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典》与“人文纪实类摄影”的关系
——如何避免“人文纪实类摄影”对肖像权的侵犯
2021-05-19姜福祥
姜福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其中在第四编人格权中单独设立了一章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在职业摄影师和摄影爱好者,尤其是“人文纪实类摄影”范围内引发了热烈讨论。我作为一名摄影师十分关注当下有关摄影方面相关的法律问题,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粗浅分析《民法典》与“人文纪实类摄影”的关系,并对如何避免“人文纪实类摄影”对肖像权的侵犯问题进行探讨。
多年来,我总是习惯用镜头来沉淀快乐和忧伤,完成摄影作品犹如是完成一场寻找自我的心灵之旅。我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作品,留一点时间来审视生命、反思人生,仔细体会每一张照片背后所蕴含的故事。用镜头讲述中国故事是我多年来的坚持,为此也付出了巨大努力。近二十年的时间,我在国内外奔走,拍了很多国内外的纪实摄影专题后,例如《成吉思汗的后裔》《惊世女书》《大美客家》《渔雁部落》《鱼皮部落》《鹰猎部落》《布朗族部落》《关东腊月》《中国贝类第一村》《废弃的钢工厂》《俄罗斯后裔在中国》等。
在所谓的“人文纪实类摄影”中,“人文”是摄影的对象,“纪实”是摄影的方式方法。人文摄影是以人或者人的活动为拍摄对象的摄影,纪实摄影是以记录生活现实为主要诉求的拍摄方式,素材来源于生活和真实,如实反映我们所看到的,因此,人文纪实摄影有着记录和保存人和人生活状态。
为展示人物活动的社会状态,人文纪实类摄影要在拍摄过程中产生大量以人物肖像为对象的摄影,免不了产生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可能。
在《民法典》实施前,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盈利为目的,比如摄影师和摄影爱好者即使未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照片发表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常用社交媒体平台,一般情况下不能证明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即无法认定其构成对被摄者肖像权的侵犯。但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不再以“营利目的”为主要条件,只要未经过本人同意即构成侵权。如果摄影师和摄影爱好者们仍然按照以上的习惯方式发布自己的人文作品,就有可能构成对其他肖像权的侵犯。
那么作为摄影人,如何避免“人文类纪实摄影”侵犯肖像权?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摄影师在拍摄时应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但需要注意的是,同意拍摄与同意使用不能相提并论,如果被拍摄者同意拍摄,但并未同意使用,拍摄者则不能公开发表。
二、口头授权形式、书面授权形式、留言授权形式都是可以的,但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三、 摄影师们针对某一题材、某一区域制定长期性拍摄专题。在拍摄前,先就专题与拍摄对象或者区域内的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拍摄。我在拍摄《渔雁部落》前,我查阅了许多文献资料,到当地后又见到了渔雁文化传承人刘则亭。在与当地人沟通并得到许可后,我在拍摄地一住就是两年多,因为古渔雁没有文字记载,都是口碑相传的故事,老人整理了上千个故事和实物,在这个过程中,我不断的听故事,看实物,到镇子里渔户家走访、侃大山,灵感迸发,构思逐渐成型,最终顺利完成《渔雁部落》专题的拍摄。
当今中国正大踏步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上演着一个个精彩动人的中国故事,令世界为之惊叹喝彩。发掘中国之美,用镜头表现其美,必知美之所在。我认为人文纪实摄影师应该担当起抢救中国文化的责任。我拍摄的《惊世女书》这个专题,从2013 年开始,我多次深入到湖南江永地区拍摄,用镜头语言唤起了人们对于女书文化的重视,这对于女书文化的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
《成吉思汗的后裔》一拍就是15 年。东起大兴安岭,西至新疆,北至额尔古纳河畔,南到长城脚下,甚至远赴俄罗斯,只为更近距离的接触历史。传承千年的蒙古包、整齐现代的别墅群,牧羊挤奶的牧民、参军转业经营饭店的年轻人、热血沸腾的摔跤节、祭祀成吉思汗850 年诞辰的10 万人聚会,都被我收进镜头中。
我在拍摄这些作品时,始终遵循着自己内心的摄影原则:所拍纪实摄影作品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展出或售卖;不拍摄、发表被拍摄者社会评价降低的画面;不暴露被拍摄者的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不强行拍摄等。
我认为《民法典》关于肖像权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价值理念值得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严格遵守。《民法典》为人文摄影提供了必要的发展空间,我感到人文摄影的路仍然是敞开的。所谓敞开,先权于肖像权人是否授权作者拍照与使用发表,如许可,摄影创作权人方可拍照,两者之间肖像权人具有优先权的选择。如果肖像权人允许拍照,不允许发表的状态下,作者仍有事先实施免责的空间,即得到政府和相关合法合理职权部门的公益事业所需的“特定公共环境的展示”委托、约定项目。如果是新闻媒体报道内容的拍摄,则需作者得到法定新闻、网络媒体的签约和委托任务,方能“为实施新闻报道”免责肖像权等的问题。免责的权益还需保证事实报道的真实性,避免出现隐私和伤害的法律问题。如果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作者弘扬真善美事迹和揭露消极丑恶现象所拍照的内容,除了新闻报道外,作者也可以通过合法部门授权在“必要范围”内合理使用。这说明《民法典》对肖像权的问题既有摄影创作的空间,又有严格的限制的空间。概括来说要求作者和肖像权人都要精准把握好法律的尺度与边界,即四个 “必要范围”(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两个“不可避免”(新闻报道,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两个“善良目的(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可进一步概括为摄影创作人必须在合法的规则下创作并在法律框架下实施合理的使用,以免无意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人文纪实类摄影的目的是记录社会环境中人物的状态,通过固定特定瞬间表达人文关怀精神,这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是完全吻合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最终一定会为特定行业乃至全社会带来积极的作用,摄影亦是如此。《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乃至人格权的规定并未限制摄影师和摄影爱好者的拍摄活动,笔者相信只要遵守法律,心存善意,拍摄者与被摄者定会达成默契,共同记录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