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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的类型化及其诉讼机制

2021-05-14韦长喜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家事纠纷机制

韦长喜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我国家事审判相关改革措施已经进行试点,改革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纵观我国家事审判在实务以及理论研究的情况,不难看出存在不足,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在家事审判理论的研究仍然停留在如何实现家事案件的统合处理;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适用或部分适用非讼原理;注重当事人和程序关系人的程序保障;注重通过调解或和解处理家事案件;强调家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社会参与等抽象的原则问题[1]。但缺乏兼具理论深度与司法实务具体的研究成果,缺乏家事纠纷类型化的研究[2]。

基于此,本文旨在家事纠纷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新对家事纠纷的类型和诉讼机制的设置进行思考。具体来说,本文重点关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家事纠纷呈现什么样的类型分布;二是诉讼机制应如何应对家事纠纷。这其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对于当前的家事纠纷是否有适当的诉讼机制;二是如果没有,如何协调改善我国的诉讼机制。

图1 离婚率和结婚率①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第16页。

一、家事纠纷之类型化

每年的离婚率都在不断上升,如图1所示。据2017年统计的数据,②数据额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统计数据,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未曾发布2020统计数据,为了数据的准确性沿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统计数据。如图2所示,显示离婚纠纷案件在全国案件量排在第二位,每年的离婚纠纷案件超过100万件,涉及200万对夫妇。若算上儿童,每年涉及的人数超过400万。若再算上父母,涉及人数可以达到1 000万。

鉴于此,建议将家事纠纷类型化以得到有效解决。类型化把握家事纠纷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家事纠纷数量巨大,解决这些矛盾的诉讼机制却是非常有限。就诉讼而言,这一点更加明显,一方面,存在数量巨大而复杂的纠纷;另一方面,诉讼机制极其有限。因此,数量巨大的家事纠纷与有限的诉讼机制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克服有限诉讼机制局限性的唯一途径是对家事纠纷进行分类,将其从“个”转移到“类”的分流。这样一来,才有望在特定的诉讼机制与某种类型的家事纠纷之间形成一种一一对应关系。第二,类型代表着对对象的具体认识应对理念[3]。家事纠纷不同于一般性的民事纠纷[4],存在其特殊性,如财产与身份关系的交融、情感上的相互交织、理性与非理性的结合等,而家事纠纷的解决又要必须关注权利义务背后的利益瓜葛,同时又不得不关注背后的情感与心理,既要着眼于当前冲突的解决,也要立足于关系的持续与长期性。因此,区分不同类型的家事纠纷可以使法官适用不同类型的程序法理,既要保证家事纠纷地公平解决,又要保持家庭的持续发展。第二,家事纠纷的类型区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所谓必要性,主要是指可以大大加深对家事纠纷的理解。所谓可行性,主要是指家事纠纷虽然复杂,但只要确立分类的目的和科学的分类标准,就可以按类型区家事纠纷。

图2 2017案件量排名前十的案件类型③2017年1至10月,全国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量排名前十。数据来源: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统计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数据范围:新收、已结一审民事案件制作时间:2017年12月。

在本文中,家庭纠纷的分类将基于以下几点:

(一)类型化目的

从直接目的角度来看,在把握家事纠纷类型的基础上从而达到改善诉讼机制的目的,进而促进家事纠纷的有效解决。从根本上说,纠纷的类型是充分发挥司法制度的作用,防止或减轻家事纠纷的扩大化,并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区别标准

出于上述目的,本文将重点讨论家事纠纷中所涉及的因素,由此将家事纠纷进行精细化分类,进而由家事纠纷类型化对应改善诉讼机制。换句话说,着重于纠纷的起因、主体(尤其是受害方)的诉求内容来区分家事纠纷的类型。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纠纷的起因

引起家事纠纷的根本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点:财产、利益及情感。柏拉图《理想国》一书中写道:“人们之间的纠纷,都是由于财产,儿女与亲属的私有造成的。”[5]人是自私的动物,社会原本就是弱肉强食的,食人之风、分食战俘、血亲复仇,只是一般的生物生存竞争的本能[6]。孔子在《论语·季氏》第十六篇中指出:“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7]因此,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就会引起纠纷,这在家庭成员之间也同样适用,而资源归根结底是财产及利益。家事纠纷相对普通民事纠纷而言,“情感”显得特别突出。家事纠纷背后系表面上看,有财产分割、精神安慰费、养育费等支付金钱的请求,其根本则是夫妻间、亲族间情感上、心理上的纠葛[8]。因此,情感上的破裂也是引起家事纠纷的重要原因。把握纠纷的起因,进而对症下药,在诉讼机制中,法院可根据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的方案。以纠纷的起因为区分点,可以分为家事利益纠纷、家事财产纠纷及家事情感纠纷

2.主体(尤其是受害方)诉求的内容

从主体(尤其是受害方)诉求的内容来看,主体对纠纷解决后(尤其是受害的一方),主要存在两种因素:一是直接或间接要求改变或调整现有的法律关系;二是期望在此类纠纷中受到损害而获得的权益。以诉求的内容为区分点可以分为改变现有法律关系纠纷和权益损害赔偿纠纷。

从上述区分标准点主要为纠纷的起因、诉求的内容。纠纷的起因主要包含利益、财产及情感三种,分别以A、B、C来表示,由于家事纠纷的起因复杂,一桩纠纷发生的起因可能有多种因素的存在,因此,将利益、财产、情感进行排列组合,可以得到七种组合,分别以符号进行表示为A、B、C、AB、AC、BC、ABC。诉求的内容主要包含改变现有关系以及权益损害赔偿两种,分别以a、b进行表示。将起因因素和诉求内容进行组合便可得到家事纠纷的类型,如表1所示。

表1 家事纠纷类型化

如表1所示,家事纠纷可以分为14种类型,在14中类型中,将相同因素数量为一个阶梯,即分为第一阶梯家事纠纷、第二阶梯家事纠纷和第三阶梯家事纠纷,第一阶梯家事纠纷主要包含:Aa型、Ba型、Ca型、Ab型、Bb型、Cb型。此阶梯的家事纠纷主要特点是涉及因素较少,解决相对容易。以Aa型为例,此种类型的家事纠纷是以家事利益纠纷为起因,以追求改变现有法律关系的家事纠纷。第二阶梯家事纠纷主要包含:ABa型、ACa型、BCa型、ABb型、ACb型、BCb型。此阶梯的家事纠纷相对于第一阶梯的家事纠纷多一个因素,其特点是较为复杂。第三阶梯的家事纠纷主要有:ABCa型、ABCb型。此阶梯的家事纠纷相对于前两种阶梯的家事纠纷更为复杂,囊过了所有发生纠纷的起因,解决此种类型的家事纠纷更为困难,审限期间更长。

二、家事纠纷类型化对完善诉讼机制的需求

(一)从多种解纠机制角度凸显完善诉讼机制的优先性

解决家事纠纷的机制不仅是诉讼。就当前我国而言,可用的解决机制也多种多样。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家事纠纷并不一定最终要进入诉讼渠道。为什么要优先考虑完善诉讼机制,而不是改善解决纠纷的其他机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证明完善诉讼机制的优先权:

第一,从根本上来说,完善诉讼机制是构建诉讼制度的永恒任务。这与诉讼以外的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存在和完善没有直接关系。坦率地说,即使非诉讼机制完善,也不是放弃努力完善诉讼制度的正当理由。作为国家机构所建立的诉讼系统,其中的各种机制相对其他解纠机制更为完整、完备。这就像,即使社会本身具有调解争端的能力,现代法治国家也不能没有代表国家解决纠纷的机构(司法和法院)。近些年,一些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在传统上被认为能够与诉讼形成竞争或替代关系,例如调解解决纠纷的社会组织,是呈现出收缩的趋势。因此,完善诉讼机制是具有优先性。

第二,从与其他非诉讼解纠机制的比较来看,完善诉讼制度以应对家事纠纷的必要性更加明显。诉讼机制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置并保证实施的制度机制,相对其他非诉解纠机制,诉讼机制具有权威性。有些诉求内容,如改变现有法律关系的纠纷都超出了非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可以承受的范围。因此,如果仍然可以期望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多重解决机制来解决家事纠纷有较大难度。

第三,从改革的角度来看,完善诉讼机制以专门解决家事纠纷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9]。德国在2009年9月颁布了《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10],日本在2004年实施了新的《人事诉讼法》,同时又于2013年施行《家事事件程序法》[11],韩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均设置家事诉讼机制。然而反观我国目前的诉讼机制,没有这么完备齐全的家事诉讼机制。家事纠纷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纠纷之一,是体现社会稳定与否的重要衡量标识。近年来,家事纠纷的不断增加,无疑是真正对当前诉讼机制施加压力。为解决当前的困境,使正义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其核心在于改革。

(二)从现有诉讼机制的局限性展现完善诉讼机制的必要性

1.现有民事诉讼机制的基本特征

一是具有“民事性”,即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权益争议或民事非权益争议事件[12]。如表1所示,我国的家庭纠纷清楚地表明了区别对待的类型,但不幸的是,中国现有的诉讼制度没有适当的诉讼机制,而是在诉讼实践中,仅使用现有的民事诉讼机制很难满足不同类型的家事纠纷。

2.现有诉讼机制的局限性

限制性一:无专门程序法,沿用民诉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制度的建立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解决特定实际社会问题的工具,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常识。因此,应根据其要解决的实际社会问题来确定法律安排。简而言之,解决实际社会问题需要什么样的立法体系,立法过程必须根据解决问题的实际需要设计和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在设置诉讼机制时需要哪种诉讼机制才能有效解决此类纠纷,因此,哪种诉讼机制会做出相应的回应。但迄今为止民事诉讼法实际上主要是对财产关系进行审理的程序法,是对抗性的,而不是把离婚或婚姻家庭当中的人心属性和伦理关系纳入进行归置的,即使完全确认了现有诉讼机制的合理性,也不能否认必须根据实际家庭纠纷类型和各种纠纷的独特需求来构建相应诉讼机制的合理性。

限制性二,在解决家事纠纷过程中,“案多人少”的矛盾显得特别突出。据2017年统计数据,离婚纠纷案件在全国案件量排在第二位,每年的离婚纠纷超过100万。而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已全面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共产生入额法官近12万余名[13]。每名法官每年能办理230个案件,家事纠纷本身具有人身属性和伦理关系的纠纷,相对于其他纠纷来说,解决起来更为棘手,本应该慢慢审,细细审,但案多人少容不得法官慢慢审、细细审,因此,难免会有处理不合理的地方,这样长期以往会导致社会的不健康发展。

限制性三,现有诉讼机制中审限存在不合理。现有的诉讼机制对于婚姻家庭案件和普通的案件不作区分,如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遍程序六个月。这样问题就随着而来,现有诉讼机制中规定的审限能够解决可能生活了十年、几十年的家事纠纷?能解决根本矛盾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家事纠纷是复杂的,处理此种纠纷有技术问题,要学怎么解决纠纷,就要了解纠纷的根源是什么、懂纠纷的类型有哪些、解决纠纷否该如何处理双方的关系,这都是技术问题,先把技术问题解决了。

上述现有诉讼机制的局限性,集中反映了目前诉讼程序对于解决家事纠纷运作不佳的问题。也就是说,目前民事诉讼机制无法在解决重大实际家事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诉讼机制的改进取向:因应于纠纷类型的诉讼机制类型化

(一)理论准备

第一,准确把握公平正义原则在解决家事纠纷的适当功能。公平正义原则作为司法活动总的原则,体现在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政制度及由此产生的各类司法制度中。长期以来,人们一直遵循一套正义和诉讼理论。诉讼是当事人之间公平对抗的过程,诉讼的作用是根据事实判断原被告是非,并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中立的判断。不可否认,这些经典陈述有其自身的准确性。然而家事的复杂性对正义和诉讼的要求影响了司法理论和实践,并超出了上述理论的范围。家事对正义的要求是模糊的。如在赡养案件中,老人诉讼子女的目的是为了子女能够有时间陪老人,为达成此目的,老人宁愿不要赡养费,因此,支付再多的赡养费对于老人来说也是没有效果的。因此,诉讼机制不能在封闭的真空中运作,但也不能丢弃正义的原则。在现代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正义对于家事纠纷来说已不再是一个唯一的概念。在当今的中国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盲目坚持某些单方面的教条式司法概念显然是不明智的。一方面,这极大地阻碍了中国法律尤其是司法理论的想象力[14]。此外,也导致社会生活中的正义和诉讼无效,公平正义在家事纠纷中应该发挥其独特和积极的作用。

第二,便捷高效原则。一步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转变工作模式,简化工作流程,优化资源配置,在庭审方式、裁判文书制作上做到简单案件快速办理,复杂案件精细化审理,让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大力提升审判工作效率,力争实现用20%的力量化解80%简单案件的目标。

(二)诉讼机制与家事纠纷类型的匹配及其效应

1.诉讼机制的类型

结合当前家事纠纷的新特征和新类型,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既定诉讼机制很难在当前的家事纠纷建立有效的对策。然而诉讼是社会治理的核心要素,也是解决家事纠纷的合理渠道,因此,植根于我国家庭纠纷和冲突的现状,有效解决各种重大家庭纠纷和各种矛盾,应针对家事纠纷的诉讼制度进行完善非常必要的。换句话而言,鉴于现有事实完善诉讼机制。面对各类家事纠纷,有必要具体形成与之相对应的诉讼机制。由于当前的诉讼机制实际上是财产纠纷解决的诉讼机制,因此,我国目前完善的渠道是把家事纠纷类型连接为一条直线,将适用诉讼机制连接为另一条直线,这两条直线相互平行,在逻辑上形成一种对应适用的关系[15]。

家事诉讼机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诉讼机制的功能

传统上,民事诉讼法主要存在于法律确定的财产分配正义模式,主要在保证将被破坏的模式通过诉讼恢复到破坏之前的状态,相对人事关系而言的诉讼机制却鲜有规定。需要重新认识诉讼应该具有的多种功能,不仅应确保诉讼具有公平正义的功能,还应确保诉讼已具有恢复人事关系的作用。换句话说,在新的诉讼机制类型框架下,需要一种专门用于实现人事关系的特定诉讼机制。假设家事纠纷被清楚地分类,并且诉讼机制也被清楚地分类,则诉讼机制与处在不同阶梯下的家事纠纷及其后果之间的对应关系就变得清晰了。这样做的含义是:通过不同的诉讼机制提出不同类型的家庭纠纷的司法程序效果也不同。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不同级别的诉讼机制解决不同类型纠纷之间形成不同的效应,如表2所示。

表2 诉讼机制与纠纷类型的匹配及其效应

(三)诉讼机制改进的框架性展望

改进诉讼机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困难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最主要的挑战是,很难就与上述相关的基本和先决问题达成共识。此外,即使在宏观上就这些问题达成共识,也不容易完全区分所涉及的特定理论混乱。显然,本文只能为克服此问题的肤浅尝试。其次,在解决了第一个问题之后,下一个问题是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完善解决家事纠纷的诉讼机制。最后,诉讼实践细节的难度取决于将家事诉讼机制纳入民事诉讼机制框架后,如何将特定的诉讼程序专门应用于该特定的诉讼机制。后两个问题需要详细思考,但受到篇幅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受作者思想的成熟度的限制,本文只能提供基本的概述。

1.建立家事诉讼机制的宏观思路

在建立家事诉讼机制的基本思想应以现有的诉讼机制为基础,并将家事诉讼机制纳入其中。换句话说,家事诉讼机制包括于民事诉讼程序框架内,但前提是现有的民事诉讼模式基本上保持不变。首先,必须假设现有的民事基本诉讼模式没有改变。这主要基于两个考虑。首先,就处理日常纠纷而言,现有的民事诉讼基本上是合理的。如上所述,家事纠纷的解决也以个人纠纷解决为模型。因此,可以说,现有的民事诉讼是针对日常纠纷。其次,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不建议放弃现有的民事诉讼框架。当抛弃现有的民事诉讼机制时,成本至少包括现有诉讼系统的崩溃及法律框架的破坏,更为严重的是社会动荡及不可预知的社会问题。相反,在现有基本诉讼机制进一步改进,此类问题便迎刃而解。其次,将家事诉讼纳入现有诉讼机制,比现有诉讼机制之外设置并行独立的家事诉讼机制更为明智。也就是说,家事诉讼机制应内置于民事诉讼系统中。解决家事纠纷的诉讼基本模式是民事诉讼机制的模式,这不会对中国现有的诉讼机制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在基本诉讼制度或司法制度上引起争议。但现有诉讼机制之外设置并行独立的家事诉讼机制大大改变了中国的基本司法制度,对现有诉讼机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增加了风险。

2.家事诉讼机制的适用要求

根据三个梯队的家事纠纷,家事诉讼机制适用相应的法院,只不过法院的级别不同。

第一,家事诉讼机制的适用应由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单独的特别法院。人民法院采用具有家事诉讼机制的民事诉讼,不仅符合上述内置环境的基本要求,而且也符合司法制度。这也避免了建立大型法院。第二,由于家事纠纷的数量较大,除特殊情况外,可以限定于基层法院的家事审议庭。首先,基层法院人数较多,很容易应对;其次,基层法院也是与家事纠纷发生地具有更为紧密的联系,调查员可以深入其家庭进行实地考察选出最优的方案,有利于纠纷的高效解决。第三,由于对于第三级家事诉讼机制在操作理念、方法和目的方面的特殊性,对人民法院的权限和地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可以限定有中级法院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家事审议庭,该法院有权运用家事诉讼机制进行。这是通过家事的诉讼机制有效改善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该机制有助于适当地平衡,并真正实现多种价值标准。相反,如果设立独立家事诉讼机制审议庭,则所产生的影响可能会严重违反建立该诉讼机制的初衷。

四、结语

家是一个社会组成的最小单元,一个个小家的稳定发展关乎到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因此维护家庭的和睦对于一个社会乃至国家具有至关重要性。本文在家事纠纷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新对家事纠纷的类型和诉讼机制的设置进行思考。根据纠纷的起因及诉求的内容两个区分点,组合排列将家事纠纷可以分为14种类型,在14中类型中进一步分为第一阶段家事纠纷、第二阶段家事纠纷和第三阶段家事纠纷。根据家事纠纷与家事诉讼机制具有互相平行的关系,可以将家事诉讼机制分为一一对应三级。家庭法院改革的试点工作无疑为我国审判开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其结果值得认可,出现的问题同样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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