外交礼节而编排出来的,既不全是制度实录,也未必适用于一国之内的礼仪活动。在《礼记》、《左传》、《荀子》、《庄子》等典籍中,最高只能看到三命。在各国国内,三命之卿就是最高的。那么对于国内礼仪活动,只就三命以下立论比较稳妥。就此而言,《荀子》杨倞注以一命为士、再命为大夫、三命为卿之说,以及贾疏一命立于堂下、再命坐于堂上之说,都不失为以简驭繁的较好选择。过于复杂的推论,不但治丝益棼,而且超出了史料所能支持的限度。

就命数而言,孔疏认为一命者有坐有立,本文不取其说;但就爵称而言,孔疏说士立于堂下、大夫坐于堂上,又是可取的。《礼记·祭义》孔疏:

云“齿”者,谓以年次立若坐也者。士立于堂下,大夫坐于堂上。知者,《乡射》云“大夫受献讫,及众宾皆升就席”。于时虽立,至彻俎即坐。《乡射记》又云“既旅,士不入”,不见士坐之文,明立于堂下。……若其乡饮酒,诸侯之国,但爵位为卿大夫,虽再命一命,皆得不齿。……于诸侯之国,爵为大夫则不齿。是大夫坐于上,士立于下者,谓诸侯之国。(20)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600页下栏,第1311页中栏、下栏。

乡射礼与乡饮酒礼有相似的饮酒环节。所以孔疏以乡射细节,以证明乡饮时“士立于堂下,大夫坐于堂上”。这时孔疏的“爵为大夫则不齿”之说,本文认为颇有合理性(所提示的“诸侯之国”,是相对于“天子之国”而言,这是在牵就《周礼》,此处可以不管它)。既然“爵为大夫则不齿”,相应地必有“爵为大夫则坐于堂上”。

而且这个“士立于堂下,大夫坐于堂上”之说,是可以同子弟居堂下、父老居堂上的礼制,内在地联系起来的。在历史早期,“大夫─士”关系与“父老─子弟”关系,曾是一体化的。“夫”指的是成年男子,“大夫”就是“大人”的意思。朱骏声:“凡大人、大夫、太子、太君,皆尊词。”(21)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659页上栏。父母、长辈、尊者、首领,都属于“大人”。段志洪认为,“大夫”之称来自“大人”,“大人”则是原始社会父家长之称。(22)段志洪:《周代卿大夫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2~8页。其说甚是。至于“士”的本义,原是成年男子,故“士女”可以并称。我们觉得在较早时候,大夫、士这两个称谓,与父老、子弟这两个称谓曾相通相融;后来因国家诞生、行政进化,大夫、士被用作官吏级别之名,由此才跟父老、子弟之称分道扬镳了。若然,由较早时期的父老居堂上、子弟居堂下的礼数,推定较晚时期的大夫居堂上、士居堂下的礼数,便不在情理之外。孔疏“大夫坐于堂上”之说应符合实际:大夫跟父老都属于“大人”,“大人”就应该安坐堂上。屈居堂下侍立的那是子弟、晚辈,却不该是“大人”。

辨析至此,若干要点已清晰了。对于乡饮酒礼上的爵级、命数与席次的关系,本文打算采纳以下三说:1.爵称与命数,参照杨倞:士一命,大夫、卿再命、三命;2.命数与席次,参照贾疏:一命居堂下,再命、三命居堂上;3.爵称与席次,参照孔疏:士立于堂下,大夫、卿坐于堂上。

下面由此三点出发,再来看朝见与燕礼时的命数与席次。《礼记·檀弓》中有一个这样一个故事:

工尹商阳与陈弃疾追吴师,及之。陈弃疾谓工尹商阳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手弓。“子射诸。”射之,毙一人,弓。又及,谓之,又毙二人。每毙一人,揜其目。止其御曰:“朝不坐,燕不与,杀三人,亦足以反命矣。”

郑玄注:朝、燕于寝,大夫坐于上,士立于下,然则商阳与御者皆士也。

孔颖达疏:朝之与燕,皆在于寝。若路门外正朝,则大夫以下皆立。若其燕朝,在于路寝,如孔子摄齐升堂,又《诗传》云:“不脱屦升堂谓之饫。”明脱屦升堂则坐也,是“大夫坐于上”。燕亦在寝,故《燕礼》云:“燕,朝服于寝。”案《燕礼》献卿大夫及乐作之后,西阶上献士。士既得献者,立于东阶下西面,无升堂之文,是“士立于下”。(23)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600页下栏,第1311页中栏、下栏。

先来看经文。公子陈弃疾带着工尹商阳等人追击吴师。商阳在已射杀了三人之后,便对其御者说,我们俩只是朝会没有坐位、燕飨不能参与的人而已,既然已射杀了三人,就足够交差了。再看郑注。郑玄阐述相关的礼制背景:在朝会与燕飨之时,大夫才能坐在堂上,士只能站在堂下,不能上堂,商阳及其御者既然“朝不坐,燕不与”,亦即朝会没坐位、燕飨不参与,可知这两个人的身份都是士。孔疏提供了更多礼制背景:在路门之外举行的正朝,大夫以下都站立行礼;在路寝之内举行的朝会与燕飨,则是席地而坐的;当然此时只有大夫才能上堂安坐,士不得上堂。孔疏征之经传,以更多材料证明之。

工尹商阳的例子,有力强化了方才的论点:大夫才能上堂、士不得上堂。这大约是周代许多典礼的共同礼数。西周时的燕礼与飨礼本来是两种礼仪,到了春秋,二者有了合一之势。按照杨宽的意见,飨礼来源于乡饮酒礼。若由此推论,则乡饮酒礼上父老居堂上、子弟居堂下的礼俗,应即飨礼/燕礼时大夫居堂上、士居堂下这个礼数的历史渊源。相应地,若有大夫、士光临乡饮酒礼,再命之大夫应在堂上与父老相齿,一命之士应在堂下与子弟相齿。

“一命齿于乡里”,所谓“乡里”,我们认为就是乡人中的子弟、晚辈。“再命齿于父族”的“父族”,通常释为父系族人,杨伯峻却以“父辈”释之:

古代礼制,一命之官于乡里中依年龄大小为次,二命之官于父辈中论年龄大小,三命之官则不论年龄,其官大,可以在父辈兄辈之先。《周礼·地官·党正》所谓“一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文亦见《礼记·祭义》)是也。(2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335~1336页。

把“父族”释为“父辈”,虽不能跟“父族”二字的传统解释密合,在我看来,却更接近历史实际。“父老─子弟”关系,乃是原生社会秩序的基本维系,乡饮酒礼要“明”的,就是这个东西。

三、 “三命逾父兄”的场合问题

前引杨伯峻论一命、再命、三命的那段话,是用以解说《左传》昭公十二年中的如下故事的:

叔孙昭子以再命为卿。及平子伐莒克之,更受三命。叔仲子欲构二家,谓平子曰:“三命逾父兄,非礼也。”平子曰:“然。”故使昭子。昭子曰:“叔孙氏有家祸,杀適立庶,故婼也及此。若因祸以毙之,则闻命矣。若不废君命,则固有著矣。”(25)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063页上栏,第2079页中栏,第2079页中栏。

这个故事,是爵命与席次关系的又一实例。叔孙昭子原先以再命为卿,在其晋升三命之后,叔仲子就以“三命逾父兄,非礼也”之辞,在季平子那里挑拨叔孙氏与季孙氏两大家族的关系。季平子随即让叔孙昭子自行贬黜,放弃三命,却遭严词拒绝。叔孙昭子说,叔孙家族曾出现动乱,嫡子被杀,最终由我这个庶子做了族长。若想利用家祸灭我,那我闻命了;“若不废君命,则固有著矣”,如果不让鲁君对我的晋升作废,那个“著”便不可变动。

所谓“著”,是先秦官员朝班的标志物,用草木为原料制成,所谓“三槐九棘”大约也是这类东西。据《左传》所记,在昭公十六年郑国的一次外交活动上,大夫孔张不但迟到了,而且没找到自己的班位。事后子产便斥其“已有著位,在位数世,世守其业,而忘其所”。(26)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063页上栏,第2079页中栏,第2079页中栏。这个“著位”,就是用“著”来标志的朝位。从“已有著位,在位数世,世守其业”一语可知,朝廷上的这个“著”有时可以数世不变,由某家族长期拥有,孔张居然忘了自家的“著位”在哪里,真是匪夷所思,也许精神出了问题吧。而叔孙昭子所说的“则固有著矣”,并不意味着他此前无“著”。孔张显然不是三命之卿,最多只是再命,然而也有“著位”,以此可以推论,昭子再命时已有“著”了。升了三命后朝位跟着上升,昭子的“著”随后前移了。由此,一个制度清晰起来了:命数与班位是联动关系,命数变了,班位就跟着变。

叔仲子挑剔叔孙昭子的口实到底是什么?季平子为何逼其自我贬黜?竹添光鸿以“无功”解之,杨伯峻以“未参战”释之。(27)竹添光鸿:“三命至重,不可轻加,必有功然后可,而叔孙为非命功之礼也。”《左氏会笺》,成都:巴蜀书社,2008年,第1822页。杨伯峻:“叔仲子此言盖以为昭子伐莒未参加,不得有三命。”然而杨伯峻同时又说,昭子本人虽然没有参战,但其家族的军队应是参战了,就其家族而言仍是有功的:“昭子虽未与师,其四分公室所得之师必出,或由叔弓率之,故亦以功受三命。”《春秋左传注》(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336页。杜预注、孔颖达疏与之不同,他们从“三命逾父兄”一语本身求解。杜预谓“言昭子受三命,自逾其先人”,“先人”即昭子之父叔孙豹,杜预由此推断叔孙豹只是再命。孔颖达疏引证《礼记·文王世子》所见“虽有三命,不逾父兄”之礼,认为“昭子受三命,自逾其先人,以此为非礼也”,即,昭子以其三命逾越了其父叔孙豹的再命,由此构成了“非礼”。孔疏继续推论:季平子一时糊涂,便让叔孙昭子自贬黜;遭其反击,才知道自己弄错了——“三命不逾父兄”之礼,是说内朝公族会聚时的坐席,并不是说子弟的命数不能超越父兄,“非谓不得受三命逾父兄也”。

这些推测多有牵强,不尽合情理。首先,叔孙豹高居“介卿”,系鲁国二号领导人,杰出政治家、外交家,如果仅以再命终其一生,似不合理。叔孙豹曾经被周天子赐以“大路”,朱鹤龄以此为证,论其已为三命(28)朱鹤龄《读左日钞》卷八《叔孙未乘路》:“按《周礼》,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车焉。襄二十四年穆叔如周贺城,王赐之大路。天子赐之,无不受之理。穆叔以上卿无路,故受之而不敢用耳。叔仲子谓叔孙豹三命踰父兄为非礼,盖诬之之辞。其实穆叔已受三命。”《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75册,第156页上栏。以受天子车证叔孙豹为三命,其说是。查《礼记·郊特牲》:“大路繁缨一就,先路三就,次路五就。”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44页下栏。可知大路高于先路,先路高于次路。《左传》成公二年,鲁君“赐(晋国)三帅先路三命之服”;襄公二十六年,郑君赐子展“先路三命之服”,赐子产“次路再命之服”。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96页上栏、第1989页中栏。看来国君赐执政之卿,通常以先路、次路。叔孙豹应已三命,周天子所赐大路,应当与其三命地位相称。,相当有力。其次,季平子自己位在三命,怎么会弄不懂“三命不逾父兄”是什么意思呢?其三,叔孙家族的人自“逾”其父祖,关季孙氏什么事呢?季平子是不是管到“邻猫生子”了呢?

但孔疏征引了《礼记·文王世子》“虽有三命,不逾父兄”之文,还算提示了新的线索。《文王世子》:

庶子之正于公族者,教之以孝弟睦友子爱,明父子之义,长幼之序。其朝于公,内朝则东面北上,臣有贵者以齿。其在外朝,则以官,司士为之。其在宗庙之中,则如外朝之位,宗人授事,以爵以官。其登馂献受爵,则以上嗣。庶子治之,虽有三命,不逾父兄。……

公族朝于内朝,内亲也。虽有贵者以齿,明父子也。外朝以官,体异姓也。宗庙之中,以爵为位,崇德也。宗人授事以官,尊贤也。(29)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07~1409页。

“公族”就是国君的同族。公族在三种不同场合中的班位安排,分别由庶子、司士、宗人三官负责。若公族在内朝(即路寝之内)朝见国君,则由庶子安排班位,叙班原则是“以齿”,面朝东,年高者居北。此时“虽有三命,不逾父兄”,哪怕贵在三命,也要按年齿叙班。若公族在外朝朝见国君,则由司士安排班位,叙班原则是“以官”,公族与异姓混同排列、一视同仁,官爵高者居上。若公族参与宗庙礼仪活动,则由宗人安排班位,叙班原则是“以爵+以官”,兼顾爵位与行礼时的职掌。“宗人授事以官”,是说宗人根据其人的官等,来分配祭祀时的礼仪任务。如郑玄所注:“以官,官各有所掌也。若司徒奉牛,司马奉羊,司空奉豕。”将三种情况列表如下:

附表 三种场合下的公族叙班之礼

众所周知,叔孙氏、季孙氏及孟孙氏都出自鲁桓公,所以合称“三桓”。三家同出一源,按照“公族,主君同姓昭穆也”(30)《诗·魏风·汾沮洳》“殊异乎公族”郑玄笺。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357页下栏。这个定义,“三桓”都属公族。《文王世子》所叙公族班位,正好适用“三桓”。“三桓”专鲁之政,满朝都是他们三家的人,无论在内朝、外朝或宗庙行礼,他们全都在场,彼此的班位高下,便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

公族在内朝会聚,其性质是家族亲人相聚。如孔疏所云:“皆同姓之臣,不得逾越父兄,皆以昭穆长幼为齿,谓父兄虽贱而在上,子弟虽贵而处下。”这做法又称“燕毛”。“毛”就是头发。国君与同姓族人燕饮,按头发的黑白程度确定席次,是为“燕毛”。(31)参看《礼记·中庸》。这时候即便你拥有三命,也占不了任何便宜,因为就连国君也同父兄叙齿。《礼记·文王世子》:“若公与族燕……,公与父兄齿。”(3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08页中栏,第1408页中栏,第1463页下栏。所以在国君与公族燕饮之时,“三命逾父兄”的事情不会发生。

其他会聚就不同了。如郑玄所论:“虽有三命,不逾父兄”的原则“唯于内朝则然”,“其余会聚之事,则与庶姓同。一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不齿。不齿者,特为位,不在父兄行列中。”(33)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08页中栏,第1408页中栏,第1463页下栏。外朝、宗庙的会聚以官爵定班位,谁官大、谁命数高谁就居前。想来季孙氏及孟孙氏中会有若干“父兄”,因不及三命,就被那位因乱上位的庶子给“逾”了。在其他饮酒礼上,若孟孙氏或季孙氏碰巧与叔孙氏同时在场,因“三命不齿”,其父兄也会被“逾”。无论如何,用“三命逾父兄”来挑拨季平子,立竿见影。叔孙昭子特意强调“叔孙氏有家祸,杀嫡立庶,故婼也及此”,似乎就是针对季平子的敏感点,为自己的庶子身份辩护的。春秋时代嫡庶分明,宗子、嫡子、庶子界限森严。《礼记·内则》:“嫡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妇,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宗子之家,……不敢以贵富加于父兄宗族。”(34)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08页中栏,第1408页中栏,第1463页下栏。庶子不能“以贵富加于父兄宗族”被写进了礼书,可见这是那个时代之大忌,要遭白眼的。那么被一个因乱上位的庶子所“逾”,也令人愤愤不平吧。“三命逾父兄,非礼也”的“非礼”二字,是“不合理”的意思,《左传》中的“非礼”二字往往这么用,其实并不罕见。叔孙昭子的三命之所以被说成不合理,一种可能,是如竹添光鸿及杨伯峻所说,昭子“无功”或“未参战”却晋升三命,从“公”的角度看,其事不合理;另一种可能,就是以庶子身份由非常途径成为族长的昭子,进而还将在朝会与祭祀时以其三命遍逾公族所有父兄,从“私”的角度看,叔仲子知道季氏对此耿耿于怀、难以接受,便造作“非礼”之说以挑动季平子的神经。

由此人们知道了爵位与齿位的更多细节:“三命不齿”的适用范围,超出了乡饮酒礼,广及于朝会场合、庙祭场合。“三命逾父兄”同“三命不齿”的原则是一致的:三命者身份高贵,哪怕七十岁族人,哪怕“父兄”,一律不齿。当然,唯君主所主持的同姓公族燕饮例外,此时叙齿,不论爵命。后代皇帝在宴享宗室时,往往取法周礼,用叙齿之法。如北魏孝文帝“申宗宴于皇信堂,不以爵秩为列,悉序昭穆为次,用家人之礼”。(35)魏收:《任城王元澄传》,《魏书》卷十九(中),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64页。又如清廷“每岁元旦及上元日,钦点皇子皇孙等及近支王、贝勒、公曲宴于乾清宫,及奉三无私殿。皆用高椅盛馔,每二人一席,赋诗饮酒,行家人礼焉”。(36)昭槤:《曲宴宗室》,《啸亭续录》卷一,《啸庭杂录》,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374页。

还要说明,外朝与宗庙主要依官爵叙班,然而年齿仍被用于微调。《礼记·祭义》:“朝廷同爵则尚齿”;又,“军旅什伍,同爵则尚齿”。(37)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599页下栏、1600页上栏。唐代朝班就取法于周礼,“职事同者先爵,爵同以齿”。(38)欧阳修等:《百官志三》,《新唐书》卷四八,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236页。那么春秋朝会,三命者是否适用“同命尚齿”呢?我想不会。三命非常崇高,系执政之卿的品位,一国之内的三命者往往屈指可数。这些执政大臣的班位是政治因素决定的,“年资”虽也是因素之一,但“年资”跟“年齿”仍有区别。在三命这个段落,单纯年齿的影响,恐怕微乎其微。

期望以上讨论,对爵命与班次关系的认识,能有所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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