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污染识别证据的有效性及其构建方法探讨
2021-05-19孙寒
孙寒
[1.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200000;2. 上海申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 200000]
1 引言
场地环境调查处于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最前端,也是决定后续进行修复或管控的最重要环节,奠定了整个场地环境调查,乃至整个场地环境治理的基调。长期以来,从业单位重视采样检测,对污染识别轻描淡写,以采样检测代替污染识别进行场地调查工作,造成了调查的盲目性,也间接增加了项目费用支出[1]。自《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国内部分地区因地制宜,制定了符合地方特点的场地环境调查工作指南,对于部分污染识别结论为无污染的地块,可在污染识别工作后直接结束土壤治理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污染识别工作的重视,但对污染识别工作的逻辑科学性和证据有效性提出了潜在的更高的要求,目前尚缺乏相关的技术要求[2]。污染识别的核心在于边调查边举证,在于构建关键证据,其分析过程和结论不仅有助于还原场地污染历史脉络,也可以辅助环境司法鉴定厘清场地责任相关方责任划分[3]。因此,从法律角度关注和研究污染场地调查举证,对相关污染调查标准规范制定和完善有积极意义,也可为相应技术的精准使用提供重要依据。
2 污染识别调查证据收集来源和现状
通过收集潜在污染证据来框定污染区域并制定采样检测方案是污染识别调查工作的中心。国内场地污染识别的标准规范较少,基本沿用发达国家已经制定的思路。目前各地制定的有关场地环境调查报告的评审细则对污染识别中的证据的要求也停留在重数量而轻质量,重罗列而轻逻辑的水平上。对评估单位而言,污染识别有效引导调查的作用尚未显现,由于该部分逐渐成为评审关注的重点,导致存在根据调查结果强行设计污染证据的尴尬境地,造成因果倒挂,逻辑颠倒。
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于2019 年12 月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中明确提出,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中,专家应就报告是否包含完整地块基本信息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国家相关技术导则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进行污染识别调查过程中,证据主要来源于资料回顾、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所分析判断的成果,这一经典的“三要素”法则使用至今。近年来国内部分发达地区对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必须收集的资料清单、人员访谈对象、现场踏勘进行了明确的要求[4]。其中,资料收集主要包括地块历史土地流转资料、环保资料或生产台账等,资料来源主要有土地使用权人、地块利益相关方以及政府机构等;现场踏勘的主要形式包括实地走访收集地块及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等,必要时可以辅助现场快速检测仪器;人员访谈是灵活性最高的版块,作为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的补充,因此是以上两者的黏结剂,受访者一般包括地块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地块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以及地块所在地或熟悉地块的各类第三方(周边居民或工作人员)。然而,通过以上3 种形式获得充分的证据是比较理想化的,鉴于大部分场地的台账资料并不完整和精确,同时涉及资料的部门和人员众多,加之调查人员作为无执法权的第三方,获取地块真实情况的难度比较大。
此外,这些潜在的证据源之间在不同类型的场地的情形下权重显著不同,例如,针对涉及工业企业的地块,资料回溯的工作往往重于人员访谈得出的结论,有针对性地收集存在于相关部门的信息或台账有助于帮助构建历史地块的场地概念模型;针对经营性地块或农田等非工业性质的场地,地块信息有关的资料甚少,这时人员访谈则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针对访谈对象的选择和访谈问题的设计尤为关键,极大地影响场地历史脉络的梳理;而现场踏勘则与以上两个元素相辅相成,但目前来看,大部分场地现状为“净地”,现场踏勘的效果严重依赖并基于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的成果,更多的是验证性的工作。从这3 个要素入手进行尽职调查,基本可以囊括所有有利于场地证据链构建的信息,而侧重点不同会导致还原场地历史的效果出现偏差。
3 污染识别证据的有效性及其提升途径
目前看来,多种来源的证据如何对后续调查工作产生有力支撑是污染识别的核心,国内现有导则已经触及了有关证据有效性的内容,例如获取资料尽可能来源于官方机构,人员访谈尽可能与其他资料相补充,表明所获取的信息的证明力越强,则证据的价值越大,有效性越高[5]。证明力的概念属于司法范畴,国内土壤污染调查技术规范未引入此概念,污染识别过程收集的信息本身很难做到百分之百有效,这些复杂信息经过整合分析,可被划分为证明力强的证据和证明力弱的证据。顾名思义,凡是证明力强的证据就是有价值的证据,证明力强体现为两个核心内容:第一,反映潜在污染事件的行为清晰;第二,在污染事件中与其他的证据相比,有着显著的导向性作用。如果某个事件能清楚地反映污染情况,但在事件中显得不突出重要,它的证明力并不强;如果某个证据在调查中显得重要,但反映事件过程不清晰,它的证明力就弱。此外,证明力强的证据和证明力弱的证据的划分是具有相对性的,强证据和弱证据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相互转化。随着调查的深入,调查资金的投入、调查手段的丰富、其他证据的出现会促进证明力弱的逐渐转化为证明力强的证据或一同作为强证据组合,也可以使部分证据转化为无效证据。例如,“某地块上一处倾倒的空油罐”对于本地块受到石油类污染是一个弱证据,后续通过高密度电法等手段判断出对应地面的浅表地层存在典型的石油烃污染特征,则可以使弱证据转变为极具指引性的强证据,引导有利于污染识别的强证据出现。
证据的证明力或强或弱,但凡有效,它必须是真实的以及客观存在的,不是闭门造车、天马行空的主观臆断,必须真实反映场地在某个历史阶段发生的重要环境事件,绝不能主观想象、虚构和猜测,只能是对场地历史事件的真实陈述,而不能是个人的感觉或意见,只有客观的证据才能还原案件事实[6]。例如,有些地区要求人员访谈必须提供相应的访谈照片和访谈记录表格,并且受访人需要签字或盖章确认;收集企业台账,需对资料的真实性着重检查,相关资料是否有政府机构备案、公示等或第三方证明,这都是对识别证据客观真实性的间接证明,有助于减少证据瑕疵,提高有效性,从而提升证明力。
其次,污染识别证据应具备一定的关联性。美国材料学会(ASTM)在对人员访谈的指导性说明中也提到,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要关联使用,相互呼应(In Concert),例如,历史资料显示某场地在某一个历史时期作为加油站使用,而相关人员在访谈中对场地的地下储罐并不知情,则调查人员在现场踏勘时对地下油罐要做针对性的勘验,这是三要素相互印证的基本逻辑[7]。江苏南京在《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加强前期污染识别的内容中提到,场地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内容要翔实,台账资料、人物证词和现状照片应相互印证。换而言之,证据与场地所发生的事实、证据之间有某种联系,有利于通过一定的推理过程指向重点关注的区域,才能指导后续采样布点的环节,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必定会有牵强的解释,进而产生推理错误,容易引发“错案”[8]。
除了证据真实客观和具备一定的关联性外,要保证证据有效,污染识别过程必须建立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特别是在污染识别证据的收集中做到主体合规和方式合规是很有必要的[9]。一般情况下,调查单位并非具备执法权,也决定了现行条件下调查主体直接获得污染证据的难度较大,也会导致伪造证据的事件发生,政府部门尤其是执法部门配合可以显著增强调查主体的合规性,降低获取证据的成本[10]。另一方面,调查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具备技术背景。收集方式合规应在调查主体合规的基础上,必须依照法定或专业的程序收集,而且严格遵循技术标准,污染识别中涉及的样品采集、污染鉴别、仪器使用和数据分析要遵循国家或地方的标准与技术规范。
4 污染识别证据构建的原则和方法探讨
历史上存在的成立时间较近或运营时间较长的工业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企业的场地一直是土壤污染调查和评审关注的主角,在调查前期的人员访谈、资料回溯方面因有赖于企业本身的台账和相对具体的访谈对象而显得容易。还有相当一部分场地,诸如历史上不存在企业的场地(空地、新成陆地等)、历史上存在众多小企业作坊、时间较早且未有相关经营记录的场地等,在污染识别上没有抓手,导致从业单位在调查取证上无所适从,往往通过后续的采样结果来逆向推导污染识别的结果。然而由于土壤采样检测的局限性,无法照顾到地块的每个角落,导致土地修复、出让和开发等后续阶段中可能发现诸如非法填埋固废、地下危险构筑物等情况,不仅会在责任追究方面难有定论,甚至会引发严重的环境安全事件。这就对从业单位在污染识别证据的构建上提出了方法上的要求。
国内不少地区在其技术导则中对污染识别中人员访谈、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的重点列出了明细,调查单位按图索骥即可基本满足评审的要求。但很难避免滥竽充数、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因此,污染识别阶段收集场地污染的潜在证据,首先要全面识别,尽力构建“全时空”层次的证据网络;其次要进行精准识别,证据分类,优先收集强证据和有价值的弱证据并要剔除无效证据,建立具有关联性的证据集合,让所收集的成果对最终的污染结论形成合力。
全面识别,层次化收集,构建场地“全时空”尺度证据集。污染识别的实质是建立场地污染概念模型,还原场地在历史进程中与环境之间的交互作用,时间上是连续的,空间上也是动态变化的。按场地时间轴逐步递进式分析各个时间点所代表的当时场地状态,时间上尽可能做到连续不间断,空间上变化尽可能不遗漏,获得“全时空”尺度的证据网络,帮助形成场地污染概念模型(见图1)。场地调查并非单纯的企业调查,场地从荒地、农田时期到工业企业进场,再到企业退场、清拆,最终又成为荒地,每一个环节都有引发污染的可能,也都有其属于特定时期与环境发生的交互作用,因此,调查证据的收集不应有局限,应做到应收尽收。
图1 污染识别证据调查逻辑过程
污染识别过程中也应该做到精准识别,证据分类并剔除无效证据。由于强证据的证明力最强,最容易收集,也对最终的调查结果有着强烈的影响力,因此应把大量的精力放在收集和提取强证据方面,此外,将强证据和弱证据有效区分,并加强提取有价值的弱证据也尤为重要。地块形成越久,工业生产经营行为发生时间离现在越近,强证据越容易识别出来,污染识别难度较大的则是偏僻荒芜的郊区地块、新成陆地等尚未开发、经营或工业行为较少的地块。这种类型的地块在污染识别过程中,不仅要增加网络搜索信息的力度,而且要扩大人员访谈的范围和数量。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除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外,要更加关注调查地块及其所在区域的社会环境,例如了解所在地经济发展和土地政策、增加关注当地环境政策的执行情况、政府公开信息中对于所在地环境违法事件的投诉信息和法律纠纷以及新闻媒体对于所在地环境违法事件(偷排废水、偷埋废物或渣土)的报道等,这些并非强证据,而从中提取的有价值的弱证据对污染识别具有很高的价值,可辅助判断地块污染概率的大小,从而作为后续增加调查力度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污染识别尽管是经过专业的尽职调查过程,但受限于行业和专业的特殊性,污染识别证据收集有其特定的不可忽视的局限性[11]。国家相关技术导则明确了污染识别过程“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国内不少地方也出台了各类技术指南,规定了原则上可以污染识别后结束调查的地块。然而有些地区出台的指导文件则做出了保守的估计,如《常州市新北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要求》规定,针对仅需开展第一阶段调查的地块,也应进行地块内土壤采样检测,以佐证调查结论。种种不同的文件显示的观点表明“确认均无可能的污染源”的技术难度很大,受限于各种环境条件,收集到完整、客观和证据组成充分关联的证据链一般是理想状态。证明地块无污染远比证明有污染困难得多,甚至会引入环境法医学来充分溯源和鉴别。但针对现阶段土壤污染识别和调查而言,大部分调查成果介于证实污染到污染溯源之间,开展进一步的证据链收集需要耗用大量的时间和费用,甚至超过了场地调查的范畴。因此,政策层面上应该更加细化,准确区分证据构建不规范和尽职收集证据仍然存在的局限性。
5 结论和展望
污染识别证据的收集是场地环境调查的第一步,并且贯穿土壤治理过程的始终,重视该项工作不仅有利于提高精细化、精准化调查的程度,节省调查开支,也有助于厘清土壤污染责任主体。土壤污染的举证困难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现状,导致调查工作的不确定性随之上升,以现行国标中采样密度和样品量,在污染证据不足的前提下实现有的放矢、精准调查,明确污染源和污染范围难度很大。因此,一方面,从业单位在提高专业技术能力的同时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调查主体责任意识,在举证过程中注意证据有效性与证据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调查报告逻辑严密富有针对性,避免沦为单纯的检测报告或工作日志;另一方面,调查报告评审过程中专家不仅要关注调查报告数据的真实有效性,也应多关注调查前端污染证据收集的有效性,明辨尽职举证后仍然存在的局限性和伪造证据。政府部门应适当开辟窗口,为调查单位提供获取证据的来源和渠道,必要时执法部门可为调查单位提供获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提高调查主体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