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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心理特点加强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

2021-05-18冀征光

政工学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处分违纪违规

冀征光

党员干部违纪以后,除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以外,对其他受处分的,党组织还是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违纪党员干部是接受纪律教育的特殊对象,与其他党员干部有不同的心理,如何把握他们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这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受处分党员干部心理特点

党员干部被处分后由于主观及客观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心理表现:一是“愤愤不平”的抵触心理。有不公心理的党员干部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克己奉公没有半点“私心”的党员干部,这类人违规套现、违规接待的居多,认为自己即使违规了,也完全是为单位着想,认为“违纪有理”,组织不应该处分自己;另一种是知道自己触犯了党纪国法,但造成的后果并没有那么严重,是党组织量纪过严、处分过重,在故意找自己的麻烦。二是“悔恨交加”的后悔心理。党员干部被处分后,通常表现出后悔心理。后悔心理主要有三种:知罪悔罪的后悔心理、不合算的后悔心理以及失策后悔心理。知罪悔罪后悔心理,顾名思义,就是党员干部被处分后,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党和国家带来的危害,辜负了党和人民的期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处理,这种是真正意义上的后悔。不合算的后悔心理,就是党员干部被处分后,认为自己不该因为一点小利益去违规违纪,这样不仅使自己的名誉受损,而且还葬送了自己的前途,实在不该因小失大,悔自己“一失足成千古恨”。失策后悔心理,有这种心理的人首先考虑的不是因为自己违规违纪被处理,而是“复盘”自己的违规违纪过程,看看到底是哪里做得不够周密,慨叹自己“百密一疏”的后悔心理。三是“破罐破摔”的放弃心理。党员干部受到处分以后,党组织按照规定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影响的不仅是自己的仕途,还有自己的声誉。受到处分的人,尤其是领导干部,没有被处分之前,单位的同事对自己都比较尊敬,可以说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是单位的中心人物;受到组织处理后,从领导岗位上下来,心理落差比较大,觉得自己受了处分就低人一等,脸上有“疤”不敢见人,组织肯定也不会相信自己了,更不会得到提拔重用。于是便消极被动干工作,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要求提前退休或者调换工作单位。四是“瞻前顾后”的矛盾心理。党员干部在违纪前存在是否铤而走险的矛盾心理,立案被审查时存在是否全盘交代的矛盾心理,同样,党员干部在被处理后仍然存在矛盾心理。这种矛盾心理主要体现在:既想努力工作改正错误,又怕党组织不相信自己不给自己改正错误作出贡献的机会;既想努力奋斗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又怕其他同志看不起自己、嘲笑自己,还怕家人埋怨自己。总之,这类人既想好好干工作,又瞻前顾后,怕付出没有回报。

二、受处分党员干部心理成因

通过梳理以上几种“受处分党员干部心理”,可以看出,党员干部受处分后,除表现出“知罪悔罪后悔心理”等积极心理外,其他几种心理特征都较为消极被动。通过调查分析,以上几种消极被动心理的成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个人心理认知有障碍。党员干部受处分后,其认知一般有障碍。有的不能正确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根源,把受处分归结为“个人运气差”“组织找茬”“计划不周密”等客观原因,认为比自己所犯错误更严重的大有人在,而不是去反思自己的违纪行为,故而常常表现出“愤愤不平”的后悔心理。有的不相信组织,认为自己已经是犯了错误的人了,很难再受重用。还有的不能正确对待挫折,认为干部队伍竞争激烈,“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自己背上处分污点后,前途渺茫,难以“东山再起”,从而消极处世。二是组织教育管理有缺失。党员干部受处分后,有的党组织首先考虑的不是做好帮扶,有计划地开展针对性教育管理,而是把他们打入“冷宫”、不再重用,“优先”安排受处分干部转业,甚至有的领导还把受处分干部当作“包袱”,达不到转业条件就想方设法往外“甩”;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把受处分党员干部当作反面典型,把他们以前的错误行为当作“黄牌”,时不时拿出来晾一下,用来警示单位的其他党员干部;还有的党组织在干部提拔任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时首先排除受处分党员干部,直接打击了这类人的积极性。三是社会环境熏陶有偏向。环境对人的心理变化有很大作用,党员干部被处分后,首先希望得到的是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关心、同情与帮助。而现实中,党员干部受了处分后,单位领导、同事都敬而远之,时不时在背后议论,成为饭后的谈资,导致受处分党员干部无法静心工作;家中父母、妻儿本来也对他们寄予厚望,受到处分后,给的不是关心帮助,而是埋怨。这些环境氛围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成长都极为不利。

三、如何做好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

陈云同志说过:“我们共产党员是讲公道的。犯了错误只要自己觉悟,只要能够切实改正,在革命队伍里就应该允许人家继续革命。”我们要相信,除极少数个别的同志外,大部分犯了错误的同志还是希望改正并且能够改正错误的。为帮助受处分党员干部迅速调整状态,积极投身革命事业,我们应在以下方面用力。一是工作上要有高度。我们党培养一名党员干部不容易,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摘掉“有色眼镜”,站在为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高度,为受处分党员干部提供改正错误的机会。一是主动安排工作。有些受处分的党员干部满腹才华、特长突出,他们的优势也是国家和军队需要的,各级党组织要主动给他们安排工作、压担子,让其知道组织并没有放弃他们,对他们还是非常信任的,愿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二是注重培养使用。对已过处分影响期的干部,只要他们确已悔过改过并且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在培养锻炼、提升使用等方面要做到与其他干部一视同仁。二是教育上要有深度。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决不能“蜻蜓点水”浮在表面,而是要有应有的深度。教育内容要适当。不同违纪党员违纪情况不同,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受处分党员所犯错误及具体违纪情节,帮助其分析违纪的原因、找准症结,从病灶入手,有针对地开展教育。教育方法要得当。受处分党员干部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其心理状态也是不断变化的,教育工作者必须根据他们心理变化实际,及时改变工作方法。教育时机要恰当。什么时候进行教育、什么场合进行教育、什么人进行教育,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效果,各级要切实针对受处分党员的不同情况,选择好教育形式时机。三是生活上要有温度。党员干部受处分后,不仅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可能还面临许多困难。他们不仅需要组织的教育引导,也需要来自党组织和周围同志的关心鼓励。各级组织要在生活中多关心帮助他们,建立受处分党员干部中生活困难干部台账,定期走访慰问,使他们真正感受到组织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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