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物流企业经营风险和法律对策探讨
2021-05-12何旭潘家坪
何旭 潘家坪
摘 要:当前经济生活的特点是精细化,分工化。小型物流企业能够提供优质、灵活、个性化的物流服务,很好地适应了当前经济生活的需求。但是,小型物流企业存在合同漏洞风险、操作及自然风险、多方物流合作带来的风险以及运费结算不及时的风险。针对这些问题,物流企业应注重合同订立的细节问题,学会行使留置权、不安抗辩权等法律对策来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物流企业;民法典;留置权;格式条款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current economic life is characterized by refinement and division of labor. Small logistics enterprises can provide high-quality, flexible, personalized logistics services, well adapted to the needs of the current economic life. However, there are contract loopholes, operational and natural risks, multi-party logistics cooperation risks and freight settlement risks in small logistics enterprises. In view of these problems, logistics enterprise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details of the contract, learn to exercise lien, uneasy right of defense and other legal countermeasures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 words: logistics enterprises; civil code; lien; standard terms
物流行业的发展趋势是精细化,分工化。一条供应链,往往有多个物流服务企业相互配合。小型物流企业,是指自有运输设备少、规模较小、业务面窄、路线较少的物流企业,它们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客户要求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1]。第三方物流提供了系统化的物流服务,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2]。然而,物流行业存在着技术含量低和门槛低的特点,特别是小型物流企业,往往一个地区有多家企业竞争,随着竞争的越发激烈,物流行业的利润率逐渐降低。参与者的多元化,决定了物流服务合同履行起来情况复杂,风险增加,而利润降低,削弱了物流企业的抗击风险能力。
1 小型物流企业的主要风险
1.1 合同漏洞风险
物流企业获得业务的主要方式是通过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在一定期限内为客户提供物流服务。为了在同行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物流企业不得不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置于劣势地位,满足客户一些苛刻的要求。例如,客户往往是较大的企业,在寻找物流服务商时采取格式合同,小型物流企业一方面管理层缺少专业知识,法律意识差[3];另一方面也缺少对格式合同讨价还价的能力,这可能会导致在后续的履约过程中出现法律漏洞,如果此时发生经济纠纷,可能会给物流企业带来损失。此外,货物运输过程参与者多,流程纷杂,各方面可能出现的情况,物流合同中未必能全部顾及到。责任划分不明确的情况下,物流企业为了获得明年的合同,往往会承担大部分责任,使经济利益进一步受损。
1.2 操作及自然风险
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事件,例如交通事故造成货物和车辆损毁,天气原因导致货物损毁或延时送达,操作人员由于操作失误造成货物损毁,甚至车辆运行过程中发生自燃的情况也偶有发生。此外,货物在存储过程中也可能会受到雨淋或碰撞挤压的损失[4]。由于物流企业本身利润率较低,如果发生意料之外的事故导致赔偿损失的情况,则一单订单完全有可能出现亏损的情况。
1.3 第四方介入带来的风险
物流企業属于连接客户和客户的客户的第三方企业,其功能是帮助客户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但是小型物流企业往往缺少自身的设备如运输车辆等,导致其在接到订单后,有时会委托第四方物流企业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第四方的介入,甚至第四方将订单委托给第五方,会使物流的过程进一步复杂化。小型物流企业的规模决定了其必须通过这种方式来扩大运营,而这种方式又会在责任划分方面带来巨大的风险。物流行业有着跨市、跨省的特点,即便责任划分足够明晰,但如果发生纠纷,起诉第四方、第五方企业也会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此外,其他物流公司介入时,难保不会有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盗窃等犯罪,提高了物流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
1.4 运费结算风险
小型物流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要求提供一次服务就取得一笔运费,通常约定一个固定的结账期。例如结账期三个月,就是第四个月支付第一个月的运费,第五个月支付第二个月的运费,以此类推。因此,物流企业的收入是间断性获得的,而物流企业的支出却是持续性进行的。物流企业的成本每天都在发生,如果不能及时取得运费,就难以持续经营。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真正取得运费的周期往往比约定的周期长,作为合同中较为被动的一方,物流企业面临难以及时取得运费的风险,这种风险会削弱物流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其次,为了获得下一年的合同,或者是为了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物流企业在面对客户以各种理由要求对运费打折扣时,也缺少维护利益的手段。物流企业在面对客户在付款方面的种种违约时,往往只能忍气吞声。
2 应对上述风险的主要对策
2.1 加强法律学习,规范合同订立
根据《民法典》832条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毁或者灭失承担责任,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损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或者损失的责任是由发货、收货双方造成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民法典831条规定,货物损失的赔偿额由双方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依照市场价格。
由《民法典》的规则可以看出,除非具有免责事由,否则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均由承运方承担,并不论承运方是否有过错。也就是说。物流企业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赔偿,应当在合同当中明确免责事由,其目的是为了发生货物损毁时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明确合同双方赔偿责任,避免浪费双方的资源和精力。因此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提出对免责事由的明确,并不会因此惹怒客户。物流企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要求明确发生货物损毁时赔偿的比例,该比例可以由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决定,也可以和客户方提供的客观条件挂钩。例如,在运输玻璃制品时,由于玻璃本身就是易碎品,其损坏程度也会受到运输的距离,客户提供的包装等因素影响,如果发生损毁由运输企业全额承担就违背了合同履行的公平原则。其次,也可以订立条款,约定发生损毁时,对于装配好的货物,是整件赔偿还是只需要赔偿损坏的零件。最后,订立赔偿条款时,应当约定清楚赔偿的价格参考,是根据当地市场价,还是托运方此次买卖的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如果这些赔偿条款能够约定明确,小型物流企业在计算成本与收益时就更加方便。对于客户提出的过于苛刻的要求,为了避免将来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就可以考虑放弃合同。如果用收入减去成本和风险的总和,依然能够获得收益,就可以接受合同。对于与客户订立的其他条款,物流企业也应当多多学习法律常识,规范自身行为。
2.2 购买保险规避风险,明确保险责任
物流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保险业的保障,保险业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为物流企业规避风险提供了许多产品[5]。为了避免货物运输过程中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为原因以及货物自身原因带来的损失,物流企业可以购买货物险。为了避免交通事故对运输车辆和其他设备造成的损失,可以购买财产险。此外,物流行业的工人从事的具体工作普遍危险性较高,公司应购买团体意外险等,规避工人受伤带来的损失。
在面对托运人特别是当托运人是大公司时,物流企业并没有太多的话语权,因此订立合同时对格式条款也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但是物流企业在购买保险时,对保险公司是买方与卖方的关系,如果认为格式条款可能会损害自身权益,就应该提出来,要求修改条款。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明确赔偿范围和赔偿比例。要明确这一份保险合同能够对什么样的货物提供保障,发生损毁时赔偿多少比例。明确的赔偿比例,应由企业承运的货物类型决定。许多物流公司承运的货物价值很高,如果保险合同赔偿比例不高,发生货物损毁时物流企业的损失依然很大,那就失去了买保险的意义。第二,明确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围绕保险赔付的诸多民事案件中,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相关的案件占了绝大多数。合同条款本身规定的模糊性、用词的不恰当性会使得理解出现偏差,从而提高保险公司解释的余地[6]。例如,保险公司会在免责条款中要求货车司机必须具有相关资质。一般人会认为“相关资质”是指必要的驾驶证件如A2证,但保险公司在赔付时却提出相关资质是指驾驶证加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虽然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起诉保险公司来获得赔付,但起诉的过程费时费力,对物流企业又是一笔大成本。因此,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定要求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对于不能接受的格式条款,可以另外书写特别条款,因为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格式条款和特别条款同时出现时,应适用特别条款。第三,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应全程录音,有条件时应当录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提供方即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如果合同提供方没有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当双方围绕该条款产生争议时,应作出对投保人有益的解释。例如上述例子中,如果能够证明保险公司未对“相关资质”作出说明,则应该作出“相关资质就是指货物运输工具驾驶证”的解释。《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精神,旨在防止霸王条款,保护信息劣势的一方。因此,在訂立合同时通过录音录像留下证据,在产生纠纷时可以帮助法院作出有利自身的解释。
2.3 明确与第四方的责任划分、责任期间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该原则在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具体体现为:托运人也即第三方物流公司将业务委托给第四方后发生的货物损毁,由于客户只与第三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应由第三方对客户进行赔偿。第三方赔偿完毕后,可以根据第三方与第四方的委托合同进行索赔[7]。这就要求物流企业在与其他物流企业进行合作时,应当明确责任划分,例如从何时起风险转移,发生损毁时双方各自所占的责任比例等。在与第四方进行合作时,第四方并不一定全是企业,常常会有个体车主充当第四方。应当建立信用备忘录,建立黑白名单等机制,记录信用较好、服务质量较高的合作企业和车主。此外,为了督促第四方物流,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针对解决纠纷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以此减少法律风险。当下,可以通过网络APP寻找第四方物流企业,这就要求物流企业在寻找合作方时要注意保留记录,作为将来可能发生纠纷时的证据。
2.4 通过起诉、行使留置权等权利追回欠款
当客户明显出现支付能力不足,或者有能力支付但是足额、及时支付的意愿明显不足时,物流企业应当使用法律手段追回欠款。这就要求物流企业平时进行业务操作时,对于各种单据应当保留好,对每一个客户产生的单据归纳好,做到字迹清晰,印章清晰。作为庭审时最为有利的证据,应当让人一目了然。
物流企业还应当合理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首先,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合同对方出现不能履行或者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况时,物流企业可以通过通知客户的方式解除合同。此处的情况包括:客户经营情况明显恶化;抽逃资金以规避债务;严重丧失商誉等。当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后,如果客户迟迟不支付上一份合同的运费,物流企业可以基于不安抗辩权要求中止合同而不算物流企业违约。物流企业与客户打交道的频率较高,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应当比较了解,当客户出现明显商誉受损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熟知不安抗辩权的使用场景能极大减少物流企业的经营风险。
其次,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当托运人无法及时给付运费时,物流企业可以对合法占有的动产进行优先受偿。留置权的行使需注意几个要点,第一,物流企业应对货物合法占有,即不能通过盗窃和其他违法方式占有客户的动产。第二,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留置权行使,要求占有的动产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企业与企业之间则没有这项要求。例如,个人将自行车交给修车铺修理后不支付修理费,修车铺可以扣留自行车,但是没有权利扣留自行车篓里的包。但如果是企业将自行车交给企业修理,则可以同时扣留自行车和包。第三,留置权在失去占有后失效。例如物流企业扣留了客户的货物之后,如果又将货物归还客户,则失去留置权。第四,物流企业应当对留置的货物妥善保管,如果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行使留置权的程序为,当客户作为债务人已经在债务到期的情况下依然不支付运费,物流企业可以扣留客户的货物,随即向客户发函表明行使留置权。物流企业应当给债务人不少于六十日的期限,如果超过期限债务人依然未支付运费,物流企业可以将扣留的货物以合理价格变现。取得的货款超出欠款部分应归还债务人,不足偿还欠款的部分,物流企业仍然保留追究的权利。由于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作具有持续性,在客户长时间未支付运费或者客户明显出现偿债危机时,物流企业很有可能依然在为客户提供物流服务。因此,物流企业要合法取得客户的动产相对容易。物流企业如果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降低经营风险,则必须熟悉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3 结 论
小型物流企业面临着竞争压力大、经营风险高的生存环境,这种企业的经营风險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漏洞造成的风险;突发事故或者人为操作失误造成损失;多方合作过程的衔接问题带来经济损失以及客户支付运费不及时造成资金链断裂的风险。针对这些风险,企业应当在订立合同环节严加审查,经营过程中加强对自身和合作伙伴的约束,购买保险并加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审查。此外,企业还应当熟悉起诉流程,经营过程中保留好各种单据以作为发生纠纷时的证据。最后,物流企业应了解不安抗辩权、留置权的生效条件和行使程序,使用法律赋予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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