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政府视角下的民营医院政府监管研究
2021-05-14王红
摘要:我国当前的医疗卫生制度对民营医院缺乏有力监管,极大地影响其健康持续发展。新医改方案中首次提出激发社会力量为民营医院发展提供制度环境,成为医改中的一大亮点。本文将“有限政府理论”与当前制约民营医院发展的政府监管现状相结合,遵循管办分开原则基础上,为构建全面的卫生服务监管体系,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政府监管的问责机制等结构性建议。。
关键词:民营医院;有限政府;监管
一、有限政府与医疗卫生事业民营化
“有限政府”的概念起源于西方的政治思想领域,它的解释主要来源于两个层面:首先,顾名思义,有限政府就是指受到限制的政府,表明政府拥有的权力无论在外部还是内部都受到监督和制约,这是从宪政的视角进行解读的,西方有名的政治思想家都就此展开过经典论述。另一方面,从政府职能来看,有限政府又和“守夜人政府”别无二致,也就是说只有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才是政府应尽的职能,而不会插手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解读则受到相当一部分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顶礼膜拜。总之,与大包大揽,事必躬亲的全能型政府相比,有限政府的政治权利、职能、规模和职责都在宪法和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制约。其基本职责是提供和调配社会和市场无法自动产出的公共产品。而在公共医疗卫生行业,相当多的医疗卫生服务带有俱乐部或私人所有的属性,无论是基于理论还是基于现实,这些都是可以由市场提供的。
二、相悖于有限政府理念的民营医院监管中具有的问题
(一)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过弱
截至目前,我国仍然沿用着管办不分、政监合一的模式来对医疗卫生领域进行监管,也就意味着政府在卫生行政部门掌握着话语权,它兼具政策制定、执行、监管多重权责于己身。卫生行政直接监管国家公立医院,而民营医院茕茕孑立,故无论是在政策制定上还是监管中必定会有失偏颇,重心定然会倾向于公立医院,长期如此,形成了重我排他的局面。如此积弊已久,要想真正突破原有桎梏,首要任务就要将卫生行政部门与公立医院的“亲戚”关系拆开,否则不可能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公平有效的监管体系,激励社会力量服务公共卫生也就无从谈起。
(二)不够健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监管法规
就目前而言,我国在医疗服务中的监管法律法规可分为四个不同层级: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规章。虽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面临新挑战时诸多原有法律法规因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而被淘汰,也因此造成了不同法律法规间的龃龉。而现有法律法规又不可避免具有不够健全、不够公开透明的弊病,造成在监管实施过程中,又是就越过法律法规的规则,直接随意地通过上下级的行政命令来实施监管。对于民营医院的监管尚缺乏有效的监管规则,仅能参照原有的陈旧条例,适用于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民办营利性医院和民办非营利医院)的统一、公开、透明的监管体系还未建立。
三、完善我国民营医院监管的建议
(一)积极贯彻“管办分离”原则,提升民营医院监管的公平性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应把民营医院的发展和管理纳入其中,同落实公立医院的法人化治理并行。我成都市、鞍山市、北京市奋勇当先,成立公立医院管理局这一行政事业单位,主动寻求管办分离新出路,积聚力量攻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中这一重大难题。结合多方意见,当前较为可行的途径是由院内利益相关代表(政府代表、出资人、医生护士、患者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承担法人治理的责任,政府就只需通过参与理事会的决议来保障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性质。而院长会以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参与医院管理,不再属于行政级别,只需对理事会负责。
(二)健全医疗监管体系,为民营医院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法规的建立是保障监管合法性进行的关键环节,监管目标和手段都有赖于医疗卫生服务规则体系的建立。特别是制定非营利性机构的登记办法、税收规则、财政管理,以及利润不分配政策的监管条例势在必行。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轨道变换历程,一系列陈旧法規条例落后于时代发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医疗卫生系统的需求,虽然也制定了一部分新的法律法规,但新旧之间必然存在冲突。以现有医疗机构准入制度过于宽泛粗糙,不具体,不细致,标准模糊,界限不清晰,评价体系不科学,这些内容都需要修订和完善。另外要将授权型、独立型医疗服务、非营利组织考虑进来,制定运行和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规范政府在监管中的职能,应该形成一套公正透明,严格高效的程序约束政府行为,这是前提,也是保障。有限政府首先需要区别的必须是法治性,政府不可超越界限行使权力,依法监管,才是打造适应新时代市场经济体制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监管环境的前提,才能真正激励民营医院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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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红(1981.5)性别:女,民族:汉,籍贯(精确到市):陕西西安,当前职务:部门负责人,当前职称:中级,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