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个税改革后高校教师工资薪酬纳税筹划思考
2021-05-18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安徽·合肥 230001)
1 我国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诞生以来,随着全球政治经济的演变,历经职能定位变迁,目前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主体税项,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他的地位体现出一个国家税制体系的先进程度,是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最初提出时间在1950年7月,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由于我国正处于新中国建国初期,整个国家一穷二白、经济基础薄弱、文化相对落后、个人收入较低等原因,虽然设立了税项,但一直没有开征,直到1980年,我国逐步建立起完整的、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今已有40年,期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进行了7次重大调整。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5000元,以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税工资薪酬总额减去6万元,并实行了费用专项扣除。除税前可扣除五险一金及职业年金外,首次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继续教育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新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假设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X,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如下: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X≤3000 3 0 3000<X≤12000 10 210 12000<X≤25000 20 1410 25000<X≤35000 25 2660 35000<X≤55000 30 4410 55000<X≤80000 35 7160 X》80000 45 15160
2 高校教师工资薪酬结构现状
2.1 均摊的绩效工资薪酬机制不适应新个税
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酬由一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年终一次性)组成。绩效工资又由基本绩效和奖励性绩效组成,基本绩效随月根据级别按时发放,奖励性绩效根据年终工作完成情况按劳分配,年未12月因年终绩效考核,工资一般会较大幅度上涨。很多学院在建立绩效工资分配机制时,将年终考核结果一次性绩效奖金较为均衡的摊派至每个月,为教师工资薪酬纳税筹划,降低员工纳税负担。旧个人所得税按月计算税负,而新个人所得税法个税不再是按月计算,而是按月预扣,按年结算,新个税的交税逻辑发生变化,原合理均衡摊派薪酬纳税筹划不再适合新个人所得税法,既不能达到降低教师纳税的作用,也不能发挥绩效工资薪酬考核机制的激励作用。
2.2 教师的薪酬福利不完善。
教师的薪酬福利包括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货币性福利主要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费、通讯费、提租补贴、节日礼物等,非货币性福利有社会保险、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部分院校在职工薪酬管理中既追求留住人才资源,又追求较低的经济成本。而教师对薪酬满足感的首位是实发可支配的薪酬,所以部分院校以降低缴费支出为缩减工资成本,薪酬结构中各项福利补助随之减少,有的以当地平均工资最低标准缴纳五险一金,有的只购买五险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甚至有对编外人员五险都不买。上述薪酬管理模式,税前可支配工资相对偏高,却多缴了个人所得税,导致工资实际偏低。
2.3 教师个税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充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还在不断完善中,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然而,个人所得税是由教师个人承担,部分学校未将个人所得税作为学校税收筹划的重点,且学校教师薪酬结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人事部门未能及时了解,导致教师未及时享受个税税收优惠。此外,税法上单位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个人应享受税收优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以致于部分教师在工资薪酬上未能充分享受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3 高校教师薪酬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酬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每月基本工资收入;二是绩效考核工资(绩效工资);三是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
3.1 月基本工资收入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月基本工资收入一般主要有职务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提租补贴及各类补助等组成,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筹划。一是除职务工资和薪级工资属于基本工资外,其他收入可以适当的改变发放名目,减少名义工资,增加福利性收入,如:增加租房或住房补助、建立职业年金,提高午餐补助等,以此降低工资纳税基数,减少扣税金额,这种方法,降低教师名义上的工资,但实际收入却没有改变。二是教师个人名义工资达到一定数额时,适当调整支付的方式,将薪金、补贴、费用收入转化为劳务报酬,从减小税率的方式降低所缴税额。三是尽量利用各项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政策标准,降低应缴税金基数。以上三种方法,均能达到纳税筹划作用。
3.2 绩效考核工资及一次性奖励纳税筹划
良好的绩效考核机制,可以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为了减少纳税额度,在旧税法下一般采取的均衡绩效薪酬机制,将个人全年绩效薪酬均衡到每个月,但新个税规定,教师应纳税所得额以年收入总额为基数,均衡摊派方法已不能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主要包括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基础性绩效一般随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有的根据当月工作量按月发放,有的根据考核结果期末或年终发放。年终一次性发放要避开“奖金纳税禁区”,避免出现“多发少拿”的现象,如某教师奖励性绩效与一次性奖金为36000元时,此时应纳税金为36000元×3%=1080元,而36100元应纳税金为36100元×10%-210元=3400元,这样就出现了多发100元,则多缴税负2320元。为此,高校人事部门应避开这些纳税禁区,以达到为教职员工纳税筹划的效果。假设奖励性绩效和一次性奖金总和为 Y,则 Y-(Y×10%-210)=36000-(36000×3%),可以得出纳税禁区区间如下:
奖励性绩效及一次性奖金额总计(元) 纳税禁区(元)36000<Y≤144000 36000—38566.67 144000<Y≤ 300000 144000—160500 300000<Y≤420000 300000—318333.33 420000<Y≤660000 420000—447500 660000<Y≤960000 660000—706538.46 Y>960000 960000—1120000
假设某高职院校某教师,按月发放的工资为7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励性绩效和一次性奖金总和为60000元。则全年累计收入为144000元。若在预知全年总收入的情况下,将全年总收入(全年应纳税所得总额)分配为96000元与48000元。每月按 8000元发放工资薪酬,年纳税额(96000-60000)×3%=1080元,均衡到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90元,年终奖励纳税48000×10%-210=4590元,全年个人所得税一共为1080+ 4590=5670元。这时,就能有效避开了纳税禁区。
3.3 推广商业健康保险开支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2017年4月28日联合发文,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扣除额度为200元/月,每个年度不超过2400元,并将该项优惠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推广到全国范围施行。学校财务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教师个人实际身体健康状况量身定制,并征得本人同意,统一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如:医疗、疾病、收入保障和长期看护等保险产品,这样既能保证教师在疾病或意外事故受伤时能获得经济补偿,也能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基数,从而达到纳税筹划效果。
4 结语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有的义务,当其收入超过一定标准时,就得依法纳税。新税法下教师工资薪酬纳税筹划也是国家赋予纳税义务人的一项权利,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教职员工的实际情况,对税法优惠政策进行正确处理,合理运用税收筹划方法,维护教师员工利益,降低员工纳税负担,增加实际收入,使得教师对学校有归属感,提高工作积极性,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